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_银行论文

国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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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严重,是困扰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数据显示,200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远超过国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特别是111家城市商业银行,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不良资产问题有所缓和,但其比率仍然较高,依然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呈现出明显的“悬空性”和“阶段性”特征。如何针对这些特殊性,寻找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是摆在城市商业银行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国外中小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国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分析

(一)好银行/坏银行模式

1.模式介绍与操作程序:所谓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就是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公平市价(FMV)连同已分配的储备一并转让给一家独立设立的子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子公司则由于接受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坏银行的一般形态是资产管理公司,它是经金融监管当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特批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得涉足一般银行业,而仅限于从相关银行收购特定的资产,并在有限的存续期内实现资产的回收和变现。

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的具体操作程序包括:首先,确定母银行需要转移的不良资产范围。其次,估算不良资产的公平市价。由于不良资产并不存在现成的市场,因此在转移资产以前必须估算不良资产的公平市价。第三,预测好银行的基本面,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未来的盈利能力。第四,确定资产转让条款及母银行为不良资产提供担保的必要性。第五,构建坏银行的基本结构、融资方式和管理方式。最后,好银行向坏银行转移不良资产,坏银行开始运作不良资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的实质是,剥离不良资产,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即不良资产的集中处理。

2.代表国家和案例:采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处理不良资产的代表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和瑞典。而其中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和瑞典。本文主要分析瑞典的案例:

瑞典采取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民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措施:首先,对两家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NORD BANK和GOLA 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不良资产后,将之合而为一。其次,将其他银行分为两类:问题严重的银行和经营较好的银行。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对于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留在问题银行自己承担,不良资产按长期可实现的价值进行转让。经过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瑞典银行业逐步走出低谷。

3.启示:

(1)不良资产的专门剥离机构和常态剥离机制是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的核心。正如上面所分析,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的实质是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至专门的机构,由其集中处理。因此,建立有效的不良资产剥离机构和常态剥离机制是该模式运作的核心环节。国际上通常是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实现不良资产常态剥离的。而要确保资产管理公司的顺利运作,相应的法律体系必须建立。

(2)不良资产的合理估价是好银行/坏银行模式的难点和关键。不良资产的合理估价,不仅会影响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不良资产的顺利剥离,还会影响到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认购态度。如果不良资产定价过高,资产管理公司就很难通过证券化方式在证券市场上回收资金。而如果不良资产定价过低,又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因此,如何协定一个各方面都接受的公平价值是顺利实现不良资产剥离和处置的关键。

(二)不良资产流动模式

1.模式介绍与操作程序:不良资产的流动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将持有的不良资产流动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具体又包括不良资产直接出售和证券化(即资产证券化ABS)。这里主要介绍资产证券化方式。ABS是指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担保证券,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可以在资本市场交易,从而收回资金处置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关键在于要有完善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要有相应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这两点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2.代表国家和案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处置不良资产的国家有很多,主要包括: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韩国等。我们主要分析韩国的案例:

韩国ABS的发展背景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众多企业集团濒临破产,银行债务无法清偿,为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韩国出台《资产流动化法》。其具体措施是: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出售给特殊功能公司(SPC),然后由SPC以该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这种资产出售方式只是形式上的资产出售,即买方与卖方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而不发生实质性的资产买卖关系。在ABS过程中,《资产流动化法》有一个很关键的规定,即“真实销售”,资产卖方将流动化资产连带保证条件出售给SPC并在法律上合法转让后,一旦该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资产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这样,投资者的投资就不会再受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影响。SPC作为资产的买方,在ABS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它既是资产收购后的持有主体,又是债券发行的主体,并在ABS债券清偿完毕后清盘。SPC的组建和运作是ABS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3.启示:

(1)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良资产流动模式成功的保障。韩国ABS的顺利运行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韩国政府及时制定了《资产流动化法》、《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和《企业结构调整投资法》,并修订了《公司整顿法》、《产业发展法》,与已有的《民法》等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不良资产市场规则框架,从而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正确的市场定位和政策导向是不良资产流动模式顺利运行的前提。在韩国ABS过程中,政府将SPC定位为国有企业,要求该企业运作的首选目标是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同时,政府还向该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一是对其组建及运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程序,提高运作效率;二是给予这类公司在举债、持股等方面优惠;三是给予税收支持。这些措施大大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

(3)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是该模式成功的关键。决定ABS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发行的债券最终能被投资者所认购,而这就需要有一个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在这一市场上,除了SPC之外,还应有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投资咨询等)和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较为流行的原因与国外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是分不开的。

(三)购并模式

1.模式介绍与操作程序:购并模式是指通过商业银行之间的收购兼并,实现不良资产重组的一种模式。借助购并机制进行不良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选择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并。由于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脆弱,所以,通过合并,既可以增强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和化解。

第二种方式是大银行对中小银行的购并。这种购并方式的前提是购并方的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能力承受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

第三种方式是外资对本国银行的参股。借助于外国资本解决本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一般需要注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那些根本无法收回的呆账和坏账,只能通过自有资本的冲销来解决。通过引进外国资本这种外援融资方式,可以开辟银行资本的新的来源渠道,迅速增强银行消化呆账坏账的能力,并可借助资本运作经验丰富的外国银行对国内银行经营管理的参与收受到更好的化解不良资产的效果。

2.代表国家和案例:购并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解决有问题银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购并过程中的风险较大,喜忧参半。总的来讲。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美国和瑞典用购并方式成功的解决了一批不良资产问题严重的银行。

美国: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是美国银行业的灾难性年代。1980年至1994年间,共有1617家银行倒闭或重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清理破产银行的一项主要措施就是购买和接管(即P&A),即有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会员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接管破产银行的保险存款。1980年至199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P&A交易共处理了1188家有问题的银行。

瑞典:瑞典银行业在1992年陷入严重困难,其中储蓄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小,在金融危机中受到冲击最大,纷纷陷入瘫痪。在此情况下,在瑞典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都被并入SWED 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然后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3.启示:

(1)如何控制银行购并过程中的风险是该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购并模式的实质是将不良资产从较差的银行转移到好的银行,由好银行消化吸收。因而收购方银行一定要有足够的实力来抵御风险。在购并过程中,一定要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市场来选择购并双方。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按市场原则需要破产清算的银行,政府切不可进行干预,要避免因行政干预而使好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

(2)政府的政策支持有助于购并模式的顺利运作。在银行购并过程中,美国和瑞典政府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由于银行的特殊性质,其一旦破产会导致经济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从自身角度来讲,政府给予收购方银行政策优惠对自身也有利。为了帮助收购方银行尽快消化吸收不良资产,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瑞典通过银行国有化分别给予收购方银行支持。

(3)完善的银行兼并重组法律是购并模式运作的依据。与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有很大不同,银行购并会涉及到一些特殊问题,因而需要专门的银行兼并重组方面法律的支持。国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因而国外银行购并比较常见。我国由于缺乏这一方面的法律支持,从而阻碍了通过银行购并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四)债转股模式

1.模式介绍与操作程序:债转股是指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通过阶段性持股后适时转让股权,收回资金。由于债转股处置的现象为不良资产,大部分债务人只有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保管、难变现的资产,针对这部分资产,无论是采取法律诉讼还是以资抵债,都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可行的方式是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彻底的再造,发挥企业整体资源的资本功能,为银行债权资产带来保值、增值的希望。因此,债转股是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有效的手段。但是,在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国家,由于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实业,必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操作债转股。

2.典型国家和案例:国际上最早实施债转股的国家当数意大利。早在1929年的金融危机、股市崩溃和经济萧条之际,为了避免企业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而导致银行倒闭,意大利就将企业无力归还的贷款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之后,意大利政府成立了伊利亚控投公司,由其购买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组,重组成功之后,再把企业卖给私人,收回投资。

3.启示:

(1)金融混业经营是银行实施直接债转股的前提。在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一般都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实业。这就阻碍了银行实施直接债转股。必须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AMC),先将不良资产剥离至AMC,然后由AMC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并适时派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银行可以直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而不需要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中介。

(2)如何退出是实施债转股的关键。银行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只不过是给企业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最终要从该企业退出,实现化解不良资产的目的。因而银行能否退出就成了债转股成功与否的关键。从国际上来看,债转股的成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因为如果银行(或(AMC)缺乏有效的渠道及时退出股权,化解和释放风险,它们就难于形成一种持续不断地消化不良债权的能力。而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正是制约我国实施债转股的一大难题。

二、国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借鉴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并不是真正《公司法》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其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是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城市商业银行组建的直接目的是化解原来城市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并承担稳定地方金融的责任。这就导致其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同时,由于城市商业银行起点较低、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其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依赖于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从各个方面着手。而国外中小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经验也为我们带来诸多借鉴。

(一)地方政府和中央银行的积极参与是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顺利开展的前提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两个时期:城市合作社时期和城市合作银行时期。这两个时期形成的不良资产占了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绝大部分。而这两个时期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除了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有关,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市场经济的转轨。那些由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隐性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由于债务企业的破产倒闭或转制,成为不良并“悬空”。对这类不良资产,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仅靠城市商业银行自身根本无法落实。此外,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我国中央银行监管水平也不无关系。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担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任,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处置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袖手旁观。国外在处置中小银行不良资产时,政府和中央银行都是积极的参与者。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是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顺利开展的依据

国外中小银行的经验表明,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完善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资产证券化需要《资产证券化法》,不良资产流动需要《资产流动化法》,银行购并需要《银行法》、《破产法》和《会计法》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置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开展。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三)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是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

无论是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资产流动模式,还是购并模式、债转股模式,其实质都是使不良资产流动起来,实现转让,从而收回资金,这就需要一个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在这一市场上,不良资产经过评估,可以顺利的从银行手中,经过相应的中介机构,最后被投资者认购。发达的不良资产市场是一个与完善的证券市场相连,由银行、中介机构(如AMC、SPC、证券承销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等)和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实现不良资产流动的市场。

(四)设立专门的处置机构是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途径

国外在设置不良资产时,一般都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种集中化处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我国在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时,就借鉴了这一做法,在全国设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可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都各自为政,依靠自身的力量,从而导致效率低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集中化处理的规模效应才是最经济的。

(五)加快改革步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根本

城市信用社时期遗留的历史不良资产包袱固然沉重,但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不断改善、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总会逐渐消化吸收。而问题的根本是解决增量不良资产的产生。从有关数据中我们也可看出,信用社时期遗留的不良资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城市商业银行时期形成的增量不良资产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只有切断不良资产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这需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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