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青年婚姻纠纷及其对策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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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的自由自愿(也即择偶自主)是婚姻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婚姻当事人总是期盼基于这一前提而作出的婚姻抉择带给他们的是永久的幸福。但是,当前已能较为充分地享受和行使择偶自主权的城镇青年,其婚姻并不都能带给他们长久的和充分的幸福感。各种传媒信息显示,婚姻纠纷在逐年增加,离婚率在逐年上升(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和离婚的年增长率均在20%以上)。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丧失爱情基础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是合理的离婚,对社会和个人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无可置疑,婚姻纠纷(包括离婚)必然给个人带来伤害(尤其是子女),给社会带来动荡;并且,婚姻纠纷并非不可避免。我们希望通过对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状况和原因的分析,能对全社会的婚姻纠纷解决和良性转化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为此,我们在三个地级市的十二个城镇,在当地民政局和街道、居委会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对这些城镇五年来的婚姻纠纷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并从中随机抽取1132例男女当事人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婚姻纠纷进行深入剖析,还与一些婚姻纠纷当事人作了个别访谈。

二、婚姻纠纷与婚姻状况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1132例婚姻纠纷共2264名婚姻双方当事人状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发生率与婚姻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结婚年龄和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等状况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1.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的内在联系(见表1)

接受本次调查的十二个城镇,教育都较为发达。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在当地已婚青年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但是,从表1可以清楚地发现, 文化程度较低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纠纷发生较多,离婚率也较高;反之亦然。

表1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内在联系

文化程度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小学及以下 50.18

初中

38.54

高中7.10

大专以上4.18

2.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职业的内在联系(见表2)

表2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职业的内在联系

职业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43.21

无业或暂不就业人员24.46

工人 23.19

干部(含教师、医生等)

6.28

其他

2.86

可见,在当前城镇已婚青年中所占比重并不太高的、收入相对较高却又不稳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其婚姻纠纷发生较多;次之为在城镇已婚青年中所占比重同样不高的、收入较少或无经济能力的无业或暂不就业人员;干部(含教师、医生等)的婚姻相对较为稳定。

3.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年龄状况的内在联系(见表3、表4)

表3 婚姻纠纷与纠纷女性结婚年龄的内在联系

女性结婚年龄在纠纷女性总数中所占比重(%)

20—23岁 88.57

24—28岁

5.71

28岁以上

5.72

表4 婚姻纠纷与纠纷男性结婚年龄的内在联系量表

男性结婚年龄在纠纷男性总数中所占比重(%)

22—25岁 62.85

26—30岁 22.86

30岁以上 14.28

可见,在23岁之前结婚的女性和在25岁之前结婚的男性是婚姻纠纷高发的人群,这与其结婚时年纪尚轻,涉世未深,思想幼稚,对爱情、婚姻和生活的领悟能力较弱,与配偶相互之间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和承受力等有密切联系。

4.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婚前恋爱时间的内在联系(见表5)

表5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婚前恋爱时间的内在联系

婚前恋爱时间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3个月46.37

3—6个月

31.68

6—12个月 15.41

≥12个月6.54

可见,相识快、结婚快、生育快的婚姻经常伴随的是离婚快。这类婚姻常被婚姻纠纷调解人员称为“四快”婚姻。如:陈某(女)与卢某相识时年仅19岁,相识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性行为,后来发现怀孕,二人仓促结婚。婚后,陈某发现卢某不但与几个女人同时保持暧昧关系,而且是个以替人讨债为业的流氓,只好提出离婚。更多的“四快”婚姻的结局是在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基础等,经吵闹之后了结一段不幸的婚姻。

5.婚姻纠纷与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的内在联系(见表6)

表6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婚姻已存续时间的内在联系

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不到3年5.65

3—10年

51.41

10—15年 34.98

15年以上

7.95

这一事实表明,婚后3年以内婚姻双方“新婚燕尔”, 是婚姻稳定期;婚后3—15年间是婚姻危机期;结婚15年以上, 婚姻双方已能基本做到互相理解、同甘共苦、相濡以沫,也是婚姻相对稳定期。

三、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对1132例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分析,与婚姻纠纷当事人的交谈,以及与民政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交流,我们发现,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见表7 :每人可选两项,因而百分比之和超过100)

表7 婚姻纠纷主要原因

婚姻纠纷原因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对方有不良嗜好31.45

婚外恋或第三者插足28.62

对方的性格使人讨厌20.76

出现经济问题 19.96

同对方父母关系不协调 14.18

性生活不协调 11.12

其它(疾病、住房等)13.17

1.因不良嗜好引发的婚姻纠纷

这里所讲不良嗜好,是指无节制的酗酒、跳舞等生活方式上的放纵和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原因导致的婚姻纠纷所占比例最高,达31.45%。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卓有成效, 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为提高,但是道德法制教育和精神生活水平却相对滞后,婚姻当事人的婚恋家庭责任感有淡化趋势,一些人精神空虚,容易沾上不良习气;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生存和发展的竞争更趋激烈,承受的生理、心理压力更为沉重,情感宣泄不得法也易误入歧途。如:张某,女,经商,喜欢搓麻将,后发展到赌博成性,三次被治安拘留,生意荒废,负债六十余万元,对儿子生活和教育不闻不问,其办厂的丈夫回家也难得与其见上一面,吃不上一顿热饭,还得应付不断上门吵闹的债主,终至协议离婚。此类事件屡见不鲜。

2.因婚外恋或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婚姻纠纷

此类原因所致的婚姻纠纷较多,达28.62%。 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当前涉嫌婚外恋或第三者插足问题的城镇青年,其心态与以往的有较大不同。以往的婚外恋或第三者插足,大多由于一方社会地位提高了(如提干等)或由于与第三者产生了较强烈的感情。而今,在拜金主义思想和西方贞操观、婚姻观的影响下,涉嫌当事人感情上的因素在减少,金钱的因素在增加,一些人“富了养小秘,穷的傍大款”,必然引发婚姻纠纷。如:韩某,男,某市有一定知名度的私营企业家。十七年前与王某结婚时,家徒四壁,夫妻携手共进,历尽艰辛,共同创业,以至有了今天的富裕生活。但韩某饱里淫欲,勾搭上一位外来务工的歌厅小姐,并购房与之同居,极少回家。王某发觉后,苦口婆心地劝说韩某。韩某却说:“给你一百万,离婚吧。让我回家办不到!”王某伤心地感慨:“夫妻只可共患难,不可共幸福。”双方诉讼离婚。

3.因性格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因性格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是极常见的。调查发现,妻子所认为的丈夫的不良性格特征依次有:任性、爱发脾气、不体贴、懒惰、说谎、冷淡等;丈夫所认为妻子的不良性格特征依次有:不体贴、懒惰、任性、爱发脾气、爱出风头、冷淡等。

4.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此类婚姻纠纷在总婚姻纠纷中所占比重增加较快,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当前,一方面是在东南亚经济危机等影响下,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纷纷感叹“生意难做”,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甚至负债经营;另一方面,企业职工下岗也会带来家庭经济困难。经济问题已成为婚姻纠纷的经常性的引发源。如:李某,大学本科毕业,某银行业务骨干,自认为对经商办厂轻车熟路,婚后第三年便毅然辞去收入丰厚的工作,办了一家皮鞋厂。由于对市场动态了解不够,缺乏市场开拓能力,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不仅赔进全部积蓄,并且债台高筑。在机关工作的妻子终日忧心忡忡。李某也因债主临门和事业受挫而心情烦躁,对妻子失去了往日的温情,动辄打骂。妻子一怒之下搬回娘家,夫妻感情也日益淡漠。双方终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还有一些夫妻见他人富裕了,羡慕之余互相抱怨,在埋怨中亮起了婚姻道路上的红灯。

5.因与对方父母关系不协调引发的婚姻纠纷

由于存在代沟、互相沟通不够、情感调整不当等原因,妻子与公婆、丈夫与岳父母的关系经常会陷入危机(尤其是婆媳关系的协调上),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如果这种不协调进而发展到“水火不相容”的程度,也必然会导致夫妻由一般意义上的矛盾发展到感情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维续。这一现象在住房较为紧张、几代同住一房的家庭更为突出。

6.因性生活不协调引发的婚姻纠纷

性生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很大。健康、和谐的性生活是夫妻幸福的重要源泉。相反,性生活上的不协调会导致夫妻双方关系的紧张和感情的对立。这种不协调常常是由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某些生理或心理的障碍和疾病引起的。如果不及时救治,造成长期的性生活不协调,容易引发夫妻纠纷。随着封建意识的日益淡化,因性生活不协调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将会进一步增多。

四、对策建议

由于造成婚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前述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客观方面的原因。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将纠纷责任推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并将婚姻当事人从社会中隔离出来,让其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为了巩固家庭,防止家庭的破裂,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以中小学生为重点对象,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性教育、婚恋家庭道德和法制教育

周恩来同志在五十年代就反复强调应以中小学生为重点对象,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系统的性教育。但时至今日,封建的性禁锢仍使人不敢轻言“性”。实际上,性教育的兴起是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性的无知才是真正的“洪水猛兽”。通过性教育,在全社会普及性的生理、心理知识和性社会学知识,增强青少年对自我的认识,可以防止因在两性问题上的无知、盲目和冲动所带来的“无奈”婚姻的出现。

在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婚恋家庭方面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从小树立科学的婚恋家庭观,树立“择偶要从严,婚姻爱为先,责任心间记,到老永相携”的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对封建的和西方的腐朽婚恋家庭观的判断力和“免疫力”;可以提高人们的婚恋家庭法制观念,依法婚恋,以法律观念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以法律武器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体系。

应纠正当前在婚前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的“讲生理,走形式,时间短,没人管”的现象,并增加婚前教育的内容涵量和时间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营造良好的婚恋家庭社会环境

一段时间以来,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严重,一些文艺作品在舆论导向上把关不严,对公众和社会风气有一定的误导。坚持“两手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婚恋家庭社会环境,对于婚恋家庭建设是极为重要的。

3.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并充分发挥上述机关的独特作用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宣传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婚恋家庭方面的法制宣教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公益广告等开展宣教工作;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婚姻纠纷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以及参与调解人、当事人亲友等进行深入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在扩大宣教对象范围的同时努力提高宣教成效;要在纠纷调处后经常了解纠纷当事人的最新婚姻状况,开展后续的宣教工作,巩固调处成果;并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以案说法的宣教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和法律知识由感性的直观认识,进而上升到理性的深刻理解。

第二,要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婚姻纠纷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及时调处婚姻纠纷,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婚姻纠纷威胁。

第三,要建立和健全婚姻纠纷信息员制度,扩大信息员网络,使信息员网络在纵向发展到城乡最基层(居民区、山村),在横向上发展到辖区内所有单位,使婚姻纠纷在萌芽状态就能及时被发现和调处。

第四,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时应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感情基础,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责任教育,并增加结婚宣誓等仪式,增强其结婚的严肃性和神圣感,并依法对结婚条件予以严格审查。

第五,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应简单地判决离婚或不离婚,而应切实作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开展婚恋家庭道德和法制教育,不是非离不可的就应帮助当事人弥合感情裂痕;即使非离不可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缓解双方矛盾,防止婚姻纠纷引发出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保持社会稳定。

注释:

本文所称婚姻纠纷,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危及婚姻关系的争执。本文统计的婚姻纠纷,包括已提起离婚的婚姻纠纷,也包括尚未提起离婚、但已进入由当地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阶段的婚姻纠纷;不包括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内部、未引起公众注意的夫妻纷争。在为撰写本文所进行的艰苦的社会调查工作中,温州市司法局吴林男等同志给予了长期的、大量的帮助,在此谨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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