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操守与监管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操守论文,分析师论文,我国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意识,引导证券分析师规范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从监管层面我们可以看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咨询业发展的现状
截至2003年,国内具备证券咨询资格的机构有160多家,有100家是独立的民营咨询公司,60多家是依附于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分析师2 000多名,该行业80%亏损,营业额最高的也才4 000万元。证券公司五大业务中,咨询为公司小盘业务。而独立的咨询机构,主要靠“卖报告”生存。但由于内部消息盛行,研究报告的价值难以得到认可,“卖报告”举步维艰。在此黯淡前景下,一批证券咨询公司开始另辟蹊径,依赖广播电视平台的影响力,由此,更大的证券咨询欺诈手段隐蔽而出。这也是本文上述监管层在新的《证券法》中意欲加入“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支股票进行评价、推介”等新条款出台的原因所在。各种迹象表明,在经过十多年发展后的今天,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正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其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已引起了监管部门与业界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队伍素质剖析
(一)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股票推荐及盈利预测能力分析
证券分析师,是指专门向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并指导其进行投资的专业人才,其职责是研究上市公司情况,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买卖股票的建议。可见,进行股票推荐和股票盈利预测是证券分析师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业务能力与业务行为。
近些年,国内学者就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和股票推荐做了一定的研究。林翔(2000)以《中国证券报》“咨询机构看市场”栏目中61周的股票推荐为样本,用事件研究法对中国证券咨询机构的预测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咨询机构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前就产生了持续的正的累计超额收益,推荐公开后存在显著负的超额收益,认为我国证券咨询机构具有一定的私有信息(见图1)。朱宝宪、王怡凯(2001)以《上海证券报》“为您选股”栏目44周的投资建议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遵循短线投资建议所组建的投资组合能获得超额收益而中线建议的收益则不理想,认为我国的专业咨询机构有相当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丁亮、孙慧(2001)以《中国证券报》“潜力股推荐”栏目7个月的数据为样本,从股价和交易量两方面研究发现,在推荐日的前2~3天推荐股票的异常收益率和异常交易量就出现了较为显著的正直,推荐后第3天异常收益率开始出现负值,推荐后第8天异常交易量才开始下降,认为股票推荐消息在推荐前就已被事先泄露。唐俊、宋逢明(2002)认为证券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只在极短的时期内具有投资价值,并从庄股的角度研究发现证券咨询机构对庄股有一定的把握能力。
总体看来,我国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后并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很好的投资收益,如果对推荐的股票进行相对较长时间的投资甚至会出现亏损。反倒在推荐公开前所推荐的股票价格就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
作为具有专业分析能力的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如果不能在推荐后产生正的收益率,那么这种推荐的价值从何体现呢?虽然不能片面地否定我国证券分析师的业务素质,但从统计数据所体现出来的我国证券分析师的整体业务能力值得深思。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分析
证券分析师的投资研究报告是其提供投资建议的蓝本,研究报告中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建议的准确程度。一份有价值的投资研究报告其质量从何体现呢?
第一,研究报告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报告的格式、逻辑的严密程度、所使用计算方法的准确性、所使用数据来源的客观性以及反映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等都会对报告的质量产生影响。饶艳超、胡奕明(2004)从格式和内容两方面比较了中美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券商的研究报告,总结了双方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从两者的差异中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提出了以下问题:
1.研究报告中缺失EPS预测值、现金流预测、股利率和股利收益率等相当重要的盈利指标,会影响报告的完整性,同时也会增加使用成本。
2.不详细说明预测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数据资料的来源,会影响报告的可靠性和决策支持作用。
3.数据资料的来源、报告的原因、报告的服务对象和使用方法、利益冲突信息及行业评级分布、评级标准等其他重要声明的缺乏,会降低分析师的独立性,并容易引起法律责任纠纷。
可见,我国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离成熟市场的规范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第二,分析师处理外界信息以形成报告的能力、信息处理的速度也关系到报告质量的好坏。高峰、宋逢明(2003)从检验我国股市理性预期的角度发现绝大多数机构的预期行为都不能称作理性的,通过有效性检验说明机构对于外界信息的处理能力还不够高,还有许多已有的信息可资利用以提高预测精度。对于分析师而言如何提高信息搜集和处理的能力是提高研究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监管规范
(一)我国证券分析师监管概况
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管理,一直以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199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协会进行了改组,在行业自律方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2000年7月,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的大力支持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正式成立了,开始履行作为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职能:加强行业自律。2002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自经纪、基金、投资银行三个专业委员会相继成立后,成立的第四个专业委员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将重点关注和研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拓展,证券分析师制度建设以及对证券分析人员的自律管理等问题。
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将继续履行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能,具体活动包括:积极协助协会制订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规则;草拟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监管部门制订有关投资顾问管理法规;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经营环境与发展战略的研究;配合协会开展证券分析师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与国际水平考试;举办上市公司说明会与业务创新推荐会;研究发展个人会员;加强与其他各国地区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联系等。证券分析师是一个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特殊行业,作为沟通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分析师的言论对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因此,证券分析师行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职业道德守则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
我国证券分析师监管规范可谓屈指可数。不仅如此,规范中内容的制定也相当的宽泛,这不仅不利于证券分析师以规范进行正当的执业行为,也给监管层判断证券分析师行为的适当性带来了难度。
(二)证券分析师监管的中美比较
国外的发达证券市场对于证券分析师行为的规定是相当详细的,不仅对分析师的一般工作情形做出了规定,还对很多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形下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不仅规定了应做的事情,还规格了不该做的事情。以我国的《守则》和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制定的《操守规则》的比较为例。
美国的《操守规则》用了整整一个部分来阐述证券分析师和雇主的关系和责任;而我国的《守则》则缺少这方面的规定。证券分析师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的明确界定,不言而喻,对于有效地保证雇主利益,防止浸害雇主利益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美国的《操守规则》中关于了解客户的规定如下:(1)在给任何投资推荐前,成员必须正确地调查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而且还必须及时更新这些信息,每年至少一次,这样可以使成员基于不同条件而改变他们的投资推荐;(2)要考虑投资推荐对每个组合和客户的正确性和合适性。在决定正确性和合适性时,成员必须考虑可行的相关因素,包括组合和客户的要求及所处的境况、所涉投资行为的基本特征、所有投资行为的基本特征。成员只有在合理的做出判断后才可以给客户提出符合他们资金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的投资推荐。
我国2005年的新《守则》也仅仅对分析师对客户的了解做出了如下宽泛的规定:“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地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证券分析师就是依靠向客户提供有力的分析建议而获取收入,只有对客户进行详尽的跟踪了解才能量体裁衣为客户制定符合其个人特征的投资计划,才能有利于分析师与客户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
自安然事件等系列财经丑闻曝光后,华尔街证券分析师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质疑,而美国更是加紧了关于证券分析师的立法。2002年7月30日,由布什签署生效的《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针对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作了专门的规定。2003年2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名为《分析师担保规范(Regulation Analyst Certification)》的新条例,华尔街分析师必须出具股票或债券研究报告内容确实为个人意见、并且未接受任何特定企业资助的保证。如果无法做出承诺,则须在报告中言明资助来源与金额,并警告投资人报告可能会有偏颇。2003年4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最大的十家投资银行发布了一则历史性的公告一全球分析师结算要求(Global Analyst Research Agreement),公告要求最大的十家投资银行拿出8.75亿美元用于支付罚款,8 000万美元用于投资者教育,4.325亿美元用于独立的投资研究。此外这些投资银行还必须分离它们的投资银行业务和研究部门,并以某些特殊方式公开它们的研究报告。它们还需要为它们的客户提供独立的证券投资报告以保证个人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建议。
尽管我国证券咨询业各种事件不断发生,证券分析师声誉每况日下,但针对证券分析师的立法却依旧停滞不前,即使新的证券法修订稿中也末对证券分析师行为做出严格而详细的规定。我国征券分析师制度的建立应得到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从国内外市场情况看,证券分析师行业面临严峻挑战。由于证券市场的巨大利益和分析师的独特作用,相关案例可能越来越多,其结果将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由此,对证券分析师进行评价和其执业目的的监管成为最关键、最迫切问题。中国证券分析师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分析师相比,不管是证券分析师本身的素质、专业技能方面,还是分析师的自律组织、自律规范的发展方面,以及政府部门监管制度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咨询业开始进入我国市场,没有一个高素质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是无法应对的。面对我国证券分析师发展的现状,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
(一)制订高标准的证券分析师考核认证制度
我国虽然于1998年开始对股评人士进行资格认证,但规格不高。在美国有专门的CFA资格考试,我国也有不少从业者参加了这样的考试,并取得了CFA资格。在美国要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需要通过三次考试,最少要花三年时间。在取得资格之后,还要在不间断从业经验的同时,经常在协会的组织下,不断更新自己的专门知识。因此,我国亦须建立高标准的证券分析师考核认证制度,提高证券分析师准入的严格性,这对于提高证券分析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将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二)建立严格的行业规则
针对过于原则和抽象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证券、期货投资咨管理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法律规范专门制定证券分析师行业规则。特别是对面临利益冲突时的证券分析师如何约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诸如:当分析师在准备某个股票的研究报告时,或在发布该公司报告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证券分析师应与其推荐的股票买卖方向一致;证券分析师应公开披露其个人持股状况;证券分析师所在公司的投资状况也应适当披露等等。
(三)加强行业自律
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作为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管的自律组织,应经常组织分析师进行专业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另外还须建立证券分析师考评制度,通过建立声誉制度给分析师评级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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