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泽洋[1]2016年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文中指出政治制度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所有级次的政府,如我们常见的国务院文件标示“此文件发至县处级”,从而地方政府行为应与中央趋于一致;与西方地方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地方官员是由中央任命的,从而地方官员的行为也应与中央趋于一致,即使地方官员之间存在晋升锦标赛,那么其行为也应得到中央的认可;经济制度上,中央政府掌握着税权(所有收入的立废由中央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分税制的框架由中央确立)等权力,地方财政行为也应受制于中央财政行为。然而现实中,地方经常有选择地执行中央政策,其行为甚至与中央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导致“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屡见不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长期保持非一致性将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从而引发危机。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在于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政分权的方式属于“纵向分权”,大量事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从而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导致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本文以制度与行为的比较分析为基础,认为行为分析有其适用性,进而从一般到具体,把研究视角从财政制度分析转到财政行为分析。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在财政行为分析视角下,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定位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使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纵向的两级国家治理结构下,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保障了这种关系的确立,继而建立了从财政分权到分工,再从合作到合力,最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逻辑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指行为的实质不一致,即行为主体对整体目标的偏离。本文把这种非一致性的行为分析嵌入到新建立的逻辑框架中,得出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分工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体系,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不一致;合作要求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通过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充分互动,达到行为实质一致的目标;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决策的表现,所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是否形成合力以公共风险的扩大或缩小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把行为是否实质一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要求中央与地方在行为动机、决策理性、行为偏好方面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历史分析的理论依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主要是对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演变的情景再现,判断哪些行为的非一致性是实质的,哪些是表面的,从而分别进行矫正或是鼓励。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处于萌芽阶段,即非一致性不是与国家建立相伴而生的,而是具有历史属性,但完全的一致性导致效率低下。财政包干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较高,由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倾向,追求效率的偏好,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如地方竞争发展引起的地方市场分割、恶性竞争等,超出了分权的底限。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促成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二十年。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地方财政行为积极性的保持在于分税制政策的稳定性。以前的包干制各省各个时期可能都有差别,分税制首先做到了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政策的调整也是全国统一对待,这样全国一盘棋,地方少了竞争和“学习”,更多的是对新规则的尊重。理论上的分析以事权明晰为起点,支出责任确定为衔接点,收入划分为落脚点。但在实证分析中,收入划分是确定的,收入的法律法规类似于一个最后通牒博弈,地方只得选择接受。在支出端,地方的“行为联邦主义”导致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或是地方财政行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从而中央管得过多过细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心理函数,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公共风险扩大。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中央政府性债务数额,转移支付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十八届叁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改革的目标,在政府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改革可以视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铺垫性改革。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动机不一致、中央与地方纵向竞争和地方之间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等原因后,通过总结法国、德国、日本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改革的经验,在推进规范式法律化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把地方自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发挥民众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得到启示,最后得出结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首先确立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内涵的总体思路,然后通过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法律化、规范化的调整两者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地方自治框架,赋予地方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促进两个主体的互动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张波[2]2006年在《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探索》文中认为一、论文选题和研究意义1994年针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沿着向市场经济转轨和财政体制创新的思路,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作用,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然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当时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指导思想下进行的,许多改革措施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除了税种划分上还需要作调整外,更为突出的是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建立。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亟待完善。对此,有许多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地探讨,本文不再赘述。笔者则试图通过“制度有效性”这一视角,对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状况做一个比较清晰的论述,并在“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努力提出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和建议。二、论文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导论首先分析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由来。简要地介绍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提出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基本内容,作为后章的引子。其次,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进行文献综述。从制度内涵和制度框架体系,两个角度观察国内学者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的现状。经过分析发现,人们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论述颇多,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但其缺陷主要在于没有统一的前提和可资比较的标准。所以,本文提出力求从“制度有效性”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第二部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性分析的框架
刘兴鹏[3]2014年在《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地方政府改革的核心,地方行政体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等问题都应围绕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并为之服务。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研究中,学界研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方式等问题,而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问题的研究相对不足,而这恰恰是当前地方政府改革亟待突破的问题。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是制度变迁。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中,有两种不同的变革方式:一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自发进行的改革。两种不同的职能转变方式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实质上就是中央政府引入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实质上就是地方政府主动发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不同的职能转变方式之后暗含着两种不同的行为逻辑。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来看,地方政府离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还相去甚远,究其根源则在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不足,因为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动力(动机)是行为产生的直接因素,因此分析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动力机制是由“环境—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系统反应”叁个要素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其中,环境变化是起因,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关键,系统反应是结果。动力机制运行的过程首先是环境发生改变,然后通过环境对系统的作用机制将这种变化传递给系统,系统在认识到这种变化对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后作出理性的选择,也即产生某一行为的动力。将动力机制的构成要素纳入到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式的分析中去,就构成了本文的主体框架。具体来说,在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外部环境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对改革的持续推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制度、财税制度、监督制度和意识形态教育,而地方政府的反应则包括地方政府对职能转变措施本身的认知、对职能转变措施带来的利益调整的认知、对中央对地方作用机制的认知及其在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在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的制约机制则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机制、民主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而地方政府的反应则包括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认知、对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作用机制的认知、对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认知及其在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在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主要面临着叁个问题:一是中央政府的改革力度和改革与地方的匹配问题;二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各种作用机制尚不完善;叁是地方政府在认知方面的缺陷及其机会主义行为。在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中,也主要面临叁个问题:一是外部环境如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发育比较落后;二是外部环境对地方政府的作用链条尚未完全建立;叁是地方政府的认知缺陷和选择能力限制。在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措施方面,实际上有两条不同的进路:一是优化地方政府的认知和利益结构;二是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两种路径的着眼点不同,一着眼于内在改变,一着眼于外部控制,但殊途同归,都是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不可或缺的措施。在具体的对策措施方面,则是针对两种动力机制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应予以提出。论文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为分析对象,以行政生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理论基础,系统分析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构成要素及其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措施。论文在逻辑上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具体来说:第1章是导论。本章主要是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当前该领域的研究现状、论文的分析框架、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研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职能、动力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本文的理论基础——行政生态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阐释;再次对本文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进行了论述。通过核心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基本假设的阐释,奠定了后文分析的基本框架。第3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式及其动力机制生成过程。本章首先区分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两种不同方式——自上而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其次,将研究聚焦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上来,分别分析了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生成过程及其优缺点。第4章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现状及其动力机制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社会认知的视角,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分析了地级市和县级市普通公众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状况的认知。其次,分别从“环境变化”、“环境对地方政府的作用机制”、“地方政府的认知与选择”叁个方面分析了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5章是优化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建议。本章首先分析了优化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的基本思路,即将优化地方政府的认知和利益结构与优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外部环境及其对地方政府的制约机制结合起来。其次,针对两种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动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最后是结语,归纳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分析了未来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尹四珠[4]2011年在《陕西省政府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省际间及省内各地区间财力悬殊,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巨大差距。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手段解决地区间财政能力的横向与纵向不平衡问题,以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为此,许多学者对转移支付的财力均衡效果进行了大量、持续的探讨与研究。在当前政府多次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大背景下,研究政府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意义尤为重大。而在当前理论研究中,虽然对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均等化效果的相关研究很多,但大多是站在国家的宏观层面上来进行分析,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研究尚显苍白。本文缩小研究范围,具体研究陕西省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文章在整理了前人对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均等化研究成果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对陕西省转移支付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描述,并分析了陕西省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然后,利用2001-2009年陕西省转移支付的数据对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探讨了陕西省转移支付的纵向财政均等化效果,并同时使用变异指标法和回归分析法,研究了陕西省转移支付的横向财政均等化程度及分项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程度,得出结论:陕西省政府转移支付并没有改善陕西省财力纵向不平衡的状况,但其具有一定的横向财政均等化效果,且各项转移支付中,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均衡效果最强,专项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强于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的结论并结合现实情况,就如何提高陕西省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财政均衡效果提出了政策建议。
刘德吉[5]2010年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制度安排及政策选择角》文中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当代公平正义理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均等化的理论和实践都最早发生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断演化的公平正义理论,对包括公共服务供给在内的广义分配问题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府财政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供给,财政均等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常常是两个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理论和实践界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注主要近几年的事情。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国富而民生失调的发展失衡现象,也强化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必要性。公共服均等化的实现,一靠财力,二靠制度。考虑到公共服务外延的广泛性、公众对不同公共服务的敏感性差异和本文篇幅的有限性,本文将研究的重点集中于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类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本文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从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价值和现实基础入手,通过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公共服务的省际差异和城乡差距为例,对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实状况进行了评估。基于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实,通过构建计量经济学模型,并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论表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分权体制、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规模、地方财政经济建设支出比重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各地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水平。根据实证分析结论,本文进一步从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地方政府及官员激励机制、公共服务均等标准和评估制度等方面分析了不均等的制度障碍和约束因素。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和完善阶段,而我国刚刚处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设阶段,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些共性做法,表明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制度基础、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而各国结合本国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一些差异性做法,也启示我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形式会因各国具体国情而异。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要保证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可持续实现,均等化的推行首先应遵循公平与效率互补、长期渐进以及政府财政主导下的多元调节方式相结合等原则;其次应坚持市场经济制度和中央与地方明确的职责分工的制度基础;最后,应重点从公共财政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激励制度、公共服务标准和评估制度建设、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度等方面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制度建设,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周金玲[6]2005年在《义务教育及其财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义务教育是已经存在了一个世纪的基础教育制度,在最近的二十年中,义务教育制度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在最早推行义务教育的发达国家也再次受到关注。如何看待国外对义务教育的讨论?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如何认识义务教育的地位及我国基础教育制度的选择?如何建立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本论文在广泛涉猎、大量研读中外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从经济学角度对义务教育及其相关的财政制度进行了详尽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 本文将分别对义务教育制度本身和与义务教育制度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进行探讨。论文的理论创新首先在于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学分析。通过对人类社会提供基础教育制度纵向的历史考察,和横向的义务教育推行国别的比较分析,揭示义务教育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基础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决定原理”,作为本文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根据“历史决定原理”,义务教育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原理应用到每个国家,则每个国家工业化的时间不同,其推行义务教育的时间也不同;不同国家处于工业化的不同时期,义务教育制度的意义也有所不同。文章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对现代基础教育产品进行了新的阐释,正是因为在工业化社会中,基础教育提供所赋予的学生素质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确定了基础教育产品的性质,才决定了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同时,分析现代社会中基础教育服务由政府提供的效率优势,并根据“历史决定原理”,分析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义务教育制度的效率差异。 本文的理论创新还表现在,对义务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财政管理体制就是要明确在义务教育提供过程中,不同级次政府所担负的职责。文章对义务教育财政职责进行分解,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工,大体分为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筹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和对这些经费进行管理的主体,这两种主体的确定依据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标准,投资主体的划分依据的是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而管理主体划分依据的是管理的经济效率。文章还考察了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经费筹资者的实际状况,得出的结论是义务教育经费的实际承担者一般是较高级次的政府,如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或者说一般是推动义务教育立法的政府级次;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具体管理者中,或者由承担筹资责任的中央政府直接支出,形成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也有由上级政府筹资但主要形成当地
徐晓峰[7]2016年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快速崛起,然而全国各地受地理位置、自然气候、历史原因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出现显着差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各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存在巨大差距。在当前的财税分配体制下,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现象仍存在,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采取的重要财政管理手段,为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如何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通过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分析了当前基本国内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需求庞大、市场缺位、资源配置不均、制度壁垒较多、社会背景复杂等方面的问题,而为促进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存在实施不够规范、结构不够合理、分配不够科学、体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未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促进均等化作用。同时,以上海为例,研究分析了当前上海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效应的现状、问题原因以及建议路径等,来进一步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机制改革、划清事权与财权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四个方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谭燕[8]2008年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区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差距日益扩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因素。如何协调区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构建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政策便是常用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一,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重新分配,上级政府可以有效调控下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缩小政府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而缓解区域差距矛盾。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地区经济协同发展产生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急需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国外已有160多年历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部分学者考察了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做法,得出了一些共性特征,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实证角度考核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阐述了一些改进对策。但是,这些研究缺乏系统性,综合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文献也较少,因此,综合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方式、数额等有较大差别。从世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来看,比较成熟的有美国的专项拨款模式(补助金模式)、日本的税收返还模式(国家让与税)和德国的财政均等化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知道,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明确划分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用制度来规范执行,并以法律来严格保证。此外,还要根据具体国情灵活进行制度调整。因此,在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采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财政资金重心转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呈现出以下特点:转移支付力度和数额逐步加大,且转移支付增加趋势明显,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划分依据不统一,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居有双向性。对口支援体现出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但并不规范和统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逐渐发挥,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地区财力差距,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原有的经济差距。但是,从根本上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情况下实施的,这样就把原体制中存在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机制,使得新的财政机制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悬殊的问题,反而使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两种看似自相矛盾的结论,是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定位不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模糊、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标准不规范、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等原因造成的。广西享有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广西的转移支付额。因此,选取广西为区域样本进行个案分析,全面考核和评价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典型意义。近些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广西财政支出50%以上来自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中,85%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贡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的41.23%源于国家的转移支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37.54%也是由于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是,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84.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76.65%。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考虑,中央有加大对广西纵向转移支付的趋势。同时,从1981年开始,江苏、广东先后与广西建立合作关系,对口支援广西,帮助其经济发展,缩小广西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资源向收益较大的地区集中,地方政府之间这种横向支援关系也逐渐出现新问题:协作积极性有所下降,项目协约率和实施率降低,对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作用不明显。要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必须重新设计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即弥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确保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缓解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在此目标定位下,构建纵横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合理确定其规模,清理整顿专项转移支付。叁是从资金结构、运作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政府间转移支付法》,为转移支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陈娟[9]2017年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目标的最重要途径之一。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和发展差距巨大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扩大的地区差距,已经成为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我国政府“九五”计划就已明确提出将缩小地区差距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一系列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国家及地方的区域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支持,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确实是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途径。但也需要认识到,无论实施什么样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区域发展差距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在经济集聚日趋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甚至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幅员辽阔的大国都存在较大的地区发展差距。正是充分认识到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要素合理流动”作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即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可能长期存在和难以消除,但不能因为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使各地区居民享受差距过于悬殊的基本公共服务。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造成的。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巨大,经济欠发达、财力薄弱地区地方政府难以承担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当然,这一问题也与我国的财政体制密切相关。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力更多的向上级政府集中,基层地方政府在税收分成后剩余的可支配财力显得捉襟见肘,要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而绝大多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供给事权下沉在基层地方政府,因此,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我国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不仅表现为东中西叁大地带和各省之间,而且在一个省内部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距。广东是我国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同样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过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广东省21个地级及以上市2000-2014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分析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广东省地级市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现状;二是广东省级以下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在促进区域财政能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等方面的政策效果;叁是广东省自2009年实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措施,尤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即相关政策是否起到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四是思考我国如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以实现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具体来看:第一,本文系统梳理了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的概念和基本理论。论文从阐释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念入手,明确了“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即将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为政府为保护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指政府要保证不同地区居民享有水平基本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换言之即为逐步缩小不同地区之间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关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公共物品供给理论、现代福利经济学理论以及公共财政理论均有较系统的论述。现代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和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也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努力为全社会公平提供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广东省21个地级及以上市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进行了评价分析。我国不仅东中西叁大地带和各省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各省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也存在较大差距。现有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学术成果非常丰富,大部分研究成果都是以各省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为对象展开研究,对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的研究成果还较少。本文对广东省2000-2014年期间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进行了综合评价分析。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论文将研究视角限定于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益设施、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六大领域,运用较为通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熵值法确定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权重,并用变异系数等具体统计指标衡量和评价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距及其历史演变。研究发现,尽管近年来广东省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整体上有较大的提升,但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距一直较大,最明显的是狭义珠叁角地区、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基本公共服务梯度发展状态。因此,不仅国家要努力解决不同地带、不同省份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的问题,各个省级政府也应该努力解决本行政辖区内部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问题。第叁,本文对财政体制对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影响展开了实证分析。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各级财政的财力调节和事权范围重新界定等方面的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然而从省级以下财政运行状况看,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能力差距过大、财政转移支付不均衡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本文通过对广东省21个地级及以上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与结构进行分析,并运用面板回归分析方法,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能力和财力均衡状况等方面,实证分析了造成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最主要因素,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也较高。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对于缓解不同市之间的财政能力差距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表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需要在推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推进省级及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第四,本文系统归纳了广东省近年来实施的各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对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展开了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以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建议。2009年以来,广东省连续出台了多个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文件,并且强化对各地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检查。这些措施对全面提升广东省各地区以及全省整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使得当地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不断上升,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广东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在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未能有效缩小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即没有很好地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相关政策并未触及财政体制的核心制度,没能够通过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为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第五,广东的实例表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需要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财政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牵扯利益复杂,从可行性角度看应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避免一步到位的激烈改革引起过大的震动。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建立健全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事权与财力相互匹配。与此同时,还应该下放部分税收的立法权,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保障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税源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有足够的财力为本地区居民提供适宜水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另外,国家和省级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和问责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激励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
余颜江[10]2003年在《我国政府转移支付的制度分析》文中认为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没有相应的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了正确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更有效的提供公共服务,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首先从财政分权理论出发,详细分析了支出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支出责任的收入来源,提出了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力支持的重要性。然后,本文从支出职能划分、税收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叁个方面对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四个发达国家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总结了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的若干重要经验。最后本文将视角转向了我国如何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并对我国政府支出职能划分、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单一政府实体”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在实际中,除了中央政府,还存在一级或多级地方政府。财政分权理论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承担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而在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分工与合作。从效率原则出发,政府服务的有效供应要求政府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和偏好,那么,实现有效供给的最佳方式是在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内由最小级次的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但是,对公共物品进行简单的分类不足以清楚的界定每一层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因此,在事权财权无法对等的情况,在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存在财政缺口的情况,我们需要对支出职能更加详细的划分确保地方政府所承担支出职能的合理性;我们需要依靠转移支付来实现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保证不同地区的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或大体相当的公共服务。 我国的转移支付改革绝对不能只局限于转移支付本身,必须从事权决定财权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先完善转移支付的制度基础—保证支出职能划分的明确性、稳定性、合理性,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合理划分财政收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科学计算财政缺口;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方式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提高转移支付计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参考文献:
[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D]. 崔泽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
[2].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探索[D]. 张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3].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机制研究[D]. 刘兴鹏. 武汉大学. 2014
[4]. 陕西省政府转移支付的财政均等化效果研究[D]. 尹四珠. 西北大学. 2011
[5].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制度安排及政策选择角[D]. 刘德吉.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0
[6]. 义务教育及其财政制度研究[D]. 周金玲. 浙江大学. 2005
[7].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D]. 徐晓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谭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9].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体制改革研究[D]. 陈娟. 吉林大学. 2017
[10]. 我国政府转移支付的制度分析[D]. 余颜江. 四川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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