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竞技体育师生和谐关系的契约理论思考_竞技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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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7-03-15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98(2007)04-0008-04

从竞技体育的发展历程看,师徒制是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纵观世界上的优秀高水平运动员,在其成长过程中都离不开教练员的培养和指导,即使是车王舒马赫、飞人乔丹、高尔夫天才泰格·伍兹等也不例外。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好坏亦是决定运动员能否获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著名教练员孙海平和弟子刘翔近年捷报频传,他们融洽的关系和默契的配合已广为传颂,他们在赛场内外给观众的感觉总是自然和谐。而我国的另一位冠军教练员却因为“工资门”事件与自己的弟子对簿公堂,和昔日的“马家军兵变”惊人相似,都是中长跑项目,均与奖金分配和家长制的高压管理有关。而当年的“马家军”在王军霞等弟子出走后,虽然重新开门收徒,但几起几落,再也未能重铸昔日辉煌。这次的“工资门”事件之后,我国的中长跑项目能否继续保持优势还是一个未知数,但不管怎样,师徒不睦所造成的“内耗”和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与当前全国厉兵秣马积极备战2008年奥运会的大气候极不协调,说明我国在个别训练领域中依然存在的家长制管理模式亟待改进。本文拟从分析教练员的角色价值入手,重点在于以契约论的思考方法从制度和伦理两个方面对师徒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和审视,以便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为如何构建和谐师徒关系方面提供参考。

1 教练员无法替代的角色价值

竞技体育领域里师徒关系的产生由来已久,从古代奥运会开始就已有了专门的教练员。古代奥运会的教练员是从效忠城邦和富有战斗经验的老战士中挑选出来的,他们大多在大型竞技会上获得过优胜,并在文化知识、道德修养、医疗保健、营养卫生、训练方法以及心理学等方面有较高水平。历史发展至今,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已被广泛地运用于运动训练领域,竞技体育已成为展示现代科学技术的橱窗。有专家预言,未来竞技体育中将会出现无术科特长而有学科专业背景的学者指导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现象。笔者也认为,这样的预言很有道理。但即便如此,他们的身份其实也还是教练员,只不过是把教练员的职能进一步分化和强化而已。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推进,运动员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师徒反目”事件也相继发生。但在和原教练员分道扬镳之后,运动员都要另觅新的师父继续指导自己,表明在竞技体育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教练员的角色地位依然无法替代,而且其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

在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是目标和成绩的直接达成者,而教练员则通过传授其经过多年积淀而形成的个人经验和技能,激励和挖掘运动员的潜能,并运用自身的风格和智慧对运动员进行临场指导,帮助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好成绩。教练员的这种所谓“个人经验”来自于其对专业实践的独到判断、感知和体悟,难以言明和模仿,也不易被复制或窃取。正是这种隐性知识成为教练员的根本价值之所在,也成为竞技体育持久竞争力之所在。英国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在《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一书中所提出的隐性知识的概念很好地解释了这个问题。波兰尼认为,在科学发现过程中,科学家将一般性技术规则转化为自己的“经验”和“习惯”,这样形成的知识就是个人知识。这些个人知识有的可以通过语言加以表达成为公共性的显性知识,有的则不可以或难以言表,它们就构成隐性经验或知识。隐性经验只能在使用它的实践活动中才能获得,也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与环境的联系中才能得以表达与传递。

2 师徒身份的契约论解读

2.1 契约的工具性意义

从契约观念的角度理解和分析竞技体育领域的师徒关系,可为目前竞技体育领域师徒关系的危机寻求答案。当契约文化开始出现的时候,契约的工具性质也就以工具理性的形式而得到整个社会的推崇。英国法学思想家梅因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有一句著名的概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契约作为经济、法律、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范畴,有特定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背景,并在不同时代语境之中有其不同的内涵和特质。在西方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契约观念分别与政治服从的必要性、政治权威合法性和政府行为的范围与限度等问题密切相关。它的精神实质在于它体现了人类实现自我治理的美好理想。在这种理想指引下,人们运用自我的理性,追问政治服从的正当基础,努力建构正义的国家,实现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权威、权利与公益的和谐。

2.2 制度分析——服从或离开

柏拉图在他的早期对话录《克力同》中曾借助苏格拉底之口说出这样一段话:“我们默认,凡亲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居留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订下合同,情愿服从我们的法令。不服从者,我们认为犯三重罪:一、不服从所自生的父母;二、不服从教养恩人;三、不守契约,既不遵命,又不几谏我们的过失,虽然我们广开言路,并不强制执行——既不能谏,又不受命,两失其所当为。[2]”在这里,苏格拉底实际上强调了公民对契约和法律理性服从的高尚和可贵,其殉道式的死亡最终昭示了公民服从法律的意义。具体到竞技体育领域,我们会发现对运动员而言,无论是选择服从或是选择离开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

首先,运动员直接服从的是个人而非法律。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很细致地涉足运动员训练和管理这个领域,针对运动员管理,我国“体育法”仅在第27条作了一个概括性极强的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3]”在当前的体制下,运动员的选材、培养、参赛乃至奖金分配等等管理职能最终都被委托给了教练员,基本上是任何事情都由教练员说了算。弟子最终把师傅个人告上法庭,本身就说明我国在运动员管理方面的制度缺失。而教练员如何做到严格、科学和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练员的职业素质和人格品质。正是出于对教练员这种“生杀大权”的忌惮,使运动员对教练员产生了过度的敬畏。

其次,运动员还要接受宗法和行规的制约。在我国,虽然一些旧的身份传统如宗法观念、家族关系和家庭出身等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淡化,但在竞技体育这个行当里面,这些旧的身份传统依然有着重要影响。由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运动员进入竞技运动训练领域时的年龄一般都很小,教练员往往把家族伦理中的父权观念和家长制直接套用至师徒关系中。运动员本人和运动员的父母对教练员的这种权威不但不能怀疑,还要心存感激。而且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人们对师父的态度基本上是自始至终的尊重,基本的假设是师父没有错误,只有不听话的徒弟。如果有一天徒弟胆敢反过头来找师父算帐,那叫欺师灭祖,是大逆不道、不仁不义。再者,国家乃至社会评价教练员和运动员训练水平的最终标准是成绩,这种功利性的评价标准只重结果而不重过程。运动员和教练员似乎都明白这个道理,因此对一些行业惯例如训练过程中的体罚、超强度训练以及教练员的说一不二有了某种“默契”。同时为了保险起见,在一些以体能型为主的项目中,教练员要求运动员最好还要来自农村,最好不谙世事、出身贫寒而又急于改变现状。这种运动员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通过自然权利的某种转让而以契约方式所作出的选择并由此形成的制度安排,就其实质而言,是运动员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作出的一种妥协。

再次,师徒间的信任关系并不对等。在人们之间出现了不信任时,人们往往谋求契约的方式来保证各自的利益,这是人之常情。西方体育哲学学者也论述过此类问题,“即便在师徒关系中有真正对等的情况存在,契约也势必要基于一个互不信任的前提。……而理想的师徒关系不大可能是这样的一个状态。从长远看,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种植根于信任的师徒关系。[4]”这似乎告诉我们还是相互信任更重要,但信任同样也会产生问题。“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信任产生之时也是剥削利用之始,因此信任关系在竞技体育领域已不多见且日益变得不可能。[5]”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运动员也会像民工一样发生讨薪事件。究其根本,是因为运动员对教练员“家长制权威”的无条件的服从和信任往往没有换来对等的责任和忠实的履诺。虽然运动员可以像苏格拉底所描述的雅典公民那样,如对法律不满,可带自己的财物往所欲往之地。但由于权力不对等的主体不可能签出一份权利对等的契约,不对等的契约极大地限制了运动员对个人财产的知情权和追索权,因而使得运动员想痛痛快快地离开也变得不那么容易了。正如法律无法有效判定在体育比赛中的严重犯规是否故意伤害一样,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教练员对运动员财物的打理更像是一个家庭内部的家务事,法律想干涉也无据可依。

2.3 伦理救赎——契约的合法性

以往我们在言及竞技体育师徒关系问题时,更多的话题背景是围绕着如何提高运动成绩,这似乎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因而很少就师徒关系本身进行探讨。虽然近些年媒体对我国竞技体育领域中师徒关系问题的若干评价有外行看内行之嫌,但不可否认,我们在一些运动项目上所取得的良好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卷首有一段意味深长的表白:“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原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6]。卢梭的这段话实际上道出了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逻辑困境,即如何把合于正义的道德原则和切实可行的功利运作相结合。应该说,超越身份传统走向契约社会的关键是平等化、民主化、市场化和伦理观念的现代化,师徒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自然也不例外。而目前运动员拿什么与教练员谈平等和民主呢?体制的因素和文化的因素都不利于建立一个平等对话的机制。没有了自由和民主,运动员的市场价值又从何谈起呢?这种师徒关系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很容易受到置疑。为实现竞技体育的功利性目标,我们既要给教练员以施展的空间,又要切实保护运动员的利益。

对师徒契约关系合法性的救赎在美国当代契约理论家罗尔斯处可以获得理论支持,罗尔斯认为:“在选择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其天赋或社会背景的缘故而得利或收益。[7]”这意味着教练员和运动员地位的不平等已经构成对正义原则的伤害,“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因此,我们在师徒关系的订立、执行和解除过程中要着力对有碍正义和公平原则的条款进行规制,通过我们的“救济”为差异、平等和自由找一个平衡,最终使得无论契约如何变化,都能够照顾到运动员的最大利益。

3 构建我国竞技体育和谐师徒关系的对策

3.1 加强法规及制度建设

师徒矛盾的激化和陷入持续的纷争与主管部门的功能缺失有相当的联系。体育主管部门应本着高效、公正、廉洁、透明的原则,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引导、行政干预等手段,推进竞技体育和谐秩序的建立。譬如为教练员的考核、录用、培训、管理、奖惩建立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利于监督教练员的职务行为;设立运动员委员会或运动员工会,为运动员权益保护提供组织保障;推动各级各类竞技体育训练组织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就运动员的身份、工资、医保、奖金、休假、个人仪表、社会交往、转会和再就业等等关乎运动员切实利益的方面定期进行民主协商;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机构,从法律、体制、程序上保障劳资争议有完备的自洽机制。

3.2 培植共同价值观以增强师徒凝聚力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危机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及成长,破坏运动训练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容易产生伤害事故,影响教练员自己的威信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8]。不要等到双方失去合作的基础时才认识到维护合作、履行契约的重要性。在契约关系上,理性和道德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因而,师徒双方均应有意识地培植共同价值观,深刻领悟中华体育精神,把为国争光视为最大的荣誉,把对竞技体育职业的追求上升到事业的高度,尊重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认同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原则,并最终培育建立在这种领悟、认同与尊重基础之上的自制、自律精神。和谐的师徒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冲突,而是意味着这对矛盾的共同体有一套良好的基于共同价值观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机制。

3.3 主动营造和谐关爱的氛围

我国竞技体育和谐师徒关系的构建必须以平等协商对话这一契约精神为基本前提。任何建立在话语霸权基础之上的秩序与和谐,并不是真正的良序和谐。师徒双方应及时调整和更新理念,通过对彼此价值的尊重和对契约精神的认同,充分认识到和谐关系的构建过程原则上应是一个彼此利益交换的“双赢”过程而不是相互剥夺的过程。教练员应尽量关爱运动员,做到对运动员个人奋斗精神的鼓励、对运动员个性心理品质的尊重、对运动员所提建议的重视、对运动员个人选择的理解以及对运动员各个年龄阶段的身心需求的遵循。而运动员也应意识到,没有教练员的培养,没有组织的帮助,没有社会的关注,也不会有自己辉煌成绩的取得,因此,报效国家、服务社会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训练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要勇于、善于和教练及时沟通。

3.4 保持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

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保持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保证资金在不同项目上的平衡,保证利益分配在运动员和教练员之间的平衡,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把分配不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积极探讨竞技体育领域的目标价值构成和培养体制构成,形成一整套“按贡献分配”的科学的评价机制。当前形势下,尤其要注意研究举国体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为和谐师徒关系的构建清除体制方面的障碍。单纯注重效率或公平而忽视另一面,将会破坏我国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基础,最终削弱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4 结语

随着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理念的正式提出和2008奥运战略的启动,竞技体育领域如何做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已成为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笔者通过对竞技体育领域师徒关系的契约论解读,认为师徒关系危机产生的导火索虽然是财物分配问题和家长制的高压管理手段,但其症结在于“人治”而不是“法治”。竞技体育领域如果不能成功地塑造一种相应的契约伦理和契约文化,以契约化为目标的制度转型是不会成功的。另外,契约文化的形成,虽然在总体上说是一种自然适应和演化的产物,但在这一过程中,有意识地倡导和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以契约观念理解我国现阶段竞技体育师徒关系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进程,是一个可信的视角,同时也将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自我完善与和谐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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