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自然存在”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马克思建立的新哲学是以实践为根本特征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实践是人的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的人具有两重属性。首先,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即是说,人具有自然属性;其次,人又是“类”存在物,即是说,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既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就意味着,在人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广博的自然界,对此,可称为“自然存在”,人既然经由“类”而结成社会,那就意味着,人已从自然界中移出,由人与人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形成人的社会,对此,可称为“社会存在”。就存在的实体性质而论,世界上只有这两种存在。
那么,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是什么关系呢?对此,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自然存在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或者说,社会存在包括自然存在。他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1〕社会是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也就是说,自然界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为什么是如此而不是相反呢?这是因为,社会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即自然界只有进入社会,自然界本身的意义才能显露出来,自然存在即使丰富多彩,即使潜藏着深奥的规律,但若没有社会,这一切就毫无意义。自然存在进入社会存在,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结合为一,这结合而成的“一”又应该如何称谓呢?马克思把它称作“世界”,因而有了马克思的“对象世界”、“整个现存感性世界”之说。
马克思之自然存在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以及“世界”概念的提出,显示了他对旧唯物主义缺陷的克服之所在。在旧唯物主义的最高代表费尔巴哈的哲学里,没有社会存在概念,只有自然存在概念,因而费尔巴哈着重论述的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由于没有社会存在,费尔巴哈的“人”所结成的“类”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他的人仅是“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这样的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只能保持一种直观的、平等的、适应的关系。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新哲学把人结成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性确定为人的本质,并以人的社会性来规定自然存在的属人性质,因而马克思着重论述的是人与世界的关系;由于人的社会存在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必要前提或外在形式,马克思的“人”在经由“类”所形成的社会存在中,实际进行的是实践的、“人类感性的活动”。这样的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一种能动作用的、力求改变其现状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不但自然存在是人应改造的对象,社会存在也是人所改造的对象,即力图让人的社会存在状态朝符合人的意愿的方向变化。
然而,在马克思已把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结合为一而形成世界、并把人与世界的关系确定为实践关系之后的今天,却有论者试图再把“世界”一分为二为自然与社会,以“个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三极关系”来代替“人——世界的两极关系”。这一提法的本意是让人重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从自然生态的当代变化的角度提醒人类不要盲目地开发自然;但是,这一提法忽略了马克思为了克服旧唯物主义的直观被动性质所作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相结合的努力。对旧哲学将社会(历史)与自然相分离的作法,马克思曾提出过严厉的批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描述成某种史前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说成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2〕由此可见,即使要谈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也要在人与世界的关系的前提下谈论。为什么呢?因为自然界仅只世界的一部分,而世界还有社会存在这另一部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自然界(或自然存在)又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因而,自然界的命运(即它是被人适当利用还是盲目剥夺)要由社会存在的状况来决定,人只有以合乎理性的要求改变社会存在,才能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界存在的关系。
由是观之,马克思关于“自然存在”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确认自然存在是社会存在的一部分,自然存在从属于社会存在,自然存在的状况如何要由社会存在的状况如何来决定。
二
既然马克思确定了自然存在从属于社会存在,那也就意味着,自然界不是与人无关地单独纯粹地存在着,而是与人密切相关地、与人有着对象性关系地属人的存在着。在马克思看来,整个自然界(或自然存在)都是属人自然,这种自然存在的属人性,就表现为它是人类认识、作用和改造的对象。
关于整体的自然存在成为属人的自然存在,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 ”〔3〕自然界成为人的意识的一部分, 就是说自然界已属于人,是人已意识到的并将其看作是人所认识、作用和改造的对象。然而,属人自然又分成两种形态。对此,马克思说:“同样,从实践领域说来,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4〕从人的实践活动看, 属人的自然存在中的一部分已被人实际地认识、作用和改变;由于人实践活动的无限性,“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5〕这已被人认识、 作用和改变的属人自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化自然”,而尚未被人认识、作用和改变的属人自然,则是我们常说的“非人化自然”。因此,整体上都属于人的(属人)自然又分为“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两种形态。
马克思之属人自然及其两种形态的提出,再次显示了他对旧唯物主义缺陷的克服之所在。旧唯物主义的一贯作法,就是把自然存在视作早于人的、外于人的、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纯粹存在,其之所以如此,在于它在意识与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上,反对唯心主义的意识决定自然之说,而主张自然界决定意识,因而着重强调了自然界较之(人的意识的先在性或本原性。可是,旧唯物主义却在这一正确的前提下走向了极端,继而认为意识不过是对自然界的反映,再继而认为意识的载体的人也不过是自然界的产物,由此取消了意识的能动性,也取消了意识的载体的人的能动性,以致发展到费尔巴哈的人对自然界仅持一种平等的、适应的、直观的关系。显然,不克服旧唯物主义的被动性质,唯物主义就不能战胜唯心主义。为此,马克思先赋于人以实践的本质,继而对自然界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界在实践的人面前,并不仅仅呈现为旧唯物主义所坚持的本原性之一重规定,而是呈现为本原性和为人对象性之两重规定。马克思一点也不怀疑自然界对人的先在性,对此,他曾说:“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6〕同时, 马克思更强调自然界的为人对象性,对此,他曾说:“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7〕由于突出强调了自然界之为人对象性, 旧唯物主义的直观被动性缺陷才得以克服。
在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里,关于自然界或自然存在,并不存在“纯粹自然”这一概念,存在的只有“属人自然”这样的概念;“纯粹自然”是旧唯物主义的概念,这一概念恰好显露了其直观被动性的缺陷。
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本体论是否是实践本体论的讨论中,却有不少论者反对实践本体论,认为实践作为本体只能是人化自然的本体,而不能是非人化自然或自在自然的本体,因而实践本体论不是一元论的,而是二元论的,是不彻底的。可以看出,这种反对意见,并没有看到马克思的自然观较之旧唯物主义所发生的变化,仍然固守在旧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上。在这里,反对者们把整体的自然存在分为人化自然和自在自然两种形态,形式上似乎与马克思所分的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两种形态近似,但是缺少了一个马克思事先已把整个自然存在界定为属人自然这一重要前提。因此,反对者们的自在自然实际上就是旧唯物主义的综粹自然,即先于人、外于人又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纯粹存在。可是,马克思早已排除了自然界的纯粹性,自然界已被纳入人的社会存在,已成为人的意识的一部分,已被规定为人所认识、作用和改变的对象。因此,在阐明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时,应排除实即旧唯物主义的“纯粹自然”的“自在自然”概念,而应使用“属人自然”及其构成部分的“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等概念。
由是观之,马克思关于“自然存在”的第二个观点,就是确认自然存在从整体上来说都是属人的;它的准确的概念表达是“属人自然”及其构成部分的“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在人的实践面前,自然界既不“纯粹”也不“自在”,它只能在人的实践的作用下,不停地从“非人化”形态向“人化”形态转化。
三
自然存在从整体上来说都是属于人的,人的实践活动经由人化自然范围的不断扩大最终再生产整个自然存在;这样一来,自然存在对实践的人究竟具有什么价值呢?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存在对人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然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展现的确证。人具有实践的本质力量,但这种本质力量不能由人自身证明,只能由外物来证明,这个外物就是被人当作认识、作用和改造的自然存在。这一证明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劳动或实践的)对象化活动来实现的,对此,马克思说:“劳动不过是人的活动在外化范围内的表现,不过是作为生命外化的生命表现。”劳动的生命外化表现为“劳动的产品就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物化为对象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因而,“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8〕 人通过作用自然存在形成自己的族类,并由此确证了人之为人的本质。
其次,自然存在是人类改变世界面貌、推动世界前进的重要载体。自有人类以来,纯粹的或自在的自然存在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并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满足着人类的愿望。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呢?是缘于人类连续不断的认识、作用和改造自然存在实践活动。 对此, 马克思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已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人的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统一,内在尺度表达了人对自然界变化的主观设计,外在尺度表现了客观对象的性质和规律。人正是在内在尺度的驱使下,不停地探索、研究和认识自然,获得自然界众多领域的科学知识,然后利用这些知识来改变自然,使其变化朝着与人的主观设计相符的方向。随着人的实践的不断深入,自然存在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越来越让人赏心悦目。
最后,自然存在是人类自身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基础。人类实践的目的难道就只是为了自然存在发生如此巨大而辉煌的变化吗?否!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实践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即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实践之改造世界的活动不过是为实现人的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对此,马克思说:“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已全面的本质。”所谓人作为完整的人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也就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什么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唤醒自然历史进程赋予人的多种潜能本质,使之获得最充分的展现,人的潜能素质包含机体内蕴藏的亿万年生命进化形成的极为丰富的肉体、精神的力量素质和人类千百万年的实践活动所造就的社会文化在生理、心理上留下的印迹,这些潜能素质的开发利用,就表现为人类特有的感觉能力、思维能力、情感意志和体力等。这一切潜能素质的最充分展示,在此基础上,再形成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全面生成和个人社会关系的高度丰富,”〔9〕此时, 人也就基本实现了自由而全面发展之人类实践中的最终目的。
然而,有论者针对马克思的“自然存在”对人的价值的上述三重意义,提出了马克思的实践论哲学是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疑问;即是说,马克思把自然存在看作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人的改造世界的载体和人的自身发展的手段,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张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就是一味地利用、索取和征服呢?
毫无疑问,马克思是把实践看作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终极价值的,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实践论哲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但是,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贬意的不可取的概念吗?否!原因很简单,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主体性活动,而主体活动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价值选择的终极尺度,就是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律的制约,但是自然存在却不能成为实践价值尺度。为什么呢?因为自从人类出现以后,只有人才具有目的性价值,自然存在虽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不具目的性价值,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它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的性价值服务的。如果如某些生态伦理学者所主张的生态平衡是自然存在的终极价值,并试图从生态规律推导出人类实践的伦理行为,那么,由于人的实践是对自然存在的改造和占有,因而人类的任何哪怕是对自然存在的微小改变就都是一种非善行为;这样一来,人类就只好停止一切实践活动,而丧失了实践的本质,人类也就不复存在。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是实践的人一种天然选择或内在本性,它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态度和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不可超越的。
但是实践的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意味着人类为了自身就无限制地甚至不计后果地利用、占有和掠夺自然存在。因为,马克思的实践论直接与以下三个层面关联着。首先,是实践的生存论。人类出现在世界上,第一需要是生存,因而实践之作用和改造自然存在的功能具有工具性,首要的是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人的实践活动是以在自然存在中“感性地直面自身”为前提的,而这种感性的物质的生活所表达的生存要求又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深入而不断地提高着的,也即是说,生存论是一个变动的价值而不是某种恒在的价值。当人类的实践活动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危及到人的生存时,这时的实践活动就会限制自身,纠正那些不利于人的生存的行为。其次,是实践的发展论。人类出现在世界上,不但要生存,而且还要发展,而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又恰是人类生存的最终的目标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已如前述,就是最充分地发挥人的各种潜能素质以达到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全面生成和个人社会关系的高度丰富。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这一目标要求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价值尺度,也即是说,人类的任何活动,必须是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自然存在的生态失衡,显然不利于人的终极价值追求,因而必须设法克服,并在充分地自觉意识之后尽量避免这种状态的发生。因此,实践的发展论也决定了对自然存在并不是无限度地索要和掠取的。最后,是实践的道德论。由实践的生存论和实践的发展论必然导致实践之人类中心主义的人道主义内涵。实践之目的和手段的统一,表明了实践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而实践之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则又显示了实践的伦理观的本性。不管生态伦理学所主张的自然存在本身具有伦理要求的观点正确与否,而实践活动对自然存在持有一种人道的伦理态度,则是显而易见的。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甚至为了审美(即领略大自然的风貌),就必须以伦理的利他性原则来对待自然存在。
由是观之,马克思关于“自然存在”的第三个观点,就是自然存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应以不危及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限;因此,人类在改造、占有和征服自然存在的同时,也要爱惜养育和保护自然存在。
注释:
〔1〕〔3〕〔4〕〔5〕〔6〕〔7〕〔8〕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52、52、53、52、82、101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卷,第85、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