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能源企业应对欧美能源功利主义_清洁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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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欧美出现遏制中国清洁能源企业的趋势,2012年以来,中国风电和光伏产业连续遭受欧美反倾销等制裁。清洁能源领域逐渐成为中美和中欧经贸摩擦的重要领域。这些事件的背后意图不仅是因为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已经威胁到有关发达国家的核心发展战略和竞争力,而且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国家之间围绕清洁能源发展主导权的争夺日趋激烈①。本文认为,在应对全球能源环境挑战中,世界各国既有全球主义下的合作也有功利主义下的竞争,推动全球合作才可能实现全球绿色发展。

一、能源发展中的功利主义

能源功利主义首先来自于欧美固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新重商主义理论,当前欧元区经济危机和美国财政悬崖等也刺激了能源功利主义的兴起,经济危机时期,经济自由主义的死对头贸易保护主义就会开始盛行。对于欧洲和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克鲁格曼、麦金农等经济学家多次以“新重商主义”来相称②。重商主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理论,因为重商主义并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更多的是一些实际的经济政策。重商主义关注国家的生产力,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③重商主义认为相对于一时的财富来说,国家整体的工业生产能力更加重要,决定一个国家实力的不是看一国有多少财富,而是看该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因此在重商主义者来说一国的产业技术安全是重要的。他们认为必须保护本国市场,运用国家力量保护本国产业。从这个角度李斯特认为“重商主义”实际应该称作“工业主义”。④对于重商主义者来说国家的工业化是国家的首要目标,因为工业化除了可以确保经济的总体发展,还能保证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同时工业还是现代世界军事力量的基础以及国家安全的核心。⑤根据上述理论,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实行限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受到前所未有的低增长和高失业率的困扰,增加抵制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进口的力度。

能源功利主义还来源于传统的冷战思维,环境问题政治化是冷战思维在后冷战国际体系的新表现。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能源资源问题视为对本国权力和安全的冲击,日本舆论将跨国污染视为环境恐怖主义,发达国家甚至认为“环境威胁应当被视为对我们安全的威胁”⑥。同时,环境问题政治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在环境安全问题上,发达国家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认为新兴发展中大国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同时回避自己在造成今日环境污染问题上的责任。2007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2011年联合国安理会再次进行讨论。在环境安全的借口下,通过环境资源问题干涉别国主权。欧美国家的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环境气候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人类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⑦。

从全球权力转移的历史演变来看,当前能源创新是能源气候博弈的核心,国际体系重大结构性变化的前提和条件是能源权力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下一代能源的主导国⑧。乔治·莫德尔斯基、康德拉季耶夫等认为主要大国均重视创新优势的竞争,丹尼尔·耶金认为技术和制度创新对能源权力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气候变化危机为权力竞争带来了新的机会和特征,格莱布和麦斯纳⑨把国家竞争力变迁和技术投资与减轻气候变化成本联系起来。乔纳森·戈卢布和尼古拉斯·斯特恩等⑩指出欧盟推动气候变化谈判不仅让其在全球治理中占据主动也为提升创新优势奠定了基础。因此世界主要大国都把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作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优选途径。霸权兴衰的前提条件是国际能源权力结构的变化,即是否有国家(或非国家实体)拥有了可以挑战现行体制的新的能源链条,这包括:新型能源的发现、能源资源的排他性占有、能源应用技术的革命性进展、能源技术的普及与社会经济能源利用率的提高、国家对能源使用的控制力等等。例如16世纪英国从生物能源实现了煤炭能源的转型,而其工业革命比欧洲其他国家提前很多年。富有制度和技术创新优势的美国率先将石油用于工业,领导内燃机工业革命。美国对各种清洁能源(核能等)占有优势、技术效率优势和逐步加强的国家控制力使其从二战至今保持了世界超级大国的地位。

因此,欧美的能源功利主义表面层次是通过低碳投资和创新,提升竞争力和就业,更深层次涉及欧美对全球经济发展判断的调整,即发达国家要通过能源创新革命领导未来世界经济引擎,改变以往过度重视金融服务业而轻视制造业而产生的种种弊病,在能源创新中保持在未来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主导权,保持既有欧美垄断产业链和利润分配高端的经济霸权体系。

二、奖出和限入:能源功利主义的两种表现

如上所述,能源功利主义是保护主义和权力竞争的表现,该概念的核心在于,强调通过政府干预来提升本国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它包括“奖出和限入”两个方面,即鼓励本国出口和限制其他国家的进口。能源功利主义与新重商主义的“奖出和限入”政策有较大关联。鼓励本国企业出口的核心在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有一个重要因素是成本优势。恰好美国的清洁能源产业能够为降低美国本土企业的成本创造有利条件。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认为,美国在生产力方面实现了极大的提升,单位劳动成本也呈下降趋势。《金融时报》认为2011年之后,美国制造业正进入上升期,这不仅是衰退过后的一次反弹,更是长期结构性改进的一个迹象。能源功利主义的确对推动欧美各制造业回归起到了“奖出和限入”的作用。

(一)能源功利主义和奖出效应

目前国际能源体系的主导权正在朝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的增长热点,清洁能源产业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直接拉动投资在1000亿美元以上,带动就业人口超过数百万,具有深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11)。因此欧美发达国家认为垄断国际体系的前提就是必须发展清洁能源(12)。清洁能源与油气资源不同,它属于自产自销的资源,谁掌握了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的制造技术,谁就掌握了发展先机,它在促进本国的能源转型和带动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双重的直接作用,同时还可以投资国外市场掌握他国的能源命脉。所以,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智能、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储能技术等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化发展和商业化应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所在。推动本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保持国内氢能能源产业的竞争优势、促进清洁能源技术进步、引领未来清洁能源的发展潮流、抢占新一轮能源革命制高点已经成为各国考虑的一项重要任务。2012年11月奥巴马再次当选美国总统,在竞选期间,奥巴马极力推动所谓绿色新政,即大力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在所有的这些部门推动创新,以确保美国有最好的技术和最好的技术员来开发清洁能源,目前美国的能效已经大幅度提高,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翻番。奥巴马的重点在于清洁能源,奥巴马明确表明了清洁能源的特征。如果你能把煤炭中的污染物质降低,这就是清洁能源。奥巴马也计划推动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数百亿美元来加强清洁煤技术。奥巴马在制造业回归中的最重要创举是绘制美国未来清洁能源的蓝图:未来6年支出530亿美元用于高铁建设,增加美国能源部295亿美元的预算要求,大力发展地热技术、电动汽车、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源。还成立基础能源科学研究中心以便发现新的方法来生产、储存和使用能源(13)。奥巴马由此宣布“在2035年时,有80%的电力来自清洁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及天然气。在2015年拥有逾100万辆电动车”(14)。美国总统奥巴马2012年国情咨文有四大目标,包括在2015年要见到逾百万辆电力汽车在路上行驶、在2016年98%的美国有高速无线网络覆盖、2035年有80%的美国人可搭乘高速铁路,以及80%的电力由洁净能源供应等,四大目标中除了加大高速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外,其余三项均与能源创新革命有关。

欧盟在金融危机期间依旧着力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计划(15)。2010年欧盟提出了下一个十年的发展规划——“欧盟2020战略”,规划强调,欧盟的经济增长方式向“智慧增长”、“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增长”转变。也就是说,在今后的十年中,欧盟追求实现一种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资源效率型、更加绿色和更具竞争力的经济增长。低碳经济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有助于欧盟提升经济结构并提高欧盟的经济竞争力。其中的关键在于:迅速从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结构转变,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快高新、绿色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帮助欧盟国家迅速摆脱经济衰退;巩固欧洲国家高新制造业基地的地位;利用低碳节能技术、清洁能源技术为欧盟在国际市场赢得竞争力和经济效益(16)。欧盟领先的碳捕获与储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geological storage,CCS)具有很强的经济可行性。这项技术能够在捕捉的同时制造出“氢”用于燃料电池。而且,作为一项末端(end-of-pipe)技术,它不需要对现有的能源基础设施进行结构上的更新便可以简便地应用。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指出,“我们决不能忘记欧洲向低排放经济过渡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机遇……到2020年,仅再生能源部门就将带来一百万个就业机会。欧洲可以成为低碳时代的第一个经济体:我们必须逐住机遇。”(17)欧洲商会的研究也表明,气候政策对就业形成了正效应。因为通常能源进口不会给地方带来新的就业,而应用新的能源技术可以在其相关的支持和服务行业创造工作岗位。数据表明,快速成长的风电企业已经在德国雇用了6.4万人,在丹麦雇用了2.1万人,在西班牙则为3.5万人。(18)欧盟的“生物量行动计划”(Biomass Action Plan)影响评估预测,行动计划通过生物发电和生物燃料,可以给欧盟25国的电力和交通行业直接提供25万~30万个工作岗位(19)。另外,欧盟已经建成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深入,全球碳市场的交易量不容小觑。通过欧元定价的碳交易,带动欧盟相关的金融服务发展,并向全球渗透,挑战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优势地位(20)。

(二)能源功利主义和限入效应

低碳和清洁能源产业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竞争的主要阵地,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兴增长点:一方面这是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另一方面新兴产业是中国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强国之路。清洁能源产业目前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在2005~2010年期间,能耗强度下降19.1%,减少了1.7G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从2010~2015年,二氧化碳强度要下降17%,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二氧化碳强度下降40%~45%。另外可再生能源份额的15%的指标以及森林碳汇指标也都成为国内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21)。中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已形成初稿,初步确定了主要可再生能源行业“十二五”期末的发展目标,其中光伏发电装机目标为5G瓦,风电装机目标为9000万千瓦。中国《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中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国内市场进一步加快启动。目前我国风机和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均居世界第一,特别是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占到全球份额的50%以上,在全球排名前十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商中,中国大陆地区企业共占5家。2011年全球范围内风力发电新增装机达到4100万千瓦(其中中国新增容量接近新增市场的51%),累计装机达到2.38亿千瓦,市场规模达到300亿美元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新增规模也达到2700万千瓦,市场规模达到200亿美元以上。总的来看,中国在风电、太阳能的应用和制造方面都有优势,如2010年年底中国风电总的装机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且风电装机成本已经低于3700元/兆瓦。中国的光伏产业更是占据全球半壁江山。

中国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方面的起步不输于发达国家,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使发达国家有所忌惮,“能源、资源和环境威胁论”不断抬头,认为发展中国家利用现有的全球体系,抢夺资源能源,以支持新兴大国的快速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都认为在低碳竞争力和绿色就业方面,它们正面临来自中国的严重挑战。美国钢铁协会数据显示,去年美国对太阳能的需求增长了41%,但美国本土产量只增加7%,而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却实现了翻番,4家美国主要生产商损失了580个就业岗位。据美国一家咨询公司(GTM Research)的调查数据显示,过去一年里美国约有1/5的清洁能源产能消失,主要原因是无法与中国“廉价”太阳能产品竞争。

面对中国的发展,欧美等国从战略、贸易和技术标准等方面不断制造贸易摩擦,对中国清洁能源发展进行遏制。2010年以来(22),美国先后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包括风电产品和太阳能电池(板)进行“301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欧盟也出现了对我国光伏电池等清洁能源产品进行贸易摩擦的企图。奥巴马政府开始推动边界碳关税协调,刻意把中国出口与美国的失业率联系起来,对包括中国清洁能源行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并在2010年10月开始对中国的清洁能源行业进行301贸易反垄断调查。美国一些研究机构宣称,2010年以来美国约有1/5的清洁能源产能消失,主要原因是无法与中国“廉价”太阳能产品竞争。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将对我国出口美国的晶硅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2.9%~4.73%反补贴关税,以抵消中国非法补贴的影响(23);2012年5月16日,美国商务裁定,中国制造商在美国销售的太阳能电池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根据制造商的不同,初步反倾销税从31%~250%不等。中美光伏产品贸易争端可能引起其他地区和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贸易保护以刺激其国内市场和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盟等贸易保护主义的大背景下,这些频发的贸易争端给我国正在成长的清洁能源产业来带了一定冲击。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下令禁止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俄勒冈州收购四座风力发电场,因为那些发电场的选址与美国海军一个基地十分接近。这是二十二年来首次有美国在位总统用这种方式禁止外国企业签订合约。2012年9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本次反倾销调查将延续15个月。欧盟委员会表示,一旦倾销证据确凿,将可能采取贸易保护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9个月临时反倾销税。据欧盟委员会统计,2011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了价值210亿欧元(约合265亿美元)的光伏板及光伏组件。同年中国自欧盟进口多晶硅14643吨,总价值超过55亿元人民币。

欧美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进一步对中国的清洁能源产业予以遏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也引用大量文献分析了类似欧美碳关税国内措施的合理性。“碳关税”已经开始在发达国家间运行起来后向发展中国家施压。从多边环境协定的角度看,《京都议定书》第2条为附件一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选择国内政策的灵活性,以满足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承诺,使一国以促进减排为由单方面征收“碳关税”以削弱未参与减排的国家的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获得了国际环境法的认可。因此,类似诸如“碳关税”之类的碳贸易限制措施具有较大的实施可行性。由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量普遍依靠国际贸易和投资,此类碳贸易限制措施必然成为我国政府和外向型企业关注的重点。我国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大约有7%~14%是为生产出口美国的产品而产生的。在中国出口美国的商品中,机电、建材、化工、钢铁、塑料制品等传统高碳产品占中国出口市场一半以上的比重,而这类高碳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又占有很大比重,对这类产业进行全面低碳化升级改造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约束,短期内无法实现。如果按照现行征收碳税国家每吨碳10~70美元之间的计税标准,若取中间值30美元/吨碳和60美元/吨碳两个等级的碳关税税率,前者将导致我国进出口总额下降0.517%、而实施后者我国进出口总额将下降0.869%。若以目前我国与美国的贸易额计算,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使我国对美国出口总额下降近1.7%,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到2.6%以上。

三、通过全球主义来应对能源功利主义

面对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欧美等国从战略、贸易和技术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清洁能源发展进行遏制,中国应该拾起全球主义予以回应。

从全球主义的角度来看,首先,能源资源环境安全具有渐变性、长期性、难以逆转性的特点,必须采取跨界性、公共性、全球性(系统性)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应对。其次,对能源资源的争夺实际上是对石油利润和石油市场的竞争合作,其目的是通过更多地销售石油以分享高额利润,而不是限制其他国家消费石油,更不必把能源安全问题片面政治化、泛安全化。能源资源领域的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对于能源特别是油气领域的合作具有共同的需求和基础,完全可以求同存异,特别是大国之间可以避免在地缘政治竞争关系向敌对方向发展,并在能源、经贸等各方面携手合作,促进能源资源环境的稳定。事实上能源资源的相关各方必须对一体化这一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全球只有一个复杂的能源体系,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安全就在于这个一体化大系统的稳定。能源资源和环境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物质基础与道义需求。这个问题的解决,应当放到建设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的大背景中去,所谓能源环境外交是在现有联合国体系中遵循国际规则开展的,而不应该成为地缘政治和内政干涉的借口。对于新安全标准的建设,应立足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使得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积极地、全面地、平等地参与制订和实施相关能源资源环境决策。面对复杂多变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资源危机形式,如果由每个国家独自应对,其力量是弱小的。目前全球治理主要限于贸易和金融,对能源缺少有广泛代表性的能源资源和环境合作机制。在能源领域,为了稳定能源价格、照顾到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内的集体安全体系。在环境领域,需要建立以应对气候变化为核心的全球环境组织。在资源安全领域,需要相关消费和生产国形成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共同行动的步骤,从而稳定全球资源价格波动,实现全球资源可持续利用。

能源资源环境问题影响到世界各国的利益,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许多战略要地出现不稳定,全球环境灾害不可能完全公平地发生在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一个地区所遭受的影响可能很大,另一些地区的影响却是正面的。而且全球各国从全球能源资源环境中受益和受损差异也很大,再加上各国国情的不尽相同,这就造就了能源功利主义的土壤,面对这个情势,中国应该强调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安全、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上拥有广泛共识和利益交汇点,因此在应对全球能源环境挑战中,世界各国不断推动全球主义下的合作,减少功利主义对全球绿色发展的影响。如美国奥巴马总统在2012年民主党大会上多次强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清洁能源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对于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共同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和欧美的合作可以有效地降低清洁能源的成本,不仅提高了中国公司的竞争力,对全球推广绿色新政和提高能源效率也有重要意义。因此欧美发达国家应该从人类共同利益、从清洁能源制造成本等角度重新考虑能源贸易的保护主义和功利主义,推动全球主义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人类低碳发展。

面对欧美能源功利主义,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其能否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掌控清洁能源,而自主创新的能源技术是无法通过中美合作取得的,面对美国有可能遏制中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图谋、面对下一代能源的国际激烈角逐、面对国内节能减排的严峻态势,中国需要尽早统筹集中国内各种资源、落实融资信贷和技术转让政策,以及重组集团化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中国能源结构的跳跃式发展,争取我国在未来20~30年后掌控全球清洁能源的战略高地。

注释:

①转引自于宏源:“权力转移中的能源链及其挑战”,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②Eric Heginbotham and Richard J.Samuels:"Mercantile Realism and Japanese Foreign Policy",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2,No.4,Spring 1998.

③[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陈万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8页。

④Ibid.,第282页。

⑤[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光宇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42页。

⑥Jessica Mathews:"Redefining Security,"Foreign Affairs,Spring 1989.

⑦David J.Rothkopf:"Is a Green World a Safer World? Not Necessarily",Foreign Policy,Issue 174(September 1,2009).

⑧转引自于宏源:“权力转移中的能源链及其挑战”,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⑨Zebich-Knos,M.:Glob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 in Post-Cold War Era:Linkage to an Extend Security Paradigm,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Vol.5,No.1.

⑩Henry Shue:"Avoidable Necessity:Global Warming,International Fairness,and Alternative Energy",in Theory and Practice,Shapiro and J.W.Decena eds.,NewYork Univeristy Press.

(11)麦肯锡:“中国的绿色革命——实现能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选择”,2009年,http://www.mckinsey.com/Iocations/chinasimplified/mckonchina/reports/china_green_

revolution_report_cn.pdf,2011年2月访问。

(12)参见于宏源:“权力转移中的能源链及其挑战”,载于《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

(13)Achim Steiner:"Focusing on the Good or the Bad:What C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Do to Accelerate the Transition towards a Green Economy?",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25,No.5,2010.

(14)参见奥巴马2011年国情咨文演讲。

(15)张敏:“高科技产业的‘欧洲梦’”,载于《瞭望》2010年第9期。

(16)约翰·施密特:“为什么欧洲要主导全球变暖问题”,载于《国际政治》(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9年第4期。

(17)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Limi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to 2 degrees Celsius:The Way Ahead for 2020 and beyond,Impact Assessment,COM(2007)2 Final,p.28.

(18)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Limit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to 2 degrees Celsius:The Way ahead for 2020 and beyond,Impact Assessment,COM(2007)2 Final,p.28.

(19)周剑、何建坤:“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及其经济影响”,载于《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2期。

(20)薄燕、陈志敏:“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欧盟领导能力的弱化”,载于《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

(21)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曼谷会议网站: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1/awg16/od04.pdf。

(22)“美国对华太阳能反倾销之根源分析”,《中国环保与节能快讯》2012年6月5日。

(23)“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结果将公布”,《中国贸易报》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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