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永无止境的_国内宏观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是永无止境的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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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股份制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国有资产极为重要、也极为普遍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因为它不但是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途径,而且有助于国有资产管理能力与经营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股份制改组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热点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计划经济的积淀重

目前正在改组的企业或拟进行改组的企业,大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形成的历史比较长,在国民经济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资产结构、组织机构的设置、经营管理方式等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如:

(1)党政未完全分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由党委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共同承担,这与公司法所要求的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的模式是不相符合的。

(2)政企未完全分开。如企业领导的任职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企业领导对上级负责,以迎合上级的要求为出发点,而不是以顾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为出发点。

(3)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大的企业在“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指导下,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功能,把一些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职能自行承担下来。

(4)家底不清。由于企业以完成产值为目标,没有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加上管理比较混乱,多数企业存在着家底不清的状况。

企业希望通过改制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建立起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但改制过程中仍遇到诸多问题。

改制过程烦恼多

1.企业管理当局不具备健全的股份制改组的相关知识,操作中带有盲目性。

许多国家领导由于不熟知股份制改组的相关知识,认为股份制改组是国企脱困的万能药,在资产重组方案未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便仓促上马,盲目操作,走了许多弯路。不仅未真正建立起新的经营机制,反而因改制过程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

2.政出多门,法律间相互冲突成为企业改制的掣肘。

我国现行法律滞后于股份制改组实践的发展,比如对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产权变动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进行确认,但没有批复行使该权利的单位组织;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国有资产的折股等进行批复处置,但对土地使用权评估值的真实、公允性无法确认。造成企业必须先聘请有一定资质的土地评估师事务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在国土部门确认,然后另聘有一定资质的评估事务所对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最后在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并由财政部门最终批复国有资产的折股方案。

3.企业在改制中手续繁杂,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费时费力。

企业在改制中手续繁杂,粗略估计有十几个材料,要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主管单位等诸多部门打交道,在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不太高的情况下,常常时间拖得太长,使得改制方案被迫多次修改,延长了企业改制的工作时间,贻误改制时机,加大了改制成本。

4.财政部门监督滞后。

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控,因在改制的前期未以业主的身份参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方案论证、资产评估、企业审计、资产转移等过程,只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批复。不仅加大了财政部门自身的风险,而且常常为企业改制留下诸多后遗症。

5.部分行政部门,大肆向企业敛财。

部分行政部门趁企业改制时机,依靠手中权利向企业漫天要价。如房管部门在改制中办理企业房产证时,收费偏高,加大了企业改制成本。

企业在改制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如:

1.对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的企业改制的普遍作法,一般把生产性优良资产投入改制后的新公司,把非经营性或不良资产留在集团公司或完全推向社会。这种作法一方面大大加重了原集团公司的负担,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加重了社会的承载力,为社会留下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2.改制后原企业资金支出较大,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困难。改制过程中企业不仅要支付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中介费,而且对于产权变动所涉及的存货、已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汽艇等固定资产要支付增值税,对评估增值部分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另外,原国有土地大多为划拨土地,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有关规定必须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把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这样企业需要支付一笔巨额的土地出让金。

多管齐下为改组开道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得之见:

1.通过适当形式,加大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改制运行程序等的宣传力度,使拟改制企业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据,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

2.进一步深化改革步伐,深化改制过程,使现代企业制度深入人心,彻底摒弃国有企业遗留下的历史问题,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以供求决定价格的新型经营机制。

3.国家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多为企业改制着想,可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办公等方式,建立起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绿色通道”。

4.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承接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和人员安置工作,使改组后的新企业得以轻装上阵。

5.政府部门从保护企业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发,对产权变动所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出让金等采取缓缴、部分返还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为企业减负,真正盘活国有资产。

6.财政部门应在企业改组前的清产核资、资产重组方案论证、企业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转移等过程中全方位参与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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