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东北边地族群朝贡活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地论文,族群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241(2015)06-0007-16 清(后金)统治者在征服北部、东北部及东部沿海偏远地区原始族群之后,仿照明制建构朝贡制度。清(后金)编译者奉行“重威辅恩”的治边思想,表现出对边疆民族“强力统治”。清入关后,为了抗击沙俄入侵,满族统治者以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行政建置全面取代了朝贡制度。以往学界关于清入关前东北边地族群朝贡活动有所探讨,①但仍有一定研究空间。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朝贡制度的角度,进一步探讨后金到清初对东北边地族群的羁縻统辖实态,以就教于方家。 一、后金建构东北边地族群的朝贡制度 明末分布在东部沿海、乌苏里江流域以及黑龙江流域的原始族群主要有虎尔哈部、瓦尔喀部、库尔喀部、索伦部、萨哈尔察部、兀扎喇部、费雅喀部、奇勒尔部、使鹿部、使犬部等。 早在后金建国前,努尔哈赤已经开始对东北部原始族群地区进行经营,最早归附建州女真的是东海渥集之地的虎尔哈部。虎尔哈又作呼尔哈、呼儿喀,分布广泛。据《清实录》记载有东海窝集虎尔哈部、长白山迤东滨海虎尔哈部、黑龙江地方虎尔哈部、闹雷地方虎尔哈部、兀扎喇地方虎尔哈部等,从东部沿海到黑龙江流域皆有虎尔哈人居住。蒋秀松先生认为虎尔哈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呼尔哈流域(牡丹江)和松花江下游的女真人,广义虎尔哈部分布北部可达黑龙江下游敦敦河口(今俄罗斯阿纽依河口)一带。②东海渥集之地的虎尔哈部应是虎尔哈人分布区靠近建州女真的部分。《清太祖实录》己亥年(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正月壬午条记载:“东海渥集部之虎尔哈路长王格、张格率百人朝谒,贡黑白红三色狐皮、黑白二色貂皮。自此渥集部之虎尔哈路每岁朝谒,其长博济里首乞婚,上嘉其率先归附,因以大臣女六,配其六长。”归附努尔哈赤的虎尔哈部酋长们还与建州女真的上层人物建立了通婚关系。 继东海渥集的虎尔哈部之后,东海瓦尔喀部也很快与建州女真建立了政治关系。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初,“东海瓦尔喀部、蜚悠城长策穆特黑来朝。告上曰:吾等因地方遥阻附乌喇,乌喇贝勒布占泰、遇吾等虐甚,乞移家来附。上命弟贝勒舒尔哈齐、长子洪巴图鲁贝勒褚英、次子贝勒代善、一等大臣费英东、侍卫扈尔汉率兵三千,至蜚悠城徙之”③。董万伦先生认为东海瓦尔喀部是明末清初分布在图们江内外的女真人。④这部分瓦尔喀人因不堪海西女真乌拉部的暴虐,举部投奔建州女真,得到努尔哈赤的保护和安置。 天命元年(1616),后金政权建立,建年号“天命”。九月,后金军在征服东海萨哈连部后,又招抚了今松花江、黑龙江至乌苏里江下游一带的“使犬路、诺洛路、石拉忻路路长四十人”。⑤天命三年(1618)二月,“上闻已附之使犬路、诺洛路、石拉忻路路长四十人率其妻子、并部众百余户来归,上命以马百匹、及廪饩诸物迎之。是月,始至,路长各授官有差,其众俱给奴仆、牛马、田庐、衣服、器具。无室者并给以妻”⑥。这与建国前辛亥年(1611)“东海虎尔哈部内扎库塔地居人来附,上赐甲三十副”⑦相比,后金建立后努尔哈赤对归附者“各授官有差,其众俱给奴仆、牛马、田庐、衣服、器具。无室者并给以妻”,赏赐前后有明显变化,“赐甲”还具有将其纳入部落联盟的色彩,“授官赏赐”则具有后金建构边地朝贡制度的意味。 皇太极即位后,进一步扩大对东北部及黑龙江流域原始族群的经略。在东部,天聪元年(1627),“长白山迤东滨海虎尔哈部落三人来朝,贡黑貂皮”。天聪三年(1629)七月,“库尔喀部落九人来朝,贡海豹皮”⑧。库尔喀部,又称恰喀拉、库雅拉。据康熙年间杨宾《柳边纪略》记载:“库牙喇,俗与窝稽同,产海豹、江獭皮,其地在土门江北岸,与南岸朝鲜庆远府城相对。”⑨其分布地在今图们江、珲春河流域。之后黑龙江地方虎尔哈部、闹雷地方虎尔哈部、兀扎喇地方虎尔哈部都相继遣使朝贡。 在北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索伦、萨哈尔察等部开始向后金朝贡。其时,索伦“雄于诸部”⑩,黑龙江中上游“人不问部族,概称索伦,黑龙江人居之不疑,亦雅喜以索伦自号”(11)。加上这一地区各族群交错杂居,故后金时期,索伦部几乎成为黑龙江中上游诸族群的泛称。萨哈尔察部,学界一般认为属于达斡尔人,分布在精奇里江及其与黑龙江汇合处一带地区。(12)天聪元年(1627)十一月,“萨哈尔察部落六十人来朝。贡貂狐、猞狸狲皮”(13)。以索伦为名的部落首次朝贡是在皇太极天聪八年(1634),此后每年遣使朝贡。索伦部中的鄂伦春人游动性较大,分布极广,从黑龙江上游到下游都有分布,《黑龙江志稿》称,鄂伦春“一作俄伦春,又讹为俄乐春。元时称为‘林木中百姓’,清初谓为‘树中人’。其在鄂伦春之东部者,又呼为使鹿部。其在鄂伦春上游西部者,又呼为使马部。其在黑龙江下游之鄂伦春,又呼为使犬部”(14)。后金时期,还有一部分鄂伦春人称为“打牲部”、“使鹿部”、“使犬部”等。现将《清实录》有关后金建立前后东北边地族群朝贡活动记载统计如下: 从上表内容看,东部沿海和黑龙江流域的原始族群大部分已与后金政权建立朝贡关系,皇太极时期,几乎每年都有前来朝贡的族群。朝贡者有时4、5人,有时40—70人。尤其是天聪七年(1633)以后,黑龙江中上游的索伦部每年向后金遣使朝贡,如黑龙江索伦部落头目巴尔达齐于天聪八年(1634)朝贡二次,九年、十年各一次。朝贡者向后金统治者贡纳貂皮、狐皮、猞狸狲皮、海獭皮、海豹皮,其中以貂皮为主。从贡纳貂皮的数量看,天聪七年(1633)十一月萨哈尔察部头目费扬古等贡貂皮1769张;八年(1634)正月,黑龙江地方羌图里等人贡貂皮668张。五月,索伦部头目巴尔达齐贡貂皮1818张,朝贡者的贡纳物,数量丰厚。后金对朝贡者主要赏赐布、匹衣帽等物,如赏赐费扬古等人“布二千六百三十匹,赐以鞍马撒袋、蟒衣、帽、鞾、银器、缎布等物有差”。值得注意的是,天聪九年(1635)四月,“黑龙江索伦部落头目巴尔达齐率二十二人来朝,贡貂狐皮等物。上命礼部承政满达尔汉迎于五里外,设宴宴之。赐萨哈尔察部落来贡貂狐皮头目巴尔达齐、额内布、萨泰等三人,蟒缎朝服、衣帽、玲珑鞓带、鞍马、缎布有差。其从役六十三人各衣一袭”(15)。其中有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后金赏赐部落首领的物品中有“蟒缎朝服、衣帽、玲珑鞓带、鞍马”,这暗示最晚这时后金政权已经开始对朝贡部落的头目授予官职,从后来的记载看,这个时期授予朝贡头目的官职极有可能是牛录;二是以礼部官员迎迓朝贡者,说明天聪九年(1635)后金政权已以礼部管理东北民族的朝贡活动。接着,在天聪十年(1636)正月朔日朝贺大典上,首次见到东北边地朝贡者,《清太宗实录》卷二七,天聪十年,春正月丁未朔条记载:“黎明,上率诸贝勒大臣出抚近门,谒堂子,还宫拜神。辰刻,御殿,大贝勒代善侍坐于右侧,和硕贝勒墨尔根戴青多尔衮率和硕贝勒额尔克楚虎尔多铎、和硕贝勒岳托、豪格、贝勒阿巴泰、阿济格等行朝贺礼;次外藩各部落,归附蒙古诸贝勒、满洲蒙古汉军各固山额真,率本旗官;阿禄喀尔喀部落进表使臣,黑龙江虎尔哈部落头目,行礼毕。大宴。申刻,上还宫。” 此后,每年正月朝贺大典皆有东北边地朝贡者参加,位列朝贺诸贝勒大臣、蒙古诸贝勒、八旗固山额真之后,属部之末尾。这标志后金东北边地朝贡制度已确立。 后金建立后的天命三年(1618),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起兵反明,天命四年(1619)萨尔浒大战之后,努尔哈赤出兵占领开原、铁岭,天命六年(1621)攻取辽沈,进而与明朝争夺东北地区的统属权。在连年战争中,后金兵力损失严重,虽然在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人力物力有所补充,但面对庞大的明帝国,后金政权明显人少力单,军队急需补充兵源,社会生产也急需补充人力。后金统治者在建构经营东北边地朝贡制度时,采取“叛则声罪而讨,顺则加恩而抚”(16)的政策,对于前来归附的部落,后金统治者以优惠的物质条件,诱使其留下来,如《清太祖实录》天命元年(1616)十月条记载:“丙寅,东海虎尔哈部长纳喀答率民百户来归,遣二百人迎之。乙亥,始至,上御殿,虎尔哈部众朝见,赐宴,谕令挈家口愿留我国者为一行,未携家口而愿归者为一行,分别聚立。赐愿留者为首八人,各男妇二十口、马十匹、牛十头,锦裘蟒服并四时之衣,田庐器用诸物毕具,部众大悦。其愿归之人感激,乞留甚众。乃因还者寄语曰:‘国之军士欲攻伐,以杀我等,俘掠我家产,而上以招徕安集为念,收我等为羽翼,恩出望外,吾乡兄弟诸人,其即相率而来,无晚也’”。从努尔哈赤的谕令看,东海虎尔哈部长纳喀答带领归附的百户虎尔哈人户中,有两部分人,一是携家口来归附,有意愿留在后金;一是只身一人来朝贡,仍要返回故地。努尔哈赤对愿留者,仿照明朝当年安置内迁辽东都司的女真人的办法,给其奴仆、牛马、衣服、田庐器用。其中给奴仆,以及配妻室,(17)则是后金优待内迁者政策的特色。后金以十分丰厚的赏赐和妥善的安置,表示其招徕远人之诚意。 后金建立前后,在经略东北部边远族群地区,建构朝贡制度的过程中,对抗拒归附的边地部落,实行军事征讨,大肆掠夺人口财物,如上举史料虎尔哈人所说“国之军士欲攻伐,以杀我等,俘掠我家产”。万历四十三年(1615),努尔哈赤“遣兵二千征东海渥集部东额黑库伦至顾纳喀库伦,招之不服。遂布阵鸣螺,越壕三层,毁其珊,攻克其城,阵斩八百人,俘获万人,收抚其居民,编户口五百。乃班师”(18)。天聪八年(1634)十二月,皇太极命管步兵梅勒章京霸奇兰等人率兵二千五百人往征黑龙江地方,谕之曰:对于已经归附的三屯,“不可稍有侵扰,宜令留于本处。仍谕以因尔等输诚来归,故使复还故土,自后宜益修恭顺。傥往来稍间,必谴责立至矣。若所略不获如愿,则不必留此三屯,当尽携来。凡器用之属有资军实者,亦无使遗弃。军还,务令结队而行,不可分散。尔等其凛遵焉”(19)。据《清实录》记载统计,努尔哈赤建国前和后金时期对边远族群曾有20多次较大规模的用兵行动,具体统计如下: 从上表统计的内容看,后金建国前,出兵7次;建国后,努尔哈赤天命年间,出兵6次;皇太极天聪年间,出兵12次,俘获了东部边地虎尔哈、瓦尔喀、兀扎喇、萨哈连等部大量人口,据表2统计,有数字可查的为:50000余人,5700余户(以一户5人计,为28500人),两者相加为78500人,若加上天命四年(1619)“尽收东海虎尔哈部散处遗民”、十年(1625)“征东海瓦尔喀部,俘获甚众”,至少在8万人以上。后金军队每次俘获边地族群人口的同时,还掠回大量的马牛和貂狐、猞狸狲、水獭等各种珍贵皮毛,以供国用。 后金掠夺边地族群人口的目的不是将其沦为奴隶,而是用于补充军队和八旗人口。东北边地族群的语言大多与女真人相通,文化风俗相近,而且“勇不畏死,一人便能杀虎”,是补充兵源的理想人选。故后金国主要求女真将领善待俘获的人员,以便将其编入八旗。如天聪八年(1634)十二月,皇太极敕谕往征黑龙江虎尔哈部的后金将领曰:“俘获之人,须用善言抚慰,饮食甘苦一体共之,则人无疑畏,归附必众。且此地人民语音与我国同,携之而来皆可以为我用。攻略时宜语之曰:尔之先世本皆我一国之人,载籍甚明。尔等向未之知,是以甘于自外。我皇上久欲遣人详为开示,特时有未暇耳。今日之来,盖为尔等计也。如此谕之,彼有不翻然来归者乎。”(21) 《清太宗实录》天聪九年(1635)六月壬午条,记载了后金军队征讨黑龙江虎尔哈部回师后,安置所得人口的情况:“所得壮丁二千四百八十三人,已分与新编牛录。此番招降虎尔哈内幼小甚多,每牛录给不入册之幼丁约二百人。共计户口七千三百有二,马八百五十六匹、牛五百四十三头、驴八头。俘获妇女幼穉一百一十六人、马二十四匹、牛十七头。貂、狼、狐、猞狸狲、水獭、黄鼠、青鼠、白兔等皮张三千一百四十有奇,皮裘十五领。以上俘获诸物。皆分赐出征大臣。” 后金通过战争获得大量边地族群人口,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兵力不足的问题。这些被纳入满洲八旗的边地部民,被称为“新满洲”,他们成为后金军队补充力量,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清太宗实录》记载:天聪七年(1633)十一月,季思哈、吴巴海率军往征朝鲜接壤之虎尔哈部落,皇太极谕曰:“兀扎喇部落编户人等,亦令随征。伊等有所俘获,任其自取。若无俘获,又无妻室者,尔等当给与妻室。其男子,分给尔等养之。”但由于以新满洲战士征讨同族人,在战争中对其也有一定防范,“随征新人,有兄弟亲戚者,勿令独往,必遣兵同行”(22),以防其乘机逃亡。 由此可见,女真人建立的后金政权在建构东北边远地区民族朝贡制度时,采取招抚与征伐并用的政策与手段,这与明朝在经营女真朝贡制度所实行的厚往薄来、招徕远人的政策有明显的不同,表现了北方民族实行“强力统治”的一贯政治传统。虽然后金政权时期从长白山以东滨海地区到黑龙江流域各地区原始部落皆遣使朝贡不绝,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在制度层面上还不够完善。 二、清初东北边地朝贡制度的完善与运作 天聪九年(1635),蒙古林丹汗在逃亡中病死,后金基本统一了漠南蒙古。天聪十年(1636)4月,皇太极正式登基称帝,在其受皇帝尊号的大典上,祝文曰:“征服朝鲜,混一蒙古,更获玉玺,远拓边疆。今内外臣民谬推臣功,合称尊号,以副天心。臣以明人尚为敌国,尊号不可遽称,固辞弗获,勉徇群情,践天子位,建国号曰大清,改元为崇德元年。”(23)此前一年(1635)后金已将女真族名改为满洲。皇太极称帝之后,清朝进一步加紧对黑龙江流域的经营,从东部濒海之地瓦尔喀部到松花江、黑龙江流域的虎尔哈、库尔喀、索伦诸部,时服时叛。皇太极刚刚举行了称帝典礼,五月便出兵征讨瓦尔喀,此后年年出兵平叛,直到顺治元年(1644)才实现对东北边地的稳固统治。据《清实录》记载统计如下: 从表3统计的情况看,清初,入关前9年,出兵达13次之多,俘获人口达30000人以上。其中有三次较大的军事行动。第一次是崇德二年(1637)七月,清军分四路征讨乌苏里江流域及其以东地区的瓦尔喀部,两黄旗一路、两红旗一路、两蓝旗一路、两白旗一路。十二月,两黄旗至瓦尔喀地方,获“男子三十人,家口八十,马七十有三,貂、猞狸狲、狼、水獭、虎、貉、青鼠等皮,共一百四十一张,貉皮裘一领”。两红旗入绥分地方,获“男子二十八人,家口六十五,貂、水獭、猞狸狲、貉等皮共五十六张……”两白旗下哈什谈满都户于所入汛地,获“男子一百三十人,家口三百三十,马八十有七,貂、狐獭、狼、貉、青鼠、骚鼠等皮,共五百八十二张,貂狐青鼠等裘共七领”(24)。两蓝旗战绩无载,其他三路共获男子188人,家口475,马匹与各类皮张若干。这次征战之后,清朝在瓦尔喀部地区建立了稳定的统治。 第二次是崇德四年(1639)十二月至五年(1640)十二月,清出兵征讨黑龙江流域索伦部。索伦部大酋博穆博果尔在索伦各部中很有影响力,黑龙江中上游两岸各部落“俱附之”(25)。他曾协助清军追击喀木尼汉部落逃人叶雷,并于崇德二年(1637)率人至清都(今沈阳)朝贡,献马匹、貂皮,清廷“赐以鞍马、蟒衣、凉帽、玲珑鞓带、撒袋、弓矢、甲胄、缎布等物有差”(26)。三年(1638)十月,博穆博果尔再次来朝,“贡貂皮、猞狸狲等物”,清太宗御崇政殿召见并赐宴,赐其“衣服、马匹、弓、矢、房屋及一切器物”(27)。崇德四年(1639)十一月清朝出兵征讨其他不肯归附的黑龙江索伦部,出师之际,兵部传谕率军将领曰:“尔等师行所经屯内,有已经归附纳贡之屯,此屯内又有博穆博果尔取米之屯,恐尔等不知,误行侵扰。特开列屯名数目付尔,毋得违命骚扰侵害。”(28)这次战果如清将萨穆什喀、索海上疏云:“臣等前奏获二千二百五十四人,后自额苏里屯以西、额尔土屯以东、又获九百人,共获男子三千一百五十四人,妇女二千七百一十三口,幼小一千八十九口,共六千九百五十六名口。马四百二十四,牛七百有四。又先后获貂、猞狸狲、狐、狼、青鼠、水獭等皮共五千四百有奇。貂、猞狸狲、狐、狼皮等裘共二十领”。其后,又获降者三百三十七户,共男子四百八十一人。(29)然而,清军大肆掠夺的行径令博穆博果尔为首的索伦部落极为不满。崇德五年(1640)三月,趁清军征黑龙江虎尔哈部之际,博穆博果尔率6000索伦兵来袭,双方各有胜负。于是,清朝调集蒙古军队与满洲八旗合力征讨博穆博果尔。十月,清军大败索伦兵,生擒博穆博果尔。皇太极曰:“博穆博果尔自叛后,抗拒我军。彼时朕已定计,欲令其北遁,以便擒获。故阳言我军将于黑龙江地方牧马,必擒博穆博果尔。彼闻此言果北遁,朕知彼已北遁……遂命席特库、济席哈率外藩蒙古兵三百五十人,从蒙古北边往追击之。席特库等越两月十三日,至甘地获其弟及家属。又越十四日,至齐洛台地方,遂获博穆博果尔及其妻子家属,共男妇幼穉九百五十六名口,马牛八百四十四。”(30)这次征战稳定了清朝在黑龙江中上游的统治秩序。 第三次是崇德七年(164Z)末到崇德八年(1643)初,清朝几次出兵征讨松花江和黑龙江流域时服时叛的虎尔哈部落。崇德七年(1642)九月,清太宗“命沙尔虎达叶赫朱玛喇率将士往征虎尔哈部落”。闰十一月,“往征松阿里江虎尔哈部落将领遣人奏报,喀尔喀木、遮克特库、塔土库、福提希、俄尔浑、洼齐奇、库巴查喇、额提奇、萨里、尼野尔北十屯人民俱已招降”,这次征讨的战果“计获男子、妇女、幼穉共一千六百十九名口。马五百八十三,牛四十八,骡驴共四头”。(31)崇德八年(1643)三月,清太宗再次“命护军统领阿尔津、哈宁噶等,率将士、往征黑龙江虎尔哈部落”,“攻克三屯、招降四屯,并籍俘获户口数目”,“俘获男子七百二十五名。小噶尔达苏、大噶尔达苏、绰库禅、能口尔四处,投顺来归男子三百二十四名,妇人二十九口,又俘获妇女幼穉一百九十九口。获马共三百十有七,牛共四百有二,貂、狐、猞狸狲等裘共四领,貂、狐、水獭、青鼠等皮共一千五百有奇”。(32)自努尔哈赤首次出兵征讨东海渥集虎尔哈部,到崇德八年(1643)清朝最后一次加大规模征讨虎尔哈部落为止,前后用了33年的时间,最终在虎尔哈地区确立了稳固的统治。 清初,统治者仍然十分重视东北边远部落归附内迁的人口,如崇德二年(1637)十月,“东海虎尔哈部落分齐喀及俄莫什与其妻携马四匹来归,赐奴仆、牛只、衣服、米粮、房屋、器皿等物,并给分齐喀妻室”(33)。对来归的虎尔哈人,不仅给房屋、牲畜、粮食和日用品,还赐给奴仆,为单身男子娶妻,希望能以此吸引虎尔哈人相率而来,缓解清朝人力缺乏的问题。皇太极将这些归附内迁的人口分别补充到满洲八旗之中。如《清太宗实录》崇德五年(1640)十一月壬辰条记载:“先是索海、萨穆什喀携来新满洲男子二千七百五十一名,妇女三千九百八十九口,编入八旗。至是,均赏衣服、布匹,复令较射,分别等第,一等者视甲喇章京;二等者视牛录章京;三等者视半个牛录章京。各照等第赐朝服、袍褂等物。” 清军征讨平叛东北边民时俘虏、掠来的人口与归附内迁的边地人口,是清朝兵力的重要补充来源,但他们被编入满洲八旗后,时常出现“有将新分给之虎尔哈、瓦尔喀,使之逃亡饥死,致牛录中缺额者”(34)。为此,皇太极多次要求八旗诸王贝勒和官员们对新满洲抚恤恩养之。如崇德三年(1638)六月皇太极谕诸王、贝勒、贝子等曰:“我国家蒙天眷佑。汉人、蒙古、虎尔哈、瓦尔喀,在在归附。皆分给与诸王贝勒贝子令加恩养。因尔等有加恩养者,有不加恩养者。是以朕前此屡经诫谕,乃犹不加抚恤,致降人窃谓曰:我等同来事主,某已富贵,某犹贫困。在外嗟怨者有之,来告于朕者亦有之。夫降附之人,弃其父母之国而来归,诚宜加意抚绥,使之得所。乃朕谕尔等恩养,尔等反以为烦苦,不遵朕上□日。今彼来告,朕心恻然,无言可答。”(35)在清朝抚恤恩养的政策下,新满洲壮丁对清朝“尽忠效力”,积极“建功立名”,(36)成为满洲八旗的新生力量。学界关于新满洲有诸多研究,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在清入关以前,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将大批东北边地族群内迁的同时,尚有大量边地部落留在当地,受朝贡制度统辖。如天聪八年(1634)二月“上召黑龙江地方来归之嘛尔干、羌图里入中殿。谕之曰:‘虎尔哈慢不朝贡。将发大兵往征。尔等勿混与往来。恐致误杀。’”(37)皇太极要求黑龙江虎尔哈部酋长羌图里遵守朝贡制度,按时朝贡,对“慢不朝贡”的虎尔哈部,将发大兵征之。崇德四年(1639)十一月皇太极嘱咐往征索伦部的清军将领曰:“尔等师行所经屯内。有已经归附纳贡之屯”,“误行侵扰”。(38)崇德五年(1640),皇太极以“从前库尔喀归降进贡一百四十九人,并新获二百九十二人,俱留置鄢朱屯中。令每年进贡貂皮海豹等物”(39)。这种“纳贡之屯”与反叛之部共存一地的情况说明,边地各族群并未形成完全控制整个族群的地方政治势力,各部落往往是分散的独立行动,即便有依附某大部的现象,也是很松散的联盟,于是形成一部分部落遣使朝贡,一部分部落由怠慢或反叛行为,遭到清军的打击的现象。尽管崇德年间,清朝年年出兵讨伐反叛的东北边地族群,然边地部落的朝贡活动未曾完全停止过。这从本文统计的后金与清初东北边地族群朝贡活动一览表(表1、表4)可得以证实。 清入关后,再建大一统王朝,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顺治—康熙朝,黑龙江下游乃至库页岛上,更为偏远的东北族群也纷纷向清朝遣使朝贡。 顺治十六年(1659),镇守宁古塔梅勒章京尼噶里受命“前往附近东海费牙喀部落温屯村,宣布朝廷德意,并行招抚。于是温屯村以内九村人民皆愿归顺,庄屯头目克尔格孙等进贡黑狐皮貂皮。至是,礼部奏,贡物应送至京师交与户部。此后,费牙喀部落人民进贡,应送至宁古塔,照例宴赏、遣回。今该部落初经降附,有欲赴京来朝者,从其便,报可”(40)。分布于黑龙江下游地区与使犬部为邻的费雅喀部(又作飞牙喀)归顺了清朝。 顺治十七年(1660),黑龙江下游的奇勒尔人首次向清朝贡,这年十月,“新降费牙喀部落头目柴邦阿奴、使犬部落头目巴哈禅、祁勒尔部落头目痕忒克等,初进贡黑狐貂皮,各赏蟒朝衣一袭”(41)。祁勒尔即奇勒尔,《吉林通志》记载:“奇勒尔亦曰奇愣,在宁古塔东北二千余里亨滚河等处,即使鹿鄂伦春游牧处所。”(42)亨滚河在黑龙江下游以北地区,奇勒尔人分布地大约在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地区。康熙二十九年(1690),黑龙江入海口以东库页岛上居民向清朝贡,《清圣祖实录》康熙二十九年(1690)十月壬戌条记载:“归顺奇勒尔、飞牙喀、库耶、鄂伦春四处头目进贡,赏赉如例”(43)。从记载看,似乎康熙二十九年(1690)以前,库页部已经与清朝建立了朝贡关系。现将《清实录》记载清朝前期,东北边地族群朝贡活动统计如下: 从表4统计的内容看,清崇德年间,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东北边地族群朝贡制度。自后金天聪十年(即崇德元年,1636)以来,东北边地朝贡部落的代表有参加清廷正月朔日朝贺大典的资格,继满洲诸王贝勒、文武群臣、外藩诸蒙古、藩王等上表行庆贺礼之后,“贡貂库尔喀、虎尔哈、索伦等头目,率众朝贺,行礼毕,赐大宴”(44)。这一规定至少实行到顺治元年(1644),《清世祖实录》记载:春正月,“庚寅朔,上诣堂子行礼,还宫拜神毕,御殿,受诸王贝勒贝子公文武群臣、外藩诸蒙古及进贡虎尔哈朝贺”(45)。 前面论及后金与清初东北边民朝贡时进纳马匹、各色貂、狐、海豹等皮张,统治者根据贡品的数量和品种赏赐其鞍马、撒袋、衣帽、缎布等物有差。崇德七年(1642)以后,史官对朝贡者的贡物多简单记载为“贡貂皮”,清廷对朝贡者的赏赐也简言“赏赉如例”。这应是清廷对朝贡者的贡物品种和数量,以及朝廷的回赐,有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直到康熙前期一直是程式化地运作着。 此外,后金和清初统治者继承了自建州女真时期努尔哈赤实行与归附的东北边地部落酋长的通婚关系,在后金与清初朝贡者中经常可以见到具有“额驸”身份边地头目,据《清实录》记载粗略统计有5人: 其中天聪七年(1633)与天聪八年(1634)的额驸僧格,一处记为东海使犬部人,一处记载为松阿里地方摆牙喇人,松阿里即松花江,摆牙喇即费雅喀,两部比邻,当为一人,后金史官记载前后不一致,当有一误。在诸额驸中最活跃的是黑龙江地方萨哈尔察部落额驸巴尔达齐。巴尔达齐自天聪八年(1634)首次向后金朝贡,大约这年便娶后金宗室女,具有了额驸身份。据《天聪九年档》记载,天聪九年(1635年)巴尔达齐等前来朝贡,未到盛京之前,皇太极便下谕:“昔巴尔达齐为我婿,照旧礼杀牛迎接,吃食亦照旧例供给。”(46)自此巴尔达齐频繁向清朝贡,据不完全统计,从天聪八年(1634')到崇德八年(1643),巴尔达齐本人至少亲自至清(后金)都城朝贡9次,派遣其弟额讷布、萨哈莲朝贡4次,对清朝忠心耿耿,在崇德五年(1640)清廷对索伦部大酋博穆博果尔的战争中,巴尔达齐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清太宗实录》所载,果博尔屯七屯之人已归额驸巴尔达齐,别屯之人皆逃。巴尔达齐禀告清廷曰:“逃者亦必来归。无劳再举耳”(47)。可见,清朝(后金)与东北边地朝贡成员联姻,是运行朝贡制度的一个辅助手段。 东北边地部落到清都城朝贡时,还要带上土产在清都进行贸易。《崇德三年满文档案》记载,崇德三年(1638)十一月,“虎尔哈部落克宜克勒氏达尔汉一行十三人来朝,贡奉貂皮十二张,贸易貂皮端罩五件,貂皮料五十二张,黑狐皮一张,玄狐皮二十三张,黄狐皮三张,狐裘二件,银鼠料五张,貂银鼠裘一件”(48)。而清廷也派满洲八旗人到黑龙江、嫩江等地进行贸易,如这年正黄旗带回貂皮406张,镶黄旗带回貂皮389张,正红旗带回貂皮767张,镶红旗带回貂皮300张,镶白旗貂皮286张,正白旗带回貂皮265张,镶蓝旗带回貂皮308张,正蓝旗携回貂241张。(49)崇德八年(1643)十一月侵入黑龙江上游地区的沙俄头目波雅尔科夫在这一带了解到居民用的“银器、绸缎、布匹、铜器和锡器是从汗(即皇太极)那里运来的”,“他们以貂皮向汗纳贡,并以貂皮在汗那里购买银器、绸缎、布匹、铜器和锡器”。(50)说明朝贡制度的运行有助于改善和提高东北边地居民的社会生活水平。 崇德年间,清朝开始将朝贡地区部落进行编户,如崇德四年(1638)八月,在清军征服库尔喀地区之后编户,皇太极遣萨尔纠等率兵征库尔喀部落,谕曰:“尔等可于喇发地方饲养马匹,即行前进,尔等兵少宜合为一队以行。如得胜时,勿贪得而轻杀,勿妄取以为俘。抗拒者,谕之使降,杀伤我兵者,诛之。其归附者,编为户口,令贡海豹皮。又须劝谕伊等弃恶从善,共为良民。”(51) 崇德五年(1640)五月,对归附的索伦部民实行编佐,先是,萨穆什喀、索海往征索伦部落时,未降者三百三十七户,共男子四百八十一人。后闻其来降,皇太极命理藩院参政尼堪及每旗护军参领各一员,率每牛录护军各一人,携蟒缎、素缎、梭布往迎之。谕曰:“尔等可令索伦来归之众,同我国外藩蒙古郭尔罗斯部落。于吴库马尔、格伦额勒苏、昂阿插喀地方,驻扎耕种,任其择便安居。选有能约束众人,堪为首领者,授为牛录章京,分编牛录。尔等将携去缎布、以次给赏之。”于是尼堪等各遵谕给赏,分编为八牛录,乃还。(52) 清廷将归附的索伦部民安置到吴库马尔、格伦额勒苏、昂阿插喀地方,允许其择便安居,分编为八牛录,选有能约束众人,授为牛录章京。主持这件事的人是理藩院参政尼堪,这或可说明实行编户、设佐的部民,同时又受理藩院的统辖。从表4内容看,崇德七年(1642)开始,连年有索伦部落牛录章京入京贡貂,但同时仍有大量索伦部落头目入京贡貂,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顺治末年。从记载看,设立佐领的索伦部,初期仍实行朝贡制度,这是清朝朝贡制度的重要变化。这也预示着随着索伦地区编佐的推行,这一地区朝贡制度最终将为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行政建置所取代。 自努尔哈赤时期开始经营对东北边地的统辖,经后金时期建构、确立东北边地族群朝贡制度到清朝初年逐步完善,为建构和巩固东北边疆的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皇太极在给明崇祯帝的国书中所说:“自东北海滨,迄西北海滨,其间使犬使鹿之邦,及产黑狐黑貂之地,不事耕种,渔猎为生之俗,厄鲁特部落以至斡难河源远迩诸国,在在臣服。”(53) 三、东北边地民族特色建置取代朝贡制度 17世纪40年代,沙俄开始侵入贝加尔湖以东地区。清入关的前一年,1643年沙俄哥萨克远征队侵入黑龙江流域,索伦部落最先受到沙俄的侵掠。顺治八年(1651),沙俄军队占领了黑龙江上游北岸的雅克萨城,沿江东下,大肆烧杀抢掠,杀死大人和小孩661人,掠走361人,抢走马237匹,牛羊113头。(54)清朝军队在驱逐沙俄入侵的战争中有胜有负,顺治九年(1652)九月,“以驻防宁古塔章京海塞、遣捕牲翼长希福等率兵往黑龙江与罗刹战,败绩。海塞伏诛,希福革去翼长,鞭一百,仍令留在宁古塔”(55)。由于黑龙江流域地旷人稀,在朝贡制度之下的东北边地部落活动自由度很大,清朝不能有效地调动朝贡成员守卫乡土。 顺治年间,驻防宁古塔的梅勒章京沙尔虎大开始对“枯儿凯”(虎尔哈)“使狗地方”的居民,按氏族编组“牛录”。顺治十年(1653),当地头目便以牛录章京的身份缴纳貂皮贡赋。(56)康熙时期,沙俄在黑龙江流域的活动更加猖獗,为有效地阻止沙俄的活动,清朝统治者在派兵对其实行军事打击的同时,开始在朝贡成员地区全面设立行政建置。康熙朝对东北东部和东北部的部落因其社会发展的程度,设立了不同民族特点的行政建置。 东部珲春一带的库尔喀(瓦尔喀)地区,早在崇德三四年(1638)间已经开始编户,顺治朝这一地区编户制度进一步发展,由初期零星编户,任命噶珊达(村屯长),令其按时朝贡,发展以噶珊组织为特点的地方建置。顺治时朝廷任命的噶珊达已达16人,清政府在众噶珊达之上,设置“库雅拉总管”,以管理各噶珊日常事务。(57)康熙时期,库尔喀人地区又经历了由噶珊组织向编旗设佐制度的转变。康熙十年(1671),将“移来库雅拉人等编设佐领十二员”(58)。康熙五十三年(1714),“设防御二人,骁骑校三人,编库雅拉特丁一百五十人为三旗额兵。又设协领一人驻扎珲春河,管理驻防三旗事务,隶属宁古塔副都统监督指挥”(59)。 东北部虎尔哈部、使犬部及黑龙江下游一些部落村屯,康熙朝统称为赫哲人,《吉林外纪》载:“三姓城东北三千里,松花江下游齐集以上,至乌苏里江东西两岸者,谓之赫哲。”(60)赫哲内部因习俗差异分为两部,《宁古塔纪略》载:“(三姓)东北五六百里为呼儿喀,又六百里为黑斤。”(61)康熙十二年(1673),清政府在顺治年间编佐的基础上,在靠近宁古塔的部分赫哲人地区编40佐领。(62)第二年,新满洲佐领四十员随镇守宁古塔将军巴海“入觐行礼,上命射,赐茶酒”(63)。40个佐领先后迁往宁古塔、盛京和京师。康熙五十三年(1714)三姓地区正式编组佐领,雍正九年(1731)设立三姓副都统。(64) 乌苏里江以东和黑龙江下游从事渔猎生产的赫哲人、费雅喀人、库页人,顺治时期,仍保留当地各族原有的氏族、部落组织,设置“噶珊”制度(又称边民姓长制度),以各氏族、部落首领为“哈喇达(halada)”、“噶珊达()”,“自宁古塔水程至其所居尽处四千五百余里,各设姓长哈喇达、乡长噶珊达,分户管辖,盖与编户无异云”。(65)使当地民族原有的氏族部落血缘组织,转变为地域性的行政管理组织。尽管噶珊制度具有“因俗而治”的特点,以其原有的自然村落进行设置,但“噶珊”制度建立在编审户籍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向政府缴纳貂皮,服兵役。因此“噶珊”制度已不是羁縻统辖制度,而是具有民族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66)但清廷对“噶珊”制度的居民实行贡貂、“赏乌绫”的制度,仍具有朝贡制度的某些遗风。 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皇太极崇德年间,索伦部牛录已经达到22个以上,(67)但仅限于原博穆博果尔的辖地。(68)最晚到康熙初年,清朝已经开始对索伦地区各部落进行大规模编佐。康熙四年(1665)七月,“那恩地方二十九索伦佐领温察太、木朱虎等入贡貂皮,给赏縀布等物有差”(69)。这当是大规模编佐后,索伦佐领们集体入京朝贡,接受康熙帝的召见。清朝在索伦部中心地区编佐之后,进一步向边远部落地区推进编佐,康熙六年(1667)六月,“理藩院题,查打虎儿有一千一百余口未编佐领,应照例酌量编为十一佐领,设头目管辖。从之”(70)。达虎儿人即达斡尔人,随着清朝对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统治的深入,满洲人逐渐分辨清楚了索伦部中的各个部落,《黑龙江外记》记载:“索伦语多类满洲,达呼尔语多类蒙古。”(71)达斡尔人的居住地“在额尔格河、精奇里江之间”(72)。为统辖索伦地区的新设佐领,清朝专门设置了索伦总管衙门,“康熙八年议准,索伦总管定为三品,副总管定为四品”(73),管理各佐的贡貂与征兵事务。康熙十年(1671),索伦副都统品级布济而代率领属下参领、佐领、骁骑校等140多人,入京纳贡貂3258张,其中索伦、达斡尔人交纳2831张,使鹿喀西器、野尔墨车等8佐领交纳421张,还有野尔墨车佐领补交“康熙八年遗漏未带貂皮六张”(74)。这里的索伦即指鄂温克人。雍正年间在鄂温克、达斡尔编佐的基础上又设立布特哈八旗。索伦总管不久改称为布特哈总管,康熙、雍正朝两个名称时常混用。 黑龙江流域的鄂伦春人,在康熙以前一直被与鄂温克、达斡尔、虎尔哈等混称为索伦部、打牲部、使鹿部等。康熙八年(1669)设立索伦总管、副总管,对“布特哈打牲部落”进行统辖,其中可能包括一部分鄂伦春人。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鄂伦春才见于《清实录》记载:“鄂罗斯国罗刹等,无端犯我索伦边疆,扰害虞人,肆行抢掠……遣其部下人,于飞牙喀、奇勒尔等处,肆行焚杀。又诱索伦、打虎儿、俄罗春之打貂人额提儿克等二十人入室,尽行焚死。”(75)大约此时,清朝已清楚鄂伦春人是单独一部。《清圣祖实录》康熙二十九年(1690)十月壬戌条载:“归顺奇勒尔、飞牙喀、库耶、鄂伦春四处头目进贡,赏赉如例。”这里所说的应是分布在黑龙江下游的鄂伦春,应不在索伦总管统辖范围。康熙三十年(1691),设置布特哈总管,雍正十年(1732)设立布特哈八旗,将原“布特哈打牲部落”按八旗旗色和居住围场编成八旗,又称“打牲八旗”,其中包括一部分鄂伦春人。(76)清朝对于鄂伦春人分两部分进行统治,称为“摩凌阿鄂伦春”的部分“与索伦、达呼尔部落杂居,一体挑差,各安耕凿”。(77)即是编佐后纳入布特哈八旗的鄂伦春人。称为“雅发罕鄂伦春”的部分,“散居黑龙江右岸一带山野,以捕猎为生,插木为屋,帐以牲畜皮张,游行露处,并无一定住址”(78)。即是纳貂的鄂伦春猎户,清对其编佐后设五路加以管辖。(79) 清朝将东北边远族群经过编户、设佐,逐步建立各级地方统辖机构,无论是黑龙江中上游的布特哈八旗制度、鄂伦春的路佐制度,还是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流域的噶珊制度,皆与清朝内地基层行政统辖制度一样是建立在编审户籍的基础之上的行政建置,清朝对其建立了户籍制度和按照人口征收赋税的制度,凡在户籍的人户都要向清朝交纳貂皮,壮丁要服兵役。到康雍时期,东北边地各具特色的民族建置最后取代了朝贡制度。 注释: ①刘景宪、郭成康、刘建新:《清太宗时期的“新满洲”问题》,《历史档案》1981年第4期;刘小萌:《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满族研究》1987年第3期、《清前期东北边疆“徙民编旗”考察》,载《中国边疆史地论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麻晓燕、那晓波:《清初墨尔哲勒氏新满洲考述》,《黑龙江民族丛刊》1994年第2期;董万仑:《明末清初图们江内外瓦尔喀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张杰:《“库雅喇人”考论》,《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5期;滕绍箴《论清初赫哲族的大迁徙与旗籍化问题》,《北方文物》2012年第2期;周喜峰:《清朝前期黑龙江民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②蒋秀松:《清初的呼尔哈部》,《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1期。 ③《清太祖实录》卷三,丁未年正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8页。 ④董万仑:《明末清初图们江内外瓦尔喀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 ⑤《清太祖实录》卷五,天命元年九月丁巳,第66页。三路今地,参见杨茂盛:《赫哲族的源流、分布与变迁》,《黑龙江民族丛刊》1988年第2期。 ⑥《清太祖实录》卷五,天命三年二月辛卯,第68页。 ⑦《清太祖实录》卷三,辛亥年八月丙戌,第51页。 ⑧《清太宗实录》卷五,天聪三年七月乙未,第72页。 ⑨(清)杨宾:《柳边纪略》卷三,见金毓黻编《辽海丛书》第一集,沈阳:辽海书社,1934年,第251页。 ⑩(14)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黑龙江志稿》卷一一,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12页,第513页。 (11)(7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8页,第60页。 (12)[日]吉田金一:《十七世纪中叶黑龙江流域的原住民》(古清尧摘译、邓锐龄校),认为是结雅河流域的达呼尔族及达呼尔化了的通古斯集团。《黑龙江文物丛刊》1982年第2期。 (13)《清太宗实录》卷三,天聪元年十一月辛巳,第54页。 (15)《清太宗实录》卷一六,天聪七年十一月壬辰,第215页;卷一八,天聪八年五月丙戌,第240页。 (16)《清太宗实录》卷六五,崇德八年十月丁卯,第911页。 (17)见表1,《清太宗实录》,“天聪八年正月”条。 (18)《清太祖实录》卷四,乙卯年十一月癸酉,第61页。 (19)(21)《清太宗实录》卷二一,天聪八年十二月壬辰,第280页,第280页。 (20)皇太极于天聪十年四月乙酉,改国号为“清”,改元崇德。但己丑、辛丑条记载的事迹当是之前改元之前出兵的战绩。 (22)《清太宗实录》卷一六,天聪七年十一月戊申,第217页。 (23)《清太宗实录》卷二八,崇德元年四月乙酉,第361页。 (24)《清太宗实录》卷三九,崇德二年十二月癸丑,第520页。 (25)万福麟监修、张伯英总纂:《黑龙江志稿》卷五四,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54页。 (26)《清太宗实录》卷三五,崇德二年闰四月庚戌,第448页;卷三六,崇德二年六月辛丑、壬寅,第462页。 (27)《清太宗实录》卷四四,崇德三年十一月丙午、十二月癸巳、十二月戊午,第580页、第587页、第590页。 (28)(38)《清太宗实录》卷四九,崇德四年十一月辛酉,第653页,第653页。 (29)(52)《清太宗实录》卷五一,崇德五年三月乙巳、五月戊戌,第679页、687页。 (30)《清太宗实录》卷五三,崇德五年十二月庚申,第715页。 (31)《清太宗实录》卷六二,崇德七年九月壬午,第857页;卷六三,崇德七年闰十一月己酉,第875页;卷六四,崇德八年正月辛亥,第880页。 (32)《清太宗实录》卷六四,崇德八年三月庚戌、五月丁巳,第885页、第890页。 (33)《清太宗实录》卷三九,崇德二年十月戊子,第518页。 (34)《清太宗实录》卷三四,崇德二年二月丁酉,第445页。 (35)《清太宗实录》卷四二,崇德三年六月丙子,第556页。 (36)《清太宗实录》卷四七,崇德四年六月丁未,第630页。 (37)《清太宗实录》卷一七,天聪八年二月己巳,第231页。 (38)《清太宗实录》卷五二,崇德五年七月癸未,第695页。 (40)《清世祖实录》卷一二四,顺治十六年三月辛丑,第959页。 (41)《清世祖实录》卷一四一,顺治十七年十月己酉,第1088页。 (42)(清)长顺修、李桂林:《吉林通志》卷一二,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221页。 (43)《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九,康熙二十九年十月壬戌,第645页。 (44)《清太宗实录》卷五○,崇德五年正月癸丑朔,第659页。 (45)《清世祖实录》卷三,顺治元年春正月庚寅朔,第41页。 (46)关嘉禄等译,《天聪九年档》,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7页。 (47)《清太宗实录》卷五一,崇德五年三月己丑,第676页。 (48)(49)季永梅、刘景宪译编:《崇德三年满文档案译编》,沈阳:辽沈书社,1988年,第250页,第251-252页。 (50)《关于文书官瓦西里·波雅尔科夫从雅库次克出发航行到鄂霍次克海的文献》,载《历史文献补编(十七世纪中俄关系文件选译)》,第2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9页。 (51)《清太宗实录》卷四八,崇德四年八月甲午,第637页。 (53)《清太宗实录》卷六一,崇德七年六月辛丑,第829页。 (54)巴赫鲁申:《哥萨克在黑龙江上》。转引自董万仑:《东北史纲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4页。 (55)《清世祖实录》卷六八,顺治九年九月丙戌,第537页。 (56)《礼部尚书臣郎丘等谨题地方颁赏事》,顺治十年三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杨余练:《简论清代康熙时期的“新满洲”与“布特哈八旗”》,《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 (5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文月折档》卷28-32,转引自刘小萌《清前期东北边疆“徙民编旗”考察》,载《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吕一燃主编:《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11页。 (58)(清)阿桂等纂修:《盛京通志》,卷五二,沈阳:辽海出版社,1997年,第853页。 (59)(民国)林珪监修,徐宗伟总纂:《珲春乡土志》卷五,载《中国地方志集成:吉林府县志辑3》,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324页。 (60)(清)萨英额:《吉林外纪》卷八,载李澍田主编《吉林外纪 吉林志略》,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119页。 (61)吴桭臣撰:《宁古塔纪略》,收入《龙江三纪》,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39页。 (62)(清)鄂尔泰等修:《八旗通志》卷三,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63)《清圣祖实录》卷五○,康熙十三年十月乙丑,第661页。 (64)滕绍箴:《论清代“三姓”八旗设立与副都统考补》,《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65)王云五主编:《皇朝文献通考》卷二七一《舆地考三》,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7279页。 (66)清朝在乌苏里江流域和黑龙江下游建立的“噶珊”制度及其统辖方式,参见程妮娜《古代东北民族地区建置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19-527页。 (67)《清太宗实录》卷五九,崇德七年三月癸巳,第807页。 (68)刘小萌:《清前期东北边疆“徙民编旗”考察》,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吕一燃主编:《中国边疆史地论集》,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15页。 (69)《清圣祖实录》卷一六,康熙四年七月己酉,第237页。 (70)《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康熙六年六月甲戌,第310页。 (72)(清)魏源:《圣武记》卷一《开国龙兴记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页。 (73)(清)托津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七四○《理藩院十五·设官》,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26页。 (74)《户部尚书臣米斯翰谨题为进贡貂皮事》,康熙十年八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杨余练《简论清代康熙时期的“新满洲”与“布特哈八旗”》,《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4期。 (75)《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二,康熙二十二年九月丁丑,第147页。 (76)陈鹏:《清代东北地区鄂伦春编旗初探》,《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77)黑龙江档案馆藏:《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07-1882。 (7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民族类鄂伦春项620卷第1号。 (79)秋浦:《鄂伦春社会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18页。标签:努尔哈赤论文; 蒙古军队论文; 蒙古文化论文; 清朝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历史论文; 清实录论文; 索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