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几点做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加拿大论文,几点论文,公约论文,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拿大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在履行缔约国的承诺,落实《公约》规定和措施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开展各项教育,提高反腐败意识
为了落实《公约》的各项规定,加拿大政府注重从教育公民的思想意识入手与《公约》接轨。加拿大出口发展局出版了以反腐败为内容的小册子,系统地分发到海关关员手中,使每一个海关关员知悉自己在参与腐败商业行为时所面临可能的潜在风险。他们还给海关关员写信,通知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及《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等内容,对其公务人员进行知法、懂法、守法的教育。
2004年6月,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还组织了一项“反腐败与学习计划”,为反腐败政策和机构的组织活动提供了宏观的指导与培训。加拿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口贸易商签订反腐败声明,声明中的措辞依据该商贸产品的不同而设定。但一般的表述为:“我们从来没有、也不会再参与和腐败有关的行为,因为它们是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
完善国内法律,使其与《公约》相衔接
在加拿大本国,现行的法律已基本上与《公约》相衔接,但目前加拿大还在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使其与公约相衔接。已生效一年的法律(BillC-25),对公共机构的雇员检举揭发者的保护,并建立了一项程序,以对政府腐败行为和非法行为揭发者予以保护。
司法部门于1999年发布的海外反贿赂法案指导意见,目前,已经被修改并上升为法律,该法律被视为联邦司法部门起诉服务的范本。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还起草了一份题为“腐败与发展挑战”的法案,提出减少腐败在可持续发展策略和政府和谐中的重要性。去年加拿大出口发展局制定了《反腐败政策指南》,确定了加拿大适用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的纲要措施,目前已经形成为国内的程序性文件,为国内公司提供法律遵循。最近,加拿大立法会的一项法律改革,作为加拿大《刑事法典》改革的一部分,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扰乱政府行政秩序罪的条目下增设三种简要的腐败贿赂罪。一是任何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他人一定好处,以达到扰乱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秩序目的的罪行。二是任何人接受或同意接受他人一定好处,以达到扰乱政府公共管理秩序目的的罪行。三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公务人员,滥用与其职责有关的或其职权有关的公共权力的行为,构成犯罪。
目前,这些修改的建议还没有得到立法议会的制定及通过。另外,皇家警察局也制定了一项草案以追查依据《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被其他机构和警察组织所掌握的案件,并制定皇家警察局的证明标准和衡量法则等内容。在经济犯罪系统,决定了优先查办与腐败罪行有关的案件和已经被优先考虑的案件,具体修改了包括《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的衡量标准。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也起草了一项惩罚腐败犯罪的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了给相关的权力部门报告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的程序以及确定审查行为正当性的权力部门。草案还确认了加拿大国际发展局对金融腐败的评估,以确认违反《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的罪行证据。
建立各种机制,注意预防腐败
加拿大政府认为预防腐败很重要,其预防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制度:
一是约束机制——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加拿大国内的不同职业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行业协会,如司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警察协会等。各行业协会接受对本行业官员的投诉,对其调查,进行惩罚等。通过这种行业协会的工作,形成了各个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
二是投诉机制——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申诉专员制度是对行政失当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加拿大申诉专员是在加拿大议会下设立的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官员(各省申诉专员是建立在各省立法会下的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官员)。申诉专员的工作是通过行使调查、建议、公开调查结论、报告等职权,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涉及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纠错,以起到积极防范作用,进而实现程序与实体公正的目的。因此说,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在疏通诉讼渠道、发现和预防腐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裁判机制——建立人权审裁处。以卑诗省(也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根据《卑诗人权法》设立人权审裁处(也称人权特别法庭,以下简称审裁处)。审裁处的地位是处于政府部门与法院的中间结合部,与政府及法院的关系是,审裁处监督政府,法院监督审裁处。
加拿大政府认为,在现实社会中,因政府的行政失当或官员腐败所致,在正规救济模式之外仍有大量的冤情出现,而且它们是真实存在的。一个人性化的政府制度必须为其提供某种解决途径,因为积聚的不满会对一个国家的行政效率造成严重阻碍。建立这一机制,既是为了公正,也是为了预防腐败而采取的控制手段。对行政失当或官员腐败行为在经过公正的评判之后,促其改正错误,其监督、预防的价值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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