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_教育论文

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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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学历教育体系里,电大教育、函授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是三种主要的远距离教育形式。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的比较分析,获得对这两种远距离教育形式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一、性质比较

(一)共性:远距离教育

电大教育(指电大教育中的成人业余教育,不含普通班教育,下同)和自学考试教育都属于远距离教育,都具有与传统的以面授为主的近距离学校课堂教育不同的特征。电大和自学考试教育先后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在电大教育里,除了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教学节目外,还有面授的环节。在自学考试教育里,也有相当一部分自学应考者在自学的同时,还参加助学辅导班接受面授辅导。这都是补充性质的,不代表电大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的主体。电大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在本质上属于远距离教育。

(二)区别:开放程度上的差异

从理论上说,电大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都是开放教育。但是两者在开放程度上有很大区别。

判断一种教育形式是否开放,可以有四个视点:(1 )入学(报考)条件;(2)招生(考试)规模(指标);(3)入学门槛;(4 )学籍管理机制。

1、从招生(报考)条件看

自学考试教育是全开放的系统。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由此可见,自学考试在考生的报考条件上几乎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一些特殊行业系统委托开考的专业(如公安管理、护理等),因为专业的职业属性非常明显,适应面很窄,考虑到就业问题,限本系统职工报考(这符合《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的鉴于工学矛盾因素,有工龄上的限制。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职业更替的频繁化,此类专业也慢慢地放宽限制。目前,自学考试教育的绝大部分专业都面向全社会开放,有些专业在以本行业系统职工为主要报考对象的同时,也接纳社会考生,实际上是向全社会开放。此外,自学考试教育对考生报考没有地域的限制,可以跨地区报考。

电大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招生条件定为“在职职工”,农民被排除在外。近年则调整为“在职从业人员”,农民也可报考,报考条件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但是,各类高、中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此外,大部分专业都有地域的限制,如绍兴市电大的所有专业均限绍兴市考生报考。这是与自学考试教育的差异之处。

2、从招生(报考)指标看

自学考试教育不受报考人数指标限制,而电大教育则有招生指标限制。从理论上说,凡具有招生指标限制的教育都不可能是完全开放的。今年我省电大计划招生6400人,报考的考生将近2万, 由此可见招生指标对电大教育规模的限制,对电大教育的开放性的影响。

3、从入学考试门槛看

在比较自学考试教育和电大教育的开放程度时,招生(报考)条件、招生(报考)指标都是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有无入学门槛。自学考试教育和电大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

和其他成人高校一样,电大实行的是前淘汰机制,新生通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入校。成人高考的录取分数线构成了电大学生的入学“门槛”,这一门槛影响了电大教育的开放性。

与此相对照,自学考试教育实行后淘汰机制,考生毋须参加入学考试,没有入学门槛。任何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到考试机构报个名,就进入了自学考试教育的过程,从而决定了自学考试教育完全意义上的开放性。

4、从学籍(考籍)管理机制看

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相当于学校教育的学籍管理。在所有的有组织的教育形式里,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是最灵活的。电大的学籍管理在灵活性上仅次于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

自学考试的考生在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后,即作为在籍考生。他可以自由进出自学考试系统,可以在考试机构提供的开考课程范围内,自由决定一次报考几门课程,也可以中途暂停参加考试。在课程的考试次序上,考生可以自由安排先考什么课程,后考什么课程,“零存整取”,最后获得毕业证书。在自学考试教育中,没有年级的概念,只有年度的概念。这种自由进出的机制使自学考试教育的开放性,既表现在起点(输入端),也表现在过程中,是一种全过程开放的系统。每次考试的考生都有首考生(新考生)和续考生(老考生)两部分。首考生的不断输入,一部分续考生的离开(有的因基础太差被淘汰出局,永久离开,有的则因各种原因如工作太忙、身体欠佳等暂时离开),使自学考试系统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之中,形成动态平衡。这是自学考试教育生机蓬勃的重要原因。

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比,或者与其他成人教育形式相比,或者与同是远距离教育的函授教育相比,电大教育的学籍管理的灵活性是仅次于自学考试教育的。电大学生一经入学,即以年级为单位,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合,大部分学生同步完成三至四年的学习周期,直至毕业,这是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同的。但是,对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电大允许他们参加后面年级的相同课程的考试。与之相配套,对他们已经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保留有效。以前是永久有效,近年有些省市则规定六年或八年内有效。以前是永久有效,近年有些省市则规定六年或八年内有效。也即只要一个学生在六年或八年内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合格成绩,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六年、八年的有效期是否合理值得研究,但相对于全日制学校和其他成人教育形式,六年、八年的有效期已够优惠。此外,电大还对学生通过其他途径(如参加自学考试)获得的性质相同、要求相当课程的合格成绩予以承认,允许学生免修此类课程。由此可见,电大教育在学籍管理上已表现出足够的灵活性。但是与自学考试在考籍管理上的灵活性相比,仍有一定区别。在电大教育中,上述措施是弥补性质的,是“副题”,只有一部分学生利用了这些规定,而在自学考试教育中,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定,是“正题”,人人皆然的。

二、教育媒体和教育过程比较

自学考试教育中的教育过程,依据自学应考者的不同实际,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1)“个人自学+国家考试”;(2)“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后一种类型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1 )“个人自学+全日制助学班助学+国家考试”;(2 )“个人自学+业余助学班助学+国家考试”。从助学的形式看,有面授辅导,有函授辅导,有播放录音录像教学带的音像辅导。除了全日制助学辅导班的学生,以面授作为主要的教学形式外,其他自学应考者,不管是自学的,还是接受助学辅导的,都以自学作为主要的学习方式。文字教材和辅导资料(某些课程有音像辅导资料)构成了自学考试教育的主要媒介。

在电大教育里,理论课程采用播放、收看电视或录像带,播放、收听广播或录音带和面授三种方式。当然,这是就一个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而言。在具体的单门课程上,则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的组合,以“电视+面授”的组合占绝对优势,其次为“录音+面授”,也有“电视+录音”的(如法律专业的“宪法学”课程)。也有部分课程只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只有个别课程采用全部三种教学方式(如法律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

就全体受教育者而言,电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方式比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丰富。

三、课程设置比较

(一)课程结构

自学考试教育和电大教育设置的课程均由以下两大部门组成:(1)理论课程;(2)实践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又由三部分组成:(1)公共基础课;(2)专业基础课;(3)专业课。

自学考试教育与电大教育的理论课程按是否必修(考),又可分为必修(考)课和选修(考)课两类。

从课程设置的主体看,电大教育的课程又由统设课程与自设课程两部分组成。

(二)必修(考)课与选修(考)课

自学考试教育与电大教育均实行学分制,与此相应,课程均分为必修(考)课与选修(考)课两部分。比较自学考试和电大的现行选修课设置,可以发现,电大选修课的可供选择门数明显多于自学考试。此外,电大还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大类、跨学科选修课程,这在自学考试教育中是不允许的。因此可以说,电大选修课的选择范围、自由度比自学考试大。

(三)统设课程与自设课程

电大设置的课程,按开设的主体,可分为统设课程与自设课程两大类。又可细分为中央电大统设课程、省际协作统设课程、省电大统设课程与市地分校自设课程四类。

与电大分级开设课程相类似,自学考试教育则在专业设置上实行分级开设,分为全国统一开考专业、省际协作开考专业、一省独立开考专业三类,按相应的级别实行“三统”。在省际协作开考和一省独立开考的专业中,公共基础课均采用全国统一开考的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则由协作体和各省自行设置,但须报全国考委审批。应该说,相对于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而言,省独立开考和协作体协作开考的专业有利于体现各省和各协作体的特色。

自学考试的分级开设专业和电大的分级开设课程在发挥地方积极性,体现区域特色上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课程门数

与电大教育相比,自学考试的课程门数偏少。

四、启示

对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可以从管理体制、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实践性教学考核办法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限于篇幅,上文只从性质、教育过程、课程设置三方面作了粗浅的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了启示。

(一)开放、灵活是远距离开放教育的本质特征和优势所在,这方面电大教育应向自学考试借鉴。

(二)开放教育必须树立宽进严出的观念,实行严格的过程淘汰机制。自学考试教育在这一点上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远距离开放教育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原则,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四)在教育媒体上,电大教育比较丰富,自学考试教育应努力改进教学手段,加强社会助学,在确保考试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教育质量。

(五)在课程设置上,电大教育比较完备,值得自学考试教育借鉴。

与电大教育相比,自学考试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课程门数偏少;二是统得过死。自学考试作为一种大规模的社会考试,在全国范围(一些专业在一省范围内)运行,面临着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矛盾。从科学性出发,课程门数应多,并要体现各专业的特殊要求。从操作性出发,由于一个专业的排课周期大体控制在三年左右,每年两次考试,每次考试两天(四个单位时间)。一个考生在一次考试中,至多报考四门课。按每门课平均考试两次通过,三年内至多排12门课(每门课安排两次)。因此自学考试的课程门数受到很大限制。对这一矛盾,一般采用“强干削枝”、“课程综合”的方法来解决。采用这两个方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执少驭多”的作用,但是问题仍然存在。一是一些重要课程既没有作为主干课程单独设置,又没有被综合在主干课程中。二是一些课程容量太大,凭一张试卷来检验、评价难免挂一漏万,同时考生负担过重。公允地说,如果作为一种国家考试,对其他教育形式进行检查、验收,自学考试目前的课程设置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作为一种自给自足的教育形式,目前的课程设置是不够完备的。因此必须予以完善。

笔者认为有两个完善的思路:1、增加考试时间、考试课程。 改现在的一次考试两天为一次考试三天, 从而可以使目前的课程门数增加1/3~1/2。2、对目前所有课程均为统考课程(个别专业除外)的结构进行改革。改为:(1)统考课程+考查课程(或基层自设课程);(2)统考课程+考查课程(或基层自设课程)+考生自学自测课程。统考课程由全国考办或省考外组织统考;考查课程由基层考试机构或基层助学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置,报省考委或全国考委审批,由基层机构自行实施考核;考生自学自测过程由考试机构推荐设置,供考生自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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