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际法思维的构成因素_国际法论文

论中国国际法心态的构成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中国论文,心态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其如何看待国际法、如何对待国际法也就越来越令人关注。此时,判定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基本表现,探究塑成中国国际法态度的主要因素,就不仅具有文化解构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剖析和指引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上,有着不同的评价。丘宏达认为,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态度,在20世纪60年代就显示出了与苏联的不同,改革开放后则更显示出了对国际法的积极态度。①S.P.Shara认为,中国认可普遍的国际法,并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国际法。②M.Bennett在讨论南海诸岛时也持同样的观点。③B.Saul提出,中国不仅通过双边、多边的外交手段解决资源问题,而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的制定过程,以使国际法这一工具有利于中国的利益。④国际法院中国籍法官的薛捍勤则进一步表示,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几乎参加了所有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300多项多边条约的成员,从一个体系的挑战者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当前参与所有领域的造法进程。⑤

       与此相对应,另外一个中国国际法心态的版本却是,中国仍然没有真正融入国际法体系,是“体系外国家”的心态使得中国在国际法理论上处于相对很低的位置;⑥中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表现得非常谨慎,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保留了几乎所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条约。⑦与此同时,由于大国心态的存在,对于国际立法的参与也缺乏主导性,在国际学术界,国际法领域的对话能力也显得十分有限。⑧

       不难理解,不同的论断来源于不同的参照体系。如果把中国看成是一个法外国家,则中国的立场和行为显然是对国际法高度重视的。但如果把中国看成是体系内的新兴、负责任的大国,则中国对于国际法的亲和度还非常欠缺。所以,站在面向现代化、全球化、法治化的中国未来的视角上,后一类学者的解读更值得赞同。当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界对国际法的了解、分析、参与和应用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从官方的立场上看,总体上仍然对国际法持一种不信任、乏信心、无信念、缺信仰、轻易不使用的半信半疑、敬而远之的态度。具体而言,在2013年的黄岩岛、2012年的钓鱼岛问题上,都回避采用法律手段。⑨如果说,欧洲国家更多地试图利用国际法建造一个其所期待的世界秩序,美国希望利用国际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与信仰的话,中国更愿意避开法律手段,而采用政治协商的外交方式、或者经济贸易压力的方式去解决相关的纠纷、处理相关的问题。⑩正如C.Ramos-mrosovsky指出的,解决钓鱼岛之类问题的主要方式不是在法律层面,而是外交层面。(11)

       这种国际法心态是怎样构成的呢?笔者赞同陈体强、李兆杰等学者的观点,只有结合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世界政治与法律的状态,结合中国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心态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有一个明晰的认识,得到更具解释力的结论。(12)因而,本文拟从中国文化与近代历史的角度,考量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自身的发展等因素来探讨中国当前国际法心态的构成因素。

       二、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外部环境因素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3)中国的国际法心态深深地植根于国际格局的总体状态之中。19世纪初期至今的国际政治整体结构和国际法的宏观样态构成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外在环境。

       (一)19世纪的国际法:公正外衣下的强权

       在商业和知识的推动下,中世纪后期的欧洲迅速步入黎明、走向春天,(14)以宗教改革确立了新的政治体系,并通过文艺复兴、大学建立、罗马法的复兴形成了新的法律文化,(15)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以及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西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础。(16)18世纪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的进程洗礼了全欧洲的理论水准。(17)西方国家形成了较为妥当的政治协调机制,由此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和平局面。但欧洲国际关系、国际法仍充满战争色彩,国际秩序是战争之后的秩序,国际和平是战争获取的和平,(18)国际法是战争与和平的法律。卡尔·波兰尼认为,1815至1914年之间,西方文明史上出现了前所未闻的百年和平,但与此相伴的是,“持续不断的战争伴随着工业文明的步伐侵入古老文化或原始民族的领域。”(19)这是一个由于均势而获得和平的时期,同时也是欧洲高度扩张的时期。继14世纪欧洲各国的海上霸权和征服活动之后,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在欧洲列强和美国的剥削、压迫下输出了大量财富和劳动力。(20)实证法层面的国际法在这个阶段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条约数量增多、范围广泛,(21)国际组织初步建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初步形成。(22)但这种表面的繁荣不足以支撑乐观的判断,因为国际法的规范仅适用于“文明国家”之间,是大国之间彼此礼让的规范;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群体则仅仅是被宰割的客体。(23)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法:在理想主义中沉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总统威尔逊代表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张占据了上风,主张推进民族自决、废除秘密外交、建立国际组织、建构集体安全,(24)并在这样的主张下通过了《凡尔赛和约》,建立了国际联盟。但是,威尔逊的理想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历史反复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当一项主张符合历史趋势并具备社会条件之时,就能够比较顺利地被接受和实施;否则,无论听起来多么美好,也依然是镜花水月,即使勉力推广,也会被社会的弹性所抹杀。国际联盟除了在一些小问题上取得进展,在高政治层面无所作为;意图废除战争的《巴黎非战公约》也由于大国的多项保留而显得形同虚设,更因在实践中无法保障实施而变成了道德准则。(25)当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常设法院的运行、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为20年危机中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添加了几许亮色。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新秩序的构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个国际秩序淘汰和重新确立的过程,也是一个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重新调适的过程。战后新秩序的基石文献《联合国宪章》出现了几个令人关注的新变化: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被视为非法,集体安全机制正式建立,人权被放到非常高的位置上。这既表达了国际社会的进步,也意味着源于西方的自然法观念(26)在国际法中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认可。由此引发的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条约化的浪潮,形成了20世纪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最引人瞩目的风景线。当然,《联合国宪章》的美好初衷并没有完全实现。冷战的阴云使集体安全的架构形同虚设。(27)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理念,(28)但国际法仍然是约束力远不及国内法的“原始法”或“弱法”。(29)国际法院对科弗海峡案的判决未被履行的事实,也使得国际司法的权威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而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导致的财富单向流动引发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他们希求在世界上形成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30)这种理想至今也还有待于更多的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四)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全球治理中的大国政治

       20世纪的后半叶,国际关系在民族主义的树枝上发出了全球主义的新芽,全球治理结构在主体和方式上对国际秩序予以重塑,从以国家自卫为天赋权利求取国家安全的自助机制推进到以集体安全为主导方向的和平模式,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发展到以相互依赖、积极经济合作为状态的繁荣路向,从传统的“国本主义”逐渐衍生出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类共同财产的人本主义新理念。此时,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31)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可能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进程。(32)当然,现在就认为国际法已经成为公正与善良的准绳,似乎为时尚早。虽然国际法在组织化的前提下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出现了实体内容扩大化、争端解决司法化等趋势,(33)但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1999年北约10国对南联盟的轰炸(包括炸毁中国使馆)就是对国际法效力的拷问,(34)而全球反恐的实践、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依旧让人为国际法律秩序忧虑,利比亚局势的变化、叙利亚的危机,都充分显示出国际社会距真正的良法善治还相当遥远,大国霸权的风险依然渗透在国际法的方方面面,(35)甚至在“保护的责任”这样表面上无比正当的口号之中也隐含着暴政的阴影。(36)将国际和国内层面的民主和法治作为价值定位、提升全球善治,还需要国际法自身的改进和提升。(37)

       在过去的200多年间,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具体内容、具体表现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国际治理的模式也取得了很显著的进步。但是,这些都仅仅是国际法的量变,而非质变。整体上,国际法是一种横向结构的共存法,而非纵向结构的宪政体系。由此,国际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利益,国际法的首要规范是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内部客观因素

       如果认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状况就决定了中国的国际法心态,显然是偏颇而片面的。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是中国国际法心态的另外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即行为主体的方面。中国自身的状况及国际地位直接决定了国际体系、国际制度如何影响于中国,中国如何应对于国际体制。

       (一)19世纪的初中国:在自满中衰落

       17世纪下半叶到18世纪,中国经历过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发展、军事上的胜利,但是在乾隆皇帝主政的末期基本上也就到了尽头。由于政治自负、锁闭,经济生产方式的落后,文化上的保守,军事训练的涣散,吏治的腐败,使得中国整体上处于充满风险的状态。当时的中国官僚体系存在着一种集体不负责任的情形:各层官吏纷纷追求自身利益,对公共事务大多欺上瞒下。他们并非不关心公共利益,但在私利和公益之间存在矛盾时,私利就占据了更高地位。19世纪的中国,在太平天国、义和团等内忧和帝国入侵、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等外患的交叠影响之下,中国经济利益受到剥夺,文化自信遭到破坏,政治独立面临侵蚀,给中国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在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马上成为一个孱弱的国家,在与外国交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自身的落后。

       (二)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在困顿中挣扎

       在与外国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中国虽然遭遇了很多困厄,但可喜的是,中国人并没有在困顿中沉沦。由于中国经济生产的能力,在政治体制适当的时候,中国的实力就可能提升。太平天国在近代中国史上具有很复杂的意义,它既代表了民众对于一个更加平等、幸福的社会局面的向往,也体现了缺乏政治智慧指引的人们在权力斗争中的战略错误。(38)但是,这次运动却比外敌入侵更有效地促进了中国政治精英的崛起。(39)洋务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洋务派意识到了中国物质文化、工业生产的落后形成的不利局面,希求通过武器的革新而占取世界地位的先机。有的学者从历史遐思的角度慨叹中国的洋务运动没有走向日本的“明治维新”那样的道路。(40)笔者认为,当时的情境是一个仅能在剥夺者和被剥夺者两种角色之中选择一个的时代,中国的追求自身修养的文化传统、物产资源相对富足的地理特征、高度稳定的社会政治结构导致了中国没有机会变成殖民时代末期的帝国,(41)这是中国的遗憾,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中日甲午一战,使得中国人更加猛醒,物质的进步与繁荣、武器的先进不足以赢取胜利,制度的革新与发展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维新派与守旧派的争论中,中国政界迎来了戊戌变法。变法失败了,但思想文化依然有所更新,社会风气依然有所转变。随着中国内政外交时弊日深,人们对腐败的清政府已经不再抱有希望,因此,尝试性的“武昌起义”引发了辛亥革命的连锁反应,清政府由于早已失去了各界的信任,所以被摧枯拉朽一般地推翻。(42)中国人逐渐在斗争和反抗中看到了希望。

       (三)20世纪初的中国:在迷茫中觉醒

       新生的中华民国面临着军阀割据的混战局面,袁世凯的军事独裁引致了权力的分解和崩溃,孙中山先生在南方发挥着主要是思想上的领导作用。“三民主义”阐发了对于霸权的斗争和对民生的重视,号召人民团结起来,以民族主义获取国家的富强,通过贤能人士领导人民、实现民权。1919年的五四运动提高了中国人反对外国的觉悟,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针,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社会风貌,让中国民众、特别是知识界看到了希望。1923年,第一次国共合作为中国的民族统一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但是1927年国民党内部的分裂使得中国又一次陷入内战。这是一次选择国家命运的艰苦进程,中国共产党以其艰苦卓绝的长征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格的军事纪律为以后的胜利埋下了根基。(43)

       (四)20世纪中叶的中国:在艰难中奋起

       内忧外患的逆境不仅没有使中国灭亡,而且使中国民众和精英界都唤起了力量和决心,为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战。1937年,长期对立的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同对抗日本的侵略。中国人民生于忧患,而没有死于安乐。通过内部的团结和勇气,并积极与外国合作,抵抗了日本的侵略,消耗了日本的大量有生力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整体进程中,中国不仅没有灭亡,而且浴火重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斗的胜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短暂的胜利喜悦并没有转化为和平安宁繁荣的国际秩序一样,中国抗战的胜利也没有迎来一个强大中国的曙光。不仅苏、英等国积极介入,企图获取利益、势力和影响,更重要的是,国共两党的合作在胜利之后结束,中国再次经历了两种前途和命运的决战。(44)“国民党的军事形势如江河日下”,直至兵败大陆、退居台湾。(45)美国开始检讨长期支持腐败、反动、效率低下的国民党政府及军队的错误,苏联则利用意识形态的优势试图控制中国的走向。本质上,冷战期间的中国既不喜欢美国,也不喜欢苏联,所以1950年初与苏联结成的同盟不久就貌合神离,直至针锋相对。(46)中国内部则由于反右倾、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而陷入较为混乱的状态。(47)当然,由于此间中国在核武器方面的研发获得成功,中国的力量并没有被忽视,甚至跻身于军事强国之列。(48)

       (五)20世纪下叶以后的中国:在开放中壮大

       1977年,中国大陆悄然出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导向,至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正式大步迈向了现代化大国的目标。从平凡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始,以讨论真理标准为契机,中国开始解放思想,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营造改革开放的政治与社会环境。(49)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济社会文化的高了较快的发展,国际观念和外交方针也在逐渐调整,和平发展被视为时代发展的主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邓小平的推动下,中苏关系走入正常化,(50)中国的对外关系也走向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其中经济增长是核心因素。由于巨大的资源能源储备、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中国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快速发展,并在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之时成为GDP仅次于美国的重要经济体。这种发展方式被称为“中国道路”或者“中国模式”,尽管中国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的困境和问题,但在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经济发展迟缓的背景下,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壮大是一个举世公认的事实。

       200年间,世界格局内的中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最初闭锁的大国起步,虽然在内乱外辱的影响下有被欺凌的一面,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来压力的情况下,自强自立、革新发展的一面。中国人民通过自身的奋斗,证明了其价值和能力。

       四、中国国际法心态的自身经历因素

       中国的天朝大国心态使得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不仅没有产生出国际法,而且也无法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产生亲和力。(51)丁韪良虽然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国际法,也肯定“夫中国垂一统之治,建无外之规,于今2000年矣,其间割据纷争,事极罕见,公法之学,固无自而兴。”(52)

       (一)19世纪中国与西方的相遇

       中国相对保守的文明形势遭遇了西方的扩张,形成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第一个锋面。以相对封闭保守的儒家思想为指引的天朝大国虽然1792年骄傲地拒绝了英国使节马噶尔尼(Macartney)的通商要求,却无法拒绝在1840年以后与西方殖民力量全面相遇。(53)通过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在北京的武力冲突为引领,中国与国际法律体系的交往最初体现在列强要求中国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上。(54)这些条约虽然表面上是双方平等签署的,但列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中国签下的这些条约显然是不平等条约。(55)《南京条约》开启了不平等条约的先河,《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则接踵而至,使得列强进一步便利在中国剥夺权益;《马关条约》使中国建立平等关系的尝试破灭,《辛丑条约》则将不平等的关系巩固和强化。(56)通过这些条约,列强破坏了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通商口岸和租界、协定关税、外籍税务司、片面最惠国待遇、沿海与内河航运特权、宗教与教育特权、驻军和使馆区等一系列破坏中国主权权利的制度。(57)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在国际法的战争法中体会到太多,(58)倒是在“和平法”中饱尝了酸辛。条约作为西方诸国之间平等的国际法渊源,在于中国的关系上变成了固化剥夺模式的工具。第9版《奥本海国际法》中的这样一段话,揭示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尴尬和被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波斯、暹罗、中国、阿比尼西亚这样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地位特别。由于他们属于古老而不同的文明体系,存在着一个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国际法规则是可以使用的。”(59)实际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际法学者还不认为中国就是一个可以理解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的“文明国家”,(60)持续到1955年,一些国际法学家还是将一战之前的中国视为“非文明国家”。(61)

       (二)20世纪上半叶国际法对中国的辜负

       1911年的辛亥革命并没有使世界各国将中国真正视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在帝国逻辑的推演之下,英、俄、日都希望在中国扩展势力。它们采取一系列以威胁为后盾的法律手段,包括西姆拉会议、恰克图条约、“二十一条”等,让中国割让出更多的利益。(62)这也许能从一个侧面理解为什么中国期待于国际法,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支持。特别是日俄战争在中国的领土上进行,以中国的利益作为战争的原因和战后协商的主要方面。1905年日俄之间的《朴茨茅斯条约》在日俄之间交换中国利益,中国代表则只能通过与日本签署《会谈东三省事宜条约》认可前一条约的内容。(63)

       巴黎和会对中国利益的忽视是国际制度伤害中国的突出例证。中国以大批劳工的努力,有机会以战胜者的身份参加巴黎和会。1919年1月28日,中国代表顾维钧受命在和会的决策性组织“十人会”上表达中国在山东问题上的观点,其卓越的论述不仅获得了中国代表团的鼓掌,也受到了威尔逊、劳合·乔治、贝尔福、蓝辛等人的肯定。(64)正当中国代表团以为辩论已经获胜之时,和会的主导者却支持了日本的要求,将中国利益出卖给了日本。(65)中国代表团所有的努力都付诸东流,只有以拒签和约的方式表达抗议。(66)

       九·一八事变以后国际联盟对中国利益的忽视再次证明了中国对国际制度的信赖是错误的。1931年9月18日,日本攻击沈阳北大营的中国军队,并迅速占领东北。中国政府要求“力持沉静、不准抵抗”,并电告参加国际联盟会议的中国代表施肇基提出申诉,要求执行盟约,将中国受到的非法待遇公诸于世,引起世界的同情、获得物质和政治利益。(67)但是,国际联盟却动作迟缓,旷日持久成立了李顿调查团,用了更久的时间进行调查,不仅没有力量使日本撤军,而且坐视日本占领东北全境。直至1932年10月2日,李顿调查团公布报告,虽然承认日本有“预定精密计划”,却认为应当“承认日本在满洲利益”,提出国际共管,设立“自治政府”。这种抑弱扶强的方式让中国人认为该报告“破坏独立、干涉自由”,“依赖国联极端错误”。(68)

       (三)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修约与废约努力

       中国认识到利益被侵害之后,即努力废除治外法权。很多思想家和政治派别都将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一项主张来向宣示,以博得民众支持,(69)而这也是很多外国学者所赞成的。(70)但是,认识到不平等和消除不平等有着很大的距离。清政府、北洋政府都从事过修订条约的努力,但总体上收效甚微。(71)而在中国的持续争取下,中俄废止不平等条约的初步谈判让中国人看到了希望。此后,孙中山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思想、中国共产党提出废约反帝,废越运动全面开始。此后,中外之间召开了关税会议、法权会议,却因为帝国主义希求得到条约的特权而没有结果。修约与废约的进程艰难而经常陷入低谷,只有在抗战期间,中国和列强处于特殊的情景下,1942年前后,不平等条约才得以初步废除。尽管如此,二战期间的雅尔塔密约又以新的方式延续着帝国主义的逻辑,侵害着中国的利益。(72)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基本得以终结,而直到中英、中葡之间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之后,不平等条约对于中国的现实影响才渐渐淡去。

       (四)冷战时期中国与国际法双向边缘化的关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就在苏联、印度等国的帮助之下,从第四届联合国大会开始,寻求驱逐国民党在联合国的代表,确认来自北京的代表的合法席位。但是,这种努力由于美国等代表的阻挠,却迟迟没有成功。(73)在第六届联大上,美国更以“中国侵略朝鲜”为借口,操纵大会通过决议,延期讨论,并持续了十年。(74)朝鲜战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进行的第一场大规模武力行动,虽然有着复杂的国际背景,(75)但名义上毕竟是中国与以联合国为旗号的军队作战。1950年10月,中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美国武装侵略台湾,要求出席会议,并参加讨论。伍修权等代表虽然在会议上慷慨陈词,但中国代表的提议仍被拒绝。(76)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中国对国际体制有好感和信任,而不是怀疑和抵触,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种关系至今对中国在朝鲜问题上的外交立场仍有影响。(77)因为联合国对中国的不公正待遇,周鲠生教授在《国际法》中说:“联合国[前]20年的历史是不光彩的。联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美帝国主义控制和操纵之下,违背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犯了许多严重的错误,做了很多坏事。”(78)

       此外,中国的国际法实践还体现为废除旧有的不平等条约、肃清列强在华特权、收回外国兵营、恢复关税自主等;而且参与了一些国际法律事务,例如参加日内瓦会议、亚非会议等等,并明确表达了遵守国际人道法规范的意愿,特别是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丰富了国际法、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79)

       (五)改革开放后中国对国际法治的支持与距离

       中国以恢复联合国席位为转机,不仅与欧共体(欧盟)、东盟、阿盟、非统(非盟)等组织展开了频繁的交往,更积极加入了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机构。(80)但是,早在1995年的时候,J.V.Feinerman就指出,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态度是混合的,各个领域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未来的趋势则必然是对国际秩序的进一步参与。(81)人们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广大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和主权国家,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对21世纪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发展”应当具有重要的作用。(82)

       由于国际关系中的大国政治特质,由于中国长期属于弱小国家的境遇,由于国际法属于弱法的状况,中国与国际法交往的长期经验无法让中国人树立起对国际法的信任。国际法给予中国的大多是一种“负反馈”,中国常常是抱着对国际法的一腔信心和热情而来,却不得不满腹失望地离开。

       五、中国国际法心态的自身主观因素

       除却法律的实践之外,法律认知的能力对于国际法心态的形成也具有关键的意义。这既包括对于法律的整体态度,也包括对于国际制度的观念。中国文化中的法律认同度以及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研习是这一因素的主要方面。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心态

       虽然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外交决策有积极的影响,(83)但不得不承认的是,长期以儒家、道家和佛教为文化基础的中国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信赖和信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没有过全面、专门的法律训练,而主要是一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文官,他们对于法律规范的兴趣远远不如对儒家经典、甚至诗词歌赋的兴趣。古代专门的诉讼的著作和指导手册在很长时间内都被官方视为禁书。不仅《惊天雷》等讼师秘本被《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而且《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献也严禁民间抄传官方判决文书,以免流入讼师之手变成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8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那些以法律为业的讼师被视为挑拨离间、怂恿诉讼的小人,属于不受社会尊重的职业。(85)儒家的主导思想强调仁政、互利,而不愿意划清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愿意通过法律规范来解释、解决问题。道家则对法律采取了更加消极的态度,在老子设想的小国寡民的世界上,人们之间很少往来,自然没有多少法律适用的机会;庄子所关注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社会,法律仿佛不是解决了社会问题,而是制造了社会问题。所以,在传统道家的思想范畴中,让人们去遵行和信仰法律,是不太可能的。佛教的主旨就更侧重于内心的修为,“有生皆苦”这样的论断强调对于现世苦难的承受,并将希望放到来生。指望这样的思想体系去支持维护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形同缘木求鱼。因而,通盘分析,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法律持一种消极和不信任的态度。

       (二)清朝后期士大夫国际法意识的兴起

       在内在需求和外来压力的双重促动下,清末中国开始了外交活动,(86)并开启了演习国际法的第一波努力。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支持下主持翻译了惠顿的《万国公法》并予以出版,分发给清朝官吏使用。(87)清政府官员还试图利用国际法与列强论辩,虽然最终并没有为自身带来什么好处,但在处理普鲁士于中国领海拿捕丹麦船只的事件时,中国的主张能够得到强国的认可,这还是给了中国人莫大的快慰。(88)在这次微小的胜利的促动之下,中国在19世纪60年代及以后的时间里翻译出版了几部国际法的著作,但数量不多,而且最初从西文直接翻译,后来却从日文转译,进步颇少。(89)由于对国际法接触的不同,士大夫对于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也各异,(90)但总体上都看到了国际法存在的恃强凌弱的弊病,这也是后来中国人对国际法的兴趣大为衰减的原因。

       (三)清末民初中国对国际法的研判

       清末民初,在一种西风东渐、文化学习和引入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又一次兴起了国际法研究的潮流。新式高等教育的引入,大量优秀人才出国留学,培养了很多法律人才。包括李大钊在内的文化界名流都有法学的背景,更多的外国法学专家到中国来讲学、做政府顾问,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中国的国际法学教育研究水平。到了20世纪40年代,已经具有了在参照他人的基础上转述国际法著作的可能,例如1943年出版的《现代国际法史论》(陶樾著)就已经初具规模。这种努力随着内外战事的激烈而屡现停顿,更由于内战结束政局的变更而中止。

       (四)冷战时期及其后中国的国际法困境

       国民党当局退至台湾后,中国的国际法知识界出现了一个令人困惑的复杂局面。大陆的国际法人才使用国际法的机会不多,后来又因为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运动造成了无法研究、甚至研究者消失的状况,所以30年间国际法的进步非常微小,而且基本与国际实践和学术脱节。台湾地区由于从大陆迁去了一些国际法学者,又有一些参与国际法实践的机会,国际法研究初期曾经比较繁荣。(91)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大陆地区政治局面改善、改革开放日益隆盛,参与国际法律交往日渐增多,台湾地区由于仅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存在,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可能就少得多了。所以,近年来台湾地区的国际法研究有萎缩的趋势,大陆地区的国际法则有很大的进展。但是,因为研究人才的断代,中国大陆的国际法研究缺乏学术规范的传承,学术研究的方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包括文献综述、文献目录等环节的妥善做法都还需要积累。因而,国际法学界与西方国际法学界对话的能力还显得不足。

       从这些方面的事实不难推知,中国的文化心态和知识准备尚不足以充分地应对国际法律实践、积极引领国际法的发展。

       六、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这样一个初步的因果关系理论模型:中国的国际法心态最根本地由两大方面构成,一大方面是物质方面;另一大方面则是文化方面。前者的核心变量是中国的政治、经济状态和国际关系格局;后者的核心变量是中国的法律观念。国际关系的格局一方面决定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具有的位置,另一方面与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法的功能、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与能力共同决定了国际法对于中国的客观影响,这种影响又反馈于中国的国际法知识与能力,从而共同构造了中国的国际法心态。具体可如下图所示:

      

       就现状来看,中国国际法观念的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与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国际秩序的重要构建者、国际制度的重要倡导和参与者的地位和身份尚不相称。有待于从整体的法律观念与信仰、国际法知识与人才储备、国际关系状态与趋势等各个方面予以加强,从法律外交的维度塑成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注释:

       ①See Hungdah Chiu,Communist China's Attitude Toward International Law,60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45 (1966); H.Chiu,Chinese Attitude Toward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ost Mao Era,Maryland School of Law Occasional Papers,No.1 (1988).

       ②See S.P.Shara,China's Attitude to International Law,6:6 China Report 68 (Nov.1970).

       ③See M.Bennett,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Spratly Islands Dispute,28 Stan.j.Int'1 L.425 (1991-1992).

       ④See B.Saul,China,Resources,and International Law,Sydney Law Schoo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No.11/82 (November 2011).

       ⑤See Xue H.,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60 Years in Review,Chatham House International Law Summary (8 March2013).

       ⑥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⑦参见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369页。

       ⑧参见姜世波:《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心态》,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⑨值得关注的是,在经济贸易领域,中国通过WTO体制,应用法律手段的机会、意愿比较强,所以国家在中低政治领域基于计算而更愿遵从国际法,在高政治领域则完全以本国利益为基本考量,可能与国际法比较远。

       ⑩相关的实例描述,参见钱其琛:《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吴建民:《外交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See C.Ramos-mrosovsky,International Law's Unhelpful Role in the Senkaku Islands,29 U.Pa.J.Int'1 L.903(2008).

       (12)See Chen T.,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8 Dalhousie L.J.3 (1984); Li Z.,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Perception of the World:A Lesson from History,27 Md.J.Int'1 L.128(2012).

       (13)[德]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0-471页。

       (14)对中世纪历史的较为详细的阐述,参见[法]罗伯特·福西耶:《剑桥插图中世纪史》,陈志强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2008、2009年版;[美]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第10版),杨宁、李韵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369、404-424页。

       (15)参见高奇:《文明的历程》,袁永明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441页。

       (16)See A.Clapham,Brierly's Law of Nations,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5,26.

       (17)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412页。

       (18)See K.J.Holsti,Peace and Wa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9-16.

       (19)K.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Boston:Beacon Press,2001,pp.5-6;中文参照了黄树民译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

       (20)参见[美]皮特·N.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赵轶峰等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04-506、532-539、588-599、676-679页。

       (21)参见[美]阿瑟·努斯鲍姆:《简明国际法史》,张小平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页。

       (22)See Malcolm Evans,International Law,3r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19-21.

       (23)参见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24)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4卷(1917-1929),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8页。

       (25)参见前注(24),王绳祖主编书,第468-469页。

       (26)参见苏义雄:《平时国际法》(修订第4版),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9-10页。

       (27)See J.W.Young and J.K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ince 1945,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214-241.

       (28)参见黄瑶:《世纪之交反思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9)参见古祖雪:《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再认识——哈特国际法学思想述评》,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30)关于在联合国体系中要求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参见仪名海主编:《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1页。

       (31)参见[美]约翰·鲁尔克:《世界舞台上的政治》,白云真、雷建锋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48、217-225、407-716、463-465、557页。

       (32)See L.Henkin,How Nations Behav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1.值得注意的是,亨金在冷战的阴云密布之时做出这样的论断,勇气可嘉。

       (33)参见李万强:《论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的新发展》,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

       (34)See I.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7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746.

       (35)参见梁西:《国际法的危机》,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何力:《纵横国际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1页。

       (36)参见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李寿平:《“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37)参见曾令良:《当代国际法视角下的和谐世界》,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38)参见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11页;王庆成:《太平天国的历史和思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7-469页。

       (39)参见徐中约:《中国近代史》,计秋风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97-199页。

       (40)参见蒋廷黻:《中国近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41)相关对比,还可参见[美]皮特·N.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赵轶峰等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53-760页。

       (42)参见李侃等:《中国近代史:1840-1919》(第4版),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21-161、227-261、369-392页。

       (43)参见[美]R.R.帕尔默:《现代世界史》(第10版),董正华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57-660页。

       (44)参见龚书铎主编:《中国近代史1919-1949》,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75-379页。

       (45)参见[美]亨利·基辛格:《论中国》,胡利平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46)参见谢益显主编:《中国当代外交史1949-2009》,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201页。

       (47)参见齐鹏飞、杨凤城主编:《当代中国编年史1949.10-2004.10》,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339页。

       (48)参见廖盖隆、庄浦明主编:《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1949-2009》,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页。

       (49)参见武国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77-1991》,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76页。

       (50)参见张历历:《外交决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314页。

       (51)不同的观点,参见[美]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9页。

       (52)同注(51),第32页。

       (53)See J.Crawford,Brow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4-5.

       (54)参见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8、85-97、185-191、204-206、251-252页。

       (55)参见[美]阿瑟·努斯鲍姆:《简明国际法史》,张小平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149页。

       (56)参见李育民:《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刍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7-168页。

       (57)参见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33页。

       (58)西方侵占北京的时候,撤军。中国民众还不够习惯,中国在战争中杀俘,西方予以谴责;也在逐渐了解战争法,但整体上影响不大。

       (59)R.Jennings and A.Watt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9th ed.,Vol.1,p.89.

       (60)See J.Lorimer,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 of Nations,Blackwood and Sons,1883,Vol.1,p.101; L.Oppenheim,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se (Vol.I,Peace),Longmans,Green,and Co.,1905,p.33.

       (61)See H.Lauterpacht,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8th ed,Longmans Green,1955,p.49.

       (62)参见[美]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541、553-559页。

       (63)参见赵佳楹:《中国近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509-517页。

       (64)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卷),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0-186页;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第2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47页。

       (65)前注(64),顾维钧书,第196-200页。

       (66)前注(64),第205页。

       (67)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2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15页。

       (68)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第6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921、4241页。

       (69)参见李斌:《废约运动与民国政治》,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70)See C.S.Lobingier,Shall China Have an Uniform Legal System? 6 China Law Review 327 (1933);宝道:《暹罗治外法权之撤废》,今井嘉幸:《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载前注(51),王健编书,第273、285页。有关当时治外法权的状况,参见威罗贝:《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载前注(51),王健编书,第289-331页。

       (71)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页。

       (72)参见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49-970页。

       (73)有关讨论,参见前注(23),周鲠生书,第627-633页。

       (74)参见梁西著、杨泽伟修订:《梁著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张树德:《中国重返联合国纪实》,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330页。

       (75)参见沈志华:《毛泽东、斯大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修订第3版,第114-145页。

       (76)参见张树德:《中国重返联合国纪实》,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75页。

       (77)笔者主张,在与朝鲜的关系上,要划清历史问题,摆正利益取向,确立基本立场,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区域与世界和平。不宜以片面的意识形态为判断标准。

       (78)前注(23),周鲠生书,第633页。

       (79)参见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80)前注(74),梁西著、杨泽伟修订书,第42-43页。

       (81)See J.V.Feinerman,Chinese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Rogue Elephant or Team Player?,141 The China Quarterly 186 (1995).

       (82)参见前注(79),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书,第32页。

       (83)参见张历历:《外交决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275页。

       (84)对于这一问题的细致分析,参见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5)关于传统对于讼师蔑视、漠视的态度,可参见《清稗类钞·狱讼类》收录的清代“状师”故事。

       (86)参见[日]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田建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106页。

       (87)该书的简体排印版见《近代文献丛刊·万国公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8)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256页。

       (89)参见丘宏达主编:《现代国际法》,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3-55页。

       (90)参见杨泽伟:《国际法史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349页。

       (91)参见前注(90),杨泽伟书,第373-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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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法思维的构成因素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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