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建设必须制度先行论文_魏丽红

推进农村建设必须制度先行论文_魏丽红

魏丽红 (天水市社会主义学院 甘肃 天水 741018)

【摘 要】 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对农民权利的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但广大农民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且也会影响到农村的稳定,阻碍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进程,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农村 和谐 制度 建设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3)11-042-0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大农村社会的建设也需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对农民权利的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但广大农民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而且也会影响到农村的稳定,阻碍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进程。因此,要使新农村建设在和谐中推进,必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确保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定权,从而取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和认同、信任。为此,本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是完善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石,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决策地位,一般每年召开2次,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且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参会人数以及工作内容。但实际的制度运行中很少召开村民会议。究其原因主要是村民数量多,居住分散,流动性比较大,比较困难。再者村民一般没有召集村民会议议事的主动要求,村委会也不愿意花费精力和成本去组织村民会议。另外,村民会议过程很难组织,对于会议组织者来讲,其意图也很难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形成共识。这样从理论上讲,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村民会议制度,在事实上很少召开。一年一度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的制度,也很少落实。就连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少开。本人认为完善这一制度应该抓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村民会议职权。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职权,具体规定哪些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决策和讨论,哪些可以授权处理,以增强重大村务决策的严肃性和民主程度,减少争议和纠纷。

其次完善村民会议召集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村委会不召开,那该怎么办呢?本人认为应由乡镇政府督促其召开。如因换届选举未能选出村委会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村委会,而又有重大村务需要及时决策的,应由十分之一村民书面提议要求,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

最后完善村民会议开会制度。本人认为村民会议应当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一届村委会任期内必须召开若干次村民会议,并且规定有重大事项就要召开的原则。由于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村民会议的,可以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召开前几天,公告会议议题,张贴或者印发会议有关材料。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村民会议。

总之,通过村民会议实行定期召开或由一定数量的村民代表倡议召开的做法,可以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按"一事一议"的要求,提请全体村民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从而改善通行的将领导班子形成的决策交给村民代表讨论,实际上是把村民代表会变成任务布置会而限制了村民代表作用的弊端,能够更加激发群众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村民的参政能力,消解矛盾产生的根源。

二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与议事会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5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现实中许多实行村民自治的地方都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这固然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作为民会议的补充而存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有急需决定的事项时,可以随时召开,以弥补村民会议难以随时、经常召开的缺憾,保证村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但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补充,并不能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也就是说,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授权。如每次换届选举以后,召开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一种是专项授权。如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专门召开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总之,对于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是建立群众评议干部制度。

村级干部必须在村民民主监督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的认真评议。评议的成员要包括村民代表、党员、团员等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在内容上以干部职责为标准,主要在德、能、廉、绩等方面。评议的方法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村干部述职;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结合平时表现审议述职报告;当场由评议成员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就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团结纪律、事业心等项目无计名打分投票。通过以上四步,对村干部做出结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干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基本称职的干部予以帮助,限期提高;对严重不称职的依法罢免。

四是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钱该花不该花,群众要当家",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公布一次,每季以村务公开专栏形式公布。在财务开支上,严格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数额权限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行事,大项开支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村代表会议同意。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注意加强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功能,通过民主推选,将办事公道、群众公认、懂财务的人推选到民主理财小组,改变理财小组由村干部指定,监督关口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的局面。这就要解决好公开与公正、重点与一般、内容与形式、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公开,才能公正,群众才能信赖无疑;公开的重点突出了,热点、难点自然解决了;内容详细了,群众才会明白;群众参与了,干群关系理所当然会改善。在监督上,要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群众明白了,干部也清白了,事也好办了。

五是制定确立候选人制度。

这是参政主体村民与党支部、乡政府之间协商框架内的具体制度。候选人资格的确定,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村委会班子的组成,进而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因此,在候选人资格的确定上,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提名、自下而上的协商和对候选人自下而上的讨论的方法进行。用这种制度化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会为选民提供更多的发表意见的参与机会,其民主性是毋庸置疑的。它同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相吻合的,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民主制度。

六是建立有效的听证会制度。

一般意义上的听证会制度,是把组织意图向广大群众公开。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也可以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让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派出代表参与整个选举过程,以及不定期地参加村民代表大会,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释疑、解惑,尊重村民意愿,把组织意图建立在群众意图的基础上。这种制度是自下而上的,它有利于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实现组织意图和群众意图的有效整合。这种制度已经在很多农村进行了一定的实践,取得的成果还不错。

论文作者:魏丽红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教育前沿》2013年第1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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