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否定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若干论点之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探析论文,论点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关系十分重大。现在在我国经济理论界,有些人对此持否定态度,竟然想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并想从马克思那里找根据。崔向阳先生在《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上发表的《论分配方式的理论基础——兼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①(以下简称《兼论》)一文,就是这样一篇很具代表性的文章。对他所提出的一些论点很值得进行认真分析、探讨。
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过渡到市场后是否要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由此决定的应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论》一文对此持否定态度,说这是“似是而非”的。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私营经济,还是公有制经济,都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这种分配方式要求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否则,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首先,这是一种“市场决定论”、“流通决定论”。《兼论》一开头就声称:“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但他所提出的基本观点却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条件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基本观点相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市场属流通范畴,从属于生产,其性质由生产、生产条件所有制的性质决定。这就是说,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是由生产条件,特别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是计划,还是市场,这只是经济的运行形式、资源的配置方式而已,它们都不起决定作用,都不改变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相反,它们的性质倒是由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所决定。
不论计划还是市场,既然它们不能改变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也就不能改变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因此,经过改革,我国虽然由计划体制改为市场体制,并不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在公有制经济中原来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现在仍应是按劳分配,绝不应改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它所改变的只能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
二、马克思的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与资源配置方式决定分配方式
《兼论》说:“生产决定分配,但生产又包括两个方面,即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前者决定分配的性质,说明要素所有者得到报酬的权利,后者决定分配的方式,说明要素所有者得到报酬的权利所实现的程度。”请注意,他这里讲的由生产要素配置方式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并不体现由生产要素所有制所决定的分配的性质。这样,生产要素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就完全被架空了。他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只是解释收入分配方式的一个前提,直接决定分配方式的是资源配置方式。”其实,连“前提”也是一句空话。按照《兼论》说的,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只能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作用哪里去了?而他所说的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不过是计划方式还是市场方式罢了,只是流通方式的问题。就这样,他就以解释马克思生产决定论的名义,偷梁换柱为他的流通决定论。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产方式分为两个方面,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兼论》却把生产进行了重新划分,把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这个本属交换、流通范畴的东西拿过来同生产条件所有制相并列,并说它直接决定着分配方式,而把本来是直接决定分配的生产条件所有制架空起来。这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显然是格格不入的。
那么他是怎样从马克思那里引申过来的呢?他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其实不是序言,而是导言——笔者)里,曾区分了两种分配,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这同马克思原文一致。但接下去讲的就有问题了。他说:“马克思所讲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从分配过程看,是指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第二,从分配结果看,是指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这两者共同决定了产品的分配关系,第一个层次解释了具体的分配方式的决定因素,第二个层次解释了分配的性质的决定因素。”
这种说法同马克思的原文不相符。马克思在[生产和分配]这一节里所反复阐明的是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马克思指出:“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了,如果它们对于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另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了。”[2] 马克思这是从再生产的角度来说明再生产的条件也不过是生产的历史结果,也由原来生产的性质所决定。当然,从历史的长河看,对于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马克思说“它们在生产内部被不断地改变”,但这种改变,是由于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是“资源配置方式”在起什么作用。从马克思这些论述里,根本没有,也引申不出“资源配置方式”问题,根本找不出有《兼论》说的那“两层含义”。
三、《兼论》提出的“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问题
《兼论》在引述了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后说:“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条件是纯粹公有制、计划经济、产品生产”。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决定按劳分配的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产品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均属流通范畴的东西,不能决定是否按劳分配。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把公有制加个“纯粹”二字。这在理论上也是毫无根据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只要是公有制,它就必然是按劳分配。很明显,所谓公有制就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实现直接结合,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进行联合劳动,其联合劳动的共同成果,在生产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劳动还是个人谋生手段的情况下,当然要按每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和所作出的劳动贡献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里,按劳分配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可分割的。
《兼论》又说:“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是按劳动时间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分配标准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除了这个含义之外的分配方式不能称为按劳分配”。
为什么只有用劳动时间计算才算按劳分配,以劳动的物质成果来计算劳动贡献就不是按劳分配?如果只能以时间计算才算按劳分配,那的确只有实现计划经济、产品生产时才能实行。但现在看来,就是社会主义已经高度发展,实现了全面全民所有制,很可能还要保留商品货币形式。这样,按照《兼论》的说法,不仅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将来社会主义高度发展之后,也是难以实行了。这显然是在用坚持马克思的某种具体词句,来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还应指出的是,被《兼论》说成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的那个“按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讲得很清楚,那仅仅是一种假定,并非必须。马克思说:“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3] 但《兼论》在引述马克思《资本论》这段话的时候,却把这些假定的话都删掉了,他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谈到,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里,劳动时间起双重作用。……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这样,就把假定说成必须,说成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含义”了。
更有甚者,他又把“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这些本来是在“按劳动时间”前边的限制词,移植到按劳分配原则的头上了。他说:“马克思紧接着又说,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假定在自由人联合体里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实行按劳分配的依据是与商品生产相对的产品生产方式。”经过如此移花接木,马克思本来是对按劳动时间决定说的“假定”,现在就变成了“假定实行按劳分配”了。这样,按劳分配成了不确定的了,把按劳分配的根据说成只是产品生产方式了。这就是《兼论》打着“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出发”的旗号,歪曲否定马克思按劳分配科学论断的基本手法。
四、关于公有制企业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作用
《兼论》说:“市场是同质的,私有企业的劳动力是商品,……如果说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就意味着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必定分割市场,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市场是同质的”,这也要具体分析。就其机制来说是同一的,但就其性质而言就不是同一的。按马克思主义观点,市场属流通范畴,其性质由生产的性质所决定。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就不是同质的,它既向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输送劳动力,又向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输送人员,其输送的性质是不同的。就前者而言,我国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买卖场所,发生作用的规律是劳动力的价值规律。而就后者而言,其性质却截然不同。虽然也是经过劳动力市场,表面上看也像是劳动力买卖,但劳动者一进入公有制企业,他就和企业中其他职工一样,是企业的共同主人,同其他职工一起,在公有制基础上从事联合劳动,而不是雇佣劳动。他所获得的工资,是依按劳分配原则所分得的劳动报酬。在这种场合,劳动力市场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实现自愿联合、自由流动,实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双向自由选择的场所。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是客观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从事联合劳动的劳动者,必然要求他们工资的多少同他们各自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一致。在实现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这要引起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变化:劳动报酬高于其劳动贡献的人员,供给会逐渐增多;劳动报酬相对低于劳动贡献的人员,供给会逐渐减少。结果,劳动的供给结构同由生产发展所决定的劳动力的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这势必要引起分配上的变化,使国家或企业适当调整工资差别。在这里,劳动力供求规律在起作用,但这种作用不是从属于劳动力价值规律,而是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规律。这种供求规律的作用,不是对按劳分配规律的破坏,而是给这一规律的实现,增加了一种自动调节机制,使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趋于完备。
五、商品经济与劳动力成为商品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兼论》说:“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伴随商品经济而出现的现象,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劳动力必然以商品形式出现。”这种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在理论上也说不通。
众所周知,所谓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就叫商品经济。这种商品经济随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都有缓慢的发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虽然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却也曾有较大规模的发展,但都没有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经济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现象,是和资本、剩余价值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它们都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废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力就不再成为商品,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从事联合劳动,成为企业、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还具有商品的性质,但在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就不是商品。这都是由生产条件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其流通形式。
《兼论》说:“劳动力成为商品也不会损害国企中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因为只有劳动者才成为主人翁,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讲的。”
劳动力和劳动者固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劳动者同它所出卖的劳动力能够分开吗?劳动者出卖了自己的劳动力,他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契约期间内,便归企业所有,由企业主支配,这里,他有什么主人翁的身份或地位可言?硬把这种情况说成是主人,那岂不是一句骗人的空话?
六、该文其他一些有关否定按劳分配的说法
1.《兼论》说:“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国有企业创造的剩余收入也应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国企职工“只能同社会上全体劳动者一道,共同分享剩余劳动成果,即m。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形式,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
首先,这样一说,所有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便失去了企业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企业主人的地位,而成了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只能依劳动力价值,得到只能维持其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其次,按照这种说法,m似乎并非企业工人劳动创造,而是生产资料的作用和贡献,应归生产资料所有者。这样一来,全世界资产阶级都可以兴高采烈了。
2.《兼论》说:“邓小平讲过‘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有人将这句理解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而坚持按劳分配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种理解有什么不对吗?离开了按劳分配,公有制如何体现?列宁曾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4] 这就是说,按劳分配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一起构成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5] 正因为如此,为了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它所造成的破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邓小平同志从1975年开始,不止一次地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后来他所讲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中,之所以没有讲按劳分配,绝非因为他认为按劳分配可有可无,那是因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而实现共同富裕,则只有坚持按劳分配才有可能。
3.《兼论》说:“在我国,按劳分配政策曾经实行了几十年,结果是商品奇缺,被迫实行票证经济,大家都穷。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提高效率,发展经济,通过先富带后富,完全可以实现共同富裕。”
《兼论》把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左”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所造成的经济困难,都加到了按劳分配的头上。这公正吗?符合实际吗?恰恰相反,造成这种困难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在于在实践上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背离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为了消除“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小平同志一次再次地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他指出:“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6]
注释:
①见书报资料中心《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