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经验论的嬗变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验论论文,英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中叶的英国经验论,经历了从唯物论到唯心论最后到不可知论的曲折发展过程。这个曲折发展过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的、阶级的背景,也有其理论本身的逻辑必然性。这里仅就英国经验论演变的内在必然性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在具体分析之前,让我们先重温一下从培根到洛克这一段哲学史。
我们知道,培根是近代经验论的始祖,他创立的唯物的经验论和科学的归纳法,为近代自然科学和唯物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有自然观上,奠定了唯物主义路线的基础,明确提出哲学研究的唯一对象是客观的自然界。认为物质是永恒的,是万物的本原并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培根叫“形式”)。在认识论上坚持了反映论,提出了“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经验”的基本原则,认为知识是存在的“影象”。在方法论上他认为归纳法是探求知识的可靠工具,是人们探索自然和避免各种假相的唯一方法。他认为他的归纳法和经院哲学的演绎法是根本不同的,是以科学实验和经验事实作为自己扎实基础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些基本的方面,培根都没有对经验论的原则作具体的、详细的说明。
霍布斯是培根观点的继承者和整理者,他发展了培根的唯物论原则,他以物体学说为中心,建立了近代第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他主张世界上只有一个实体,即物体。这种客观实在的物体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整个世界就是客观存在的无数单个物体的总和。至于精神、思想这类现象,在霍布斯看来,只是人这一物体的特殊能力,是人脑的活动,决不能把这种能力同人体特别是大脑分割开来。霍布斯一方面把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系统化了,但另一方面也使唯物主义经验论片面化了,使其带有明显的机械性和形而上学性,只承认物体的广延性,把一切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并企图用机械运动来说明一切。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受到必然性的制约,不存在偶然性。但我们也应看到,霍布斯的这些片面观点,是与当时自然科学发展的状况相联系的。
洛克是继霍布斯之后英国最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在《人类理解论》中系统地研究了认识的起源,认识的过程以及获得认识的途径等问题,使培根关于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的基本原则,第一次得到详细的论证,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经验论认识体系。他批判了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认为人生下来时,心灵是一块白板,上面没有任何意识或天赋观念,意识是后天通过感觉经验反映外界事物得来的。他认为知识经验有两个来源,一是感觉,二是反省。感觉是客观对象作用于感官的结果,我们所具有的大部分观念来源于感觉;反省就是通过主体自身的各种心理活动而获得的观念。为了给感觉的产生提供客观的物质基础,洛克进而提出了两种性质的学说,即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所谓第一性质,就是物质本身所具有的,如广延、形状、运动等特性;所谓第二性质,是第一性质的变状(不同形体、不同运动的物质微粒)在人们的感官上引起的色、声、味等感觉,这种性质依赖于第一性质,因此称之为第二性质。物体的这两种性质都能作用于人的感官,从而产生感觉和观念,都是感觉的源泉。但这两种性质所产生的观念却有很大的差别。另外洛克还探讨了真理问题,他把真理分成口头的真理和实在的真理,所谓口头的真理就是心灵观念所形成的命题,所谓实在的真理就是观念与事物的相一致、相符合。以上就是洛克哲学的主要观点,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我们最感兴趣的就是后面的这些论述。
既然观念直接来源于外界事物的刺激,真实的知识、实在的真理就是与客观事物间的一种契合,在外界事物中存在有与之相似的原型,按照经验论的观点当然也就和外界事物相符合相一致了。我们认为,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由于他们只停留在这一步,他们也就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抽象概念的内容和对象是否相符合?在认识过程中,感觉本来是认识的来源,在这个基础上经过理性思维加工和改造,才会使认识发生质的飞跃,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经验论者为了使认识内容和对象相符合,便把理性归结为感性,认为理性和感性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如果说用这种观点来解释低层次的概念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一当解释高度抽象的概念时,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比如哲学上经常讨论的“实体”、“本质”这样一些概念,外界并没有一个叫做“实体”、“本质”的东西直接作为感觉经验的对象,因此通过感觉经验也就无法证明“实体”、“本质”是否与对象相符合了。但人的头脑中确实存在着和经常在运用这样一类概念是不可否认的。既然从经验论出发不能说明抽象概念是否和对象相符合的问题,经验论者只好宣布这些概念和对象是否相符合,是一个不可知的问题。经验论者只看到了观念和存在的一致方面,而没有看到不一致的方面,这一点正好被唯心主义所利用。
在近代英国哲学中,主观唯心主义是从唯物主义经验论中脱胎出来的。我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两种世界观的结论虽然相反,但依据的却是认识论上的同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唯物主义经验论所论证的意识与存在的一致符合。本来经验论是用这个观点来说明主观认识内容和客观对象能够达到相契合、相一致,但他们只肯定了一致的方面,而没有指出由于认识中主体因素的作用,认识内容和客观对象还有质的区别的一面。没有指出差别而只看到一致而造成的结果是什么呢?结果是从主观内容是客观的,直接推论出客观存在的无非就是主观的认识内容,从理论逻辑上来说,主观唯心主义正是作的这种推论。
我们可以说,主观唯心主义不过是从意识和存在的直接一致产生出来的另一个哲学派别。这一派认为既然哲学考察的是意识与存在的关系,那么存在只能是意识能够承认的存在,按照经验论的看法,意识不就是感觉嘛,而感觉只是我的感觉。也就是说,意识和物在“自我”中是等同的,既然是等同的,那么存在物也就等同于意识,意识也就等同于存在物。这个观点不是别的,正好就是贝克莱提出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这样一些唯心主义命题。
如果认为唯物主义经验论关于感觉和对象是直接一致或符合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贝克莱说的“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岂不也就是正确的了吗?因为从直接一致可以逻辑地推论出“原来是一个东西”来的。看来这里的问题主要出在前提上。就是说,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前提是不确切的。我们知道,感觉虽然是在外界事物直接作用下产生的,但感觉和外界对象并不是直接一致的。因为感觉既然是主体的一种认识活动,那么这种认识的任何产物都必然刻有主观因素的烙印,渗透有主观意识的成分,所以这种感觉认识和外界对象不可能直接一致而必然有所不同。这种主观因素是什么呢?就是主体的认识形式。而这一点恰恰被唯物主义经验论者所忽视,才使贝克莱钻了这个空子,作了“对象和感觉原是一个东西”的推论。这就说明,探求认识形式——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问题被提到日程上来了。这一工作是从不可知论者休谟那里开始的。
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到主观唯心主义,都肯定意识和存在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唯物主义将意识归纳为存在,唯心主义将存在归结为意识。不可知论者休谟却认为,意识和存在是不可能一致的,因为在休谟看来,外界事物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认识的对象只能是我们的感觉。既然知觉之外,一切不存在,一切不可知,那么人的知识是如何获得的呢?休谟认为,人的知识主要是因果知识,而因果知识是运用因果范畴主观地形成的,不是从感觉对象中得来的,因此这些知识与对象是否相符是无从证明的。否认了因果联系的客观性,也就否认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和可靠性。当然不可知论对意识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解决是错误的,但它提出了有待哲学发展而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问题,在哲学史上第一个系统探讨这个问题的人就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立者康德。
英国经验论以唯物论开其始,以不可知论告其终,应该说这个结局是悲剧性的,但这个演变过程即给我们留下了良多启示:
第一、机构性、形而上学性、不彻底性是近代唯物主义共有的缺陷,也是英国经验论演变的内在根据。培根还说明过物质和运动的关系。霍布斯在克服培根神学偏见的同时,又抛弃了培根哲学中的辩证法因素,只承认机械运动这一种运动形式,连人的感情,欲望等心理活动也看成是机械运动,客观事物的刺激是感觉观念产生的根本原因,认识过程只是主体对客体消极的反映和机械的摹写。至于认识内容和认识对象的关系问题,他几乎未作探讨,这样就把认识内容和对象是否相符的问题留给了洛克。洛克是在直接一致符合的基础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既然是直接一致的,贝克莱干脆说:“存在和感觉就是一个东西。”我想,如果培根长生不老,能亲眼目睹英国经验论的演变过程的话,恐怕作出的第一个反应是寻究唯物主义经验论自身的缺陷,而不是去反驳贝克莱所做的结论。
第二、“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题也是值得深思的。存在只能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存在,在认识论意义上讲,这是对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我们通常驳斥主观唯心主义,是用“意识不到的也同样存在”这样一些观点,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个观点存在着逻辑矛盾,因为在同一个句子里既有否定又有肯定:“意识不到”的“存在”,显然违反矛盾律。人们没有意识到的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不存在的,这正是肯定了它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这是真正的唯物主义。我们这么说,并不是说主观唯心主义是驳不倒的,而是说,主观唯心主义的错误不在于意识到的才是存在的这个前提,而是在于从这个前提推论出来的存在的就是意识这个结论。
第三、主体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是应充分肯定的。认识的主体是由知识、意志、情感诸要素构成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以知识要素为基本内容的主体因素对于认识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具有选择作用。主体对来自于客观外界的所有刺激不可能做到兼容并蓄、全盘接受,而是有着筛选或过滤的过程。对于来自客观外界的信息是取是舍、或是同化或是排斥,完全取决于主体的认识目的和认识结构;其次具有创新作用。主体理解客体、认识客体,总是以原有的知识结构作为中介和基础的。主体凭借已有的知识和理论,或者是将观察事实纳入已有的知识和理论范畴,或者是以观察事实为依据,形成新的概念、判断,推理,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实现认识过程的创新,达到认识上的飞跃;再次具有预见作用。能动反映论区别于直观反映论,不但表现为主体能透过事物的现象反映事物的本质,而且表现为主体能够依据事物的现状预见事物的未来。
第四、客观事物不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笛卡尔把概念的清楚明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为了驳斥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洛克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提出客观事物本身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我们知道,真理是标志主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要判定一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实际上就是判定主观同客观是否符合及符合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在主观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但是客观世界本身也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客观事物就根本没有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对象加以对照的本领,因而也就无法判明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唯一能够充当检验认识真理标准的,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或主客观的“交错点”,这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
第五、哲学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任何事物的发展是之字形的,这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告诉我们的,这一发展规律的客观普遍性同样从英国经验论的演变过程中也得到了验印。英国经验论从唯物主义发展唯心主义到不可知论,有其理论的内在逻辑,是人的认识辩证发展的表现,是哲学理论发展的一个必经环节,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因为如此,即是错误的理论,也能促使人们在驳斥其错误的同时发现其有意义的问题,从而使人类的认识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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