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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的性质
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及家庭行为,首先要说明的问题就是家庭的性质和职能。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来自于Becker、Rosenzweig和Pollak。
贝克尔(Becker)(注:本文引用Becker的观点皆来自于他的《家庭论》,该书收录了他的有关家庭经济的所有重要著作和观点。)认为家庭与婚姻是个人福利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他创造性地将家庭视为一个有效率的生产单位,它利用市场购买品、时间和其他投入生产出孩子、声望和尊严、健康、利他主义、羡慕及感官享受等家庭产品。家庭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确立自己在家庭中的分工。由分工产生的效率使得男女双方结婚组成家庭比他们各自过单身生活更好。只要结婚中获得的效用超过单身的效用,婚姻市场的参加者就会选择结婚。婚后的家庭产出与各自单身产出之和的差额就是结婚收益。
Rosenzweig(1988a,1988b)以印度农村为背景,分析验证了家庭和家庭关系的保险功能。Rosenzweig和Wolpin(1985)最初发现在印度农村,家庭是父母和儿子的纵向扩展,他们在同一家庭居住,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在技术不变的环境下,土地的异质性和气候的稳定性使特定地块的耕作经验能带来收益,因为这种耕作经验体现了在坏天气下减少损失的能力。由于在一起耕作儿子可以从继承父母的耕作经验中受益,儿子也有激励与父母同在一个大家庭中耕作。
但是,Rosenzweig后来发现上述解释只是对正式保险制度的研究且只与减少风险的事前措施有关,忽视了因面临实际收入波动而事后保持平稳消费的制度安排。它没有考虑收入空间分散化收益,尤其是女儿和儿媳对事后收入平稳的贡献。由于降雨分布不均,风险回避者总要拿出一定资源使消费平稳化;农业收入的不完全相关意味着农民可以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合并收入以减少事后消费的波动性。共担风险的地理范围愈广,合并收入产生的收益愈大。但空间范围扩大的同时会增大道德风险、监控成本等事后保险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如果这种安排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它们彼此拥有对方的信息,彼此关心对方的福利,由空间范围扩大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冲突问题就可得以解决。Rosenzweig和Stark(1987)认为女儿和儿媳的婚嫁恰好能起到这种作用,这是因为:(1)家庭A的成员因通婚进入家庭B,但家庭A不能控制家庭B的内部分配。如果家庭A仍然关心其成员消费,就有激励关心家庭B的福利;(2)若来自于家庭A的受赠者仍关心A的福利,就相当于家庭A在家庭B中安排一个代理人监控B,这就减轻了道德风险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家庭婚配会选择多个地点以形成婚姻组合。Rosenzweig发现在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婚配的家庭中,94%的婚配中儿媳不娶自于同一地,女儿也不嫁往同一地,他由此得出结论,婚姻不是形成家庭,而是强化业已存在的家庭之间的空间关系,任何财产继承或嫁资也不会减少家庭财富。
传统家庭经济研究方法只是将家庭视为一个效用最大化的单位而不考虑家庭内部结构;Becket的研究虽然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不同偏好,但仍忽视家庭组织结构;Rosenzweig的研究条件条件和结论只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很难做一般化的推广。Robert A.Pollak(1985)认为弥补上述缺陷的最好办法就是交易成本方法。交易成本方法的核心问题是在技术上可分的各种行为是否能被纵向地整合到一个企业而不是通过市场建立联系。将之用于家庭经济理论,它可以通过家庭组织结构的分析重新整合现有的家庭经济理论。用交易成本理论至少可以解释下述家庭现象:一是家庭生产。家庭产品有可市场化,也有不可市场化的,后者主要是保险功能。保险虽可通过市场进行,但它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两大问题,政府虽可通过强制保险和制定行为标准部分地减少上述两大问题,但仍无法消除保险中的非对称信息和机会主义问题。家庭在这方面比市场和政府有三点优势:(1)由于外部成员无法轻易进入,内部成员也无法轻易退出,逆选择将被限制到最低限度;(2)长期的亲合增进了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大大降低了信息的非对称性;(3)家庭忠诚和社会规范都限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可市场化的家庭产品称为市场替代产品,它的生产有两种类型:家庭农场和家庭企业。家庭农场是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农业组织单位,它是从组织上解决因生产的技术特点难以将工人集中在同一地点而产生的监督困难问题的方法。对于家庭企业而言,长期的家庭生产及产品要求权的预期使之产生持久的激励,有效的激励与惩罚可极大地减少了经理的机会主义。二是婚姻与合同。为方便生活和抚养子女,人们要求有一个既有对未来事件进行决策的可变性、又能保护每个人免受对方机会主义行为危害的稳定性的组织结构。短期合同频繁的谈判提高了关系型专用投资的风险;完全长期合同的成本太高且难以形成;不完全长期合同对未来事件的谈划可能会因对一方有利而使对方的风险增加。作为关系型契约的家庭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新家庭形成(婚嫁)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方向另一方的财产转移。那么如何解释婚嫁过程中的财产转移现象呢?对此,Becker在婚姻理论中解释道,配偶的分工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假定婚后产出分享规则不可变,由婚姻市场力量决定的配偶之间的分配份额就可能与婚后的产出份额不同,这就要求配偶之间存在一个补偿性(直接)转移以恢复效率。若婚姻市场上女方的分配份额低于其影子价格,男方家庭就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笔礼金,即新娘聘金;反向的支付就是嫁资。可见,在Becker的理论中,新娘聘金与嫁资只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差别只在于转移支付的方向。
对此,Junsen Zhang和William Chan(1999)提出异议,他们指出家庭产出份额的不可变性可引起嫁资或新娘聘金两种转移,但却不能同时产生这两种转移,而事实上两者是同时存在的,在东南亚各国情形就是如此。由分配规则的不可变性产生的新娘聘金代表的只是配偶一方家庭向对方配偶家庭的转移而非配偶之间的转移;而嫁资则是利他主义的父母为保障女儿的福利向其女儿转移的财产,这一点可由嫁资总是由新娘支配且在无过失离婚中总是可归还这一事实来证明。嫁资一方面增加新娘在新家庭的资源,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她在新家庭议价中的威胁点;相反,新娘聘金只是付给新娘父母,因而它对新婚家庭中的任何一方福利都无直接的影响。
二、家庭决策
在家庭经济理论中,最令人瞩目的研究是家庭内部决策问题。新古典家庭理论将家庭视为单个人,家庭在合并收入约束下最大化某个效用函数,且该效用函数只与各商品的家庭总消费有关,而与家庭各成员间的消费结构无关;家庭的最优消费选择也不受家庭收入内部分配的影响,当然,各家庭成员也不存在异质的效用函数。新古典家庭决策理论方法尽管可以说明消费、劳动供给等重要问题的一般性质,但它却忽视了家庭内部结构对家庭行为的影响,尤其是它不符合微观分析中的个人主义经典假设。事实上,家庭由不同的个人组成,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Schultz(1990)、Browning和Meghir(1991)的研究证明合并收入约束下单一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并不是理性选择结果。更何况,总支出可能是内生的,它可能由决策过程产生而不是在决策之外给定。这与传统消费模型显然不符。
最早看到并试图解决该问题的是Samuelson(1956)。他提出社会福利函数以取代家庭的单一效用形式,在社会福利函数中包含有家庭各成员的效用。但是,他假定各家庭成员在家庭指标中的权重独立于工资、价格和收人等变量,这样一来,社会福利函数(即家庭效用函数)的形成和最大化选择仍与收入分配无关,也不能反映家庭消费选择过程的各成员的战略行为。与此相类似,Becker则用利他主义家长效用函数代替家庭效用函数,该家长的效用函数由他自己的消费和他的受益人的效用决定,并且是二者的增函数。当利他主义者家长向其受益人转移收入时,其效用水平因自己的收入减少而下降,但因受益人效用水平的上升而上升,于是必然存在一个家庭消费均衡点。也就是说,效用的相互依赖(即关怀)为家庭分配提供了问题的解。
虽然Samuelson和Becker都考虑到各家庭成员不同的效用函数,但与传统消费理论一样,他们都认为家庭成员都会一致地最大化同一家庭效用函数(在Samuelson那里这一过程是外生的;而在Becker那里这种一致是由家长的利他主义收入转移机制决定的),具有上述性质的家庭效用函数被称为单一模型(Chiappori,1992)。与此相对应,若在家庭决策过程中,每个家庭成员都只追求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家庭效用函数则是各家庭成员效用函数的复合,复合方式则取决于各家庭成员在家庭决策中的相对地位,具有该性质的家庭效用函数称为集体模型或复合决策模型(Bergstrom,1995)。继Samuelson和Becker之后,许多经济掌家利用博弈方法对家庭经济行为在复合决策模型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相继提出了分割领域模型、集体模型、合作一非合作模型等。
Marilyn Manser和Murray Brown(1980)是最早尝试用博弈方法分析家庭内部决策的经济学家。他们指出传统家庭经济决策分析只是在合并收入下最大化单一家庭的效用函数,若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也许任何人都不会接受这种总量选择。而博弈理论则不仅考虑到家庭中各个人的效用函数,而且提供使各个效用函数一致起来的各种手段。在家庭内部的双人博弈中,如果单个人最大化问题的解位于效用可能性边界内,就会产生婚姻收益,同时要求两人就其在家庭中的消费选择和婚配收益分配达成协议,不同的分配由不同的博弈解给出。Marjorie B.McElroy和Mary J.Horney(1981)用纳什议论方法分析了家庭需求决策。设一个两人家庭若两人不结婚,每个人将在自己的预算约束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若效用函数满足二阶可导、非减和拟凹特征,则可得到定义良好的间接效用函数。然而对于已婚夫妇来说,每个人的效用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消费和闲暇,而且还取决于配偶的消费与闲暇。假定结婚后每个人的效用高于单身时的效用,就会产生结婚收益。若结婚后收入是合并的,因而服从总支出等于总收入的联合预算约束,并在此约束下最大化纳什积函数,其解(各消费品和闲暇)是价格向量及各自的非劳动收入的函数。与新古典的比较静态不同,该模型中价格、收入的变化不仅改变预算线,而且改变目标函数(注:这里的目标函数指纳什积函数,类似于新古典的无差异曲线,作者将等值纳什积函数各点的组合称为等收益积曲线(iso-gain product curve)。)自身。在比较静态分析可得到威胁点对价格和非劳动收入的一阶导数,如果等于零,个人效用不起作用,模型等价于新古典形式。据此可用以验证新古典模型是否成立。
Zhiqi Chen和Frances Wollev(2001)将合作与非合作博弈结合在一起,提出了一个家庭决策的古诺-纳什模型。在一个二人家庭模型中,每个人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决策者,然而他们在关怀和公共产品方面又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效用最大化首先通过非合作古诺-纳什模型求解,然后以其均衡解作为威胁点求合作博弈解。在非合作博弈中,每个人都在对方行为给定的前提下最大化自己的福利;而在合作议价模型中,因为不存在趋向议价解的内在激励,必须有一个契约强化机制。作者用公共产品和关怀来表示非合作威胁点,将家庭资源分配决策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通过谈判或资源机制决定收入转移;在第二阶段,每个人在给定的收入转移下作出自己的消费决策。将合作与非合作方法结合在一起的分析还有Shelly Lundberg和Robert A.Pollak(1993)的分割领域模型。Lundberg和Pollak认为传统的性别作用在分工中起着核心作用,家庭成员根据文化和社会认可的习惯分别向家庭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如女性提供幼儿保育,男性提供市场劳动力。这种传统劳动和责任的分工意味着家庭存在分割领域均衡。一旦夫妇各自承担明确的由性别决定的家庭行为,每个人都将在他(她)自己的领域内以自己的资源约束为条件作最优决策。也就是说,婚姻生成由合作模型决定,而婚姻内的谈判则由非合作模型决定。
家庭消费一般是总量数据,家庭中各个人的消费是不可观察的,一般的博弈模型就无法根据可观察数据解决可检验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Pierre-Ander Chiappori(1992)提出一个集体模型,后来又与他人一起使模型不断得到完善。该模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假定条件,只保留两个基本假定:一是家庭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好,且每个人的偏好只取决于自己的劳动供给和消费,即他们即是利己主义者(该作者同时又认为利己主义假设并不总要,因此可以很方便地将模型扩展到利他主义假设分析中去);二是决策过程是合作的。也就是说结果是帕累托有效的,帕氏效率假设被称为集体环境。决策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非劳动收入按照预先确定的规则在成员之间划分,至于这种规则是由文化背景、传统还是婚姻市场状态决定在这里不予研究。每个人在收入分配后都只面临自己的预算约束,并在此约束下通过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来选择消费和劳动供给。该模型解决了用可观察的各人工资率和家庭总消费恢复不可观察的个人消费问题。在此基础上,为分析离婚法和婚姻市场上的性别比率对家庭决策的影响,Chiappori,Fortin和Lacroix(2002)将集体模型扩展为含有分配因素的模型。分配因素定义为只影响谈判地位而不影响偏好和联合预算集的变量。性别比率和离婚法对离婚夫妇家庭财产分配的规定都是典型的分配因素。一旦考虑到这些因素,夫妻决策的权重就要发生变化。他们仍用集体模型的一般框架,将分享规则扩展为各种分配因素的函数。
自集体模型提出后,作者自己与Browning等(1994,1998)合作不断将之趋向完善。同时,其他一些经济学家也在应用、质疑或检验该模型。Yuk-fai Fong和Junsen Zhang(2001)用集体模型方法恢复不可观察的独立闲暇与配偶闲暇(注:作者将家庭闲暇分为独立闲暇与配偶闲暇。前者是各成员自己或与自己的朋友在一起时的闲暇消费;后者是配偶双方共度时光的闲暇。前者是私人产品消费,因为它只影响自己的效用水平;后者则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作者发现,尽管独立和配偶闲暇是不可观察的,但用集体模型可将其恢复。)。F.Apps和Ray Rees(1997)指出,非市场劳动时间以外并非都是闲暇,而是分为闲暇和家庭生产时间。考虑到家庭生产后,若不对模型作进一步限定,用闲暇需求和劳动供给函数无法恢复分享函数(即Chiappori的分享规则)。要满足这一要求,该作者发现家庭生产函数必须是线性齐次的,且闲暇需求独立于家庭产品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家庭生产后,模型的检验需要个人消费数据,而不是Chiappori要求的家庭消费数据。显然,个人消费数据的不可观察性仍将集体模型的可检验性推向困境。对此,Chiappori(1997)解释道,虽然将非劳动时间分为家庭生产与闲暇至关重要,但家庭生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市场化的家庭产品生产,如家庭农场,家庭清洁,孩子照料、餐饮制作等,此种情形下集体模型仍然有效。另一类是不可市场化的(即Apps和Bees所隐含的),如健康、自豪感、利他主义等。在此情形下,只要家庭生产具有不变规模报酬和可加的工资函数,分享规则仍可恢复。这时分享规则只依赖于个人的潜在总收入,因而不必区分闲暇与家庭生产时间。
很多家庭模型(尤其是合作议价模型)都假定家庭行为是帕累托有效的(在Chiappori的集体模型中,满足帕累托效率是对家庭行为假设的唯一限定)。Browning和Chiappori(1994)与Thomas和Chen(1994)对家庭模型的检验虽然否定了单位家庭模型,但都没有否定帕累托效率。事实上,有很多证据证明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效率并不明显,家庭暴力行为就是帕累托效率的典型反证。Christopher Udry(1996)发现,非洲家庭农业生产提供了一个验证家庭分配效率的合适背景。在非洲很多家庭,农业生产是在家庭成员各自控制的地块上分别同时进行的,帕累托效率意味着生产要素在各地块上的有效配置。事实是,由妇女控制的土地耕作密集度低于由男性控制的土地,由此会产生6%的效率损失。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单一家庭模型和所有假定帕氏有效的合作模型都不适合于分析家庭生产的资源配置。Shelly Lundberg和Robert A.Pollak(2001)还发现,如果现在的决策影响未来的谈判力量,尤其是配偶双方无法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家庭决策也可能出现无效率结果。
三、Rotten-kid定理、利他主义及代际转移
与传统经济学中的利己主义经典假设不同,利他主义假设在家庭经济行为分析中显得更为合理。事实上,由于情爱、血缘及长期的亲和关系,利他行为的确是家庭中的普遍现象。在利他主义假设下,家庭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Becket的Rotten-kid定理(注:Ratten-kid原意为败德的孩子,暗指子女的利己主义。在《家庭论》中,译者将Rotten-kid音译为“罗登—凯德”,本文作者认为这种译法不能很好地反映该词的本义,故用原词。)。它指出一个利他主义家长的转移会使利己的其他家庭成员自动追求家庭总收入的最大化,其系定理则是利他主义父母毋需在转移决策上采取战略行为。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Becker在研究家庭行为时用一个利他主义家长的效用函数代替家庭效用函数。利他主义效用函数的特征是利他主义者的效用函数不仅包括自己的消费,而且包括利他主义受益人的效用,其形式为(x为消费品,它可以包含公共产品;h表示利他主义者,i表示各利他主义受益人)。在Becker的分析中,家长是利他主义的,而其受益人则是利己主义的,一个利他主义的家长(通常理解为丈夫)通过转移收入与利己主义妻子和子女相联系。Rotten-kid定理表明,利他主义者受益人无论多么自私,都将使利他主义者家庭合并收入最大化,均衡的家庭消费是由家庭总收入决定的,收入的再分配不会改变均衡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家庭总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他以受益人的收入牺牲为代价换取自己收入的增加,自己的效用虽因自己的消费增加而增加,但却因受益人的效用减少而减少。作为利他主义者,为恢复受益人的效用水平,它只能用增加的收入去补偿受益人的效用下降以恢复均衡;作为利他主义受益人,如果他以捐赠人的收入牺牲为代价换取自己收入的增加,捐赠人因收入下降引起的效用降低将使之以相同的量减少对受益人的捐赠,消费均衡仍将回到原来的位置。不仅如此,利他主义者和受益人也不会以对方更大的收入牺牲为代价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宁愿以自己较少的收入牺牲换取对方较大的收入增加。因为对利他主义者而言,当他以对方的较大牺牲增加自己的收入时,家庭总收入将减少,使预算线向内移动,他的效用水平将比原来更低;而当他以自己的较少牺牲换取受益人较高的收入时,家庭总收入将增加,他的预算线向外移动,其效用水平将比原来要高。对受益人而言,当她以捐赠人的较大牺牲增加自己的收入时,由于捐赠人的捐赠额并不受受益人的控制,捐赠人将以大于受益人收入增加的幅度减少对她的捐赠,由于家庭总收入的减少,她的最优消费水平因而会下降;相反,当她以较少的牺牲换取利他主义者更大的收入增加时,总收入增加,利他主义家长将以大于其收入减少的幅度增加对她的捐赠,他的效用水平会上升。总之,只要捐赠为正,利他主义者和他的受益人都会使他们的合并收入最大化。于是一个利他主义者的家庭,可以被看作是存在着一个家庭效用函数,全体家庭成员不管收入如何分配,都自愿地使这一效用函数最大化。
Rotten-kid定理有着极强的政策意义:由于家庭收入的分配不影响家庭消费决策,故政府的政策干预就没有必要,因此,Rotten-kid定理是科斯定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由于Rotten-kid定理依赖于利他主义及其捐赠,那么利他主义是否存在、捐赠是否都出于利他主义动机、定理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等问题便为经济学家们所关注。 Theodore C.Bergstrom(1989)分析了Rotten-kid定理失效三种可能的情形及成立条件。Rotten-kid定理失效情形之一是非对称信息。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假定家长(父母)只能观察到收入而无法观察到孩子的努力,这时孩子就没有足够的工作激励,因为他得到的不是其努力的全部边际产品,而只是其努力的边际产品与父母对他的边际支付倾向的乘积。Rotten-kid定理失效情形之二是公共产品。Becker曾用夜灯例子说明该定理的有效性(注:夜灯的例子是这样的:丈夫喜欢夜间灯下读书,而灯光影响妻子的睡眠。假设有一天一个电工在丈夫上班时对在家的妻子说,我可以把电源切断而不让你丈夫看出是你干的。按照Rattten-kid定量,妻子不会答应,原因是偷偷断掉电源使丈夫无法看书,尽管丈夫不会责备她,但这相当于减少了丈夫的福利,其效果等同于减少家庭总收入,因而会减少它对妻子的转移,使之比断掉电源前的效用更低。)。Bergstrom证明,丈夫对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与夜灯消费无关;又因为夜灯对妻子是负效用,因而她会选择零水平——让电工切断电源。定理失效情形之三是跨期选择(注:类似的分析还有Assar Lindbeck和Jorgen W.Weibull(1988),他们认为利他主义可以是对称的,即不要求孩子是“败德”(rotten)的。在一个跨期模型中,只要双方或一方是利他主义者,双方共同的利害关系会造成社会无效率结果,因为受赠者为在下期得到更多的馈赠,他在第一期将过渡耗用其资源。相反,期初馈赠者预先承诺一个馈赠额的行为安排将有助于改善二者的福利。受赠者可增进福利是因为在给定的资源总量下,他可以在多期更有效地分配资源:馈赠者增进福利是因为他作为一个真正的“利他”主义者,其效用是受赠者效用的增函数。)。若将时间分为两期,孩子第一期分配到的收入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储蓄,当孩子知道在下一期他的利他主义父母仍将向他转移,而父母又不承诺对奢侈孩子给予惩罚,孩子将有激励在第一期过渡花费。将孩子第一期第二期的消费分别视为不同的产品,结果会发现,在下一期的收入中会将1/(1+α)分配给自己,将α/(1+α)分配给孩子。孩子会发现在第一期若储蓄1美元,它在第二期增加的财富为1+r美元(r为利息率),一旦考虑到父母的分配,他只能从中得到其中的(1+r)[α/(1+α)],于是就出现第一期的过度消费。这与标准的帕累托效率不相符。总结上述例子可以看出,Rotten-kid定理失效的原因是引入第二种商品。在非对称信息情形中引入了努力(或闲暇);在跨期情形下引入了时间产品;而在夜灯例子中引入了公共产品。
Bergstrom证明,Rotten-kid定理成立的条件是存在可转移效用函数(注:可转移效用函数指的是对于一个可能的效用配置,所有使效用和与该配置的效用和相等的配置都是可行的,只要这种配置满足各的下界约束条件。)。然而可转移效用函数是否存在?Theodore C.Bergstrom和Hal R.Varian(1985)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偏好在非负象限具有自反性、传递性、完全性、连续性、单调性和严格凸性),只要间接效用函数可表示为高曼形式(注:高曼效用函数形式为,(对所有的i)。是I分配到的收入,p为价格向量。若间接效用函数具有高曼形式,消费函数也具有同样形式。这时总消费只与总收入和价格有关,而与收入的分配无关。),就一定存在可转移效用函数。
代际转移是家庭收入转移的普遍现象,然而代际转移是否都是利他主义行为的结果?代际之间的收入转移动机就成为Rotten-kid定理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收入转移动机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由Becker提出的利他主义动机,支持利他主义动机观点的有Pollak(1988)的父权偏好模型。该模型的重要特征是条件转移(或关联转移)。在这里,父母效用不仅取决于子女的效用,而且取决于子女的消费模式,即父母对子女的转移与子女特定物品或服务的消费有关。父母之所以关心子女取得效用的消费选择,是因为一是父母认为子女受高等教育或拥有自己的住房(即父母条件转移的对象)是自己的愉快,它反映了父母的意志或价值观,与子女的效用无关;二是父母认为子女受高等教育或拥有自己的住房事关子女的长远利益。
二是由Bernheim等人提出的交换动机,意即转移者的馈赠是为了从受赠人(子女)那里得到服务回报。支持交换动机的理论有Bernheim,Shleifer和Summers(1985)的战略遗产动机模型。他们认为父母不是被动地应对女子的行为选择,它可能会向子女预作某种承诺而非听任自动的激励机制。预设规则有效性依赖于一定条件:即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继承人。因为若只有一个继承人,立嘱人对继承人的威胁是不可信的(因为对于“你不按我的意志办事我会将遗产给予任意某个人”的预设规则,立嘱人背叛的成本极低,某个不相识的“任意某人”对立嘱者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代际转移动机的第三种解释是“老有所养”。Laurenc Kotlikoff和Avia Spivak(1981)指出,家庭就像一个不完全年金市场,孩子定期向年迈父母转移支付,他们得自父母的财产由其向父母的转移份额决定。
那么实证支持哪一方的观点?根据利他主义模型,总收入不变时,父母收入增加引起的边际转移量与子女收入减少引起的边际转移量之和应等于1。Joseph G.Altonji,Fumio Hayashi和Laurence J.Kotlikoff(1997)采用1968-1989年动态收入面板数据对收入转移导数进行验证,结果发现,父母收入每增加1美元,转移增加几美分,而子女收入每增加1美元,转移的减少量也是几美分,其差额在0.04-0.13之间,这显然与理论值1相距甚远,并认为应拒绝利他主义转移假设。Donald Cox(1987)为验证利他主义和交换两种转移动机,提出了一个包含二者在内的模型。采用美国总统委员会关于退休金调查的数据,作者也发现它与交换动机模型相吻合,而与利他主义假设相抵触。
与利他主义收入转移有关的还有家庭内部的不平等问题。Becker认为家庭利他主义者不会用牺牲下一代人的利益增加自己当前的消费,因为他们关心下代人的利益。Nigel Tomes(1981)也认为,由于代际转移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当父母收入不变时,只要利他主义捐赠起作用,财产继承应与继承者的收入变化方向相反,因而在父母收入层面,财产继承是公平化的。Rosenzweig和Schultz(1982)则给出相反的论证。他们认为代际转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父母是否在子女之间分配投资以使子女之间的基因察赋互补或补偿这些禀赋以使子女的经济机会均等化。他们以孩子的存活作为父母对孩子投资的指标,用印度农村的数据研究表明:父母对子女的补偿投资并不占主导地位,相反,被认为能成为具有较高生产力的成年人的子女将得到家庭资源的较大份额,因而成活率也高。
家庭性别不平等是家庭不平等最常见的形式。Mark M.Pitt和Mark R.Rosenzweig(1990)对印度尼西亚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婴儿的家庭中,年长的女孩所干的家务劳动要比男孩多,而入学率则比男孩子低。
虐待子女和童工是家庭不平等的两种极端表现。Christina Paxson和Jane Waldfogel(1999)发现家庭完整性和父母收入水平与孩子受虐待的频率有关,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孩子受虐待的频率越高。使用童工一般都受到谴责。常规的做法是用政策明令禁止。这是由于通常对童工的认识一般是基于这样的假设:雇主的贪婪和父母的懒惰无情。Kaushik Basu和Pham Hoang Vont(1998)则认为父母是由于贫困出于无奈才将孩子送出去工作,也就是说劳动市场有两种均衡:一种是成年人工资收入水平低与童工并存;另一种是成年人收入水平高且不存在童工。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干预不是创造新的均衡点,而是将一个均衡点改变到先前业已存在的另一个均衡点(前提是假定成年人劳动与童工有替代性)。在市场只有一个均衡点时,政府禁令还会使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因此,解决童工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成年人的工资和就业机会。
四、结束语
目前,家庭经济理论研究正方兴未艾,其中很多成果(如家庭公共产品领域的条件效用可能性边界,效用最大化或博弈中的利他主义影响,可转移效用的条件等)对经济学作出了特殊贡献;同时,家庭经济理论中有很多问题都还没有达成共识,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如政府政策对家庭决策有无影响,家庭中是否存在和为什么存在利他主义,家庭内部的收入分配对家庭消费决策有无影响等。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将使家庭经济理论更趋完善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