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商融合的科学内涵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商论文,现实意义论文,科学内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科分类号 D
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商融合。正基于此,法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法商融合”的命题(注:《商学论坛》1996年第4期。)。笔者以为,法商融合这一命题的提出,从深层次上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并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可供研究的课题。本文仅就法商融合的科学内涵及其意义,做一初步探讨。
一、法商融合的科学内涵
如何界定法商融合的科学内涵,这是我们研究有关法商融合的一系列问题的基本前提。
所谓法商融合,据我理解,就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商事行为都必须在法制的规范和保障下运行,而一切法制活动又必须以确保商事行为的正常运行为目的,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离,并在致力于我国经济高度发达这一共同目的的实现过程中互相渗透,协调发展。按照这一理解,法商融合的基本含义至少应包括:
(一)商人观念法制化,立法意识商事化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法律意识是行为合法的有效保证。所谓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个体关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心理两方面。商人观念法制化要求商事主体必须具有较之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是确保其商事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指挥器。纵观当今国外的诸多知名企业,其代表人及主要决策者本身既是出色的管理专家,又是知名的法律专家,因而其经营活动往往立于不败之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国家必将制定比以往更多的法律,商人作为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主体,也必将面对比以往更多的法律,他们在观念上只有树立起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决策、守法经营的护法心理和思维定式,才能使其决策经营等商事活动符合社会公共意识和利益,才能实现自身的经济目的。
立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同程度地影响法的创制的法律意识。立法实践表明,参与立法的人们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迅速反映客观形势变化的意识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讲,这后一种能力更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制法的水平,决定着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在计划经济时代,立法者首先面对的是国家计划的需求,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树立很强的计划观念,时刻勿忘计划意识,以致使制定法成为单纯的执行政策和计划的工具。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与商不可分离的客观规律要求立法者首先应当具备市场观念,根据商事意识,把握市场主体、市场交易活动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具备可操作性的一般法律规则,才有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二)商事关系法制化,立法观念公平化
商事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将大量出现并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法制化,就是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商事关系纳入法制的调整之下,使其上升为商事法律关系,从而使之获得有关法律的保护。但是,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看,由于受新旧体制转轨之际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一些已经出现的新的商事关系尚缺乏相应的统一的法律调整,形成商事关系法律保护的真空,以致使其难以健康运转,比如期货贸易、证券交易等就是如此。为此,从现在起,必须切实抓紧进行有关的经济立法,使各种业已出现的商事关系法制化,同时,还应争取在研究中外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超前立法、预测立法,以使未来可能出现的商事关系有章可循。
立法观念公平化是市场经济特有属性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要展开竞争,就必须有大量的拥有合法资格的商事主体存在,就要使每一个商事主体处于同一的平等的起跑线。反映在立法上,就要求立法者树立公平的立法观念,对一切商事主体,不论是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资金及从业人员多少,都应赋予同等的法律资格及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从立法上予以平等保护。然而,通览现有法律,我们的立法并未很好地反映这一要求。比如,现行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是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制定各种不同的商事主体;其法定的经济权利及经济义务也不同。这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要求,而且也与国际上有关商事主体的立法的通常作法明显不符。为此,必须以公平立法观念为指导,尽快制定统一的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
(三)商事行为规范化,执法活动公正化
商事行为规范化,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不过,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这种要求更为强烈。商事行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一切商事主体,只要参与到市场中来,则其商事行为、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都应当于法有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都不再是简单的个体活动,而是相互间通过发生大量的商事关系进行的整体社会活动,而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市场交易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一种有效确认,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市场规律,就是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所以,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只有通过法律,使自己的商事行为规范化,才能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才能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否则,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而且会招致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执法活动公正化,这是执法必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法制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不仅意味着立法要与市场经济同步进行,也要求执法工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解决执法观念的转变问题,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正执法观和统一执法观,改善执法活动,以充分发挥执法活动特有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所要求的执法活动公正化应包括:其一,执法人员首先要在坚持“三有利”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行法律规定,把市场活动中的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别开来;其二,对于凡是合法的商事活动,都应依法予以平等地保护,而不应以其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和注册资金多少为价值取向。换言之,对于各种合法的商事行为,无论其主体是国有的、集体的还是个体、私营的,不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也不论其经营规模及从业人员等状况如何,都要予以公平、公正地保护,以维护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性;其三,对于各种商事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制止,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要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从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各地普遍存在着轻重不同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些地方甚至搞分割,使统一的法律无法得到一致。从根本上讲,地方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大杀手,它在本质上与市场经济的公正、统一执法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必须尽快消除。
二、法商融合论的现实意义
法商融合论揭示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的客观要求。在当前,这一课题的提出和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商融合论从新的视角,为我们提出了可供研究的课题及认识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在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之后,法学界曾就市场经济的本质与法制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结论性成果就在于,人们普遍认识到,任何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因而任何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也同样是法制经济。但是,从现状看,这项研究工作基本上处于“上也不能,下也不能”的“卡壳”状态,似乎无法再度深化。笔者以为,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研究工作者自身的理论素养的限制外,很大程度是未能寻求到实为有效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理论方法是研究和开启理论迷宫的钥匙,法商融合论的提出,正是从“法”与“商”的结合上为我们提供了动态地、直接地认识现行法制与现实经济的新型关系的有效方法。同时也给法学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亟待探索的课题。比如,与现实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与“商”的含义是什么?法商融合的科学内涵及内在根据何在?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法商融合?实现法商融合的困难和障碍何在?法商融合对高等法商院系在培养人才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等等。这些都是急需我们加以研究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
其次,法商融合论的实践意义在于:(1)促成立法观念的转变。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性活动,而确立什么样的立法观念,又直接影响着所制定的法律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法商融合意味着法律准则和商事行为的一般规律的相互渗透,它要求商事行为要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而法律的一般原则及具体规定又必须适应商事行为的一般规律。我们从理论上从法商融合的内涵根据及其途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更深层次上揭示法制与商事行为内在的互动性联系,这对于促使立法工作者确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出符合现实经济生活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2)促进执法活动的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因而执法活动是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环节。执法活动必须做到统一、公平、公正,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执法必严原则的基本要求,而这些要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正相吻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机关统一、公平、公正地执行了法律,就等于执行并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我们对法商融合的有关理论进行研究,揭示了“法”与“商”两者的统一性,就有助于执法人员认识到,公正、统一的执法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也是确保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从而有助于他们树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公正的执法观,改善执法活动,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及分割、封锁执法的消极局面。此外,法商融合有助于促使商事主体树立依法从商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