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20世纪60年代初的政法工作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代初论文,政法论文,世纪论文,工作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8-0057-06
20世纪60年代初,为克服“大跃进”运动造成的困难,我国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与此同时,政法等其他战线的调整和纠偏工作也开展起来。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该时期的政法工作调整研究较少,从刘少奇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的更少。本文拟考察刘少奇在60年代初政法工作调整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展现他为政法工作调整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一
1958年“大跃进”后,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政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偏差,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很严重的错误。主要问题是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不依法办案,打击面过宽,造成了许多错案、假案,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坏影响。
一是不少地方发生了非法捕人和变相捕人押人的严重现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1]逮捕拘留条例又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但1958年后,不少地方不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非法逮捕和变相捕押人,严重破坏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1962年5月23日,刘少奇指出:“这几年打击面宽了,是个事实。劳动教养本来是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结果用了同处理敌我问题一样的办法。行政拘留本来是有严格的时限的,结果长期拘留,不依法办事。行政拘留、集训、劳动教养,变成和逮捕一样。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不允许的。此外,有的党政负责人,随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3]
二是许多司法部门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规划和措施。受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各地司法部门提出司法工作也要“大跃进”。许多地方提出了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左”倾空想口号。提出对审判工作要求做到“几满意”,就是党组织、公安、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要表示满意。在办案数量上,普遍提出了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为了实现“几无”的“目标”,各地普遍大搞搜捕,大搞集训(地、富、反、坏分子),要求多捕、多判、多管制,企图用强化阶级斗争的方法,在短时期内消灭一切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195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83万件,较1957年猛增1.6倍。[4]
三是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造成了许多错案。在“大跃进”运动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首先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被破除了,代之以“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① 的错误做法。这就把侦查、起诉、审判三道刑事诉讼程序变成了一道程序,取消了分工负责,也就放弃了互相制约。其次是公开审判、合议、辩护等审判制度和一些所必需的诉讼程序被取消或简化了,而普遍实行法庭审判与群众辩论相结合的所谓群众路线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将被告人交给群众批判斗争,威吓逼供,不许被告人据实申辩,更谈不上律师辩护,群众的检举材料有的不经过查对核实就作为定案根据。此外,“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也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发生了行政机关、人民公社、工作组非法进行审判的混乱现象,造成了不少错案。[4](pp.89~90)
四是不少地方判了一批不应判的人,盲目长判和轻罪重判的现象也比较普遍。那几年各地普遍滋长了盲目长判的势头,有的法院还规定判刑起点为五年,然后一五、一十地往上加刑。不少地区以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占判案总数比例的大小来衡量是不是有右倾偏差,认为长判的比例越大越好。例如,河南叶县有两个老农民因抵制密植(规定每亩下种60斤~80斤),少下了麦种,竟被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罪”各判处了三年徒刑。[4](p.100)
五是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地发生了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现象。有些地方对人民群众写给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工作情况、揭露缺点错误的信件随便检查,公然扣压。有些单位在发现了反动标语后,不是依法进行侦察,而是采取查对笔迹等手段,粗暴地侵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据邓力群回忆:“某省委院里发现‘打倒×××’的标语,不得了了,就人人对笔迹。少奇同志不以为然,举了个例子说:一九四一年延安边区开县长会议,雷击打死一个县长,有个人就说:‘雷公为什么不打死毛泽东!’公安机关说他是反革命,毛主席批评他们不注意原因。原因是当年征公粮由原来的十四万担增加到了二十万担,负担过重,群众不满。这是合理的反映。于是,毛主席就号召干部自己动手生产,减轻人民负担,共同抗日。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作法。对我们不满意、说些不满的话的人,决不能当做反革命分子处理。”[5]
为克服“大跃进”运动造成的困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必须对政法工作存在的上述缺点和错误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调整。对此,刘少奇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二
1960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运动中的“左”倾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号召各地区、各部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总结“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在此背景下,政法工作调整也随之开展起来。刘少奇1961年四五月在湖南农村调查期间,通过典型案例的处理,就政法工作调整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对于帮助政法战线恢复实事求是的作风、纠正工作错误,起了很大的作用。
闻名全国的刘桂阳案件就是他亲自过问后得到妥善处理的典型案例。刘桂阳是湖南省郴州地区鲤鱼江电厂的运煤女工。1960年6月她回家乡郴县农村探亲,看到农村生活很苦,认为这都是人民公社造成的,心想“农村的情况,必须让党中央、毛主席知道”。于是她写了12张反对人民公社的标语,于7月26日将其中的6张贴在中南海国务院北门墙上,并且喊门口的警卫战士去看,说:“这标语是我贴的”,还说:“我是代表全国人民来这里说话的,这些情况只要让党中央知道,就是明天枪毙我,我也心甘情愿。”刘桂阳被解回原籍后,郴县人民法院认为她反对人民公社就是反革命,于同年9月27日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五年徒刑。[4](p.98)刘少奇了解后,认为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建议对案件进行复查。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复查后,在给中央的汇报中提出:刘桂阳一贯表现较好,同共产党在根本利益上没有矛盾,张贴标语的动机不是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为目的,因此可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建议无罪释放。1961年2月10日,刘少奇在《公安工作简报》1961年第8期刊登的《湖南省公安厅对刘桂阳案处理意见》一文上批示:“我同意湖南公安厅对刘桂阳案的处理意见。将此件寄湖南省委,建议张平化同志亲自找刘桂阳谈一次,一方面适当地鼓励她认真向中央反映农村情况,另一方面适当地批评她对人民公社的认识,和她采取的方法,以便引导她走上正确的道路。”2月14日,这一批示作为中共中央文件下发。[6]1961年四五月到湖南后,刘少奇又一次提起这件事。他对湖南省公安厅负责人说:“根据什么判她的罪?法律有这一条吗?无非是根据她写了‘反动标语’。反动标语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她跑到北京,还相信中央,这能说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吗?她对公社的认识有错误,采取的方法是错误的,但这不应该判罪。”[7]刘少奇对这个案件的指示,正确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充满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政法干部教育很深。
在调查期间,刘少奇还过问了一件“饲养员破坏耕牛案”: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的一头耕牛在1957年2月死亡,解剖后在牛肺内发现一根三寸多长的铁丝,被认为是饲养员冯国全有意破坏,铁丝是冯从牛颈部钉进去的。冯因此遭到批斗和关押。调查组向刘少奇汇报了这件事,刘少奇当即指出:“这不可能吧?牛皮那么厚,牛劲那么大,怎么能钉进去呢?这件事还要查,不仅要查当事人,还要问问老兽医或专门学过这种医的人”,并指示省公安厅对此进行复查。经过调查,查明是一个小孩出于好奇喂牛吃铁丝,然后穿过胃壁进到肺中造成牛死亡,这个案件完全是冤案。省公安厅为冯国全平了反,并于6月30日向中共湖南省委和公安部写了《关于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社员冯国全破坏耕牛一案的调查报告》。7月10日,刘少奇在北京审阅了这个调查报告后写信给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各地如冯国全这样的冤案还是有的,应由各地公安政治机关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作出合乎实际情况的结论。”[8](p.870)刘少奇亲自指导调查处理所谓破坏耕牛案,对政法干部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怎样对事实进行调查,怎样透过现象识别本质,又怎样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是一次生动、具体的示范教育。在刘少奇亲自过问这两个典型案例的教育影响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督促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58~1961年判处的一部分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了其中的冤假错案。
1961年,由于生活困难,许多地方的农村偷摸现象严重,社会治安比较紊乱,而当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普遍被撤销,因此对这一类问题没有一个处理的地方。公社、生产队干部束手无策,不是放任不管,就是乱打乱罚。刘少奇到长沙、宁乡两个县视察工作了解到这种情况后,特别指出法院要再搞起人民法庭。根据刘少奇的指示,湖南省委于5月8日批转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在全省重新建立人民法庭的报告,要求一个区建一个法庭,以便利群众诉讼。长沙县人民法院在省、市两级法院的帮助指导下,很快建起了13个人民法庭。
6月间,长沙县人民法院写出了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7月15日,刘少奇在看了报告后致信中央负责公检法工作的彭真、谢富治、谢觉哉和张鼎丞:“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我已看过,觉得很好。请中央政法小组加以讨论,最好在全国其他地方也进行试办,以便进一步总结经验。总之,目前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是不能放任不管的,而党委和政府又只能依靠政法机构去管,政法机构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去管这类问题,这是要在实际经验中才能解决的。长沙县人民法院一个多月的经验,就可以看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端倪了,所以值得重视。”[6](p.530)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把刘少奇的批示连同长沙县人民法院的报告转发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参照长沙县的经验试办人民法庭。9月以后,各地按照刘少奇的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抓紧了恢复和建立人民法庭的工作。不久,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区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恢复后广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发扬了方便群众的优良传统,抓紧处理了当时比较突出的农村治安问题,还及时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社会安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七千人大会后,刘少奇对政法工作调整倾注了更大的心血和精力。
1962年3月,刘少奇在《公安工作简报》1962年第6期上看到《关于1961年公安工作情况的通报》。通报称,1961年是公安工作困难最大的一年,但捕人最少、杀人最少。根据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刘少奇认为这个材料反映的情况是虚假的,掩盖了公安政法工作中的主要矛盾。3月15日,他写信给中央政法小组负责人、公安部部长谢富治,严厉批评这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做法:“此件看过。我认为这是一方面的你们能够控制的好的情况。请你注意另一方面的情况,就是从一九五九年以来,有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甚至公社大队等用长期拘留、长期劳改、劳教等方式,实际上逮捕了许多人,饿死和折磨死了一些人。而这些是你们不能够控制的,没有统计的,或者统计不确实。一九六一年,这种情况还没有完全停止。去年我在湖南就还看见这种情况。你们应该严格地检查、揭露、批判和纠正这种违法的情况。”[7](p.551)
3月17日,刘少奇在武汉向毛泽东汇报中央常委扩大会议情况后,约当时也在武汉的谢富治、罗瑞卿和湖北省委第一书记王任重谈话,对政法工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四年的经验教训多得很,你们要好好总结,主要经验是混淆两类矛盾。混敌为我的也有,但主要是混我为敌。下面不按照法律,县、公社甚至大队用长期拘留、劳改、劳教等办法,不知折磨死了多少人。”“你们要认真检查,彻底揭露、批判。”在谈到可能造成的影响时,他说:“当然,揭露出来是不好看的,是很丑的,但是,有那个事实嘛,怕什么丑呢?今天不揭,明天还要揭;你自己不揭,别人要揭;活人不揭,死后下一代也要揭。”在谢富治、王任重谈到这几年政法机关经常被批评为“右倾”的情况时,刘少奇激动地说:“你们怕‘右倾’吗?无非是撤职。坚持真理,撤职也是好的,也光荣嘛!”[6](p.551)刘少奇的批评给了公安、政法部门的领导人很大震动。公安部党组整理了谈话记录,送给刘少奇审阅,并准备印发到下级单位。刘少奇没有同意印发这个讲话。他于4月4日在送审稿上批示:“这个记录稿不要印。过去,你们已经印得有些过多了,将来会出毛病的。四年来,公安政法工作方面的确有不少新的经验需要总结,如果你们搜集了材料,我可以参加,和你们一道,认真地系统地进行总结。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要这样草率、零星地印发东西。”[6](pp.552~553)
中央政法小组建议由中央召开一次党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批准了这个建议。4月28日,刘少奇召集会议,听取中央政法小组关于筹备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在谢富治、谢觉哉等人汇报后,刘少奇指出:“我们无产阶级的法律还没有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过去列宁写了《国家与革命》,斯大林也搞了一些东西,毛主席规定了我们专政工作的路线,又提出两类矛盾问题。现在的经验是两方面的,赫鲁晓夫不要专政,斯大林后期把肃反扩大化,我们也有混淆两类矛盾的经验。现在要纠正,要总结经验教训,要从理论上、方针原则上、机构分工上和具体办法上搞出一套来。”在谈到政法工作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时说:“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级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三机关互相制约也是对立面,也是唱对台戏。什么事情一个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况嘛。这几年犯的‘左’的错误是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犯的,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6](p.554)刘少奇上述重要指示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政法工作的调整。
三
为全面总结1958年后政法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此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刘少奇指导中央政法小组起草了《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刘少奇十分重视这个文件的起草,于1962年5月23日专门约请中央政法小组成员开会,详细谈了他对报告初稿的意见。在谈话中,刘少奇明确指出:“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就是说随随便便,马马虎虎,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清楚地、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开来。同时,又没有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说服、民主的办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压服,只能用来处理敌我矛盾。这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方法。要强调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几年的错误,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的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这不是共产党的方法,而是国民党作风,是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压力。”[3](p.450)
刘少奇肯定报告指出目前这个时期主要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对的,但同时又指出在这个问题上讲得还不够,特别是没有着重强调要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他说:“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还要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搞错了,就要犯大错误。过去对矛盾性质认识错了的也有,但主要是错在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和政府中的国民党作风,主要表现在这上面。用敌对手段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甚至党内问题,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会解决矛盾,相反会使矛盾更加激化,甚至造成分裂。这个问题要好好讲一下。”刘少奇进一步指出:“不能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相反,只要是没有危险的,倒是可以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来处理敌我问题。”[3](pp.450~451,452)
对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问题,刘少奇也作了全面阐述。他提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仅要处理敌我矛盾,而且要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这个观念要好好研究一下。“你们叫公安局嘛,名为公安,就是要管公共安宁。公共是谁呢?是人民。敌人怕公安机关,这是应该的。说人民也怕公安机关,那不一定,如果把工作做好了,人民就喜欢你们,认为你们可靠。过去的‘丘八’,人人怕,但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人民就不怕。这是个工作问题,态度问题。在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和两类矛盾的不同处理方法的前提下,帮助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就不怕你们,就喜欢你们。”“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也要受公共章程的约束。”他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也是教育机关。要把人民教育成共产主义者,不光是靠学校教育。你们是专政工具,同时也有教育人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任务。”[3](p.451,452)
他还针对当时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非法干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情况说:“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又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3](p.452)这对当时流行的轻视法制的思想是一个有力的批判,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也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刘少奇还提出,搞这个文件,总结经验,要从实际出发,然后提高到一般原则和理论高度。哪些方面需要作理论说明的,就从理论上讲清楚。不要光从原理出发,要解决实际问题。总结报告写好后,要提请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由中央批准后发下去,把今后一个时期的方针、政策讲清楚,指导全国的政法工作。[3](p.452)刘少奇的上述谈话,对政法机关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这以后,中央政法小组经过反复修改,并多次送刘少奇审阅,形成一份正式文件,准备提交中央工作会议讨论。但由于在不久后召开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重提阶级斗争,改变会议的原定议程,批“单干风”、“翻案风”、“黑暗风”,政治气氛发生了变化。《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严肃地揭露了1958年后政法工作中发生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属于刮“黑暗风”之列,自然就不便批发全党全国了。尽管如此,刘少奇在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思想和意见,对政法战线的纠偏和调整工作仍起了重要作用。七千人大会后的一段时间里,政法工作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并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收稿日期]2009-08-10
注释:
① “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就是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办案,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办理,他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