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物流模式研究_物流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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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企业的物流及其模式分类

1、零售及零售企业的物流

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可以分解成购、销、运、存四大环节。其中的运和存,就涉及零售企业基本的物流活动。一般而言,运和存是零售物流的核心内容,围绕着这两项核心内容,会发生大量的辅助性活动,如商品包装、商品保管、商品的装卸和搬运、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送等(高艺林,2001)。本文所讨论的零售物流特指零售企业的运、存活动。

物流对于零售企业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第一,零售物流不仅是零售企业必须的,而且需要占用大量的人、财、物资源,是零售渠道成本的主要来源之一。第二,零售物流也是零售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三,目前理论界对零售物流的研究主要有人通过对沃尔玛进行深入研究(Stalk等,1992),将其成功的关键要素归结为其独具特色的“跨码头(cross-docking)”存货和运输系统。

2、零售企业的物流模式分类

零售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物流企业进行合作与协商,采用不同的物流模式。在零售企业的交易活动中,零售物流的承担者不同,发生物流的地点及路径也不同。

根据零售物流的承担者(物流费用由谁承担),可以将零售物流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供应商主导的物流模式(M1);零售商主导的物流模式(M2);物流商主导的物流模式(M3)。物流商主导的物流模式又称为“第三方”物流模式。

(1)供应商主导的物流模式,包括:①供应商→消费者(M11),即零售物流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零售企业只起展览商品、媒介交易的作用;②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M12),即由供应商将商品送至零售商,再由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或消费者自己取回;③供应商→零售商→物流商→消费者(M13),即供应商将商品送至零售商,零售商委托物流商将商品送至消费者。

(2)零售商主导的物流模式,主要是①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M21),即零售商到供应商处提货,并负责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或由消费者自己取回。M12和M21从形式上看是相同的,但实际上有根本区别:M12物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而M22物流费用则由零售商承担;②供应商→零售商→物流商→消费者(M22),即零售商到供应商处提货,然后在需要时委托物流商将商品送至消费者。

(3)物流商主导的物流模式,主要是物流商→消费者(M3),即由供应商或零售商委托第三方物流商承担全部的物流工作,零售商只需将订购与销售信息传递给物流商,物流商则根据要求完成全部的物流任务。

二、不同物流模式的优劣分析与调查结果

对于一个零售企业而言,采用不同的物流模式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成本、利益和对物流的控制权。比如,一个零售企业如果选择模式M1,那么这就意味着供应商需要承担主要的物流责任,零售商会减少各种物流成本和费用,规避物流风险,但同时意味着它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对于物流的控制权,并在与供应商打交道时失去了一些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选择M2,就意味着零售商在零售物流中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各种物流成本和费用以及承受物流风险(如运、存中的损耗),同时也会因此而享有对物流整个过程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并在与供应商打交道时拥有较大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当选择模式M3时,物流成本、利益和对物流的控制权则取决于是供应商委托还是零售商委托。如果是零售商委托物流商,零售商承担物流成本,享有较大的物流控制权,在与供应商讨价还价时较有力。反之,则是供应商承担物流成本,享有较大的物流控制权,在与零售商讨价还价时较有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零售物流模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每一种模式都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好与不好全在于企业能否恰当使用。因此,选择恰当的零售模式,就是零售企业在经营实践中经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和做出的决策。

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试图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零售企业都采用了哪些物流模式。通过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确定了九家跨国零售企业和三家青岛市企业为调查对象,每一家公司,至少走访一个零售网点。由于跨国零售企业中有三家的被调查人员对企业的物流情况不清楚,没有提供可用的资料,所以在最后的分析中,没有把它们的资料包括进去。

三、物流模式与操作方法

被调查的九家零售企业,分别采用了不同的物流模式。

1、物流模式M1

采用模式M11的零售商只有海信广场。海信广场只进行展览商品、媒介交易的活动,其零售物流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除海信广场外,其他八家零售企业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模式M12,即由供应商将商品送至零售商,再由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或消费者自己取回;在一定程度上采用模式M13的有三家,即青岛法宝、百安居和雅泰电器。青岛法宝由供应商送货至零售店,在需要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时,采用第三方短期合作。百安居的大部分商品由供应商直接送店,在需要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时,如果一次购买量较大,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雅泰电器的进货主要由供货商送至配送中心,在送货任务较多时,由一些订有合作合同的个体运输者承担部分送货任务。

2、物流模式M2

有四家零售商部分采用模式M21,即青岛法宝、大福源、青岛利群和雅泰电器。其中,青岛利群设有物流公司,物流公司除了承担自己的物流配送业务以外,也承担其它企业的物流配送业务。雅泰电器有自己的配送中心。虽然进货主要由供货商送至配送中心,但有时零售商也自己取货,并由配送中心根据订单送货。青岛法宝生鲜食品比重较大,需要进行加工后送店销售。大福源是大型超市,虽然主要由供货商送货,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之前和一些紧俏产品),零售商也自己组织运力到生产厂家提货。只有雅泰电器在特殊情况下采用M22,即零售商自己提货,然后在需要时委托物流商将商品送至消费者。

3、物流模式M3

百安居和欧培德两家仓储式建材超市采用了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进行物流配送的模式,即M3。百安居有30-40%的商品,物流全部交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欧培德与青岛海尔联合,借助海尔的物流公司实现物流配送。

四、结论

由调查结果不难看出:

1、大部分零售企业使用了两种以上的物流模式,使用一种物流模式的企业只有三家。这反映了各种因素对于零售企业选择物流模式的综合影响,这主要是因为零售企业在保证服务质量不降低甚至提高的前提下对物流成本最低的追求。

2、在目前的零售物流中,供应商主导的物流模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其中以M12(即由供应商将商品送至零售商,再由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或消费者自己取回)最为普遍;虽然其他物流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但是似乎只有仓储式建材超市更重视物流商主导的物流模式M3。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中国营销渠道中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力量对比:在目前的环境下,零售商拥有较大的渠道权力,供应商需要承担更多的物流功能来平抑这种权力。

3、即使一些采用相同物流模式的零售商,具体做法也不相同。比如,家乐福和大福源都使用模式M12,但家乐福的做法是“做大供应商,得到最低价”,即在每一大类商品中选择一至二名供货商,负责这类商品的采购和送货任务;大福源的做法则是电子订货,总公司统一采购,供货商送货进店。不同的操作方法,在零售物流的成本结构上虽然区别不大,但却有不同的内涵,并可能产生不同的渠道权力结构和渠道控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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