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亮亮[1]2003年在《财产税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第一章在对财产和财产税体系进行界定和说明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出了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体系。接下来的二至六章是对财产税体系中各税种的具体研究和分析。 第二章是对不动产保有税的研究。本章在对不动产保有税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对其税负归宿理论和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中国不动产保有税在税权划分、税种设置和税制要素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相应的整合与优化设计方案。 第叁章是对不动产有偿转让税的研究。本章在对各国不动产有偿转让税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动产有偿转让税的经济效应,并对不动产有偿转让税与不动产保有税的功能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针对中国不动产有偿转让税在税权划分、税种设置和税制要素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相应的整合与优化设计方案。 第四章是对遗产税的研究。本章在对西方模式遗产税的特征进行总结归纳的基础上,综述了西方模式遗产税的经济理论,认为西方模式遗产税在中国现阶段具有不可行性,最后提出了现阶段中国式遗产税的现实选择和设计方案。 第五章是对动产保有税的研究。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本章实际是对汽车保有税的研究。本章在对各国汽车保有税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课征汽车保有税的相关经济理论依据,并比较了汽车保有税与其他汽车相关税费的功能,最后根据中国现阶段强化课征汽车保有税的现实依据,提出了相应的整合与优化设计方案。 第六章是对与无形财产权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章在对无形财产权的评估方法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本文的创新之处和提出的新观点有: 第一,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重新系统界定了财产税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系统梳理出了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体系,这一界定将有利于澄清对中国财产税体系界定的诸多模糊和错误认识。 第二,针对中国现行不动产保有税在税权划分、税种设置和税制要素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中国不动产保有税的税权应分别向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倾斜,并进行“五税一费”的整合,即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整合为单一的不动产保有税,从而在整体上设计一个内外统一,、城乡统一和房地统一的中国的不动产保有税制的改革设想。 第叁,针对中国现行不动产有偿转让税在税权划分、税种设置和税制要素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中国不动产有偿转让税的税权应向地方(尤其是县乡)政府倾斜,并将现行营业税相关税目与契税合并设置为单一的不动产有偿转让税,从而在整体上设计中国不动产有偿转让税制的改革设想。 第四,总结归纳了西方模式遗产税的主要特征,分析了西方模式遗产税在中国现阶段的不可行性,并提出了现阶段中国式遗产税的现实选择。本文主张:中国现阶段不必开征独立的遗产税,只需在现行的契税中增设不动产继承税目,并与现行契税中的不动产赠与税目相合并,统一实行10%的单一比例税率,而对继承(含赠与)的动产等其他财产放弃课征遗产税,以克服徒增新税和征税成本过高的弊端。这样的遗产税模式较不理想却适合中国国情,能运行顺利。只有运行顺利,制度规定在实际贯彻中不走样的遗产税,才能使设计者在制度中表达的公平和效率的主张落到实处。中国只有等到将来各方面的配套制度比较健全,征管能力有很大提高时,才宜考虑借鉴西方模式的遗产税制度,来设计和开征一个更为完整和独立的遗产税。 第五,从理论上论证了汽车保有税比其他汽车相关税费的功能优势,认为中国征收汽车保有税重在解决相应的外部成本(拥挤性外部成本、污染性外部成本和炫耀性外部成本),提出合并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单一的车船税,并在其中设立汽车保有税税目,将公路养路费等汽车相关规费并入该税目,从而在整体上设计汽车保有税的改革设想。
邹伟[2]2009年在《中国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效应与制度优化研究》文中提出自1978年以来,我国有序地推进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体制优化,城市土地逐步实现了有偿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资源配置进入了市场配置时代,土地税费成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贡献也越来越大。然而随着我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农地过度非农化、土地囤积投机等“市场失灵”问题的日益显现,特别是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作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经济杠杆,土地税费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如何优化税费结构,保证其既有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是关注的重点和目的。迄今为止,有关中国土地税费优化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在这些众多的研究中,前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税费的财政功能;在后期,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更多地研究是围绕配置效率进行的,然而这些研究大多是笼统地描述性或定性分析,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引导性和操作性,为现实的公共行政提供参考明显不足。同时,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土地税费优化,无论是对城市用地,还是对农业用地来讲,所表现出的资源配置效应都不十分明显,表明这些优化缺乏较好地针对性。本研究从系统分析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效应出发,把土地税费与土地资源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从土地资源配置效应的角度去探讨适合中国国情得土地税费体系构建,力图为我国土地税费整体优化提供较好的参考。考虑到我国当前土地税收和收费现状特点,本研究将土地税收和土地收费(主要是行政收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土地税费与土地资源配置之间,土地税费起主导作用,而不同土地税费结构决定税费对土地资源配置影响范围和程度。论文首先在税费与资源配置的一般作用关系基础上,形成了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与制度优化的分析框架,为后面系统、深入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提供了必要的逻辑结构。论文第3部分,对我国的土地税费体系演进进行了简要地回顾。总的来讲,土地税费演变与土地制度变化关系存在较大的相关性,从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私有制度下的土地税费变迁,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税费的初创与萎缩,再到优化开放后土地税费的恢复与建设阶段,直到1994年“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后土地税费的优化与完善,土地税费的始终是在国家总的财税政策的大背景下,随着土地制度优化这一主线展开的,也可以讲土地税费优化是由土地制度变革推动。这为后面系统分析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效应和制度优化提供较好的研究背景和基础。接着,论文第4、第5、第6部分从土地取得、保有、转移叁个环节对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第7、第8部分又对城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税费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土地税费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效应(非中性),效应的大小受到供需弹性、当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等多种因素有关,同时在不同环节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土地取得环节,对于土地出让市场,土地税费减少了土地市场交易数量,因此政府可以利用税费手段对土地需求较大的行业进行宏观调控,达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目的,但在我国当前政府垄断土地供给的一级市场的条件下,即土地供给弹性较小或为零,政府征收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变得毫无意义。在土地保有环节,土地税费提高了土地保有成本,有助于实现土地保有(利用)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了土地流转,保有税费也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一定的转嫁,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效应,其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土地保有数量“挤出”的多少,当然由于土地尤其是住宅的需求具有必需品的性质,相当一部分土地的保有税费并未发生转嫁,从这一点看,土地保有税费具有较好的“中性”。在土地转移环节,土地营业税等直接作用于土地市场交易,具有较好的资源配置效应,而所得税在不实行差别税率的条件下则表现出一定的“中性”。对比土地保有税费和流转(包括取得和转移)税费发现:无论从社会福利损失的角度、还是从征收成本的角度,都表明土地保有税比土地转移税更具有效率。但如果要利用税收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土地转移税直接作用于土地市场,相同税率下,减少土地交易数量的效果更为明显;无论是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方面,还是从财政收入原则方面的,土地保有税更为符合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财产性原则方面,土地保有税由于其税基稳定,经济发展状况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小,因而表现出更为符合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的原则。因此,土地保有税能够兼顾财政、公平和效率原则,在土地税收方面应成为主体税种。对农地的税费效应分析则是通过分析农业税费的演变与农地利用绩效,农业税减免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两个方面的分析来完成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减少农业税费有利于提高农地利用的效率,因此合理设置农业税费结构,既能够为国家发展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也有利于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如果单纯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完全取消农业税费,丧失政府通过税费手段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免征农业税只能是农村土地税费优化的一个“短期行为”,从长远来看,只有建立起有利于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土地税费体系,才能为“叁农问题”的解决提供较好的制度支持,也为建立城乡统一土地税制创造良好的条件。虽然不同制度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土地税费制度的地位、作用和结构具有一定差异,但对于土地市场起步较晚,还处于培育和调整阶段,土地税费制度也不十分健全的我国来讲,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对于调整和完善我国土地税费制度是十分必要。论文第9章首先从总体上对税费选择理论进行分析,然后按环节环节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土地税费制度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境外土地税费的主要经验,为后面构建提供参考。在前面土地税费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港台及国外土地税费制度建设的经验,论文在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开征农地使用税和物业税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最后提出了我国土地税费制度优化的构想。就土地税而言,可按照土地税收征收环节的不同,将我国土地税制划分为取得、保有、转移叁个环节税,税种由原来的14种减少为8种,而覆盖面却大为增加。具体地讲,土地取得税设契税、遗产和赠与税两个税种。即取消现有的耕地占用税,增加遗产和赠与税,将印花税与契税合并为契税;土地保有税可设物业税、空地税和农地使用税叁个税种,即将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部分收费和并统一开征物业税,将现有土地闲置费改为空地税,增加农地使用税;土地转移税可设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是讲,土地转移环节不单独针对土地设置专门的税种,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统一于我国整体税制结构体系中的相关税类、税种中。同时对土地税制的优化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地价评估、产权登记、收益分配等制度环境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冯乐坤[3]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李峄[4]2015年在《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叁者共同决定的。叁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叁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叁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叁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叁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叁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叁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叁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叁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叁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叁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
王希岩[5]2014年在《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借鉴了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现状,从地方公共财政的角度提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度的优化方案。为便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还给出了设定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的方案建议。历史的纵向分析表明,中国具有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传统。国别的横向比较表明,房地产税可分为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或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以及对房屋和土地合并课税的一般财产税两类叁种模式。结合历史的纵向分析与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应采取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模式,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本文设计出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税在内的我国房地产税优化方案。作为对房地产税的补充,本文同时探讨了我国资源税的优化。由于不动产税与不动产物权密切相关,在探讨不动产税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借鉴进行了研究。为配合房地产税顺利开征,在明清永佃权、清租界永租权、建国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借鉴波兰和前苏联曾实施过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本文提出我国应采取“免费续期,定期登记”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对人口、疆域、经济总量这叁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本文界定出美国、俄罗斯、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尼这八个“大国”,分析其“大国”财政的特点。就财政体制而言,这几个“大国”的共同特征是均实行财政联邦制,通过征收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我国唐朝中叶一度出现地方财政现象,但没有形成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反而因藩镇割据导致王朝覆灭。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历史教训,本文提出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通过开征房地产税引入地方政府与辖区纳税人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让地方纳税人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分解中央政府与日俱增的政治压力。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本文对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房产税开征对两地房价的影响方向截然相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区分了房地产税的消费税成分与资本所得税成分,探讨了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以及房地产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世界各国开征不动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除了这两项基本功能之外,其实际功能还在于规范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以及消除房地产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就路径实现而言,本文设计了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包括结构性减税、对房地产税纳税人开放户籍、小产权房有条件合法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推行预算民主等。由于土地批租时间早、产业升级效果佳、外来人口及小产权房占比较高,深圳适宜列为推行房地产税试点的第一批城市。当前我国应从大战略的视角出发,以房地产税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地方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地方公共财政建设,创造制度红利,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并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包括房地产税和资源税在内的不动产税制。
胡小梅[6]2016年在《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与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正成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源的有效途径。在产业培育发展、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过程中,应着力发挥并优化财政的资源要素配置职能,关注与重视财税政策安排对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产业结构布局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引导生产要素在产业间流动、优化生产要素在产业间配置中的作用效应。鉴于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效应无法提供全面的解释,本文基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所显示的空间集群特征、动态演变特征和区域异质特征,试图将财税政策纳入产业发展理论分析框架中来,并进一步从财政分权制度背景层面、财政支出“规模-结构-效率”叁维机制层面、财政收入总量与结构层面对财税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机制与效应提供合理的解释。本文主要回答了以下研究问题:首先,在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日益加快和区域一体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是否存在空间集群现象?作为产业发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背景,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否会显着影响到产业结构升级的空间溢出效应?其次,产业结构升级过程是否具备动态调整特征?财政支出规模、结构与效率如何影响产业结构升级?再者,财政收入总量与结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区域环境下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是否会存在显着的门槛效应?最后,如何形成“市场-政府-产业-企业”四位一体的财税支持政策新格局来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在全面回顾和评述国内外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对财税政策的产业调控机制进行理论分析,揭示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路径和机理,并对财税政策作用下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空间集群特征、动态演变特征和区域异质特征进行细致考察,接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税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机制效应进行实证检验。首先,基于产业发展与结构升级的空间集群特征以及财政分权体制的影响,从空间溢出与空间异质性视角考察财政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一方面,论文从空间溢出效应视角出发,基于2000-2014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将反映地区相似性的邻接权重矩阵、地理权重矩阵、经济权重矩阵和混合权重矩阵引入SDM模型,分别考察了财政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空间效应以及由此引致的策略性竞争效应;另一方面,从空间异质性视角出发,利用GWR模型进一步考察财政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空间交互作用和影响差异,进而采用LISA分析方法对GWR模型估计系数的空间关联模式进行测度。研究发现:(1)财政分权等经济社会因素存在不可忽视的区域个体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产业结构升级在空间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异质性特征。(2)财政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呈现出非对称的空间溢出效应:一方面,财政收入分权对本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并不显着,而支出分权对本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积极影响;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对相邻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均产生抑制效应,但较之于收入分权,支出分权的抑制效应更为明显。(3)财政收入分权与支出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作用存在显着的空间依赖性,呈现出“高-高”和“低-低”型特征并存的空间关联模式,影响作用在地区空间格局中的“高地”效应和“洼地”效应已初步显现。其次,基于政策方向、程度、周期和时滞等方面的考虑,分析财政支出政策在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的动态效应。财政支出政策对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要素整合重配、知识累积扩散和技术创新溢出产生影响,使得产业结构升级表现为一种具有调整惯性的动态系统过程,为了揭示其中的效应程度,本文从动态效应视角入手,利用2000-2014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财政支出“规模-结构-效率”叁维机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效应。研究结果表明:(1)在总量层面,财政支出总体规模水平的提高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虽表现为正向促进效应,但并不显着。(2)在结构层面:政府投资性支出与政府民生性支出均显着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而政府消费性支出则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负向抑制作用。(3)在效率层面:对于全国总体样本而言,财政支出效率对产业结构升级具有并不显着的负向抑制效应;具体到不同的区域样本,东部地区财政支出效率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效应呈现为负向抑制效应,但并不显着;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出效率则显着抑制产业结构升级。再者,基于财政收入总量与结构通过影响商品结构、行业结构以及地区结构而对产业结构升级发挥调节作用,本文考察分析了财政收入政策安排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效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区域环境下呈现出的门槛非线性特征。论文选取2000-2014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运用门槛估计方法,分别考察了财政收入总量、财政收入结构、税制结构、具体税类(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分别以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为第叁方外部因素条件下对产业结构升级的门槛效应。研究发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力资本水平门槛条件下,财政收入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存在显着的非线性关系,即财政收入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效应呈现出阀值转换特征,且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在不同的门槛变量下呈现出差异明显的门槛效应。最后,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就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体系进行了综合审视,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蒋励佳[7]2013年在《当下中国税负公平论衡》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转轨的历史进程,叁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累积,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并由此日愈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关注。2009年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多年位居榜首的法国。这一信息对国内正累积发酵的对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不啻火上浇油,但学界却对此排行臧否不一。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福布斯税负痛苦排行榜对中国税负水平的判断?中国税负水平是否真正处于这样的高位?应如何衡量税负公平度?如何评价当下中国的税负公平状况?又应如何促进中国的税负公平?这些对理论与现实的追问不容回避。回应与破解这些问题,正是本研究的宗旨与价值所在。国内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负公平概念、判断标准、原则等方面内容,且主要从经济学意义上论及税负公平,描述性研究较多,对现实关照不足,形成长于经济效率分析,短于权利义务的研究现状,限制了税负公平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因此,本文主要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系统地研究税负公平状况、实现条件与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改善、提升政府合法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可以丰富和发展税负公平和税收善治理论,为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参考。本文首先从财政汲取和支出两方面讨论税负公平概念,将税负公平界定为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以及获得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水平相匹配。这个定义不是局限于从财政资源的汲取范围讨论税负公平,而是拓展至财政支出的数量与质量对税负公平进行考察,凸显国家税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应关系,以丰富税负公平的概念内涵。其次,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在规范性的善治理论范畴重新探讨税负公平的标准和原则,构建国家治理与善治视阈下体现税负公平导向、涵盖税负公平原则的税收合法性、公共性和可持续性叁维分析框架:(1)税收合法性维度,包括税收法定、税收民主和税收法治因素;(2)税收公共性维度,包括公共收入与支出的科学性与透明性、税收管理公共性因素;(3)税收可持续性维度,包括体现公平的税制结构、税权划分的规范性与绿色税收体系因素。这一分析框架试图融合税负公平研究中关注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代际公平等多重内涵,既强调税负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又要求国家征收的税收总量与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总体福利相对称,从而通过促进税负公平,推动经济、社会与国民福祉的同步协调增长。第叁,综合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运用所构建的税负公平的叁维分析框架对当下中国税负公平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虽然中国宏观税负不高,但由于各种非税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导致非税负担偏高,并且税负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地区间、产业间、所有制间、社会阶层间和代际间税负分配不均,再加上政府民生支出的缺位与滞后,造成中国税收负担严重不公,民众“税负痛苦指数”不断攀升。第二,税收合法性、公共性与可持续性不足是造成中国税负不公的主要原因。(1)由于税收法定与税收民主的缺失、税收制度供给不均衡、税收理念的滞后造成中国税收合法性不足;(2)由于公共服务投入与税收增长的不同步以及税收管理公共性的滞后,造成中国税收公共性不彰;(3)由于税制结构的失衡、税收竞争异化导致税收利维坦的快速扩张、忽视税收代际公平,造成中国税收可持续性不足。第叁,民众实际缴纳的税收与所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匹配是造成中国民众税负痛苦的最主要原因。民众的税负痛苦与税负公平感不仅仅指向政府收入口径的问题或者单纯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更大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感受,即实际缴纳的税收与期望所得(所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匹配程度。因而,衡量税负痛苦根本性问题不是税负的高低本身,而是责权利的一致性和成本与受益的对称性。第四,增强税收合法性、公共性和可持续性是促进中国税负公平的必由之路。在总结促进税负公平所应当共同遵循和恪守的共通性原理与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国税负公平的理论构想与对策。(1)建立政府与公民间相互承认的税收,强调税收治理的理性、公平、有效等原初价值和基础性意义,在积极促进合作性税收信任合作关系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耦合,从而增强税收的合法性;(2)优化税收治理的运作场域,通过搭建税收善治的机制与平台,推动税收合作治理的发展,建立税收信用制度,并通过增强公共收入与开支的科学性与透明度,提升税收的公共性;(3)改善税制结构,保持适度张力的秩序建构,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税权,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促进税负代际公平,以实现税收的可持续性。本文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多角度审视税负公平问题,努力拓宽税负公平研究视野,强调从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来分析税负公平,尝试在更深层次系统探讨和解释中国税负不公的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借鉴。其次是内容上的创新,构建了中国税负公平的叁维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拓展了税负公平研究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国家税收治理的研究。第叁是若干新颖的研究发现与研究观点:认为税收理念滞后是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不遵从的深层原因;运用相互承认政治的理论对税收合法性进行分析,指出税收合法性蕴涵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归纳了税收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税负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还必须拓展至政府财政收入的公平支出,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国民福祉的增长结合起来。要促进税负公平,国家财税治理机制必须有效运行。只有在建立民生财政、预算国家、服务型政府基础上的财税善治才能使税负公平从理论走向现实。
张春宇[8]2017年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叁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叁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叁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叁个重要因素,这叁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叁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叁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叁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叁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迭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叁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楼雨薇[9]2016年在《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模式,这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一直未建立起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央地间进行了税种的划分,有效转变了中央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并且,通过此次改革,地方税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然而,此次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划分规则并未明确,加之税种设置和政府层级等多方面的原因,就形成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进而使得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脱节。由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偏小,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受到制约,尤其是在当前国家着力推进民生建设的关口,有限的税收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支出更是捉襟见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良好人居环境的构建。目前,划归地方的税种主要是一些税源零星分散,收入稳定性低且税源成长潜力小的小税种。在营改增全面铺开的当下,作为原先地方主要税收来源的营业税已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为确保地方政府的公共开支,推进地方主体税种培育的重要任务便被置于更为关键的位置上。地方政府面临严峻的财政困局,尤其是县乡政府,为满足地方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地方政府大肆举借外债,规模不断膨胀,使得债务风险不断积累。同时,体制外收入也不断扩大,建立制度外基金,乱集资、乱收费和乱罚款现象愈加严重,各种形式的“小金库”也层出不穷。由于地方财政的缺口,地方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更为严重。因此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便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基于一系列地方税选择的理论基础及房产税的自身特点,房产税可以被视作是当然的地方主体税种。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理论、大卫?金的四不原则、受益理论、杰克?M?明孜的五原则理论,人民主权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以及纳税人基本权利理论从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理论基础上为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做出了理论铺垫,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如下的几个方面:一是税基的非流动性,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势必会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若税基能够自由流动,地方政府出于地区利益的考量,会对税源进行争夺,引发税收竞争,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二是税收的征收符合受益原则,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与被课税对象的所获的收益是相联系的,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所享受到的公共商品和服务是对等的;叁是税收弹性适度,税源稳定,对经济变化的敏感度小,从而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所需;四是税务机关征收起来便捷高效。而房产税正好符合上述几项要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不动产,因而税基稳定,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并且产生税负输出的程度最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较小。同时房产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提供优质的地方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资本化”提升居民财产价值,通过居民的流动性使得地方政府获得更大的税基。由于存在对房产价值评估的核查和申诉机制,房产税体系比其他税种的管理体系更加开放和透明,并且由基层政府征收也更具效率性。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有其现实的依据。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大部分国家中房产税都是最低层级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虽然各国地方税体系各不相同,但在具体的税种设置上,房产税的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税源丰富,征收便捷,并且它的征收也与受益原则相契合,使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房产税的建设,房产税通常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通过我国房产税与资源税、环境税的比较,从中也可看出房产税的特有优势。经济发达,人民增收、高度的城市化水平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给房产税提供了丰富而稳定的税源。若要将房产税构建为地方主体税种,那么势必要对房产的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房产税的改革经过几十年的法律制度及政策的推进,正日渐完善。文章最后从房产税改革的社会大背景出发,通过对国家改革的总体规划,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十叁五规划中相应内容的研读,我们可以看出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同时根据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施效果来分析试点存在的问题,为下文完善与房产税有关的各项制度做铺垫。若要将房产税培育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除完善房产税本身的税制设计之外,房产税评估制度以及相应征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评估制度的健全需要从评估机构的设立、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周期的确定以及评估管理方式的选取、评估申诉制度的确立等方面来进行探讨,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评估制度。另外,为实现房产税应收尽收,征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从税源监控,税收服务的完善以及纳税人意识提升叁个角度来进行全面的阐述,以为培育房产税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提供有益思路。
张爱菊[10]2014年在《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叁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税费体制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这既是物业税一词在政府层面的首次提出,亦是国内理论界将物业税问题纳入研究视野的缘起。国内外学者对物业税研究的共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物业税的基本内涵与原理、功能、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国外物业税制度的借鉴等方面。基于我国不动产税制的现状,国内不少学者将自己研究的兴趣点放在对现行不动产税收领域中相关税费的取消与整合问题上。虽然学者们对物业税问题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的存在:缺少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对物业税承载的价值目标缺乏多元性的分析;缺乏对国内物业税法律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的理论阐释。本研究将立足于弥补以上研究之不足,以期研究成果能满足我国理论与现实之需。研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章物业税的理论分析。本章首先从理论上对物业、物业税的概念进行梳理与界定,并据以确定论文中主题“物业税”的范畴。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从财产可税性的两个视角,经济学基础和法哲学基础对物业税课征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据以为物业税征收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对物业税价值目标进行历史考察,并提出我国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章域外物业税立法经验与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本章首先选择几个在物业税制度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物业税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回顾了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研究发现,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地区)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业税制度,尽管各国(地区)在物业税立法模式、价值目标、税权分配、课税要素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严重不足。研究建议,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整合我国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种,弱化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重视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物业税法律制度。第叁章我国物业税立法的价值目标。本章利用相关理论,从私人财产权保护、宏观调控房价、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等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物业税应当承载的价值目标。研究认为,税法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国家层面上物业税改革的首次提出,是为了改善我国现有不动产税收中的各种混乱状况,物业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之一,应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从私人财产权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宏观调控是现代税法价值目标之一。作为政府调控工具,物业税具有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实现的价值功能。因此,我国物业税现阶段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叁:保护私人财产权;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叁项价值目标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第四章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本章通过对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房产税试点改革只是我国物业税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妥协的产物,其不仅未在调控房价方面发挥有效的调控效果,而且,《试点暂行办法》亦难以实现优化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的目标,具体课税要素的设计亦不利于实现对居民财产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因此,应当借鉴各国(地区)财产税立法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物业税立法模式——特别财产税下纯粹的混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在选择将土地税与房屋税合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保留土地出让金,不将其纳入物业税;将土地增值收益并入物业税;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物业税的重复征收。第五章我国物业税税收归属与权力分配。通过对税收划分的理论基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应遵循的原则、物业税税收归属的直接依据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了我国物业税在税收收入归属方面应当做出的制度选择。并通过对物业税税权划分进行一般理论分析、我国现实状况解剖、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在我国物业税税权纵向分配与横向划分方面提出合理的制度建议。研究认为,在税权纵向分配上,应当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物业税立法权,并将全部的执法权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行使。在税权横向分配上,物业税的选择应当走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协调之路。第六章我国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本章主要对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研究认为,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确定为拥有不动产的所有人,纳税对象应该涵盖城镇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并将农村房产列入征税范围,但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减免。物业税税率的设计,应该从税率模式、税率决定的主体、税率水平的决定依据等多维度来进行考察。应借鉴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并通过差别税率的运用、税收减免以及免征额的设定来设计我国的物业税税收优惠措施。另外,在有关物业税配套法律制度构建方面亦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参考文献:
[1]. 财产税体系研究[D]. 漆亮亮. 厦门大学. 2003
[2]. 中国土地税费的资源配置效应与制度优化研究[D]. 邹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3].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峄.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5]. 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D]. 王希岩. 华东师范大学. 2014
[6]. 财税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与效应研究[D]. 胡小梅. 湖南大学. 2016
[7]. 当下中国税负公平论衡[D]. 蒋励佳. 南京大学. 2013
[8].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
[9]. 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之法律问题研究[D]. 楼雨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10]. 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D]. 张爱菊. 南京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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