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实证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反垄断论文,有效性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垄断政策是为促进商品和服务市场竞争而设计的各种政策的总称。纵观全球历史,各国反垄断政策的出现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政策出现于19世纪末。加拿大1889年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而1890年著名的《谢尔曼法》的颁布则标志着美国反垄断法的诞生。对大多数欧洲国家来说,反垄断政策的出现还只是20世纪中叶以后的事,如欧盟从1957年的《罗马条约》开始才有了反垄断法,其他欧洲国家反垄断法的出现更晚。然而,随着全球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政策在世界各国(地区)迅速发展。1995年拥有反垄断法的国家(地区)还只有35个,而到2003年已超过100个,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国家(地区)正在起草反垄断法①。不仅是反垄断法,一些具体领域的反垄断制度也见证了类似的演进过程。以并购控制政策为例,世界上最早的并购控制政策出现于美国,以1914年《克莱顿法》的出台为标志,但最早的并购事前申报制度则是1976年才建立②。欧盟的并购事前申报制度更是1990年才建立起来。而到2006年底,拥有并购事前申报制度的国家已达近80个。
显然,过去的近20年是反垄断政策发展的黄金时期。与之相适应,反垄断问题也日益成为经济学研究,特别是产业经济学研究的焦点。围绕反垄断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政策的设计、执行以及政策有效性的评估,学者们进行了十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
本文对学者们关注的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方面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评述。有关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研究对更好地设计和制定反垄断制度,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绩效和消费者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理论之争
尽管反垄断政策通常是为保护和促进竞争而设计,但促进竞争充其量只是反垄断政策的中间目标,而非最终目标。政府之所以制定反垄断政策,最终是为提高整体经济绩效——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增进社会福利[1]。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大多数经济学教科书中都列出了竞争的许多重要功能,如调节供给以适应消费者偏好,产生配置效率,提高对发明新产品和生产方法的激励(即产生动态效率),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适应变化中的市场环境,约束单个企业的市场势力等等。同时,传统理论也认为,竞争并非自发产生,而是需要政府的各种干预措施促成,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机构。根据Aghion和Schankerman[2]的研究,旨在促进竞争的政策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提高社会福利:降低成本、市场选择、市场进入。首先,促进竞争会改变对企业的激励,刺激其降低生产成本。面对竞争压力,企业通过减少投入品浪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以实现静态效率收益。其次,促进竞争可以将市场份额从成本较高的企业引向成本较低的企业,这会使产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也随之下降。最后,企业进入市场后面临的竞争会降低高成本企业的进入激励,鼓励低成本企业进入。
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垄断未必都是坏事。如创新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Schumpeter[3]从动态效率出发,研究了成本不对称企业的创新行为。其结论是垄断企业更具创新性,因为它们所面临的资金约束远比竞争企业弱,从而能够更积极、完全地利用创新成果。因而Schumpeter认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会带来较高的创新率,进而带来较快的经济增长,增进社会福利。这就带来了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间的权衡。Schumpeter的观点也被很多研究经济增长模型的学者认可[4-5]。不仅如此,Aghion和Howitt[4]还发现动态效率收益不仅可以来自较高的创新努力,也可能来自新技术的快速传播与应用。因为创新涉及知识的互补性、正反馈效应和非竞争性,通过有效传播,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促进生产率提高。
在竞争程度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中,由于学者们视角不同,结论也有明显差异,严格来说尚无定论。即便是实证研究,结论也非常模糊③,这就给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衡量,乃至对反垄断政策的设计和执行都带来了很大困难。既然对竞争程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清楚,自然也就难以对衡量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给出普适的标准。越来越多研究反垄断问题的经济学家发现,与其说衡量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是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更是个实证问题。在理论尚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不妨用数据说话,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反垄断政策的影响[1,6,7]。
二、调查法与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度量
尽管从Harberger[8]、Stigler[9]和Posner[10]等人的早期研究开始,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主张用实证方法考察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反垄断法律内容、执行和制裁等方面的数据,这方面的研究一直很少。
(一)调查法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发展历程
Harberger[8]、Stigler[9]和Posner[10]等人的研究可以视作是对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实证研究的起点。由于数据获得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局限性,无论从范围还是内容上说,这一时期的研究都还非常粗浅。其中,Harberger和Posner只是针对美国国内的反垄断政策内容和部分产业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和比较,Stigler尽管率先进行了反垄断法有效性的跨国调查,但也仅限于英美两国间的比较。从研究方法看,这一时期还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数字统计,并没有今天普遍采用的基本统计指标。
此后的二十多年时间,因为反垄断政策发展缓慢,对其有效性的研究也没有取得太多进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经济自由化、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国政府顺应这一趋势,纷纷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以确保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有关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实证研究随之重新兴起,并取得重要进展。
Konings等[11]研究了比利时和荷兰的制造业利润加价差异是否可以由其反垄断法的差别来解释。他们调查发现,荷兰的制造业利润加价比比利时高,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重要事实是荷兰在该研究之后才实施了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这似乎说明反垄断政策对价格产生了影响。然而,Konings等进一步研究发现,比利时引入新反垄断法之后也并未对其利润加价造成显著影响,因此他们认为反垄断政策的影响即便确实存在,可能也非常有限。
Dutz和Vagliasindi[12]④对中东欧18个转型国家的研究是迄今为止用调查法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最重要文献。该调查用这些国家在反垄断执行、竞争支持(competition advocacy)⑤和制度有效性⑥等方面的数据反映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Dutz和Vagliasindi发现最早采用反垄断法的中东欧国家——波兰、匈牙利和波罗的海各国——拥有最有效的反垄断政策。他们随后将该调查结果用于分析反垄断政策对产品市场竞争的影响。通过对3000多家企业的调查分析,Dutz和Vagliasindi发现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与国内竞争程度之间存在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反垄断政策越有效,越有利于有效率的新企业进入。此外,Dutz和Vagliasindi还发现,来自国外的资源和先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压力也会促进产品市场竞争,这表明贸易等其他政策对反垄断政策具有替代作用。由于调查所涉及的18个国家在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很多相似性,这就使得该调查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但由于可获得数据的国家数较少,Dutz和Vagliasindi研究结论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缺陷。而且,他们用反垄断政策变量——如促进竞争的法律和规制框架——作为竞争程度的代理变量,其缺陷显而易见,因为这类法律框架实际上只是竞争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国际著名的反垄断刊物《全球竞争评论》(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于2000、2001和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调查结果(见表1)。该调查的受访者主要是相关国家反垄断机构的“消费者”,如企业集团、律师、消费者组织和经济学家;问题涉及并购、卡特尔、专业知识、执行程序、反垄断机构独立性、反垄断机构负责人和总体排名等多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该调查所包括的32个国家中有29个是OECD成员国,且均不是Dutz和Vagliasindi调查中的国家,这反映出两次调查的不同对象和目的。
为编写《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简称WEF)从1996年起对全球的反垄断政策有效性进行调查评估,但调查内容仅限于对反垄断政策进行总体评价和简单的特征描述。该调查要求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对“反垄断政策在贵国 1=不严格且在促进竞争方面无效,…,7=能有效促进竞争?”这一问题为相关国家进行评分,并用调查问卷的平均值作为该指数的最终分数。WEF的调查结果成为目前许多反垄断经济学家进行回归分析时普遍采用的指数⑦(见表2)。此外,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简称IMD)在编写《世界竞争力年鉴》(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时也曾进行过类似的调查⑧。
(二)调查法的不足
尽管调查法在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从调查法的运用情况可以发现,该方法在研究范围和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权衡,难以兼顾。如果调查只涉及少数国家(地区),就可以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但这种情况下,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就比较窄,稳定性受到限制。而一旦国家数目较多,为便于调查的实施和国际比较,通常就不得不放松对调查内容的要求。否则,如果调查的问题过于深入具体,就会给受访者的回答带来很多障碍,不利于得到足够多的回复;其次,由调查法得到的很多指数都是主观指数,这就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各国主观指数的得分与被访者的期望值紧密相关,而通常被访者对本国反垄断政策了解较多,而对其他国家情况了解相对较少,这种情况下显然就无法公正地评价各国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其二,被访者所察觉到的反垄断有效性实际上是各种政策的综合效果,而包括贸易、规制以及反垄断等在内的各种政策是相互影响的,必须从中分离出真正属于反垄断政策的影响,否则研究结论势必存在偏差。
正是由于调查法尚存在诸如此类的缺陷,反垄断经济学家又尝试了更为严谨的实证方法——计量分析。
三、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计量分析
对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计量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基于主观指数的计量分析和基于客观指数的计量分析。
(一)基于主观指数的计量分析
所谓基于主观指数的计量分析,是指采用主观指数作为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衡量指数,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反垄断政策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以识别出反垄断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或者,考察一些具体反垄断制度,如并购申报制度、效率抗辩制度等对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影响。目前被反垄断经济学家经常采用的此类主观指数主要有三个:WEF公布的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指数、竞争程度指数和IMD公布的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指数⑨。
Dutz和Hayri[13]在简化的经济增长模型下,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和极值边界分析(EBA),研究了反垄断政策有效性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他们分别用WEF和IMD公布的两个政策有效性指数表示反垄断政策水平,通过对1986~1995年间100多个国家(地区)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反垄断政策有效性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该研究还发现,竞争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了贸易自由化、一般意义的制度有效性以及制度环境的影响。
Borrell和Tolosa [14]在将反垄断政策视为内生的情况下,研究了52个国家(地区)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通过联立方程模型,Borrell和Tolosa发现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对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
与上述研究相比,Nicholson [15]、Hylton和Deng [7]的研究则更为全面。Nicholson构建了反垄断法指数(Antitrust Law Index),以反映反垄断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性。他将反垄断法的内容分成若干类别,然后根据各国反垄断法中每一类别实际涉及与否赋值,存在赋值为l,否则赋值为0,最后将各类别得分加总,得到该国反垄断法指数。显然,该指数关注的是反垄断法的表面规定,而非实际执行。在此基础上,Nicholson考察了反垄断法指数与WEF的反垄断法有效性指数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反垄断法指数与反垄断政策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为-0.2。这就意味着,一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内容越多,反垄断效果越差。Nicholson认为,造成这种看似荒谬结论的原因可能主要是来自实际可获得的反垄断资源数量。反垄断法指数只是规定要管什么,不管什么,而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则是看实际的政策执行效果。从法律规定到实际执行,这之间尚有一道“鸿沟”,需要依靠反垄断资源来搭起“桥梁”,否则,再完善的规定,如果不能顺利实施,也只是水中花,镜中月。像中东欧一些转型国家,尽管它们的反垄断法规定比较详尽,加之反垄断法表述主要参考了《罗马条约》的方式⑩,反垄断法指数相对较高。但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反垄断资源相对不足,结果反垄断政策有效性仍然较差。除可获得资源外,反垄断政策有效性还受到国家治理水平、政府对反垄断的实际态度等因素制约。总之,反垄断法指数是表示反垄断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复杂程度的,该指数的高分值既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的高强度,更不意味着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一定强。判断一国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关键还是看执行情况。
Hylton和Deng利用一个包含102个国家(地区)反垄断法相关特征的数据集,重点研究了一国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其境内的竞争程度产生影响。他们构建了反垄断政策的范围指数(11)(Scope Index),以反映内容涉及范围,并用其检验反垄断法对一国竞争程度的影响。研究中Hylton和Deng对竞争程度指标采用的是WEF公布的数据。通过普通最小二乘回归,他们初步发现,反垄断法范围对一国境内的竞争程度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这与Nicholson [15]的结论明显相悖,其原因在于Nicholson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相关性分析,没有控制影响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其他重要变量,而Hylton和Deng则是在引入人均GDP、人口、反垄断法生效年限、开放程度等变量的情况下,进行了更严谨的回归分析,结论显然更可靠。此外,Hylton和Deng还考察了反垄断政策三大支柱——禁止滥用市场地位、禁止合谋和并购控制各部分规定的影响。结果发现,如果执行威胁足够高,通过减少合谋行为可以有效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但是,尚不能证明并购和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相关规定会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
基于主观指数进行计量分析的一个优势是数据容易获得,并且,无论是WEF还是IMD的数据,都已经被反垄断经济学家逐渐认可。但是,如前所述,主观指数本身毕竟存在其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无论是WEF还是IMD的指数均不能从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中分离出其国别政策水平。因而,对欧盟成员国而言,两个主观指数都只是提供了反垄断政策影响的总体情况,而不能反映本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这就使得包含欧盟成员国时的国别分析可能存在偏误。
(二)基于客观指数的计量分析
所谓基于客观指数的计量分析,是指采用客观指数作为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或完善程度的衡量指标,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反垄断政策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以识别出反垄断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或者,考察某些具体反垄断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各国(地区)反垄断法的陆续颁布,数据披露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计量工具的发展,运用客观指数考察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性的研究也迅速发展。概括起来,目前这类研究主要有三个方向:用虚拟变量表示反垄断政策存在性,并进行计量分析(如Evenett [17];Kee和Hoeckman [18]);用反垄断机构投入产出指数进行计量分析(如Fingleton等[19];Nicholson[15]);用反垄断政策综合指数进行计量分析(如Serebrisky[20;Voigt[6])。
1.虚拟变量的应用
用虚拟变量表示反垄断政策存在性,当某一制度存在时赋值为1,不存在时赋值为0,尽管只是粗略指标,但已经能提供关于各国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很多重要信息。一些反垄断经济学家利用这类变量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证分析。
Evenett [17]第一次用计量方法研究了不同并购审查制度对并购活动的影响。他用虚拟变量描述各国的并购申报制度情况,通过普通最小二乘回归,考察了各类并购申报制度对美国企业(12)参与的跨国并购数量的影响。在合理引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下,Evenett发现,并购的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会显著降低跨国并购的数目,它使得1999年美国企业参与的跨国并购数量减少将近一半。而强制性事后申报制度、自愿申报制度和无申报制度下,跨国并购数量没有显著差异(13)。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的作用。但是,正如Evenett所指出的,他的研究尚不能证明所有被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阻止的并购均是阻碍竞争的,这就带来另一个潜在问题:相当多本是对社会有益的并购可能被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阻止了。这就使得寻找既能降低并购审查制度的履行成本、又能识别阻碍竞争并购的方法越来越重要。
Kee和Hoeckman[18]则运用表示反垄断法产生时间的虚拟变量,研究了各国反垄断法生效年限对产业利润加价的影响,其样本数据共涉及42个国家、28个产业和18个年份。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反垄断法生效年限对产业利润加价没有直接影响,但的确会影响国内经济的市场结构,特别是企业数目,而这种市场结构进而又会影响到产业的利润加价。这一结论对反映反垄断法受时间影响的情况很有意义,但也存在明显不足。由于是采用虚拟变量表示反垄断法的存在性,它只能反映反垄断法受时间影响情况,不能反映法律在具体内容上的差异。例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除了表示时间的虚拟变量外,其他都无法与巴基斯坦1970年通过的反垄断法、英国194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或者美国当前的反垄断法等区别开来。而实际上,不同国家、不同时点的反垄断法在内容上差异非常大,笼统地用一个虚拟变量来概括,相应研究结论的可靠性难免带来疑问。
2.投入产出指标
一种制度是否有效,通常是与其执行过程中可获得的资源数量(即投入指标)直接相关。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制度有效实施,再好的制度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而描述有效制度的一个指标就是该制度执行中投入的资源数。反垄断领域的投入指标主要包括反垄断机构的公共资金投入水平、职员数量和能力等。对反垄断实证研究来说,投入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潜在价值。产出指标则可以直接反映反垄断的执行效果,这类指标主要有反垄断机构调查案件的数量、审结案件的数量、被上诉案件的数量等。但对很多国家,可靠数据很难获得,特别是投入指标数据更难得到,因而利用这两类指标进行的研究目前还不是很多。
Fingleton等[19]用投入产出指标全面研究了四个Visegrad国家(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和波兰)的反垄断政策情况。他们首先通过投入指标比较了每个国家不同部门的就业、产出和生产率情况,然后考察了进口渗透和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这是两个可能会代替反垄断政策执行的因素)。Fingleton等发现有三个问题使得反垄断政策的作用受到了影响:第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促进竞争的因素,如自由贸易和高效的资本市场,在转型国家相对落后;第二,转型国家的市场结构更可能带来反垄断隐患;最后,反垄断政策可能会使转型过程本身获益。
不仅是考虑了法律本身和制度资源(如经费预算、职员数目)这样的投入指标,Fingleton等还考察了产出指标,如调查案件的数量、审结案件的数量、反垄断机构的决定遭到上诉的数量等,因为这些反映了反垄断政策的效率,或者说各国调查过程的有效性。
尽管数据所限,Fingleton等对投入产出指标的利用还比较简单,但对四个国家的比较还是基本合理的,因为这四个国家均处于相似的发展水平,无论是从GDP水平还是从制度水平来说均是如此,而且历史背景和地理位置等也有较强的相似性。如果要比较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文化类型国家间的反垄断政策影响的话,就要复杂得多了。
Nicholson [15]的研究认为,一国投入到反垄断领域的资源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仅仅是反映了该国的经济规模,而尚不足以反映反垄断的资源投入力度。如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总量最大的国家,拥有最高反垄断预算也就很正常。2003年美国反垄断机构预算超过30亿美元(14),远高于其他国家,但这并不能说明其他国家与美国反垄断资源投入的差距就有如此之大。为控制经济规模,Nicholson计算出38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职员人均经费数(预算经费/职员数)和经费占国民收入比例,以表示各国反垄断的投入力度。他还进一步通过相关关系研究发现这两个指标与GDP水平无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用两个指标反映反垄断政策强弱的合理性。基于这两个指标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比采用资源绝对投入量更为科学可靠。
3.综合客观指数
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分析的另一个方向,是根据表示反垄断有效性特征的某些客观指数构建综合指数,以反映反垄断政策水平,或者进一步考察其对全要素生产率等经济变量的影响。综合指数涵盖的信息包括是否存在某些法律条款、制裁的力度、反垄断机构可获得的资源等。
Voigt[6]是目前用实证方法分析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文献中最具综合性的。他汇总了各国政策方面的相关信息,构建了四个反映反垄断政策情况的客观指数——反垄断法基础指数、经济推理指数、形式独立性指数和事实独立性指数。其中,反垄断法基础指数主要是反映反垄断法的立法基础、宗旨、涉及行为种类等;经济推理指数主要是反映反垄断法在实际执行中所遵循的标准和原则,如“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推定”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标准还是“显著降低市场竞争程度”标准?等等;形式独立性指数和事实独立性指数都是反映反垄断机构与政府关系的。其中,形式独立性主要是指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有关反垄断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程度,如反垄断机构是否受政府监管?反垄断机构负责人的任命程序如何?竞争机构职员的薪酬决定权归谁?等等。事实独立性主要是指在实际执法中反垄断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如政府是否有权推翻反垄断机构的裁决?反垄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平均实际任期等。进而,Voigt考察了四个指数是否有助于解释各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差异。在控制住标准经济变量、制度变量以及外生变量的情况下,回归结果表明上述四个指数确实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显著影响。但是,如果将描述广义制度有效性的变量包含进回归方程的话,四个指数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显著性就会消失。
这似乎表明,对经济增长而言,一国制度体系的总体水平更为重要,而反垄断法的存在性、内容、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等并不是十分重要。但正如Voigt所指出的,结论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因为一方面,从长期看,可能正是由于反垄断法的引入才使得一国制度体系的总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研究所涉及的国家中有一半以上是1990年以后才实施反垄断法的,因而现在就对反垄断政策的影响下结论还为时尚早。Voigt认为反垄断政策四大指数对经济增长的真实影响需要继续跟踪研究。
当然,Voigt的研究也存在局限性。与主观指数分值主要依靠被访者评判不同,客观指数分值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标体系如何构建,其高分值可能仅仅通过优化某些方面就可以获得,而真正重要的方面则被忽略甚至替代。这就可能造成对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评估结果不够稳定。因而如能理清反映反垄断政策设计和执行的客观指数与反映政策有效性的主观指数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其为评估反垄断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服务。
四、内生性与反垄断政策有效性
在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过程中,学者们发现常常受到内生性问题的困扰,即反垄断政策可能是内生的,由生产率、其他促进竞争政策(如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治以及制度因素决定。与此同时,反垄断政策通常也会对生产率、贸易政策、以及其他制度因素带来影响。如果不控制住前一种影响,对后一种影响的研究就很容易产生偏误。
正如一些研究内生政策的文献所强调的[21],应该将反垄断政策的两种效应分离开来:一种是选择效应(selection effect),表示经济绩效(如全要素生产率)对反垄断政策的影响;另一种是竞争效应(competition effect),表示反垄断政策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反垄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会提高经济绩效?过去的很多跨国实证研究只关注第二种效应,如反垄断政策对人均GDP增长率的影响[13],而忽视了第一种效应,从而造成竞争效应的估计结果受到置疑。
可喜的是,近来对反垄断之外其他政策影响的跨国实证研究使得我们能够识别出选择偏误以及竞争效应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这些研究包括对社会和规制政策[22]、财政和货币政策[23]、规制改革[24]、放松规制[21,25]的选择等方面。在此基础上,Symeonidis[26]在一种特殊的准实验背景下,运用国内数据,第一次识别出了英国卡特尔政策对工资和生产率的选择效应和竞争效应。
从理论角度出发,Aghion和Schankerman[2]构建了一个模型分析能促进产品市场竞争的政策机制(如建立单一市场、货币单位,或者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等)。在该模型下他们证明了内生政策如何会出现。尽管如此,将反垄断政策视为内生政策进行分析的专门文献还很少。
Borrell和Tolosa[14]首次证明了将反垄断政策作为内生政策的重要性。他们对比普通最小二乘法和联立方程模型,证明如果忽略了内生性问题,根据联立性偏误的不同性质,运用跨国数据推断反垄断政策对生产率的影响就可能产生高估或低估的后果。Borrell和Tolosa还发现,考虑反垄断政策选择的内生性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各种政策之间的交叉影响,例如反垄断政策和开放政策就存在不完全替代性。反垄断政策有效的国家一般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同样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也相对较差。只有将反垄断政策的影响分离出来,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
Hylton和Deng[7]则试图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反垄断政策的内生性问题。运用法律起源和经济环境的地区差异作为工具变量,他们分析了反垄断政策范围指数对国内竞争程度的影响。但由于工具变量质量不是很好,回归结果说服力不是很强。
总之,内生性问题已经引起反垄断经济学家的承认和重视,他们已经尝试了不同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而言,由于种种原因,尚未找到成熟的解决办法。
五、结语与未来研究方向
尽管目前的理论分析尚不能对反垄断政策有效性问题达成共识,然而一个重要现实是,为限制市场势力运用,实现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结构,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通过了反垄断法,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国家(地区)在起草或修订反垄断法。这种情况下,尽快构建合理的方法评估反垄断政策的实施效果就非常重要。越来越多的反垄断经济学家认为,至少在目前条件下,通过实证方法考察反垄断政策的实际效果更为可行。
本文对用实证方法研究反垄断政策有效性的相关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从调查比较、虚拟变量回归,到综合指数构建,以及内生性问题受到重视,其发展脉络已经非常清晰:数据日益丰富、指标日益科学、方法日益成熟、范围日益广泛,并且已有的研究已经在一些方面达成共识,如最优反垄断政策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该国的经济规模、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定位等[27]。这些共识对更合理地设计反垄断政策体系,甚至丰富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都有重要意义。特别对于刚刚通过《反垄断法》的中国,其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从目前的实证研究看,也还存在许多尚待研究的地方:首先,反垄断政策是通过何种传导机制影响经济增长的?其次,如何解决反垄断政策选择的内生性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许多方面值得考虑,例如反垄断法最初出台是否与国家的发展水平有关?如果真是这样,就只有当一国的总体制度水平足够好,收入水平足够高时,其反垄断法才能通过。这也意味着反垄断法并非是实现高国民收入的必要条件。再次,反垄断机构形式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的关系如何?各自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如何?与反垄断政策有效性关系又如何?等等。这些都是未来研究需要关注的内容。
注释:
①来自国际消费者联合会和诚信协会下的竞争、投资和经济规制中心(2003)(CUTS Center for Competition,Investment and Economic Regulation)的数据。
②以《哈特一斯科特一罗迪诺法案》(Hart-Scott-Rodino Act)为标志。
③Cohen和Levin(1989)、Rey(1997)均对此有过综述,见参考文献[28]、[29]。
④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EBRD)合作。
⑤这里的“竞争支持”用来反映影响竞争的其他经济政策的有效性,特别是基础设施产业规制政策和私有化政策。
⑥这里的“制度有效性”用来反映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透明性以及上诉过程的有效性。
⑦2002年的调查结果见表2。
⑧其调查的问题是“贵国反垄断政策是否阻止不公平竞争?”
⑨根据Voigt(2006)的研究,《全球竞争力报告》和《世界竞争力年鉴》公布的反垄断政策有效性指数具有高度相关性(相关系数大于0.8)。
⑩这正是Nicholson构建反垄断法指数时的表述标准,也反映出反垄断法指数构建方法的局限性。
(11)这是一个客观指数,与Nicholson [15]反垄断法指数的构建方法类似,不同之处一是Hylton(2007)的范围指数涉及国家(地区)更多,Nicholson[15]的反垄断法指数只包含52个国家;二是Hylton(2007)是对指标的划分更细致,赋分标准考虑更全面。此外,Krakowski[16]也有类似指数,但其采用的是主观指数。
(12)这里的美国企业仅指总部设在美国的企业,不论其所有权如何。
(13)当然,如Evenett(2002)所解释的,这也并不意味着强制性事后申报制度和自愿申报制度一定无效,因为有可能是并购审查降低了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有益并购的数量,从而抵消了因有害并购减少带来的跨国并购总数的下降。
(14)《全球竞争评论2003》的数据。该数值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预算和。
标签: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指数论文; 反垄断执法机构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政策影响论文; 经济学论文; 经济增长论文; 竞争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