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中国论文,失业保险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针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如何看待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选择,文章提出如下看法。
政策选择之一:适当上调失业金替代率
中国失业金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2006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待遇为300元,而当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1769元,即失业保险金替代率为17%。中国失业金替代率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例如北京1999年为30%,2009年下降到17%。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确实显得低了一些,还有较大上调空间。
政策选择之二:扩大覆盖面以提高制度的“瞄准率”
自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其受益人数量曲线呈抛物线状,从2004年最高点持续下降,包括金融危机最为深重的2007和2008年仍连年走低,到2009年创下最低点;而城镇登记失业率曲线呈反向发展,略微上扬。两条曲线发展趋势形成一个“剪刀口”,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向,导致一方面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另一方面则受益人数量不断下降,显示中国失业保险的“瞄准率”出现了严重偏差。今后,失业保险的受益对象应重点“瞄准”进城务工的有雇主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就业群体,为此,必须改善失业保险统筹单位的激励机制,改革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评价标准,防止失业保险制度的财务指标的锦标主义,防止对失业保险基金增长的盲目崇拜。
政策选择之三:设立延长失业金期限的三条“红线”
我国依据失业人员失业累计缴费期限的不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与欧盟国家的缴费期限和待遇期限相比,与一些同等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失业保险的待遇期限显得太低,还有一定的放宽空间。建议:第一,为“总失业率”设定一条失业金自动延期的红线。第二,为“参保失业率”设定一条失业金自动延期的红线。第三,为“失业受益率”设定一条红线。
政策选择之四:建立失业保险费率调节机制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包括:事业单位可视为失业保险基金的一个“收入调节阀”;失业保险费应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动调节机制”的核心是失业保险的责任主体应从中央政府下沉到省级政府(此问题将在下一篇调研报告《欧美失业保险基金的改革潮流与中国的顺应》中详细论述)。
政策选择之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运用范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对特困群体进行职业培训补贴,创造公益性岗位等等,均应视为失业保险基金发挥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重要举措。借鉴金融危机中各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选择。
原题《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国际比较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