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代化视野下的现代学徒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徒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58(2014)16-0014-05 “学徒制是根据一种规定有师徒关系、训练年限和条件的合法契约进行的技艺、职业或手艺训练”。[1]在当今时代,它被称为现代学徒制。其与传统学徒制的区别是什么?其现代性是什么?在我国应如何发展现代学徒制?这一系列问题的清晰阐释,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以德国双元制式校企合作为典型特征和基础的、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被国家纳入人力规划战略的、出现于二战后的学徒制度”。[2]有学者总结了现代学徒制区别于传统学徒制的基本特征: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班级授课与个别教学并存、学徒具有双重身份等。这些研究从微观分析了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对我们研究现代学徒制作出了贡献。本文认为更深入地理解现代学徒制。还应从宏观的角度加以考察。本文基于教育现代化的视角,认为现代学徒制区别于传统学徒制的特征在于其“现代性”: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 一、教育现代化与现代学徒制 (一)教育现代化内涵 教育现代化是指与教育形态的变迁相伴的教育现代性不断增长和实现的过程。[3]从字面上看,“现代化”一词是指“转变成为现代”,“教育现代化”就是指“转变成为现代教育”。而教育现代性是现代教育一些特征的集中反映,它体现了教育现代化过程中教育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和新性质,如教育的人道性、国家化、民主化、理性化、法制化、生产性、专业性、多样性等方面。[4]教育现代化的本质是教育现代性的增长,理解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是理解教育现代性,离开了现代性,教育现代化就成为没有实质的空壳、没有内容的形式、没有灵魂的过程。[3] (二)现代学徒制与教育现代化的关系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制度化的教育方式或教育活动,属于教育形态的一种,因此,现代学徒制的本质特征也在于它具备了教育现代化过程中的现代性,并随着国家教育现代性的增长而发展,它对教育现代化具有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体现在各方面:没有教育人道性的发展,就没有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现代学徒制也就不可能关注学徒的生涯发展;没有教育民主性的发展,就没有教育方法的个性化,现代学徒制作为个性化的教育方法也只能淹没于班级授课制的浪潮中;没有教育的国家化与法制化发展,现代学徒制将仅仅局限于一种私法关系,不能得到国家的支持和法制的保障。总之,从各方面来说,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依赖于教育现代化的发展,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现代学徒制逐步形成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发展的道路,教育现代化,以及其所在的国家经济社会现代化,要求现代学徒制必须具有“现代性”,并成为现代学徒制具有“现代性”的根本原因。 虽然现代学徒制对教育现代化具有依附性,但并不表示,现代学徒制对教育现代化进程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德国,教育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的发展。 现代学徒制对教育现代化的依赖性及其对教育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要求我们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看待现代学徒制,即从国家教育现代化的视角出发,看到其“现代性”的本质特征。 二、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特征 教育的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人道性、国家化、民主化、理性化、法制化、生产性、专业性、多样性、生产性等方面。具体到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对比,可以发现,其“现代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其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 (一)现代学徒制的国家化 正如学者在为现代学徒制定义或分析其特征时指出的,现代学徒制已经被纳入了国家战略,是政府行为,而不再是传统学徒制的私人亲缘关系或行会行为,也就是说现代学徒制具有国家化的特征。这种国家化表现在:第一,国家立法的保障,第二,国家资金的支持,第三,国家宏观的管理。 国家对现代学徒制的立法保障,是现代学徒制国家化的鲜明特征。国家对现代学徒制的资金支持是现代学徒制国家化的基础,现代学徒制的培训成本不再由学徒个人及其家庭或企业单独承担,国家将其作为一种国家的公益事业、分担了成本。且这种资金支持是多样化的,例如,在德国,参与双元制培训的学生有国家的资助。国家对现代学徒制的宏观管理表现在多方面,包括培训课程的指导、培训师傅标准的制定、培训管理机构或群体的构建、培训项目的认证等。另外,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下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企业中师傅的确定也是政府行为。[5] (二)现代学徒制的法制化 现代学徒制区别于传统学徒制的特征之一是其法制化。工业革命之前的学徒制要么是一种私法行为,要么是行会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现代重生之后的现代学徒制,在许多国家都具有国家法律的支持。以德国为例,从19世纪以来,德国就有了对建立统一的学徒制培训规范的立法需要,在1969年,职业教育法案最终被国会采用,这个法案调节着德国的各种职业培训,促使了学徒制与职业学校教育的结合。[6]157除了现代学徒制自身的法律建设得到加强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匹配建设在德国也越来越完善。 1971年,法国颁布了《吉沙德法案》,这是继法国革命以来的第一个管理学徒培训的法律规章,该法案确定了学徒制作为法国职业教育体系组成的法律地位,为学徒赢得了一个与占优势的全日制的职业学校培训同等的地位。1880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徒工手工学校和初等补习学校的法律》,该法律的要旨是把市、镇、村和省立的徒工手工学校归属于国家,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7]这个法律促使了学徒制与职业学校教育的结合。 土耳其政府更是一次又一次地采取革新以求实现对职业培训的改革,1986年。颁布学徒制和职业培训法令,为具有双元定位的现代职业培训系统建立了正式框架,包括现代学徒制的框架。[6]161 (三)现代学徒制的民主化 20世纪以来,各国学徒制改革都谋求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整合,且日益强调政府宏观管理下的多元合作、多方参与、内外融通、分工合作、分层监督的复杂运作体制。[8]这充分体现了现代学徒制民主化的不断加强,学徒制不再是古代师傅与徒弟二者或行会时期师傅、徒弟、行会三者之间的事。它考虑到了多方的参与、合作:不同级别政府的管理、行业委员会的支持;职业学校和教师的辅助;第三方培训和中介机构的监管等。如,瑞士近年在职业教育改革中,实施了“参与式管理”,即让利益相关方(行业、职教机构等)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决策过程中,在地方层面设立工作组,解读和细化新的课程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 现代学徒制的民主化还体现在学徒地位的变化上。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不再依附于师傅,也不再依附于雇主,学徒也即学生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尊重。其职普融通的教育内容支持了学徒的全面发展,并能从学徒培训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四)现代学徒制的理性化 现代学徒制不再像传统学徒制一样,单纯是一种经验式的传授,而成为一种具有国家支持、多方指导和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其培训内容与行业企业需求密切相关,课程设置具有行业组织的指导,而且现代学徒制在各个行业、企业中有选择性的、理性化地发展着。 现代学徒制的理性化,还表现在培训内容方面。现代学徒制不仅传授学生技能,还注重学生发展,传授普通知识,各国的现代学徒制几乎都是一种技能培训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例如,德国在现代学徒制培训中履行不同功能的两个学习中心之间有着连接,学校传授职业理论,并教授一些普通教育科目,公司主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并通过实践补充职业理论。[6]158 现代学徒制的现代性,即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的增长,是现代学徒制区别于传统学徒制的本质特征,代表了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虽然在教学方法等方面是传统学徒制的继承,但更多的是国家支持、立法保障、民主参与、理性发展的现代性创新。因此,本文认为,现代学徒制是一种培训内容与方法理性设计、施教与学习主体平等民主、参与者多元合作,且有国家立法支持、保障、规划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三、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路径 现代学徒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现代学徒制,要符合国家教育现代化的趋势,促进现代学徒制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发展。 (一)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国家职责 现代学徒制作为国家教育现代化发展中的一部分,各国对其干预也呈逐渐增强的趋势。因此,在我国发展现代学徒制也需要国家的介入,应该加强国家在统筹规划、立法、整合资源、经费投入、督导等方面的职责。 现代学徒制是一个涉及生产制度、教育制度的复杂制度建设,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科学规划、设计,应该依据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求,依据社会民主、法治化需求,依据人的终身发展、自由发展需求,从宏观上科学设计,统筹规划。 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关涉的利益相关者很多,需要中央政府做好各类资源的整合、协调工作,包括政府的教育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整合。 从某种程度上说,教育是公益事业,中央政府应充分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经费投入是实施现代学徒制的重要保障。政府除了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逐年按比例提高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外,还应鼓励企业履行投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在德国,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方式有很多种:职业教育基金、培训基金、行业基金等。职业教育基金是所有企业必须向政府交纳的,基金由政府统一分配和发放,只有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能够获得职业教育基金。培训基金是由签订了劳资协定的企业所提供的,基金用以培训,费用由劳资双方基金会管理。行业基金是某些行业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所设立的,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向该基金交纳一定费用,作为本行业职业培训的共同经费。[10]完善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投资制度,应鼓励和要求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投资责任,可以参考德国的经验,在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单列一部分作为职业教育基金,由政府统一分配和发放。对实施现代学徒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质量监控,只有获得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才可以获得政府经费补助。 总之,在我国发展现代学徒制,国家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统筹规划、立法保障、资源整合、经费投入等职责,对于不适合国家承担的职责:如,信息服务、督导等应勇于放权,由行业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从而建立国家及行业组织间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职业教育制度。 (二)加强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制度匹配建设 西方研究技能政治经济学的学者认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多或少的是一种综合体系,其中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劳资关系制度、金融制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及企业治理体系等)通过种种途径密切地黏合在一起,这就是政治经济学家所定义的“制度匹配”,霍尔和金杰里奇通过分析不同发达国家的数据,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制度体系之间相互匹配的确是存在的。[11]从历史上看,对于一个领域中特定制度的安排,如果在相邻领域中存在着一套与之兼容或匹配的制度安排,那么将会“提高制度的回报”。这也正是德国在发展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立法建设和相关匹配制度建设的原因。 因此,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除了加强其自身法制建设外,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匹配建设,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学徒培训合同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 1.要加快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一方面监管企业行为,严格企业用工标准,惩罚因用工标准不合格或用非技术工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企业的恶意“挖人行为”,避免企业“搭便车”。另一方面从法制上,保障技术工人的权益,让他们能够体面的用其所学。 2.要构建学徒培训合同制度。制定学徒培训合同制度,并赋予其国家法律的高度,以保证企业与受训者相互间达成可信承诺关系,保障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并阻止他们剥削学徒工,也保证学徒工为企业服务足够长的时间以补偿企业的投资成本。否则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企业会面临竞争对手的“挖人效应”,也可能使现代学徒制退化为企业剥削非技术廉价劳动力的工具。 3.完善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国家、企业、行业协会分工合作制定并执行技能资格的评估和认证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能够防范企业随意剥削学徒工,如果学徒工的技能资格标准化考试失败,则剥夺该企业提供培训的资格,使其失去低工资学徒工从事生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如果学徒工因为没有为企业服务应有的时间而拿不到资格,则无法在将来的工作中得到较好发展。 具体地说,建立技能资格认证体系,就应改革当前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1)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分类管理制度。本研究建议分为三类:一类为涉及高危、风险较大的特殊工种,这类工种的技能考核涉及社会的安全问题,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领导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并负责管理,属于强制性职业的资格考核;一类为对技术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且技术需要长期积累的工种,由国家将职业资格考核和管理的权限下放给行业协会或学会,并会同企业、职业学校三方共同组成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来组织领导,这类考核属于非强制性职业的资格考核;一类为对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技能的获得可凭短暂培训获得,并不需要长期学习的工种,由国家将权力下放给企业或职业学校来组织领导或者同样由第三方组织机构来实施,这类也属于非强制性的职业资格考核。 (2)建立第三方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新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分类管理之后,有一大部分技术工种,需要由第三方机构来组织实施认证,并负责管理和更新,因此,应建立第三方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保证证书的公平性、有效性。第三方机构由行业人员、企业人员、职业学校人员共同构成,负责创新行业职业资格标准,提升行业人才标准,更新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 (3)以职业分析为基础,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互认制度。一方面,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建立在对职业分类和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课程内容围绕该职业或职业群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能力而开发。另一方面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在国家统一的职业能力标准的基础上,更新和完善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只有二者的考核都建立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二者稳固、长期、有效的衔接,才能实现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根本性的融合互认。 (三)民主发展,实施普职融通教育 在德国,现代学徒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验学习,而转变为一种普职融通的教育制度,技能学习与普通文化素养学习相结合,工学交替、理论学习与实践并重,培养目标从单纯培养熟练技术工人发展为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技能人才。 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要适应社会发展越来越民主化的趋势,适应现代学徒制民主化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民主精神、人格完善的技术技能人才,要适应文化多元发展的趋势,培养具有开放、包容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人才的持续、自由发展。因此,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普通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同时进行,实施普职融通的教育并促使二者携手并进,保障学徒不仅能为工作做好准备,还能为工作变换做好准备,最终实现学徒的和谐、自由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版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分成了9个等级,两种类型,其中0-5级分成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6-9级分成了学术教育和专业教育,分别对应前面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而且各级各类教育之间以课程为基础是互通的。我国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教育的分类,在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中,实施普职融通的教育。保障职业教育的学生和普通教育的学生能够依据自身兴趣和条件在二者之间自由转换,自由发展;使学生选择的职业教育不再是“断头教育”,保障学生的发展权益、促进现代学徒制的民主化发展。 (四)理性选择现代学徒制的发展领域 鉴于现代学徒制的高质量的教育结果、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很多地区都开始实施现代学徒制,很多学者也呼吁广泛实施和推广现代学徒制。因此。更应理性发展现代学徒制。在培训内容的制定上,要密切联系行业企业,在行业组织的指导下设置课程。 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现代学徒制的核心,要根据产业发展动态,根据行业、企业、社会用人标准和劳动力就业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方向,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机制,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水平、新工艺、新材料的课程,促使专业设置、课程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以岗位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课程和教材,要针对职业岗位群来设置专业,既要体现具体的岗位需要,又要避免职业能力和应用范围太窄,不利于学生就业和转岗。 具体而言,理性发展现代学徒制应把在学校专业理论和基本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在企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学校理论学习和企业技能训练的时间比例,依不同行业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和企业灵活掌握。鼓励多种形式的训学交替,在企业培训的时间应多于在学校学习的时间。 校企共同编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在校学习教学大纲和在企培训的培训大纲,共同组建师资队伍,并建立校企双元的学习评价系统。 现代学徒制是国家现代化过程的产物,因此,考察其本质特征,应将其纳入国家教育现代化视野。在我国发展现代学徒制,应将其纳入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遵循其现代性增长的要求,在国家的支持与指导下,理性化发展现代学徒制;在国家劳动制度、用工制度、工资协商制度、可信承诺的学徒合同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的匹配下,实现学徒技能学习与素养提高的全面发展;实现现代学徒制的科学、民主、多元、持续发展。教育现代化视角下的现代学徒制度研究_教育现代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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