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生育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社会进步都有着突出贡献,用人单位在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不仅维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障妇女在社会中的就业情况。以下针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目前生育保险中所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同时给出个人见解。
一、生育保险的特征
(一)生育保险的自愿接受性
生育保险所承担和分散的是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劳动能力降低和暂时丧失所导致的收入中断和医疗费用支出风险。对于这种生育风险,人们是自愿的,有意接受的,尤其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的情况下,这种自愿性更是体现的十分充分。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劳动风险,如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人们的普遍态度是排斥的。
(二)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女职工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首先,生育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育龄女职工。其次,只有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才可以享受。再次,怀孕,生育的女职工还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直接保护劳动力再生产
虽然所有社会保险都具有保护劳动力自身再生产的作用,但是,由于生育保险直接为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提供物质保障,有利于女职工孕期,产期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是最直接的保护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保险,意义更重大。
(四)保障期限短
生育保险为女职工提供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间一般较短,原则上限制在孕期和产假的范围内,少于16个月。即使是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在产假期满后的医疗费用也是由医疗保险基金提供。
二、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的目前状况
(一)没有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对于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情况与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相对比较滞后。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相继出台。但是,截止到目前而言我国针对现行职工的实际情况依然没有相应新法律出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今对于职工保险的法律已经不能够完全跟上当今社会的全面的变化,直接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对于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已经逐渐地和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脱节和不相符目前状况,而且相关的立法层次也普遍显得较低,相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力度存在严重的不足。
(二)生育保险所覆盖的范围较窄
我国对于社会的保障工作和覆盖面虽然都有了逐步加强,但是生育保险和其他保险相比较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距离。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窄,很大部分的农村妇女不在生育保险的范畴之内,那么就直接导致很多妇女对于生育保险根本就不了解,甚至有部分人员不知道有生育保险这一项社会保障内容,造成职工大众严重缺乏保险意识。
(三)统筹层次,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
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没有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而且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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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存在的理由
(一)保险范围界定不准确
目前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一直都是处在一个试行的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始终没有进行修订和完善,一些法规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没有明确的保险范围界定。所以,针对这些新时期所出现的新理由,过去的相关法律条例已经不再适用,对于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理由应当及早进行完善和明确。
(二)法律和条款内容不一致
我国在过去所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条款上面的内容呈现出不一样的现象,导致相关部门或者企业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困难导致难以掌握。例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关于工资的理由,是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所述的百分百开工资,还是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当中所规定按照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养老基金基数计发。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很难把握的情况,导致了政策执行不力的局面出现。
(三)生育保险没有形成社会化管理服务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尚且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补贴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员工所从事的单位机构,然后在由单位再次发放给生育职工本人。然而,利用这种操作形式就在无形中给个别的单位产生有利可图,使得其有机可乘,在给予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会被一些单位私自地进行挪用。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理由的策略
(一)配合原则制定条例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的《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性,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不仅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保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的依据,而唯独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缓慢),因此,应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相适应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加强立法。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履行我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承诺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实行社会大统筹
在严格执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有效地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让更多的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的关心,突破“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机关事业、城镇居民以及非正规就业妇女等非公有制领域,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也应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生育期间给予生育户的男性职工更多的假期照顾自己的妻子。
(三)加强管理,加大生育保险经费投入
在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险需求,可以采用医疗服务价格招标办法,确定保险医疗机构,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和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建立激励与防范机制,确保基金稳健运转。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生育费用的责任,企业缴纳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及职工参保,保证享受待遇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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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俊秋.论新生代女性流动人口生育保险权利的保护[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2,(1).
[3]刘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论文作者:马晓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标签:生育保险论文; 职工论文; 女职工论文; 我国论文; 覆盖面论文; 待遇论文; 妇女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