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的人性化”现象的传播分析_河南经济论文

“河南人的人性化”现象的传播分析_河南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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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来,河南人成了“讨厌”、“贱”、“骗子”等的代名词,有关“河南”、“河南人”的话题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这些都对河南和河南人的形象,河南外出劳务人员的就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对此现象的分析也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本文拟从传播学角度对此现象中的信息源、传播渠道和方式进行分析,并提出消除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造成这一现象的传播信息源

对于造成“河南人妖魔化”的现象,应该说大众传媒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此完全归罪于媒体,也是不全面的,构成这一现象的信息源应该有三个方面:

1.媒体关于河南的负面性消息的报道。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发生在河南的一系列丑闻震惊了全国。棉花掺假、毒大米、洛阳大火、输血感染艾滋病、贪官形象印入教科书、克扣民工工资、拐卖甚至走私妇女等,河南丑陋的一面在媒体上曝光的频率超出了其他省市。

2.少数素质不高的河南人在全国民众面前的低劣表现。河南籍新闻学者焦国标认为:媒体上河南的负面事件太频繁,也许客观上要影响河南人的形象。但是国人如此一致地自然形成一个“共识”,对此“共识”,我们(河南人)不能不当回事,不能不反省。河南人与河南人之间不存在河南人的形象问题,所谓河南人的现象,必是就外省人心目中而言的。谁能给外省人留下关于河南人的印象?有这么几大部分人:一是到外地打工、卖菜、讨钱、捡垃圾的同乡;二是与外地人做生意的工商业者;三是在外地考学、做官、当兵的河南人;四是与外地官、商发生联系的河南人,他们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公务员。对于大部分使河南人蒙羞受辱的小偷小骗属于第一部分人;河南人在商场上的信誉危机,主要是上述第二部分河南人造成的;河南人的官儿迷形象,主要是第三部分河南人塑造的;河南人的官员素质形象,主要决定于第四部分河南人。河南人中这几部分素质不高的人的低劣表现,经过人际传播的口耳相传,产生放大和变异,造成一些人对整体河南人的不满。

3、关于河南和河南人污蔑性的信息的流传。其中主要是当前流行于全国的关于河南人的“段子”,这些段子完全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是典型的“妖魔化河南人”。还有如2002年新年初始,盛传在天津、北京的“扎针事件”。传闻说这是河南得了艾滋病的人为了泄愤向社会采取的报复行动。结果在扎针案件破获后发现根本与河南人无关。另外一些个人和组织进行的娱乐和宣传性活动中,有意无意地将河南人脸谱化,也应当被归纳为“妖魔化河南人”。如在2001年5月13日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全国首届律师大赛决赛上表演的一个案件小品,安排两个小偷用河南话表演,就是典型的例子。

对于第一种因素即媒体对河南的负面报道,应当认为其本身并不就是进行“妖魔化”,因为新闻事件是第一性的,新闻报道是第二性的,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映。同样的道理,基于第二种因素而对河南人产生负面的看法,严格地说也不能称之为妖魔化。所谓妖魔化,应该原本不是妖魔,经过特殊处理,改变事实的本来面目,进行丑化,或者无中生有编造事实。第三种因素可以说是典型的“妖魔化河南人”,但产生这一现象也和第一、第二种因素相关联。应该说第三种因素是第一、第二种因素在大众的心理中产生作用的结果。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曾经为“河南现象”设置过专题论坛,并进行过问卷调查。共有2394人参加了论坛讨论,对于历史悠久的河南为何面临如此严峻的批评,42.38%的人认为:“河南省自身存在严重问题,引起偏见也在情理之中”还有13.62%的认为:“河南人必须从今天开始,从各自角度出发,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不良形象。”两者相加,可以说56%的受调查者对河南人持否定态度。

二、造成这一现象的传播渠道、传播方式及其产生的作用

在“妖魔化河南人”现象的形成过程中,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也产生了不同的作用。

1.大众传播工具因素。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于信息的传播能力是其他传播渠道所无法比拟的,当河南发生了一系列震惊全国的丑闻时,大众传媒在很短的时间里将消息传播到全国甚至全世界,为人们所熟知。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它们不是造成“河南人妖魔化”的直接原因,大众传媒的优势在于信息的传播而非观念的灌输,他们所带给受众的是“河南发生了大案”这一信息,而非“河南人是妖魔”的观念。对于人们观念的改变,人际传播的效能要远远强于大众传播媒体。既然如此,人们头脑中的“河南人妖魔化”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

“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功能。在其过程中,媒介和受众是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媒介因素,即大众媒介的把关人功能,它贯彻于新闻、写作、编辑等业务活动中,为受众“构建社会现实”。传播媒介的效果和作用主要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大众传播只要对一些问题给予重视、集中报道,就能影响公众舆论。虽然在河南诸多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影响公众舆论并非大众传播媒介的目的,但是正是由于它们强大的传播信息的效能,使发生在河南的一系列大案为广大民众迅速知晓,人们很自然地对河南产生负面印象。

为了追求受众,大众媒介进行“议程设置”,其过程中使用了三种方式:一、选择报道法:同样的负面事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人身上,也许对于媒体就没有“新闻价值”,但发生在河南和河南人身上就非常有价值,值得重点报道。而一旦事情真相大白,发现不是河南人犯的事,媒体就立刻失去兴趣,鲜见进一步的报道跟进、揭示真相以消除恶劣影响。如轰动一时的河南原阳县有毒大米案,在案件发生后媒体开足马力,报道可谓不遗余力。而当后来发现毒大米的原产地不是河南,更不是原阳县,而是山东某地的时候,就很少见到媒体的突出报道。结果是曾经被誉为“中国第一米”的原阳大米身价大跌,原阳米市瘫痪。二、突出法:想方法让负面事件和“河南”这一概念相联系。还是原阳县有毒大米案:2002年2月19日新华网对此事件报道的标题为“造假:温州让贤,河南秉承”,导语为:“距尉氏县棉花掺假案曝光仅一周多,原阳县又卷入‘有毒大米’事件,连续两起假货大案轰动全国,河南市场‘一假再假’引人关注。”温州和河南不是同等的地理概念,为什么要在报道原阳县的案件时拿河南说事?原阳县的有毒大米案和尉氏县棉花掺假案并没有必然联系,为什么在这个敏感时刻将两个案件并列提出来?三、暗示法:这主要出现在一些文艺作品或活动中,由于不方便指明是河南人,就通过手段婉转地表达出来,如上文提到的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案件小品。

2.人际传播因素。人们进行人际传播的动机是复杂的。在“河南人妖魔化”的过程中,人际传播的基本动机有两个:一、维护个人利益,需要及时了解环境的变化。河南发生的一系列案件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利益,人们获取这些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能。因此人们求诸大众媒介。同时人们传播这些信息以维护自己所关心的人群的利益。二、满足自身社会性的精神和心理需求。突出自身(或本团体)在他人或(其他团体)前的优势,是满足自身精神和心理需求的基本手段之一。在中国社会中这突出表现为地域歧视。人与人之间会有差异,不同区域的居民之间当然也会有差异。由于种种原因,在众多文化习俗不同的居民群之间,会有一种人们比较认同或被迫认同的文化习俗,其他类型的文化习俗便有了“少数”的特征,甚至有可能被主流的文化习俗所歧视。河南发生的一系列案件结合河南经济落后的因素,以及上文焦国标先生阐述的少数河南人的低劣素质都成了被歧视的理由。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河南人口众多,河南籍的外出打工者人数非常庞大,少数河南人的低劣素质在人际传播过程中被人们放大了。这即是人际传播的“失真”现象。人际传播是非制度化的传播,它是建立在自愿和合作基础上的活动,双方都没有强制对方的权利,也没有接受强制的义务。同时人际传播的传播环节众多,是由众多传播者和受众构成的链式传播模式。这就决定了信息在人际传播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变异和失真。同时加上上文所叙述的一些人所存在的对河南人歧视性心理的主观因素,对河南人在人们头脑中的负面形象造成了进一步放大和强化。

综上所述,大众传播媒介对和发生在河南的案件报道,是引起“河南人妖魔化”的起因,人们在获知这些信息后对河南产生了一定负面印象,引起对河南人和河南的关注。人们对此类信息的需求,造成了媒体对此加强了报道力度,甚至有意识强化河南人的负面形象,以获取受众。与此同时,人际传播中继续加强了“河南人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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