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分散合伙、公司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新探_农民论文

合伙、分散合伙、公司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新探_农民论文

合伙—散伙—公司——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新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制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形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考察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变迁史,从上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到80年代的联产承包,都符合合伙的要件,从形式上来说没有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这为从合伙法律上解决农民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可能。文章设想,以农民土地所有权回归为基础,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即农民以属于自己的土地作为资本,设立农业股份公司,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之所以设立农业有限公司而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是因为农民人口众多,个人资产值比较小,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股东人数上会有障碍;其次是股份公司的股份更容易流动变现,有利于股份的集中;再者是因为土地历来都是平均分配,这有利于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计算股权。

文章认为,中国农村发展的未来,必将是建立各种各样的农业股份制有限公司,农民既是股东,又是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这样的占有方式,是较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更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才能真正消灭城乡差距,实现中国社会的完全现代化。

摘自《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5.4.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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