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观中国古代廉政史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论文_邱丹,郭芳,章梵

略观中国古代廉政史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论文_邱丹,郭芳,章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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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和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但是,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如何形成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让反腐败工作持久化、常态化,这是全社会都在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简单梳理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反腐败工作经验与教训,希望能够从中得以启发,为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古代;廉政文化;反腐倡廉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但有“廉”一说却要从私有制的产生,即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才开始,从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到秦国统一六国进入封建制国家,再到清王朝的土崩瓦解。期间历经千年,朝代更迭,腐败与反腐败斗争一直伴随着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此消彼长,在每个朝代的兴盛衰败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的脉络进行简单的梳理与概述,并从中分析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因素,希望以史为鉴,对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脉络

著名史学家王亚南先生认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史学家对中国古代史的评价可见贪污腐败在古代之盛行。但是,换个角度看,有腐败就会有反腐败,有贪污就会有反贪污,那么一部二十四史,也可看作一部反贪污史。

(一)思想基础--先秦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

一般历史学家,将秦国统一六国之前的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战国时期统称为狭义上的“先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它打破了之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部落管理体系,进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当社会有了阶级,权力便应运而生,所谓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先秦时期尽管只是阶级社会产生的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还不是很发达,但从夏朝建国,腐败就如影随形,夏朝国君太康生活荒淫、政治腐败,被穷氏首领后羿驱逐,有家而不能回,即历史上有名的“太康失国”。商朝建立后,商纣王“好酒淫乐,以酒为池,县肉为林。”极度的政治腐败最终导致亡国。代商而建的西周在建国之初吸取前两代的亡国教训,政治清明、克勤克俭、明德慎罚,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成康盛世,可是成康之后,王朝就日益走向衰败,最高统治者和贵族阶层的贪腐之风日渐盛行。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腐败之风更盛,有时权、钱、色的贿赂成了各国政治博弈的有效政治手段。

腐败是先秦时期严重的政治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王权,也对腐败防治采取了种种手段。但个人认为,先秦时期对反腐败最重要的贡献是形成了一系列为官为政的思想理论基础,为中国千百年来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宝库。早在西周时期,“廉”就被正式运用到政治领域,并产生了评价官吏政绩标准的廉政概念,即《周礼.天官》所记载的“六廉”:“以听官府之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到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思想学派纷纷对廉政进行了自己的解读,如儒家的孔子强调执政者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强调统治阶级在廉政中的带头示范作用;法家则是从人性具有贪欲的天性出发,主张从制度上、法理上加强监管和处罚,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墨家的墨子则认为“君子之道也,贫则见廉,富则见义,生则见爱,死则见哀。”“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强调赏罚要分明。后来齐国的宴婴融儒、墨、法家思想于一体,提出“廉者,政之本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廉政”一说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作为齐国之相,宴婴将“廉政”思想运用到实际治国理政之中,成为昭著史册、流放千古的一代廉吏。

(二)法制起步--秦汉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使权力更向统治阶级集中。秦王朝传二世而亡,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几个“短命王朝”之一。究其原因,秦朝最高统治者对权力的滥用,可以说是其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居功自傲,滥用权力,《史记》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南巡至湘水,遇到大风而不能过,于是问身边博学之人:“湘君何神?”博学之人说:“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秦始皇大怒,令三千囚犯把湘山的树砍光,让山变得光秃秃的。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到始皇后期和秦二世的时候,秦朝的吏治也迅速的走向腐败。汉朝建立之后,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初期的统治者励精图治,加大吏治,一度又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盛世--文景之治。但是,腐败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务比比皆是,霍光的亲信田延年在大司农任内借征发民车运沙之机,贪污运费三千万。到东汉末年,“外戚专权”和“宦官把政”使得整个王朝更加的乌烟瘴气,加速了东汉政权政治腐败的进程。

尽管秦汉时期的腐败之风盛行。但纵观历史,不得不说,秦汉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进行法制反腐的有效探索时期,可以说,为后世的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首先是从官员的选拔上选拔贤能,杜绝腐败。夏商周三代虽然也有一些选拔官吏的制度,但主体上还是以世袭为特征的世卿世禄制。到秦汉时期,才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官吏选任制度,秦朝把军功和能力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汉武帝时期,察举成为重要的选官任官制度,特别是察举中的孝廉,其标准就是孝敬父母,清正廉明。同时,汉代还形成了任官回避制度,要求官员任用时避籍、避亲、避近。其次是建立较为完备的行政管理体系,形成权力制约。秦汉时期建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代表的行政、军事和监察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机构,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最后是形成了一套治腐反腐的制度法典,用制度反腐。秦汉时期为配合监察机构的权力执行,还形成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具有监察功能的法规,如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的《语书》和《为吏之道》,《语书》规定了四条辨察良吏的标准和六条辨察恶吏的标准,《为吏之道》则提出了各级官吏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汉代在秦的基础上,将监察体制进一步法制化,最典型的是《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对御史和刺史的权力行使进行了规定和界定。同时,秦汉时期还建立了一整套官吏违法的惩处制度,对防止官吏的腐败也发挥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法制巅峰--隋唐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

在隋朝建立之前,中国又有了一次群雄分裂割据的时代,即三国时期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的极度不稳定,这个时期的吏治比较混乱,贪污受贿等现象层出不穷,当然也出现了蜀国丞相诸葛亮,北魏孝文帝,北周尚书苏绰等一批反腐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以,在隋唐建立之初,遏制南北朝以来严重的腐败,成为当时统治者巩固皇权的一项重大挑战。可以说,由于反腐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和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严密,促使隋唐时期成为我国古代反腐倡廉的巅峰时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不仅出现了隋建国之初的“开皇之治”,后又有了唐时期的“贞观之治”,唐朝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达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鼎盛高峰。

唐朝社会的勃勃生机以及文化的空前繁荣,都离不开当时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和吏治的清正廉明。“贞观之治”的开创者唐太宗李世民十分强调和践行“民生”思想,他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存奉其身,犹割胫而啖腹,腹饱而身斃。”在皇权至高无上的政治体制下,君道对官吏、对世风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制健全方面,隋唐时期更为突出,一是形成了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存互补的法制体系。律是国家基本法,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为一体,但以刑律刑法手段为主;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细则;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等。《新唐书》记载:“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四种法律形式相辅相成,在反腐倡廉上构成了一张“简而易从,疏而不漏”的法典网络。二是监察制度更趋完善,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以御史制度为标志,到隋唐时期,监察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唐代将御史台独立出来履行监察事务,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负责司法审讯、监察百官以及监察地方。监察立法上典型的有《唐律》、《唐六典》和《六察》,主要都是关于官吏的设置、监察、行为考量等,组织机构和法制建设的健全使得唐代的吏治更加清明,更加高效。三是完善了腐败官吏的惩处机制,唐朝律法实行私罪从重公罪连坐,对因个人私利而违法的官员采用重罚,对因行政失误而违法的官员采用连带责任制。对于职务犯罪,唐律也有明确规定,《唐律疏议》中明确“六种赃罪”:“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三条均是针对官员的职务犯罪而制定的,是要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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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继承--宋元明清时期的腐败与反腐败

继唐末五代十国的混乱之后,中国古代历史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大一统时代,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以及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建立在“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也将步入其最后的辉煌时刻,走向落寞。从公元960年赵匡胤“陈桥兵变”建立宋朝,到1912年,溥仪退位宣布退位诏书,每个朝代对吏治和腐败治理不可谓不重视,但腐败之风已经积弊难返。宋徽宗在位期间,其本人肆意挥霍,破坏法纪,重用蔡京、童贯等辈,公然卖官鬻爵,当时有“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的明码标价。到南宋时期政治腐败就更为严重,不仅法纪松弛,而且官吏“贪浊成风”,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元朝则主要表现为王公贵族的巧取豪夺、贪婪无度而助长的腐败之风,同时元代王公贵族,官员经商十分普遍,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到明清时期,尽管也出现过“仁宣之治”、“弘治中兴”,以及“康乾盛世”等兴盛局面,但随着明中期新经济因素的出现和繁荣,腐败更加的泛滥流行,成为明清时期难以医治的一大痼疾。

宋元明清时期的吏治和法制建设基本延续了隋唐时期的基本做法,但根据时代变化和不同统治者不同的执政理念而略有调整和创新。宋朝实现了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合一的监察制度,在官员的选拔上,宋朝极大的发展了科举制,通过科举选拔的文人士大夫阶层补充到官僚队伍之中,对提升宋朝的吏治水平,遏制腐败的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宋朝还开创了高薪养廉的薪酬制度,宋太祖曾说:“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也。”变法者王安石也说:“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可见宋朝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元代元世祖忽必烈制定了《设立宪台格例》,史称“御史台纲三十六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中央监察法规。《大明律》是明王朝最基本的廉政法律,开创者朱元璋强调严刑峻法,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十分严厉,地方官吏“赃止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清代的监察制度与明代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取消了厂卫等特务机构,雍正时期推出了养廉银制度,继承与发展了“厚禄养廉”思想,使得官员的俸禄和廉洁紧密相连。

二、中国古代史上反腐倡廉成败分析

纵观中国古代腐败和反腐败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前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既有成功的地方,也有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

(一)主要成效

1、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思想道德体系,廉政教育卓有成效。先秦时期各种思想流派的出现,奠定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思想基础,老子、孔子、孟子、墨子、韩非子等一大批思想家通过推行自己的智慧和思想理念,开创了中国道家、儒家、墨家、法家等百家争鸣的文化灿烂巅峰。他们通过探讨“人性”、“为人之道”,“为君之道”等对后世的统治阶级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中很多警示名言也成为了人们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在几千年的反腐过程中,中国古代还形成了许多旨在惩恶扬善的廉政文化作品,在社会上形成了很好的反腐败舆论监督氛围。大家耳熟能详的“廉吏”、“清官”比比皆是,各种民歌民谣、诗词歌赋、小说戏剧中对腐败行为的鞭挞,对廉洁的赞美一直流传至今。这些丰富的艺术作品,以百姓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在社会上快速传播,在古代发挥了很好的廉政教育作用。

2、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员管理体系,廉政管理卓有成效。廉政,最重要的是要有廉洁的官员,所以,建立起完善的官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体系,让官员不能腐、不敢腐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古代实践中,对官员的选拔始终强调“德才兼备”,如夏商时期,把政务好坏、治国理民方式和执法是否公允作为选用官吏的标准。秦汉时期建立的察举制度,以及隋唐时期建立、在宋朝得到极大发展的科举制,都为选拔“德才兼备”之人提供了依据。同时,有些官员管理制度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先进和科学的,如任官回避制度,官员巡察制度,养廉银制度等。这些官员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官员的廉政管理发挥着极大的制度制约作用。

3、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制监督体系,廉政监督卓有成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反腐败最强有力的武器,从秦汉时期建立第一个与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的监察机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历任统治者手中得到了发展与完善。如宋朝的“台谏合一”,明朝的“科道双轨”,清朝的“台省合一”等,这些监察制度的变化无不是当权统治者为了加强百官监督而推行的监管之法。监察制度之外,古代对官员贪赃枉法的处罚也是极其严厉的。特别是明清两代在我国历史上均是以重刑治吏而闻名,明代所创的“剥皮实草”酷刑就是专门针对贪官设立,古代对贪官的某些酷刑虽然值得商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确对防治吏治腐败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历史局限性

1、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反腐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专制时期,统治阶级之所以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无非考虑到自己政权的巩固和朝代的长治久安。但是,处在权力巅峰的皇帝本人却是“受命于天”而诞生的,拥有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威,尽管许多朝代也设立“谏官”制度,谏官可以对皇帝的决策和言行进行劝谏,但最终听与不听还看皇帝本人高兴不高兴。所以,历史中发生腐败的以皇帝本人带头,上行下效的不在少数,由此导致更朝换代的都大有人在。

2、以巩固皇权为目的的廉政教育,导致其不可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接受。中国历史上的廉政教育,其所倡导的核心思想是“忠君”,这方面的代表当数后来影响最深的儒家思想,孔子就曾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到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这里,开始推行一整套以“三纲五常”、“君权神授”为主要内容的“忠君”思想和措施。“忠君”思想虽然对教育官员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导致官僚阶层唯皇上意志办事,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需求,历史上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正是用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了下层阶级的不满。

3、法制执行宽严不等,且执行难以持久,导致刑法权威丧失。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其本质还是“人治”而非“法治”,所以对法制的执行也是时宽时严,因人而异。宽的时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到王朝后期基本上都是法纪松弛,名存实亡,而且执法标准因人而异,“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不过是一种理想。严的时候严刑峻法,各种酷刑手段闻之令人胆寒,有时在执法之外皇上还要法外加刑。法制的不持久和权威丧失,使得反腐败的法制震慑作用大打折扣。

三、以史为鉴,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说:“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通过自己的摸索和实践,其成败得失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1、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形成清廉政治的首要出发点。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公权力的滥用,其最根本的伤害是侵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平正义丧失。所以建立清廉政治必须要树立“人民”观念,这种观念与中国古代的“皇权”观念正好相反,这决定了我们到底是为了“人民”而反腐,还是为了“皇权”而反腐,出发点不同,措施和力度就会不同,得到的拥护也会不同,最终的结果也必将不同。

2、领导者和高层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是形成清廉政治的必要条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领导者对反腐倡廉工作越重视,廉政建设的效果就会越明显。所以历史上的每个朝代几乎都呈现出了前期重视则政治清明,后期轻视则政治腐化的现象,特别是开国之君的反腐理念决定着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到后期随着皇族子弟自身的腐化堕落,对反腐工作的重视自然就会懈怠。所以,在任何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上层抓起,由领导者带头干起。

3、廉政文化建设和道德法制宣传是形成清廉政治的思想基础。文化思想是一个民族乃至每个个人的灵魂,中华文明沉淀千年的道德思想体系是我们的思想宝库,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为我们的廉政文化赋予了新的价值导向和行动指南。反腐倡廉不仅要从法制上反腐,还要从文化上反腐,通过道德法制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在官员心中种下“不想腐”的种子,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的廉洁氛围。

4、健全的法制体系和坚持不懈的执行是形成清廉政治必不可少的要素。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约束作用。时至今天,我们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历史的教训也告诉我们,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更重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反腐败才是最有效、最持久的反腐败,通过法制建设构筑起“不能腐”“不敢腐”的法网。

论文作者:邱丹,郭芳,章梵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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