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之衡平: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与法律推理的背离-基于信用法律体系构建思考论文

冲突之衡平: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与法律推理的背离
——基于信用法律体系构建思考

叶 秀,董慧慧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摘 要: 法律推理是理性主义的具体表现,但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结构和结果,与法律推理存在背离。这种背离的原因为失信主体的完全非理性、基于概率条件推理的计算偏差、“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由此诱发了信用法律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主体行为。那么应将信用权定位一种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将来在信用法律的上位法《民法典》得以体现,完善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提供指导细则,在公正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下,简化司法程序。

关键词: 法律推理;失信主体;心理推理;条件推理;请求权

法律推理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方法,然而,研究者已经意识到“逻辑推理仅局限于简单案件,并且需要实质推理的补充,在实际过程中很少被运用,而且有可能导致法律的机械化和模式僵化”[1]。失信主体在将法律条款视为行为决策规则时,往往出现背离基于法律推理的选择结果。这种失信主体心理推理与法律推理的冲突一直存在,对该矛盾的解释和解决是对失信行为法律规制的焦点之一。关于主体心理推理和法律推理的背离,行为法学(Behavioral Jurisprudence)借鉴了心理学和行为学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条件推理模式的分析,使得上述背离现象发生的机制和影响因素被充分了解,给法律构建和司法实践带来全新的启示。而在国内,民法体系构建遵循传统大陆法系下的物权和债权为基础的,请求权分散在各条款之中处于从属地位。请求权的重新定位和思考,有利于弥补现行信用法律体系之不足,故本文探析基于请求权的信用法律管理体系构建,提出相关衡平建议。

一、法律逻辑和心理模式中的条件推理

1.法律逻辑中的条件推理

纵观这三十余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历程,可以看出“独生子女”政策在经历了三十年的长时期稳定之后,于三五年内发生剧烈变化,而这几年正是新媒体蓬勃发展、媒介融合开始推进之际,在此变迁过程中媒体是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何施展影响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

自亚里士多德创立了形式逻辑后,法律与逻辑的相互融合之路从未间断过,甚至“逻辑被视为法律的专门财产和根基”[2]。《牛津法律词典》认为“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3],法律推理包括对法律条款适当性的推理和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条款解决问题的推理。按照逻辑学的分类,条件推理是一种演绎推理。条件推理的模式为“如果……,那么……”结构,在如果引导下的条件从句表示假设,而主句就是对条件从句表示假设的一种反馈,依据条件和结论的关系,被分为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一般而言,通过肯定前件和否定后件可以判断条件推理的真值,但随着“斐洛问题”后,引发了条件推理中的实质蕴涵讨论,若条件句是反事实条件句或虚拟语句,那么条件推理中可能出现与人们在日常生活逻辑推理不符的情况,故法律增加了对实质推理的依赖。

法律逻辑中的条件推理,第一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条件是结论的因,条件必然导致结论的发生,应用比较广泛的是马克基(J.L.Mackie)的NUS条件理论[4]。第二种是事实合理性推断,即在非确定性情况下,检验各条件与结论关系,以达到合理怀疑排除(beyond reasonable doubt)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登普斯特(A.Dempeter)和谢弗(G.Shafer)提出的不确定性推理的信度理论。第三种是判决中的推理,即“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5]。虽然条件推理在法律领域运用如此广泛,但法律条款存在不足或缺陷,或无明文规定时,条件推理遵循的“形式计算”或“概念推导”的前提真假将无法确定;其次,实质推导虽然考虑到价值判断、情境和经验,但价值和经验系统的条件化、相对化、境况化如何与形式推理普遍有效的结合,依然需要探索。形式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平衡,仅局限于法律和逻辑学中无法找到普适性的答案,研究者将目光投入到相关学科中,库克(Walter Wheeler Cook)认为“法律科学不是理论科学,也不是精确科学,而是作为官方行动的科学,是经验观察的科学和话语的科学,其中包括着心理现象的研究”[6],因此,法律中的条件推理开始向心理学和行为学吸收养分以期获得重大的突破。

(三)有效促进农村校区艺术教育全面提升。总校依据本校艺术教育特色和师资力量,结合校区的实际情况,整体推进校区的艺术教育师资建设和特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2.心理模式中的条件推理

心理学家通过实验,发现了条件推理的形式模式与主体心理模式推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心理学家华生(Wason)1966年设计了“四卡选择任务”实验,发现主体心理模式中的条件推理会出现“内容效应”。心理学研究者发现,行为主体在条件语句的推理结构中,受到前件和后件的具体内容影响,做出的决策结果和逻辑推理结果偏离程度不同,在某些内容下决策者推理和逻辑推理结果符合程度较高,而另一些内容中则符合程度较低。为了探析“内容效应”产生的原因,相关心理行为理论纷纷提出模型进行解释,但究其根本,是与法律推理核心问题一致,即找到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间差异的原因,并加以解决。

心理学对推理偏差的解释,是通过构建出一个主体的心理分析模式,即“有机体头脑中微型模型来认知外部真实世界、指导自己的行动……运用从过去的事件中得出的知识来处理当前和未来的事情,尽可能以一种圆满的、安全的和正确的方式面对紧急情况”[7],这种心理分析模式是非形式的推理模型。“条件推理概率计算模型”是代表之一,亚当斯(Adams)提出条件句没有真值,“如果P,那么q”为真是概率性的结果,依赖该结果的信度和可断定性[8],安德森(Anderson)后又引入了贝叶斯定理[9],奥斯福(Oaksford )将拉姆齐(Ramsey)检验和斯坦内克尔(Stanaker)的概率函数引入完善了条件推理概率计算模型[10]。条件推理概率计算模型将条件推理视为一种可能性评定,而不是一种真假评定,主体的非理性和存在多个可能性选择,都导致了与逻辑理性推理存在偏差,也解释了主体在前后件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下,推理过程受到其对内容认知的限制而发生失误。“条件推理的双重加工模式”是另一种代表,华生(Wason)和埃文斯(Evans)首先提出条件推理启发式和分析式双过程机制,后埃文斯(Evans)提出条件推理受到逻辑推理和非逻辑推理双因素影响,并在其后不断加以完善[11]。该模型将行为主体条件推理视为双因素同时作用的结果,将非逻辑因素解释为发生偏差的重要的原因。

2.失信人心理模式中条件推理概率模型的计算偏差

3.失信人的“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

条件推理在法律和心理学两个领域的研究都获得较大的进展,虽然还没有取得普遍性认可的结论,但百家争鸣的背后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大力发展。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条件推理在法律中运用更加重视经验的作用而不是局限于理性规则研究,就如米勒(Miller)和桑斯坦(Sunstein)提出“理解司法行为经验研究,应将其视为新一代的法律现实主义”[15]。就国内的热点问题而言,对失信行为的司法实践活动可以从中得到诸多有益的启示。

二、失信案件中两种模式的冲突及衡平措施

为避免失信人的心理条件推理概率模式与法律推理的偏差,一方面司法实践加强相关执行。2016年9月25日,国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通过媒体或其平台对失信案例及法律后果的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配合对失信人大额消费、乘机和搭乘高铁等方面的限制,以上措施势必带来失信人心理条件推理模式与法律推理之间偏差的大幅度缩小。

以3303措施巷和1302主撤巷为例,3303措施巷和1302主撤巷均为单巷掘进工作面,但在考察期间两工作面所在区域煤层突出危险程度明显不同。3303措施巷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较大,且受煤层变薄带影响,有大量软煤存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较大。1302主撤巷所在区域,总体呈一单斜构造,煤层赋存稳定,地质条件简单,且经过定向钻孔长时间的抽采,煤层瓦斯含量较低,突出危险已基本消除。

1.失信人心理模式中条件推理模式的完全非理性

失信人出现的有限理性下的计算偏差导致违背法律条款,这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完全理性下的条件推理中,p⊃q,p,∴q 或者p⊃q,~q,∴~p两种模式,存在一个严格限制假定:p⊃q作为一种规则约束,是以必然性的存在为前提。然而在失信人心理模式当中,这种前提可能是一种或然性的存在,这将导致偏差的出现,如表1和表2所示。

虽然心理模式中的条件推理带来了更广阔的思考,但也存在较多不足。“条件推理概率计算模型”中的贝叶斯(Bayes)定理的要求与现实主体一些推理存在违背,例如:卡尼曼(Kahneman)和特维斯基(Tversk)及其后来者的研究表明了人的推理过程中存在锚定效应、启发式效应等问题[12]。杨彪根据国内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司法认知中存在偏差以及量化判决中存在锚定效应[13]。“条件推理的双重加工模型”提出的双因素是如何相互干涉,干涉程度大小和条件推理结论正确与否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关系,这些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回答,导致该理论充满了争议[14]

p⊃q的真值等价于~(p·-q),其蕴含的是一种合取关系,这体现出形式逻辑中的理性推理。而在部分失信人心理模式中,将法律中的条件推理视为其他逻辑关系,导致了非理性的决策。例如2015年,黄淑芬驾驶汽车与赵香斌骑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香斌全身瘫痪。2017年4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该案件,判决黄淑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赵香斌86万元。黄淑芬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最终获刑8个月,但其依然“不认罪不赔偿”。案中,其“宁愿选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也“拒绝承担支付义务”,其心理模式中的推理结构不是“如果p,那么q”,而是“要么p,要么q”,后者是p∨q,即析取关系。因此按照析取关系看待条件推理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关系,必然导致决策行为违背法律条款。对于失信人完全非理性的行为,法律需利用其强制性的特征并结合相关宣传渠道,促进其他公民建立理性决策框架下的思考,例如对失信人进行拘留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表1 形式逻辑下的条件推理真值表

表2 条件推理概率模型中的真值表

依据表1,前提p⊃q发生概率为1,p为失信人“选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失信人选择后发生概率为1),而结论q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发生概率是1,即必然性的。以此类推,前提p⊃q,~q,而结论~p也是必然的。表2显示条件推理概率模型,前提p⊃q发生概率为[0,1]之间,p为失信人“选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失信人选择后发生概率为1),而结论q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概率将会为[0,1]之间。

2.综合信用法律体系构建

(1)前提p⊃q发生概率为1,即必然性,与表1结果一致。

(2)前提p⊃q发生概率为0,即失信人主体完全背离法律要求,其行为是完全非理性行为。

(3)前提p⊃q发生概率为0到1时,那么失信人依据条件推理得出结论出现的概率也在0到1之间。例如失信人认为p⊃q(“如果拒绝支付义务,那么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概率为0.5,而失信人选择p(拒绝支付义务),发生概率为1,那么q(承担不利后果的概率)等于0.5,即两个前提概率的乘积,这导致失信人认为还存在0.5的几率不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种情况的出现,就是条件推理概率下的主体计算偏差,诱发计算偏差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偏见(bias)导致认知主体对事物发生概率的误判,同时锚定(Anchoring)的存在使得主体对事物的认知集中在事先的认识上,而未充分调整对现状的客观概率判断[16]。 国内过去对失信人的执行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导致了失信人对相关法律执行存在偏见,以过去的心理推理模式认知现状,期望存在不承担不利后果的概率发生,从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其次,波斯纳(Posner)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假设了行为人以经济利益计算为决策基准,但经济利益包括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规则聚焦理论提出“当行为人聚焦规则的收益或规则的风险不同时,其行动决策也将会出现显著差异”[17]。失信人会权衡法律规则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例如:“如果拒绝支付义务,那么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规则中,失信人拒绝支付义务获得利益,而风险是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黄淑芬一案中,其在被宣判赔偿86万元后将资产进行了转移,就其心理推理模式而言,拒绝赔偿则节约86万元,而资产转移后法律风险是失信记录和刑事制裁。

用于确定VAR模型最佳滞后期的统计量主要有LogL、LR、FPE、AIC、SC、HQ。表3为VAR模型0-4阶的LogL、LR、FPE、AIC、SC、HQ值。

宝玉在村里同龄人中除了小英雄这一光环,还有一点不同之处,是他上过四年私塾,能断文识字。不过,这四年学不是他父母掏钱送的,他家里也是穷得叮当作响的。送他读书的,是他大舅,大舅在镇上开了一家染铺,家底还算殷实,可惜的是那年冬突然得了一场风寒,没多久就撒手人寰了。大舅一走,树倒猕猴散,再也无人供宝玉读书了。凭了这四年的功底,宝玉一直被人尊为秀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若失信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可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资产,情节严重的可拘留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而言,可以构造出:如果“失信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P),那么“失信人将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q);P表示前件,q表示后件。那么 p⊃q的真值等价于~(p·-q),算子是“·”,即合取关系。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和否定后件,可以表示为:p⊃q,p,∴q 或者 p⊃q,~q,∴~p。但失信人并未表现出按照法律推理的决策模式,其原因乃为失信人心理模式中的条件推理与法律推理存在偏差,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资本的扩张本性决定了资本在不断流动中使得自身不断增值,获取极致的利润,在竞争中获得垄断的地位,打破原有的国家界限,跨越地域,形成世界市场,从而实现资本的全球扩张。而资产阶级是以建立世界市场为目的,进而以世界市场为基础扩大再生产。为了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来扩大资本主义生产规模,资产阶级通过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打破地域界限,与各国进行贸易合作,加速了世界市场的形成。

依据条件推理的双重加工理论,失信人依据规则的推理存在逻辑推理和启发式推理两种模式,而启发式推理受到环境、传统、习俗影响外,还受到主体的有限信息和有限处理能力的影响。这里的启示是指行为人对推理对象的片段性认识,这种认识或为真或为假,在真假不确定情况下的认识,必然导致结论的真假不定[18]。理性人决策势必考虑到成本,而现实中的主体因有限信息和有限处理能力,不可能完全罗列出成本。例如:2018年7月17日,广东顺德区人民法院向31名已查实其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失信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其子女将被禁止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在该通知发布后短时间内,相关执行款全部到位,随后,顺德区人民法院向相关学校发出了解除限制就读的通知。案例中的失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但子女入学被罗列成为一种成本之后,失信人推翻了前期的推理结论。失信人无法罗列出所有成本,仅在现有成本选择集合和收益之间比较,一旦“新的成本选项出现并超过收益”成为推理模式中新的启示,那么失信人势必回归到法律的理性。在经验世界,对行为人推理的启示众多,立法和司法可通过对社会整体的把握,对失信人条件推理的启示因素加以整理和规范,帮助其在条件推理过程中做到信息充分。

通过失信案件中两种模式下的条件推理差异分析,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三个方面的帮助和启示。首先立法方面需要尽快加强完善,虽然我国的《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已对失信行为有大量的法律条款规制,但国内的《民法典》正在编撰当中,对民事行为领域的上位法不完善,影响对失信行为的整体性规范。并且,法律条款的抽象性和现实经验世界的多样性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困境。再次,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对失信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辅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文件指导,但对失信行为的经验性研究不足,这与国内法学教育和实践忽视实证研究有关,因为行为法学就是“将源自其他社会科学的大量实证结论融合至法学中,使得人类行为判断和法律体系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得到精炼”[19]。最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和完善尚待时日,对信息媒体和数据库的掌握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存在缺陷,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势必受到影响。

三、基于请求权的信用管理法律模式构建

行为法律理论在对失信行为的一系列分析背后,代表心理行为学派通过对法律实践中的一些例外研究,以期望寻找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并加以改善,而最终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有效规制,仍需要法学领域自身的建设。完全非理性、基于概率条件推理的计算偏差、“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使得法律形式理性和失信主体实际行为的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在民法体系中信用权体系建设的不足。

1.信用权之请求权实体权利地位的确立

请求权被认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在国内请求权的地位存在较大争议,一方认为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具有与物权与债权同等地位,而另一意见是将请求权视为诉讼权利,依附于物权、债权等权利。国内《民法典》草案尚在讨论之中,现行民法体系通过分类办法,以“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准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21]来调和分歧。但在信用管理法律中,若无明确之定论,势必产生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以及对失信行为规制之不足。若请求权不为实体权利之一,而仅为一项权能,依附于某项基础权利,失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将因诉讼时效或无取得时效规定之漏洞,在社会中导致拖延现象比比皆是,例如,货款拖欠而导致企业或个人破产,并经历长时间追偿,既不符合法律公正之价值,也不符合经济效益之原则。因此,信用权须确立为一项实体权利,划归为请求权之下,而请求权应被列为与物权、债权同等地位。一旦主体间形成信用评价基本要素,则信用权便获得,规避了现行民法中无取得时效规定之漏洞。

式中:yij、Zij分别为归一化处理前后第i个评价对象的第j个指标值;yj为所有评价对象中的第j个指标的原始值。yjmax、yjmin分别为j第个指标在所有评价对象中最大、最小值。

通过比较美国、欧洲、日本现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划分为市场管理模式、社会管理模式、行业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6部法律为核心,通过司法部、信用评价公司、金融机构为主要机构,形成了国家立法,市场机构参与的方法,形成了信用管理体系[22]。欧洲地区通过央行及政府出资的机构,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信用系统进行管理,执行机构为征信局[23]。日本的信用管理体系特点是依托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基于行业协会提供企业和个人数据,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和责任承担的界定[24]。虽然各国的模式存在差异,但基础的法律体系则大致相同,这为我国构建综合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首先,信用法律存在上位法进行指导,例如《德国民法典》对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有明确界定,我国《民法典》草案仍在审议,急需确定信用法律的上位法;其次,在具体领域立法,例如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英国的《消费信贷法》、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我国虽然在具体领域开始立法,但还未完全覆盖,且我国法律条文以民法原则为指导,缺乏一定的操作细则。例如。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其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管理,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而未给出具体标准和指引。最后,失信人的信息被公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依然存在争议,其根源是失信人信息公示和失信人相关行为领域的禁止,无相关法律依据,而国外《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信息披露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若通过该信息披露,杜绝失信人完全非理性行为和认知差异,那么相关法律必须完善。

3.以经济利益导向的司法程序简化在信用诉讼中的构建

通过国内相关失信案件的对比,司法程序的复杂导致权利受侵害方较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损失赔偿,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黄淑芬案件中,受害人直至去世也无法完全获得经济利益补偿,并导致家庭垫付医药费后致贫,这种典型事例不是个例。例如,《合同法》中为保证债权人利益,设置了合同保全,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获得必须在法院确认后方能获得,而失信人资产转移甚至逃避海外大部分发生在代位权和撤销权获得期间,司法程序越复杂,为失信人逃避债务预留空间、时间就越充分。因此,国内在相关司法程序方面,有必要通过简化,基于公正兼顾经济利益原则下开展相关工作。

注释

①实验通过在桌面放置四张卡片,卡的正面印有一个字母,反面印有一个数字,在判断“如果卡片的一面是元音,那么它的反面就是偶数”这一规则的真假时,被测试者通过选出那些必须翻看的卡片来验证。该规则从逻辑结构上看是条件语句,验证该规则的真假,通过肯定前件和否定后件即可。故,被测试者用正面是元音字母反面是偶数,或者反面是奇数正面不是元音的翻卡方法确定规则的真假,但实验中的被试者很少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对该实验的后续开展后,研究者将条件推理涉及的内容差异导致推理结果不同视为“内容效应”。

②笔者通过对央视新闻报道进行整理后形成。http://tv.cctv.com/2018/06/28/VIDEOScd0HcdbSBAHbp4M WUR180628.shtml。

③笔者通过对网易新闻和2018年7月21日的《法制日报》整理形成。http://edu.163.com/18/0710/13/

DMC0P8A900297VGM.html。

嵊县气候温和,雨量丰沛,盛产各种翠竹,早在2 000多年前,就有竹篮、竹箩的编织,在光绪年间达到鼎盛时期,后来逐渐形成了典雅精美的竹编工艺特色,达到了“中外竹编第一家”的境界,外销国内外各地,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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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ation Between Conditional Reasoning and Legal Reasoning in Psychology of Faithless Subject From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on of Credit Legal System

Ye Xiu, Dong Huihui

(Law School, Xinhua College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 China)

Abstract :The legal reasoning i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rationalism, but the conditional reasoning structure and result in the faithless subject's psychology are deviated from the legal reasoning. The reasons for this deviation are the complete irrationality of the faithless subject. The calculation bias based on probabilistic conditional reasoning and cognitive bias to the "heuristic" conditional reasoning induce that the credit law cannot effectively guide the practice subject behavior. Therefore, credit right should be positioned as a kind of real right of claim, which can be embodied in the civil code——the superior law of credit law; and the special law of credit management and the guidance rules should be provided and perfected; last but not the least, the judicial process should be simplifie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economic interest.

Key words :law reasoning; faithless subject; mental reasoning; conditional reasoning; right of claim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叶秀,硕士,副教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董慧慧,硕士,讲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商法学。

一是“互联网+”模式下多元人才融合发展所需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还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互联网+”模式下,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长寿分校发展过程中所建立的信息系统功能仍不健全。网站功能较单一,多以浏览信息为主。二是互联网的融合度还不够。“互联网+”的发展涉及信息网络、管理学等多方面,但学校精通互联网技术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基金项目: 2015年广东高校省级重点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社科类)“信用法律制度对失信行为抑制的研究”(编号:2015WQNCX185)。

文章编号: 2096-3874(2019)10-0094-07

Class No .:D923

Document Mark: 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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