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肉制品屠宰流通检疫进行严格查处_国家部门论文

国家三局联合下发通知,对肉制品屠宰流通检疫进行严格查处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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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地区私屠滥宰畜禽以及注水、灌水等掺杂使假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商品流通、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屠宰厂(场)的定点管理,各屠宰厂(场)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通知》要求检验后的出厂肉品要具有合格证、章和标识,对没有检验合格印章、证和标识的肉品,管理部门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

《通知》还要求从事肉品销售、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入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其销售、运输、加工条件必须符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销售、运输、加工肉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管理部门要对其购入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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