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与轻商的中西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西论文,重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 2)04-0162-11
在工业文明诞生前的人类经验中,重农是所有农耕文明世界的不二选择。所以,重农思想的形成是一种自然而直观的存在反映,举世皆然。同样,在早期经济思想史的绝大多数时段中①,与重农思想直接而密切相关的轻商观也是中西共享的。重农轻商具有历史的普世合理性。但是,从重农轻商走向重农抑商的极端,却显然是中国古代产业经济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求索这种始同终异的原因并非是纯粹的经济思想理性可以胜任的。
一、普世共享的“重农”
美国的经济思想史名家韩讷(Lewis H.Haney)指出:“东西两洋之经济思想不同,学者所公认也。”[1]31无论东西方经济思想有多么不同,重农都是早期东方和西方的不二选择。遍观农耕文明世界诸国各族早期文献中有关经济的言论,无不盛赞农业,重农思想一目了然。中国乃早期第一农业大国,也是第一重农大国,自无须赘言。东方和西方的早期经济思想无不秉持“重农”观,且西方丝毫不落东方之后。希伯来人的经济思想②;上古希腊的色诺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贾图、瓦罗、科伦麦拉、西塞罗、奥古斯丁的著述;中世纪的日耳曼人经济观念、基督教寺院文献、代表经院学派的阿奎那思想;直到18世纪名噪一时的重农学派的洋洋大观,无不直接或间接充满了将农业奉为首要产业的溢美之词。
论及15世纪到17世纪中叶的重商主义时代,情况则较为复杂。当时的英国思想界视商人为“最利于国之民”,但绝非如重农而轻商的时代那样地重商而轻农,其法令政策中仍有“奖农律例”。重商学者蔡尔德在其《贸易论》一书中指出:“以余观之,商人,工人,与农人(注意其所言之次序)……实为一国之精华……”这一表述诚可被确认为一种重商且尊农的产业观。被视为重商主义最后一人的斯图亚特受重农主义的影响,对农业剩余甚是重视[1]131。
韩讷总结道:“上古及中古以农业为第一,今则以商业为第一……中古之时,农业之优势甚盛;十七世纪之秋,商业之权衡日增;迨至十八世纪中叶……农业复见重于世;及工业革命兴起,工业遂超乎各业之上矣。”[1]132即便如此,这里仍须补充说明,在现代社会中,举凡禀赋农业资源条件且工业文明的形成由农业文明转型而来的国家和地区,重农依然是天经地义而顺理正道的基本经济观念。一种产业是否受重视,主要不是由其在整个经济中的规模大小所决定的。自工业革命开展至今,欧美经济史和经济思想史均显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受重视的程度从未因一波接一波的工业化浪潮而弱化,尽管比之工商各业的强劲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规模和所占比例下落到了次要的地位[2]424-432。从原理上讲,重农思想的地位不可撼动。一方面由农业所具有的内在自然属性所决定,另一方面由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所决定。越走近远古,农业对自然环境条件的依赖越具有刚性;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又决定了农耕社会依赖农业的刚性。由这两方面的自然刚性相结合所决定,农业必然被视为各种经济活动中最不可或缺和最不可轻慢的部分。农业的自然刚性最容易为直观朴素的早期产业经济思想所认知和敬畏,而这正是集重农观之大成的重农学派奉自然主义为圭臬的缘由。显而易见,农业的自然刚性奠定了其“本业”的地位。早期经济思想的任何演进都不可能与农本思想背道而驰。由于农业的本位性从未受到过质疑和挑战,所以,孤立的重农主张本身不能成为一个思想命题,至少不是一个富有弹性的经济思想命题。
“只要是经济过程简单到不需要特别解释的时候,对于经济过程的推理便无从开始。”[3]21-22当经济领域只存在原始朴素的农业部门时,就不可能存在重农或农本思想。重农思想不可能孤立地产生和延续。按产业形态来界定,农耕文明是指以耕畜业为主体而主导整个经济活动的文明。耕畜业自产生后,延续其惟一经济部门的地位至少有四千年。在耕畜业最初发展的四千余年中,考古和文献均没有留下足以证明工商活动与农畜活动分离的证据。实际上,工商活动真正从农耕业中分离出来而形成专门的行业或职业——手工业和商业,几乎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的事情。工商业的形成和初期发展仍然立足于农业的发展,且对农业的影响作用限于单纯而微弱的正相关范围。在“农重工商轻”的现实中,重农思想无由所生。尽管农业与工商业产生先后相去甚远,但是重农思想与轻商观却是同时降生的。重农思想一定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形成的:耕畜业失去惟一经济部门的地位;工商业独立壮大,对农业的影响作用日益复杂而强大乃至触动了既有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由此可以解释这样一个普遍事实:最早表达重农思想的早期文献尽出现于东西方各国上古文明的中晚期。在这个时期之前,东西方各国已分别经历了至少五千年农业发展和至少五百年工商业发展。无工商而独农畜,则无产业轻重比较之虑,从而,重农思想乃无的放矢。只有在农工商业并存、工商业日益繁兴的情况下,才存在各种产业部门之间相互对比的可能性,才能形成比较思考,才能引出农业轻重的问题,最终形成重农思想。重农思想既然是由多种产业比较认识而产生的结果,且奉农业为首要的产业,与之对应,工商业理所当然是次要的产业。韩讷指出:“既重农矣,工商不能不为其所轻视。”[1]40可见,重农思想自产生之日起就不孤独,而是与轻工商观或轻商观深深地纠缠在一起,最终完全融为一体而成就了重农轻商的命题。
二、“轻商”观的共享与分化
重农无可非议,而重农轻商却备受争议。重农思想一旦与轻商观融为一体,就滋生出强盛的思想活力。如果重农必然轻商,则轻商必然与重农一样是农耕文明世界的普遍共识。那么,重农轻商与重农一样,至少在商业资本主义之前,都是中国和西方共享的产业经济思想,即:在早期历史中或在农耕文明世界的范畴中来思考,重农轻商具有普世合理性。从而,在将中西同期置于比较的视角下,重农轻商不是中国古代产业经济思想史的特点,也不是中国古代经济史所特有的问题。仅当站在工业文明的角度上观察,重农轻商才是一个思想特点或命题,而这个特点或命题是中西早期经济思想史所共享的。如此看来,在中西早期产业经济思想史中,重农轻商同样是一个缺乏弹性的产业思想命题,即:重农轻商是没有争议且无可置疑的。可是,这个“应然”推论显然与早期经济思想史呈现的“实然”图景有很大出入。
“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分歧只能归咎于“应然”。“应然”看似顺理成章,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欲找出“应然”的理性弱点,首先须将重农轻商的命题分解为重农和轻商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进行拷问。在中国古代,重农思想以农业为本业,轻商观以商业为末业;在早期西方,重农思想把农业视为首要产业,轻商观将商业看作次要产业。在纯粹的产业思想范畴中推理,只要视农业为本业或首要产业,商业就必然被置于“末”或“次要”的地位。相对于重农,轻商是必然的。只要重农是合理的,轻商也是合理的,从而可以确认重农轻商思想的一般合理性。就产业思想的一般倾向而言,农业的本业或首要地位认知决定了我们都会进入重农而必然轻贱工商的思想逻辑。但是细究之下,微妙的区别就会隐约浮现。以农业为本业或首要产业并不意味着否定商业的必要性。末业或次要一词不过是在表达商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及农业而已。显然,无论从商业的起源还是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效果来看,都无法否定商业的必要性。即使简单朴素的早期经济思想也不会幼稚到认为“商业不必要”。必要性确立了商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合理性,而商业的次要仅是表达商业必要性强弱的量度。因此,历史上的重农轻商思想一方面强化了重农观,另一方面却为一般的轻商观在具体历史环境和个人认知差异下的分化创造了理论机遇。如果关于农商轻重的认识越出产业思想范畴纳入超经济思想考虑对超经济范畴的影响,则轻商观的分化将会更严重更复杂。
按照这个推论,轻商观在任何农耕文明社会中都会引发争议和分化。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领域是如此,在西方早期经济思想领域也是如此,在中西早期经济思想之间的比较中更是如此。当然,这个推论必须向早期文献求证。中西方早期文献关于产业经济思想的表述呈现出两方面的共相:一方面,释放出一致的重农轻商基调;另一方面,展示了一幅多元商业观的图景。鉴于中西经济思想史学术界对本文主题涉及的具体内容均已了然于胸,此处自不必赘言。但是为了验明本文的论点和思路条理,这里仍有必要对早期产业经济思想史作最简洁的线索归纳,并择要例以示。本文将早期文献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在中国以管仲为界。前部分指管仲之前的文献时期,后部分指管仲以后包括管仲在内的文献时期。在西方以色诺芬为界。前部分指色诺芬之前的文献时期,后部分指色诺芬以后包括色诺芬在内的文献时期。管仲的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定居思想标志着重农轻商的产业思想开始在中国萌生。色诺芬的《经济论》则标志着重农轻商的产业思想在西方浮现。如果承认这种划分与经济思想史的基本进程相吻合,则印证了上面的两个立论:其一,重农思想与轻商观是作为一组相互依存的思想同时产生的,从来不存在孤立的重农思想或轻商观;其二,重农轻商思想并非伴随工商业的形成而产生,而是工商业在农耕文明世界内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由此说明,在管仲和色诺芬之前工商业并存的漫长历史中,中西方都没有重农和重农轻商思想。诚然,周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4],周的亲耕藉田制度,“王事唯农是务”[5],都在用不同的语词传递重视农业的信息。但是,类似的语词信息并没有传递出在经济产业各部门之间比较主次轻重的倾向。而在管仲和色诺芬之后,重农轻商的思想就迅速在中西方蔓延开来了。
学术界对重农轻商思想出现于何时存有异议。唐庆增先生认为轻商风气形成于汉代③。张守军先生则给出了专门的论证,判定春秋时期的中国尚未出现重农轻商思想[6]。在战国以前的中国,用来表示主次轻重的本末概念虽然已被使用,但没有用于农工商关系上。春秋时代,各诸侯国还都奉行农工商并重的政策,没有谁在农工商之间划分主次轻重,更没有重农抑工商的主张。该看法还采用了孔子批评臧文仲“废六关”是阻碍商旅的不仁行为的例子作佐证[6]1-2。对此看法,这里要予以澄清。第一,没有将本末概念这种标准的术语用于表达农工商的主次轻重关系,并不表示没有首重农业的观念。管仲的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定居思想明确地传达了在农工商的产业比较中首重农业的思想信息。第二,孔子批评臧文仲“废六关”的事例恰好说明确实有人对商业活动持有成见并采取了一定的限商举措。结合孔子的义主利从论、忽视学生的学农请求、惋惜学生擅长货殖的态度来分辨[7]106-107,孔子的批评并不表示他不轻商,仅能说明他不屑于经济活动而重视施政是否符合仁义。第三,春秋思想中确实没有出现明确的轻商观念表述,反倒是可以见到不少肯定工商业的积极态度,管仲、孙叔敖都是如此。春秋时期的这种产业思想与古希腊罗马的主流产业思想多有相似之处:首重农业,但又肯定商业的必要性,尽管后者有明确直接的重农轻商言论。譬如,色诺芬在《雅典的收入》中提出了最具代表性的重农观:“对于一个高尚的人来说,最好的职业和最好的学问就是人们从中取得生活必需品的农业。”[8]20色诺芬虽然认为商业使人消沉孱弱,但对商人的态度却比较客观,主张雅典城邦授予商人特权、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等等[9]15。但是,在“首重—肯定”与“本业—末业”或“首要—次要”之间,显然不存在内涵实质上的歧义,只有用词风格上的分别。轻商是重农的题中之义。至于春秋各诸侯国奉行的农工商并重政策,准确地理解,应该是重农而兼顾工商的政策。在当时的产业格局下,除了个别地区外,不可能普遍存在完全平等的农商并重政策。实际上也没有文献资料证明当时普遍奉行这样的产业平等政策。最后,实行农工商并重的政策并不表示轻商思想还没有出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较思想有滞后性。因此可以确认,重农轻商思想早在春秋前期已经浮现出来。从春秋时期起,在重农思想的基调下,轻商观经历了从隐性到显性、再到主张抑商的过程,最后在战国中期奠定了重农抑商思想的塑形。从战国中期起,重农抑商思想经历了一个从思想主张转化为国家产业政策取向的过程,最终在西汉后期被确立为指导国家产业政策的正统思想。
虽然如此,春秋是否已经出现重农轻商思想的争议却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轻商观自产生之日起就远不及重农思想那么整齐划一。在重农轻商的基调下,中国历朝的多元商业观大致可分为三类:管仲、孙叔敖、孟子、商家、司马迁、桑弘羊、苏洵等积极肯定商业,为第一类;墨子、荀况、《周礼》等被动承认商业的必要性,为第二类;农家学派、东国法家、商鞅、韩非及秦晋法家、《吕氏春秋·上农》、贡禹等主张限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从轻商走向抑商,为第三类。在重农轻商的前提下,西方早期历史中的多元商业观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肯定商业的必要性,如色诺芬、亚里士多德、贾图;第二类,反对大商业,承认小商业的必要性,如奥古斯丁;第三类,赞扬大商业,反对小商业,如西塞罗;第四类,承认低利润商业,反对高利润商业,如柏拉图、阿奎那。由此可见,早期中国和西方的轻商观在思想领域内自始至终呈现出相对多元的弹性,并不具有重农思想所蕴涵的确定、可靠而普世的历史合理性。
三、中西轻商的特点
重农轻商思想明确了农业与商业之间的主次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单一的替代关系。重农轻商思想并没有排除农业与商业之间存在互补关系的可能。从完整的角度来理解,确立农商为主次关系的重农轻商思想隐含了两个支点:首重农业和肯定商业的必要性。惟有这样的解读才足以使重农轻商思想在理论上具有历史的普世合理性。否则,重农轻商思想应该换用“惟农拒商”之类的命题语词,以便明示农业与商业之间为单一的替代关系。基于重农而言的轻商观既然是纯产业经济思想的抽象,所以是纯粹的一般轻商观。一般轻商观比重农思想更具有可塑性。其合理性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可以一方面最大化地接近农商并重的互补点,另一方面最大化地趋向农商相斥的替代点。一般轻商观的低限是商业活动不可以威胁到农业生产,高限是不可以取消商业活动,因为取消商业活动意味着完全否定商业的必要性,同样会给农业生产造成伤害。既然农商之间存在着互补与替代的双重可能性,且无法否定商业的必要性,则具体的轻商观理当尽量追求农商的互补而避免农商的相互替代。由此,具体哪一类轻商观更合理或更不合理,显然应该放在这个高低限度内来判断。越接近于农商并重的轻商观,轻商色彩越淡薄,轻商观的非理性越弱或合理性越强;越趋向于农商相斥的轻商主张,轻商色彩越浓厚,轻商观的非理性越强或合理性越弱。
在中国轻商观的分化和西方轻商观的分化被置于对比观照时,至少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中国围绕轻商观的论争更充分且分歧更大。孙叔敖、孟子、商家、司马迁、苏洵、叶适等对商业的肯定显然比早期西方的任何一种商业观更充分和彻底,属于最接近于农商并重的轻商观类型;相反,商鞅、韩非及秦晋法家、《吕氏春秋·上农》、贡禹等对商业的轻蔑态度显然比早期西方的任何一种商业观更为激进和极端,以至主张抑商,属于最倾向于农商相斥从而经济理性很弱的轻商观。
第二个特点,双方轻商观的分化流变大体上呈现为相反的趋势。在西方,上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轻商观比中古时期的轻商观更为鲜明和流行;在中国,春秋至战国中期以前的轻商观却远不及战国中期以后的轻商观那么严重和普遍。也就是说,在早期西方,轻商观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渐趋弱化;而在古代中国,轻商观随着历史的演进而走向强化。譬如,《汉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史书都不再立货殖传[7]311-312。
第三个特点,双方轻商观分化流变的理论依据侧重不同。诚然,中国和西方的轻商观都含有伦理道德的考量,谴责商业活动中的欺诈、剥削,且都不否定商业的正面经济功能作用。但是,中国的轻商观在分化为温和的轻商和激进的抑商以后,主要集中于从国家官府是否应该控制商业活动方面展开论争,其中轻重论和善因论是为典型;在西方,上古希腊罗马的轻商观主要基于维护奴隶制度的立场,中古时期的轻商观则主要从商业交易活动是否合乎公道价格准则的方面进行论证,以阿奎那及其经院学派为代表[10]144。总体而言,中国的轻商观朝着产业关系政治化的方向转化,而西方的轻商观则继承延续了亚里士多德的产业伦理学思想。
综合上述三个特点,可以对中西方重农轻商思想的根本区别及其最终命运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中国的轻商观分化呈现出显著的两极化趋势。在这个趋势中,最终造成了缺乏经济理性的重农抑商思想与富有经济理性的反重农抑商思想的尖锐对立,从而使中国的重农轻商思想禀赋了反差强烈的双重特性:一方面难以适应产业经济和社会变化发展的趋势要求,另一方面显现出超越农业文明时代而颇具现代性的一般市场经济思想动向。反观西方,在重商主义产生以前,轻商观从始至终没有发生显著的分化,基本上保持在一般重农轻商思想的历史合理范围内,从而能更自然渐进地反映和顺应产业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变迁进程。
深究下去,我们可以发现,围绕中国古代轻商观的特点所形成的基本判断潜伏了一个有趣的命题:为什么是不合理的重农抑商思想而不是较合理的反重农抑商思想,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产业经济思想?这个命题可以简称为“抑商命题”。
四、抑商的历史特殊论
重农抑商思想作为一个命题,其魅力源于两个假设:其一,只有合理的主张应该成为正统;其二,抑商主张是不合理的,反对抑商的主张是合理的。第一个假设是不证自明的基本假设,具有一般适用性,所以,不在抑商这个具体命题的讨论范围内。这里只讨论第二个假设。第二个假设来自于对农商产业关系的认知和重农轻商命题的语词分析的推导,是一个纯粹经济理性假设。如果跳出纯粹经济理性的分析框架,这个假设的合理性必将失去确定的支点,飘忽不定而异趣纷呈。该假设的合理性被撼动,则抑商的不合理性随之动摇。该假设的合理性不确定,意味着抑商主张的不合理性也不确定。不能确定抑商主张为不合理,则抑商蕴含着合理的可能。如果抑商有其合理性,抑商命题应该被替换为两种可能命题。其一,抑商是合理的,反抑商是不合理的,所以,重农抑商取得了正统地位。其二,抑商是合理的,反抑商也是合理的,所以,抑商主张还是反抑商主张取得正统地位,都是合理的。从而,抑商主张取得正统地位就不足为奇。显然,从纯粹的逻辑形式来判断,在抑商合理的设定下所形成的两个可能命题,或者是没有特定意义的一般命题,或者是无解的虚假命题。这就是说,在假定抑商合理的前提下,抑商成为正统的产业思想总是合理的或正常的,那么,抑商主张获得正统地位还能成为一个值得讨论或解释的学术命题吗?
抑商主张获得正统地位当然是一个问题。对现代史学界来说,奉抑商主张为正统的合理性问题不可能仅仅是一个萎缩在单一封闭的社会内展开纯粹经济理性推演的抽象命题,还是一个需要透过开放的视角在多个社会的多个领域之间进行综合比较的具体命题。在纵横比较的视野中,才能彰显抑商命题的学术价值,并赋予其确定的现代意义。从对比的角度来考察,我们无法回避或否认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中国古代自始至终并行着抑商主张和反抑商主张,而这是西方产业经济思想从未有过的经历。因此,如果不能解释古代中国出现而早期西方没有出现轻商观分化为抑商和反抑商两种对立主张的原因,抑商主张取得正统地位是否合理的命题就不可能有可靠圆满的答案。
“思想不能不为环境所影响,环境不能不为思想所转移。”[1]译者序2具体的抑商主张是否合理,尚须在具体环境中判断并产生意义。早期中西方的产业经济思想均非纯粹也不可能纯粹,即使现代经济学,在开创之初也呈现为政治经济学的思想体系。在早期相对封闭的状态下,中国和西方的所有思想几乎完全是对各自所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反映。作为思想范畴的一部分,产业思想的形成既依赖具体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又受制于反映具体环境的整体思想氛围和取向。如果承认早期中国和西方世界的具体环境和思想形态之间存有重大差异,则由此孵化的产业思想亦必有重大的取向和趋势特点。基于对具体环境和思想形态的适应所形成的产业思想在封闭状态下与具体环境和思想形态产生互动,势必导致各自在环境和思想两方面的特点持续地自我叠加,从而造成各自历史文化的区别呈现递增之势;相应地,产业思想的区别也呈现递增之势。因此,早期中西方的重农轻商思想虽然都不是纯粹的产业经济思想,但是混杂的环境基础和思想取向的侧重不同。区别自重农轻商思想产生之日起就存在。
色诺芬的首重农业旨在维护古希腊的奴隶制度。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度的维系建立在向外殖民和对外征服的基础上,随着向外殖民和对外征服的兴衰而兴衰。一方面,殖民和征服的外向性强化了商业活动的经济必要性,另一方面奴隶制度决定了作为工商活动主体的奴隶群体的低贱性。这就是早期西方之所以保持了轻商而不抑商的产业思想的历史根源所在,也是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在鼎盛时期的轻商观远比战国中期以前的中国更加突出和普遍的原因所在。基于维护奴隶制度的重农轻商思想在奴隶制度下不可能上升为抑商主张。伴随着罗马帝制的破败,奴隶制度走向衰落,轻商观失去了社会政治意义。罗马帝国后期兴起的基督教思想虽然抱持轻商观,但因为其基本教义思想反对奴隶制度,并采取独立于世俗权力的立场,不可能提出可能挽救世俗政权的抑商主张。转入中古初期,商贸活动几近绝迹,抑商无从谈起。来到中古中期的西方世界,城市复兴,工商活动再次进入活跃期,同时封建制度已经确立,在缺乏强大的政治权力支持的情况下,抑商政策没有可行性,完全不具有产生抑商主张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思想氛围。基督教寺院和经院学派虽然仍对商业持轻蔑态度,但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工商势力的迅速强大,轻商观日趋淡化,最终淹没在中古晚期兴起的商业资本主义的浪潮中。
管仲的四民分业和首重农业是为成就齐国霸业的政治诉求服务的。一统天下的秩序是中国自商周以来确立和不断强化的政治现实和政治理想传统。因此,在陷入不幸的春秋分裂混战以后,争霸、恢复和巩固一统天下的秩序就成为最普遍和至高无上的政治诉求。分裂战乱的环境与结束分裂战乱一统天下的政治诉求酿造了战国时期最重大的现实课题和最浓烈的思想氛围,而且随着邦国兼并进程的推进愈益紧迫和强烈。战国诸邦曾经都是周天子的封土子民,且都保存了这样的记忆和向往,同根同种的认同感从未消失,因此争霸和重建统一的政治诉求和努力具有传统内在的正当性,在进入战国以后逐渐成为时代共识和潮流。与古希腊罗马的向外殖民和对外征服的外向性不同,战国时期恢复统一的传统合理性和时代潮流在历史的演进中展开为一个内向化过程。这种内向性的政治统一需要并没有强化商业活动的经济必要性,反倒是,一方面凸显了熙熙攘攘、流动混杂的商业活动不利于政治统一进程的弊端,另一方面突出了安土重迁的农业在政治统一进程上所内蕴的正面功用优势。因此,出于迎合当时迫切的政治统一需要的动机,与农战军事思想及政策相配套而推出的重农抑商主张,自有其特殊的合理性,作为中国古代思想正统的一个选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
而从理论上的正统选项到最终成为事实上的正统则决定于两个因素。其一,抑商主张的合理性为秦统一六国的成功实践所证明,并深深地烙在后来统治阶层的记忆中。其二,在实现统一过程中,抑商主张所显示的合理性在巩固和维护统一的过程中仍然有效。只要中国处在相对封闭的、中央集权的农业文明进程中,普世的重义轻利、重农轻商传统就不会被遗弃,抑商主张的合理性就始终存在。
一般轻商观的合理性蕴含在纯粹的农商轻重关系的产业思想中,由一般轻商观分化出的抑商主张的合理性则潜藏在中国古代特殊的政治历史进程之中。抑商主张的合理性不可能经由纯粹的产业经济理性被认知,只能通过具体特殊的超经济的社会政治需要催化出来。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抑商主张者无不肯定商业的积极经济作用,抑商政策从实施的动机、推行过程到实际效果,所指向的主要不是商业的经济属性或农商产业关系,而是聚焦于国家官府与商业势力的博弈关系。这已为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从未间断的抑商主张与反抑商主张的论争所清楚而充分地证明。反抑商主张之所以不能成为统治思想的正统,就在于只看到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济合理性而忽视了抑商政策在具体社会政治范畴中的特殊合理性。一旦确认抑商主张及其政策的合理性基于特殊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诸如此类的中国悖论或命题——为什么“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为什么15世纪以前的中古大多数时间里中国是世界上工商业最繁荣的国度?为什么中国古代历朝总是经济繁荣与政治腐败结伴而行?为什么“贾而好儒”?——就不难破解了。
当然,抑商主张的合理性只能在特殊或孤立的静态环境中予以确认。如果从动态的世界来推断,抑商主张的合理性就岌岌可危;如果从比较的角度来衡量,抑商主张的巨大局限和消极后果就暴露无遗。在环境与思想的互动组合过程中,具体的思想主张和政策(尤其是具体的经济主张和政策)的合理性很低,偶然性极大,立为正统而百世不易,实非文化变迁的必然性可以喻之。可是,对于一个奉“一统”为至尊、偏好等序架构的价值体系来说,却并非那么不可理喻。
五、轻商观在中国近世的延续
抑商是轻商的极端化,是轻商的强化命题,本质上仍是一种轻商观。因此,就意识形态而论,抑商与轻商之间并非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间的不同仅属于同一概念上的量化差异。只要轻商观在中国古代思想界的主流或正统地位得以延续,则抑商主张总是具有某种合理性和主导统治抉择的可能性。换言之,只要我们能充分证明轻商观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界的主流观念在最后的明清时期已经不断弱化以至丧失,则抑商主张及其政策就失去了观念根基,从而失去了与中国现代化途径的特殊关联性。否则,讨论抑商命题就仍然有其特定的学术价值和现代意义。然而问题正在于,对轻商观是否延续了其作为正统观念的地位一致保持到明清,现代史学界在认知判断上分歧很大。本文没有必要重复这个争议,但仍有必要针对某些围绕这个议题而提出的颇具学术影响力的论点和观点进行分析,并给出本文的意见。
余英时先生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以下简称《商人精神》)可以被视为讨论轻商观在中国近世或明清两朝是否仍在延续的一部代表作。马克斯·韦伯对宗教伦理与经济社会进入转型发展的关系和中国宗教伦理与中国古代经济以及商业发展的关系,开创性地进行了系统考察、描述和建构。《商人精神》的主旨就是通过中国的案例对韦伯的主要论点和基本结论给予回应。支撑和构成该书主题的论点和涉及的相关论题很多,而与这里讨论的轻商观在明清的状况的最直接相关且最有实证价值的论点是“新四民论”。所以,这里主要围绕“新四民论”展开讨论。
《商人精神》将明清时期出现的士商关系变化表达为“新四民论”的概念,并主要通过思想认识和社会现象两个层面的证据给予确认。在思想认识层面,该书首先引用王阳明在1525年为商人方麟(节菴)所写的一篇墓表(“节菴方公墓表”)[11]104-105,以证明儒家在四民论上出现的变化,并对其作了如下的解读:
我们详引此表,因为它可以说是新儒家社会思想史上一篇划时代的文献。此文的历史意义可以从几方面来说明。第一、方麟的活动时期在十五世纪下半叶。他弃去举业转而经商,这正是后世“弃儒就贾”的一个较早的典型。第二、由于方麟早年是“士”出身,曾充分地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他在改行之后便自然把儒家的价值观带到“商”的阶层中去了。所以他给两个儿子写的信“皆忠孝节义之言,出于流俗,类古之知道者。”这便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证,说明儒家伦理是怎样和商人阶层发生联系的。这当然不是两者沟通唯一的管道,但确是最重要的管道之一。第三、同时也是最有意义的一点,即王阳明本人对儒家四民论所提出的新观点。这篇“墓表”是王阳明卒前三年所作,可以代表他的最后见解。……阳明此篇绝非世俗的敷衍之作,而代表他的真正看法。他说:“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这是一个全新的命题,虽然它以“托古”的姿态出现。
……王阳明以儒学宗师的身份对商人的社会价值给予这样明确的肯定,这真不能不说是新儒家伦理史上的一件大事了。[11]105-106
《商人精神》接下来还列举出,王现的“异术而同心”之说与阳明语若合符节[11]108。李维桢在记山西商人王来聘诫子孙的墓表中认为“四民之业,惟士为尊,然无成则不若农贾”[11]111-112,等等,作为出现“新四民论”的证据束。王阳明、王现、李维桢都是明代中后叶的人士,说明新四民观在明代中叶即在思想领域浮现出来。进入清朝以后,重视士人人格和个人道德的物质基础的见解获得了更多儒家人士认同,从陈确、全祖望,到戴震、钱大昕,“儒家思想关于个人的社会存在的问题,似乎正在酝酿着一种具有近代性格的答案。一个儒家的人权观点已徘徊在突破传统的边缘上,大有呼之欲出之势了”[11]102-104。
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与传统四民秩序不同的现象。“阳明的新四民论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这个理论已实际上传布到商贾农工的身上。”[11]106这方面的证据有,王艮传播阳明的“四民异业而同道”之教[11]107;何心隐在“答作主”中说:“商贾大于农工,士大于商贾,圣贤大于士”,在无意之间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实际排列是士、商、农、工[11]110-111;归有光注意到的“士与农商常相混”和沈垚所说的“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已成为明中叶以来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11]107;等等。而在明清文人的作品中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新的社会现实,正是新的社会现实迫使明清的儒家和商人重估商人阶层的社会价值[11]110。这些证据与思想认识层面的证据相互呼应,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息:“明代中叶以后,士与商之间确已不易清楚地划界线了。”[11]107
《商人精神》列出的上述证据本身的可靠性虽然可以确认,但根据这些证据所作出的基本判断——明中叶以后的思想界和社会关于士商之间的界线已渐趋模糊——则只能予以有限的认可。根据这些证据以及围绕这些证据所作出的基本判断是否足以进一步推判轻商观和抑商主张在明代中叶以后已经弱化甚至失去正统地位,则是一个在学术研究上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问题,尚需要作更多专门而深入的探讨。实际上,《商人精神》并未正面回答轻商或抑商命题,尽管其提供的证据和作出的基本判断似乎在间接暗示:轻商观和抑商主张在明清两朝已渐趋淡化。
从理想的角度而言,农耕文明时代的国家在处理农商关系时,最重要且最合理的产业指导思想及其制度政策安排,是要在农业的刚性和商业的弹性之间尽可能实现刚柔相济的平衡,并且在面对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的异常变化时,可以有及时调整农商失衡冲突的回旋机制。可是,这种理想的“应然”标准对于处在农耕社会条件和产业思想水平的中国和西方来说,反倒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对于普遍重视等级秩序的古代社会来说,在各个经济产业部门以及相应的从业人群之间划分轻重,显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这种历史的合理性在组织严密的古代国家社会中尤其令人印象深刻。前面已经指出,商业的必要性和相对于农业的次要性决定了商业观总是更具有多元性。相应地,轻商观也更具有分化的可能性。由此说明:轻商观的强化或淡化在古代社会中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情,实不足为奇。中国古代从战国时期到满清王朝的抑商与反抑商主张的论争从未平息的基本事实已足以表明,类似“新四民论”的思想认识和社会现象并非为明清两朝才有的新事物,而是可以在中国中古历朝历代均可发现的历时共享事实之一。如果站在《商人精神》的角度来理解“新四民论”的“新”义,也至多能接受定量分析上的“新”义解读,即:在明代中叶以后,持“新四民论”的儒家士人比明代中叶之前更多了,与传统四民秩序不同的社会现象更多了,商人阶层的社会价值得到了更多社会成员的肯定。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定这种“新四民论”代表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毕竟清朝前期呈现出的商事繁忙、商民活跃的局面在清朝中期又再次出现一定程度的阶段性回落。也许正因为如此,余英时先生在列举和解读了许多证实“新四民论”出现的证据案例后,再一次显示了一个史学名家所禀赋的严谨治学素养。他说:“这里我们碰到一个方法论上的困难:我们固然可以找到不少明清商人实践其道德信条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实践究竟有多少代表性?据我对于有关这一方面的明清史料的认识,这个问题是无从用量化的方法求得的。”[11]137
“证据充分而论证不足,其结果可能是比较粗糙的史学;论证满纸而证据薄弱则并不成其为史学。”[11]自序73与韦伯命题一样,回答轻商或抑商命题的最大困难不是证据的收集,而是证据的解读、证据之间的联系和证据的来源性质。简而言之,是研究方法。笼统而言,证据充分是史学的一项基本诉求,是要求历史研究者尽可能达到的一个目标。但是就某些历史判断结论来说,证据充分并非意味着同质的证据越多越好,而是需要将异质证据的充分度置于更具有证明力或说服力的地位,因此,许多历史问题的解释判断存在着满足定性分析的证据需要。轻商观和抑商主张在中国近世是否仍在延续就属于此类历史论题。“新四民论”所赖以成立的证据,无论是思想认识层面还是社会现象方面,均出自社会个人成员的诉求表达和观察描述。这样的证据无论多么充分,一方面都是同质证据量的累加,另一方面都保持在缺乏整体导向力的性质范畴内。在明清这样充斥着数十上百万官宦士绅的社会中,即使来自个人成员的同质证据可以列出数百上千件,能否称得上充分,仍然是很可质疑的。此外,除了思想层面的证据可以作指向明确的解读外,社会现象方面的证据的指向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含糊之处。譬如,明代归有光提到的“士与农商常相混”的现象和清代洪亮吉亲历的儒商冲突。士与农商常相混似乎既可以解释为士与农商的交往更多、有了更多相同的爱好,也可解读为士并不避讳营利活动;但如解读为彼此的身份地位界线模糊则不免牵强。洪亮吉与自己的士人好友汪中曾目睹一书院肄业生与一商人交谈的情景,学人的卑恭和商人的傲慢引起二人的不满,于是,愤怒至极的汪中出面折辱了那位商人。这件事究竟是说明学人的卑恭和商人的傲慢不合礼俗还是商人的地位确实提高了呢?我们似乎并不能给出明确的判断;而余英时先生的判断也流露出些许犹豫。[11]118
然而,如果能够在《明会典》、《清律例》等代表最正式规则的法律文献中找出显示士商关系是否渐趋模糊的规定,即便是一条规定来支持或质疑“新四民论”,也可以被视为更充分、更有证明力的证据。例如,“汉时贱商,锦绣绮罗纱等都在禁用之列”,至明代依然如故[12]142。《明会典》规定商贾之家止许用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纱”[12]142-143。实际上,在明清两朝的法律中有关衣饰、房舍、舆马以及其他方面所作的繁琐的歧视性规定,几乎毫无改变地延续了汉代以来重官吏轻商贾的传统:
职业的划分原不可与阶级相混,士农工商不能目为阶级,官吏更不能目为阶级,但如果像以上所说的,官吏与士农工商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工商又与士农不同,此外,奴仆、倡优、皂隶等下贱人又另成一阶层,而且种种差异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制度时,则是政治、社会、法律上都承认他们的不同社会地位、身份,不同的权利。假如一个人的真正的生活方式足以告诉我们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又假如以社会法律所定的权利来观察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层次,不失为一具有客观性的方法的话,则我们将士大夫(包括已退休的官吏)、农、工、商贾及奴仆、倡优等贱民目之为三种不同的阶级,而以特权阶级为士大夫的代名词,或尚与中国历史上的情形相合。[12]161
只要代表正式制度的法律没有去除对商贾的歧视规定,“新四民论”就不是反映社会主流意志的思想观念,轻商观和抑商主张的正统地位就仍然没有弱化和动摇,商人阶层低下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改变。“生活自生活,法律自法律”[12]166的事情并不鲜见,但绝不能据此断言法律以及背后的正统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当然,思想界的产业思想和社会的职业观念出现的变化总是对处于正统地位的轻商、贱商或抑商主张有一定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微弱的,仅凭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观念变化很难动摇已经确立了两千年的正统。历史也最终证明了这样的正统唯有伴随着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一起退出历史舞台。
六、余论:商业观与资本主义精神
进入20世纪以来,关于中国古代的轻商或者抑商问题就一直缠绕着中国经济思想史学界。这个问题之所以受到高度关注,原因至少有三点。首先,是因为中国古代的商业观一直是多元的,抑商观与反抑商观的争论从未平息;第二,是因为中国古代国内的商业繁荣程度,在多数朝代中都不落后于同时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第三,是因为现代学术界在轻商或抑商问题与资本主义萌芽和现代化道路的问题之间建立起了某种因果联系。这三个原因也是学术界围绕抑商命题所展开的三个主要论点。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共同确立了轻商或抑商命题的基本学术价值。而“现代化情结”则是抑商命题的现实启示和终结学术旨趣之所在,同时也是本文的潜在目的之一。
本文的直接和主要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仅仅是在经济思想界和社会风气中存在着轻商贱商的观念,无论在什么时空条件下,无论东西方还是古今,都有程度不同的合理性;放在农耕文明时代中考察,就更不是问题。因为这是由商业相对于农业更富有弹性以及商业观的多元性所决定的。轻商观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热议的问题,抑商之所以被认为不合理,在于轻商观和抑商主张在中国古代被确定为一种思想正统,排挤了其他的商业观选项作为商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的可能性。如果中国古代历朝的统治意志和政治体制不是在轻商观与反对轻商观之间作出绝对不易的是非判断和选择,如果不同的产业思想保持了平等表述和影响商业和经济社会行为方式的机会,则中国古代商人群体将在世人禀赋的趋利本能的驱使下自主地选择符合他们利益最大化诉求的商业观念为行动指南。他们受到的观念束缚和礼俗限制将荡然无存。他们的营利动力将获得完全的释放,从而,中国古代商业活动的选择和拓展空间将远非昔比。中国古代商业活动的范围和程度或许会远远越出既有的地理空间和经济领域走向更广阔的世界和领域。中国古代的商人阶层或许真正能成为中国社会转入商业资本主义阶段的社会动力,进而成为现代文明的先驱。然而,这一切均已是彻底失去了历史机遇和事实支持的假设。
马克斯·韦伯抛出现代化命题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但其对命题的破解却是沿着“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路径展开的。韦伯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命题,并为破解命题指出了一条文化解释的新路径。就此而言,韦伯的贡献具有普世性。但随着具体论证过程的展开,在具体论点的论证上,他的贡献越来越不具有普遍意义,而是越来越特定或狭隘化。他的第一层具体论点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把现代文明的产生归结为理性资本主义的形成。换言之,资本主义精神是现代文明的灵魂;第二个环节是找出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与新教伦理尤其是加尔文教伦理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精神形成的原因或内生变量之一。[13]他的第二层论点是指出中国、印度等传统文明社会不能形成资本主义精神或理性的资本主义,原因在于这些国家文明的宗教伦理精神对这些国家的资本主义精神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14]。韦伯对韦伯命题的论证缺陷集中表现在第二层论点上。产生这种缺陷的原因很复杂。这里只强调一点:韦伯在相对专注于文化解释的路径时,相对地弱化了社会政治结构与文化的密切关系。在今天看来,如果把韦伯的新教伦理与道格拉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作为韦伯命题的解释系统,相信针对现代化道路的研究将产生更具广泛和持久影响力的成就。
《商人精神》对韦伯的命题、文化解释路径和第一层论点均予以明确的肯定。而就目的而言,《商人精神》可以被看作是回应韦伯命题的第二层论点的产物。《商人精神》通过禅宗、新儒家和新道教三教的入世伦理对中国商人阶层的影响实证了明清两朝的商人精神与资本主义精神的某些相同要素,以证明韦伯命题第二层论点所给出的结论不能成立。本文虽认为韦伯的第二层论点的结论不足成立,但不认为《商人精神》的主要论证路径足以颠覆韦伯的第二层论点的结论。商业观是构成资本主义精神的要素之一,而不是资本主义精神本身。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精神不只是一种思想观念,也是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还是贯注于社会政治结构中的。简言之,资本主义精神是一种由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主导社会整体以及个体成员的行为方式的价值观和信用体系,从而是一种围绕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形成的法治精神以及法权系统[15]。将一种产业或职业领域的精神来比附适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人际关系的资本主义精神显然有失妥当。
韦伯的缺陷在于对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中不乏某些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相吻合的真知灼见缺乏了解,更忽视了中国古代反对轻商抑商的主张与现代商业和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共同之处。诚如唐庆增先生所言,中国的经济思想“确较西洋学说为早”[16]5。反轻商抑商的许多具体思想观点本身就是铸造商人资本主义精神气质的精良养料。资本主义精神的养料并非只能从宗教伦理中去吸取。而反轻商抑商的观念和主张没有为中国近世形成资本主义精神作出有效贡献,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观念和主张被挤入了非主流非正统的行列。中国传统文化环境的特点在于过度强调主流与非主流、正统与非正统的界线划分,主流正统与非主流非正统之间的流动和互动远较西方缺乏。
注释:
① “早期”一词指亚当·斯密开创古典经济学派前的中西经济思想文献时期,包括中古和上古时期。但在单独论及中国时,采用“古代”一词与西方的“早期”相对应。
②《旧约·箴言》第十二章云:“耕种自己田地的,必得饱食。”见《新旧约全书》,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印,第733页。
③“按中国轻商之恶习,实始于汉,汉前无此风气”。唐庆增,中国经济思想史[M].北京:《民国丛书》编辑委员会,198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