试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基本条件论文,试论论文,中国农民论文,属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所有者——使用者同一: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在推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人们常常遇到的一个困惑是发现合作社的种类各有不同,并且它们内部的运行机制也千差万别,那么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被提了上来,什么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呢?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七项基本原则被视为是区别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标志,但是其核心的三项基本原则门户开放、民主控制和按交易额返还在20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门户开放所导致的合作社经营不稳定性被引入封闭的成员制度所取代;民主控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不公平问题被一定程度地引入按入股比例行使社员权利所替代;同样地,按交易额返还所导致的融资困难问题被适度地引入股金分红所修正。如此一来,何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本质?它需要我们从更为一般的制度安排来进行分析。如果从构成合作社的成员基本属性看,合作社的建立是以其成员的需求、而不是以投资者的资本增值为基础建立的,它是以自愿联合起来的使用者为导向的,它是用户所有、用户所控、用户所享、促进用户共同经济利益的自助组织。而用户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是建立在社员对合作社的使用基础上的。
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为改善自身的市场竞争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而自发产生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如,农民加入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想通过合作社销售出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并通过入社农户间的联合销售降低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价能力,最终获得较高的销售收入;而投资者投资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是想向农民低价收购农产品,而后高价出售,投资者本人并不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他只是想赚取农民生产者的钱。同样地,农民加入农用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是想低价购买到个人在生产所需要的、有质量保障的生产资料,它通过社员集体大量购买、获得批发价而实现,并降低了社员的生产成本;而投资者创建农用生产资料公司是为了低价购入农业生产资料,向农民高价卖出商品,获取批零差价,而他自己并不消费生产资料。因此,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合作社业务的使用者同一,合作社是以社员——服务对象为本,而不是以股东——投资者为本。这也是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组织最大的不同。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组织功能的核心。合作社通过降低投入品价格、提高产出品价格、按照成本价提供各种服务等,提高成员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作为使用者,合作社社员扮演着多种角色——客户、惠顾者、所有者、控制者。
作为客户,他以相对优惠的价格从合作社中购买投入品、或获得贷款、或享受各种服务;或以较有利的价格、强化了的市场竞争力量销售个人的农产品。
作为惠顾者,他按照使用合作社服务的数量获得惠顾金返还、分享合作社的净收益。
作为所有者,他向合作社注入资本,对合作社的原始资本形成做出自己的贡献。他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他可以直接投资,如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购买身份股股金,或交纳入社费、会费、或响应合作社的倡议,购买更多的投资股;他也可以通过与合作社交易返还的方式间接投资。如将他从合作社获得的交易返还金(如批零差价)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他的资本投入。
作为控制者,他以民主的基本方式参与合作社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如参与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合作社的筹资方式,审批合作社的合并和解散等诸事项,讨论通过本年度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分配方案以及下年度的经营计划等。
正因为合作社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合作社显示出较强的外部社会经济溢出功能,除了人们通常提到的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的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为当地社区发展创造新的就业等经济功能外,在不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的存在犹如一把标尺,有效地遏制了相互勾结哄抬物价、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减少营利公司对广大小农的盘剥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从而有助于减缓社会的两极分化、并且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推进道德社会建设,成为在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外的第三部门的重要力量,发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器作用,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农村存在的各种合作社中,由于大量的合作社发起者往往是合作社业务的提供者,如供销社提供农资和产品销售服务、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农技推广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等,即便发起人是农村能人、专业大户,许多也是农产品经纪人、经销商等,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话题:这类合作组织是否是真正的合作社?事实上,近年来国外的合作社发展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合作社的成员不是单一的成员类别,如生产者或消费者。
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看,我们不排除许多合作社领办人与农户之间仅仅是简单的、随机的买卖关系,与其说他们是合作社,不如讲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普通的交易行为。然而,我们也不能因为领办人与社员之间是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而简单的否定它们的组织创新,否定组织的合作社性质。因为对于这些合作社来讲,在入社前,不论是农户社员、还是企业社员,他们作为已经存在的独立的供货企业和加工或销售企业,双方选择合作社这一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就意味着双方认识到通过限制或控制他们未来的行动能够实现比没有合作时更高的收益。以乳品厂与奶牛养殖户共同组建合作社为例,在合作社中,乳品厂同意采取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促进奶牛户的利益,如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防疫服务,帮助奶牛养殖户引进新的优良品种、推广新的饲料,保证高于本地的市场价收购牛奶等,并且奶牛养殖户参与了这些政策的制定;同样,奶牛户也承诺保证乳品厂有质量保障的奶源供应等。因此,通过建立合作社,双方把关键交易内部化到交易专用性资产共有的企业中,成员之间通过相互间的公平和信任建立起相互依赖的、持久性的业务关系,防止了彼此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减少了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使用风险。合作社为不同的成员提供了一种信任资源,农户不必担心受制于一个可能不道德地利用他们脆弱性的公司。公司也不必担心农户“朝三暮四”,拒绝履约而造成资本受损。因此,尽管他们从业务交易上存在供求关系,但是从交易的本质看,他们都是以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来加入合作社,特别是从供应链的理论来理解,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最低成本地向最终用户消费者提供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他们选择合作社特有的集体组织优势去实现、增进各自所需要的利益。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制度环境: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从广义的含义看,“合作”的行为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样地久远。古代社会就存在着大量的以互助为目的的各类民间组织。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合作制度的出现仅仅是在产业革命以后,在资本主义市场自由竞争制度下,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经济弱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减少中间商人的盘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联合起来,形成组织,通过团体的力量进行自我服务,降低了交易费用、实现了规模经济、减少了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最终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竞争地位。正如法国学者季特所言,“合作制度并非来自学者或改革者的脑海,而是来自平民的肺腑”。也即合作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自然产生出现的,而不是先有了理论,才有了实践。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共同利益,而提供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是合作社成员联合行动所获得的净收益要大于社员个人行动的净收益。并且合作社以合作原则作为其行动的基本准则,从而使合作社这一组织与其他类型的集体行动的组织相区别开来。
在农业合作领域,产业革命带来了农业的工业化,农业生产开始逐步走向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科学化和机械化意味着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的结束,广大小农被无情地卷入到与工商资本的交易中来:购买化肥、农机等工业品,出售作为工业原料、食品等的自产农产品。在双方的交易中,一面是组织有序、规模经营的工商业者,另一面则是各自为战、经营规模过小的分散小农。显然,一盘散沙的小农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正如合作社的社员所言,我们农民生产的产品都是真货,可是只能卖个低价;而我们高价购买的化肥、农药、种子,免不了有假货。为了自卫,他们需要联合起来,从一只只小“虫”变为一条巨“龙”。
中国上世纪初从国外引入的合作制度原本也是如此,合作社是作为经济弱势群体抵抗少数经济强者剥削、实现自救的一种手段而存在。只是在50年代后期开始的人民公社运动中走了弯路,过多地注入了政府的意愿、成为了政府推行其社会经济政策的工具,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本来价值。而改革开放以来自发出现的各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再次验证了国际合作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合作社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的工具。它是以农户生产者拥有独立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私有产权,以及独立的自我选择权利为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农村中存在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农户加入合作组织后,仍然保留自身独立的家庭承包经营者身份不变,只是通过松散合作或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向农业生产的产前(生产资料购买)、产后(农产品销售)领域拓展、或者在产中某些环节(如农机和水利设施的共同利用、技术与信息服务等)上联合行动,以增进农户家庭经营的收益。这意味着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拥有平等经济地位的弱势群体的自愿互助的自治组织,它只是代表着独立自负盈亏的农户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进行生产要素组合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代表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关系。因为合作社内部的实际财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既有社员的集体所有制,也有社员的个人所有制,更有两者之间的混合。如,一些合作社坚持提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在公共积累的累计额达到一定水平后将社员的入社股金退还给社员本人,那么从产权关系分析合作社的性质时,合作社就已经转化成为了社员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这种情形并没有成为主流形式,相当多的合作社,尤其是我国农村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中,更多的合作社是没有提取公共积累,或把提取的公共积累处理为可以在分配在各个社员名下的财产,社员退社时可以带走,那么这些合作社仍然是社员个人所有的私人所有制性质。至于一些合作社保留一部分公共积累,同时又保留社员可以(在退社时)抽回的个人股金,那么这些合作社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
(二)历史条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变革时代的产物
纵观世界农业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历史,农业合作运动的发展高潮分别出现在上世纪30年代世界大危机时期、和二次大战刚刚结束、百废待兴时期。90年代经济全球化时代又引发了农业合作社的大批转型、兼并、合并等。社会转型时代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原有的社会经济生活常规被打破、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突然增大,并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产生出大量的弱势群体。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为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求得生存、改变自身的社会境遇,自发地走到一起,借助于团体的力量,相互扶持来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合作社在早期的发展历史上也具有较强的社会改造理念。并且,合作运动往往以社会运动或劳工运动的姿态出现。然而,随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合作社的社会改造功能也逐步退化、日益演化为一个纯粹追求经济利益的、具有社会功能的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过20余年的发展,90年代后期以来开始进入到了逐步向农村各地扩散、星星点火的新阶段,而这个时期恰恰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全面进入深化阶段,农产品市场出现结构性过剩、农户经济由农业兼业生产向农业专业生产转化的新时期。在这样新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一个残酷的现实是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扩大趋势,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的0.288上升到90年代末的0.388;而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农民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弱化了农民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从集体经济的一分子实际上变成了孤立无援的小生产者,市场经济的一个小浪花就有可能将他们淹没。为了求得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维持现有的经济状况,他们迫切需要依托一个组织,通过集体的力量去改善生活境遇。吉林梨树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社员与合作社的盈余建立社员户的教育基金和养老基金,试图通过农户经营环节上的合作,改变农户没有保障的生活状况,帮助农户摆脱贫困就是典型的一例。
(三)市场条件:市场结构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产地远离交易市场
国际合作运动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160年的历史,合作社的触角遍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有人讲,只要有人类生活的地方,就会有合作社的存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从摇篮一直到坟墓,囊括生产、流通、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等各个领域。然而,在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发展中,最为成功的类型是农业合作社,其中又以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最为突出。
之所以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产品市场不同于工业品市场,后者基本处在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的数目相对有限,或虽然很多但是生产的产品有差异,因此,企业对于所生产产品的价格有程度不同的控制力,从而处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而农产品市场的参与者是大量生产完全相同产品的小农,在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大批小农生产者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收者,而不可能对产品的价格形成产生任何影响。相反,他们在很多情况下,面对的是买方的寡头垄断甚至是垄断性竞争。为规避风险、减少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渴望加入到某个组织中去,为自己找到避风港。合作社就是他们最好的一个选择,他们的最高目标是通过合作社实现“合法垄断”、保全自己。特别是对于那些生产保鲜期短、不易运输、附加值高、需求弹性相对较大的农产品的农户来讲,受到资产专用性的制约,生产者在交易中可周旋的余地十分有限,导致经营风险相对更大,对于合作的需求也更为强烈。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撇开政府政策的影响因素,我们会发现在各国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中,奶制品、花卉、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普遍较为发达。以奶制品为例,90年代中期的统计显示,在绝大多数的欧盟国家中,合作社奶制品的国内市场份额达到了80-90%以上,其中爱尔兰达到了100%。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进一步验证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一般经验。改革开放20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农产品供求发生根本性改变、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后,才显示出其迫切性。而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区往往是农民出现产品卖难问题突出、传统的“田间地头”交易不发达、缺少产地集市贸易市场的地方。广大超小规模小农面对陌生的市场一筹莫展,由于经营过于分散、供给量有限,距终端用户市场远,导致信息闭塞、产品难以实现向商品的“惊险一跳”。以大庆某郊县的蔬菜合作社为例,社员反映,没有合作社就没有信息来源,尽管当地毗邻大庆,但是由于各家各户分散经营,足不出户,当地经销商还是能够成功地封锁本地的价格信息,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如大庆市场0.25元一斤的大白菜,当地小贩以0.16元/斤的价格就可以收购到,当地菜农如果将价格讨价还价到0.18元/斤的时候,就以为赚了很大的便宜。而成立合作社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各地信息尽收眼底,农民与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签订了订单,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也随之大大提高。
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在那些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激烈、产地远离销地的产品生产中,如肉鸡、奶牛、蔬菜水果等率先发展起来。正是市场竞争和农产品交易方式的现代化,推动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产业基础:围绕某项农产品生产在当地形成的产业规模
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事业、还是我国的合作事业发展,都显示出一个总的大趋势,那就是以某些农产品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正日益取代着以社区为纽带的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以某个农产品生产的特定产业的发展为依托。这种变化反映出合作组织的发展由早期的带有社会改良性质的社会组织属性日益转向到单纯的经济组织上来。合作组织越来越企业化,按照企业的组织原则来运作。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后,发达国家农业呈现一体化趋势,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和高度的市场集中带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与工商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鉴于农产品价值构成中原料生产增值部分所占比例日益减少,而加工增值部分的比例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从单纯的销售农产品转向直接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通过延长农产品的增值链条获得更多的农产品生产的附加值。北美“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出现是其典型代表。
从近些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看,合作组织能够在当地形成一定气候、并初具规模,背后大都有一个面向市场、竞争性的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基础。当某个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后,必然逐步走向产业化经营的轨道,原料基地的供货商、生产加工商、分销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试图通过彼此间的联合行动,寻求规模效益,打造品牌效应。上世纪在西方出现的“供应链管理”理念,即把原料的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终端用户消费者作为一个系统,供应链管理的组织目标是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因为他们认为供应链系统的利润来源只有一个:即顾客支付的价格减去各个供应链环节上所有的成本开支。按照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理,我们看到,在我国农产品的供应链条上,这一链条是明显断裂的:各个环节的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作为原料提供者的小农,他们是以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出现,而加工商、分销商则是以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现代工商企业为代表。当两者相遇时,除了以前提到的双方谈判地位的悬殊差别、信息严重不对称、小农处于极其不利的境遇以外,现代加工、销售企业对农产品本身质量、标准、数量规模等的要求也使得小农从生产的技术层面上无法实现与产业化大生产对接。因此必须进行组织制度创新,以便在供货商、制造商、销售商、顾客等之间建立起顺畅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农户自我走向联合、通过发展合作组织与加工商、分销商对接成为其中的一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农民最为有利的一种组织创新,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代表着农民的利益。
在浙江、山东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也出现了类似于国外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开展农产品的初加工,并培育产品品牌,将产品直接推向终端客户,以增加利润的获取空间。因此,关于合作社理论的分析中,一种理论是将合作社视为纵向一体化的一种形式,被称为“农场的延伸”。
因此,农户无论是选择联合起来与工商资本对接、还是选择自我进入到工商业中、直接兴办加工企业等,往往都是以合作社所经营的农产品在当地形成了一个较为发达或初具规模的产业为基本前提,产业发展基础为合作社取得规模经济、建立地方品牌及其商誉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五)组织基础:农户的专业化生产初具规模
与产业基础相联系,以农产品销售、加工为主要业务的合作社的发展一般是以专业农户为基础。在发展市场经济中,自给自足的兼业小农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扩大,在提高生产率追逐利润的驱使下,势必在农业领域逐步走向以市场交换为主的专业小农。而专业生产小农的一个特点是,他们生产经营中大多使用的是交易专用性资产,即它一旦被用于某种类型的交易中,就很难再被转移到其他交易的生产性资源,除非支付巨大的成本。如养殖户饲养的奶牛以及修建的围栏,当他们与乳品厂的交易中止时,他们就丧失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价值。由于这类资产对与之交易的业务对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与业务对象关系的持久性对其获利能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造成他们存在着被对方“套牢”的危险。因此他们希望通过将交易关系内部化来避免损失,从而产生了组织起合作社的动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轨迹表明,农户只有摆脱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于某项产品的生产经营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并进行了相对较大的交易专用性资产,并且从生产投资中所获得的经营收入在农户的全部经营收入中占据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时,农户才会有较强烈的、联合起来的意愿,也才能对合作组织产生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样地,以某个产业为依托发展起来的合作组织只有以专业农户为组织基础,才有可能较便利地实现规模经营,开展标准化生产,满足现代食品工业和现代终端市场等的发展需要,同时有效制衡社员违约行为,保持组织经营的稳定性,最终也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实力。
正因为如此,在合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浙江、山东、江苏等地,合作社社员的构成正在由专业农户取代普通兼业小农户成为成员的主体,农户进入合作社的门槛在抬高。以浙江某养兔合作社为例,社员入社的最低养殖规模从数十只提高到了数百只。事实上,留在行业中农户的实际规模都是呈逐年扩大规模,向着专业生产发展。因此,以销售为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户的专业化生产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进一步促进了专业农户规模的扩张。
从这里又引出了另一个具有很强政策含义的话题,即不同于以社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们的成员组成以兼业小农为主体,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流形式——以产品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往往是专业大农。他们并不是农户群体的最弱者,相反,它们往往是农户中的相对强者。因此,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中,最先从合作社受益的农户是农民群体中那些经营实力相对较强的农户,尽管他们的绝对经营能力很弱;而农民群体中的贫穷小农并不在此行列中。一方面由于缺乏交易专用性资产投资,与市场交易的频率有限,他们对于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的需求不强;另一方面销售合作社也排斥这些小农,担心他们由于对合作社业务缺乏依赖性而易出现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合作社经营的损失。这一现实所暗含的政策意义是,如果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需要谨慎地看到政策受益对象群体的局限性。
(六)创办人供给: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事业倡导者和推动者
众所周知,西方合作运动的兴起带有较强的社会改造理念,合作运动与合作社思想家的亲自实践、合作社运动领导者的不懈奋斗密不可分。合作运动的先驱们大多是社会改造家,如英国的欧文、威廉·金、法国的傅立叶、毕舍等。因此尽管西方的合作组织是广大弱势群体自愿形成的自助组织,但是合作社运动的直接发动和推进者则往往是合作社外部的“强势集团”,他们中间有合作理论家、合作运动家、企业家、农业技术推广者、政府公务员、牧师等,但是他们中间很少有普通的农民。合作社的创办者利用自身特有的、一般农民领办人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经济实力优势等推进合作事业发展,增加了合作组织的有效供给。如在美国,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是三股力量:农民组织、民间社团和政府部门(美国农场局),合作社具体的创办者既有政府公务员、也有民间热心人士、还有大商人。此外,欧洲的某些宗教组织在美国合作社发展的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合作社发展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合作社运行的日益企业化,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领导人开始成为合作组织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
德国学者指出,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社。国外学者从企业家的角度探讨合作社生成率的研究表明,如果一个普通的企业家选择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那就意味着他不能一个人独自控制企业,其决策权利要与其他成员分享;企业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相应地加大;企业家市场化的经营思想要变成合作社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企业家就难以被吸引到合作事业中来。我国各地合作社的实践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在经营成功的合作社总结经验中共同提到的一条就是合作社的成功创建和运营离不开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具有合作精神、愿意为广大社员服务的企业家人才是成功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必要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合作社发展的初期,一方面合作社需要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否则合作社就无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立足之地;而另一方面,由农民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社无力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企业家工资,它意味着选择合作社的企业家必须有一定的利他主义精神。如果单独地为个人牟利,就无法担当此重任。
此外,合作教育也是合作社成功运动的一个重要条件。它也始终是百余年来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直坚持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之一。因为合作社是成员通过合作社互相依靠的互助性组织。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依赖一个集体有时比依赖一个公司更糟。因为在一个集体中成员的个人利益存在着冲突,特别是社员异质性增强以后。仅仅化解这些冲突是不够的,它需要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信任作为一种生产资源,它不是天然形成的,需要对社员进行合作精神的培养。也即人们常提到的合作社的双重属性问题,真正的合作社所依赖的不仅仅是理性思维还有理性情感。合作社的团队精神是构成其商誉的基本要素。在我国,合作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对于我国合作事业的顺利发展还有着另外一层的特殊意义。20余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了社会对合作制度产生的严重扭曲的认识,特别是农村中的许多中老年农民将合作社与人民公社划等号。改革开放初期发展起来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避开“合作社”这个词而改称“协会”。因此,加强合作教育是推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石。
(七)法律和政策环境:政府不可或缺的立法和政策扶持
尽管合作事业是从西方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早在1852年英国就通过了世界上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工业及互助会社法》,德国、法国、荷兰、美国、瑞典等国家在18世纪后期也都陆续颁布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的法律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经营地位,并且对于合作社制定了很有力的、至少是非消极的条款,从而促进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在政策制定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事业,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支持、保护。国家作为“第一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合作社立法、合作社教育、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财政援助、传播技术和管理知识等。
因此,政府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力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非常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认可,尽管农民对于资金互助有着很强烈的需求,但是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始终无法发展起来。而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离不开各级政府为其营造的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可以说明问题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在具有同样的经济基础、产业水平和农户经营规模下,不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却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地政府对于合作事业的不同态度和所采取的不同政策。同样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今天,整体水平已经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形成这样一种局面,除了与缺少制度基础和文化遗产外,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点是政府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对于合作事业的发展没有能够提供一个有效、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仅从合作社立法看,当前,我国已经与朝鲜一道,成为亚洲国家中没有合作社立法的两个国家。
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制度创新再次表明,合作社并非来自合作思想家或政府的设计,而是来自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下的需求与渴望。尽管合作社的种类各有不同,并且它们内部的运行机制、满足社员的程度也千差万别,但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本质是一样的,即它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不是以投资者资本增值为基础建立的,它是建立在保持家庭独立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它是以自愿联合起来的使用者为导向的。它是用户所有、用户所控、用户所享、促进用户共同经济利益的自助组织。而用户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是建立在社员对合作社的使用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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