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_信念论文

关于真理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_信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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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吗?

真理是什么?通常的回答是,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正确的认识。

真理是正确的认识吗?如果我们肯定这一点,那么就应该承认真理首先是一种认识,属 于认识的范畴,是认识中的正确的一类。真理与认识确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能因 此就说真理是一种认识,是正确的认识。

因为实际上,真理与语言的关系更为密切,它首先是以一些特殊的语句、陈述句的形 式存在(虽然,意象等也与“真”有关,但并不直接涉及真理问题,故以下主要讨论陈 述),这种语句、陈述在某种意义上与客观事物或其规律构成对应;而认识则不同,它 是关于某陈述的“真”的信念及关于事物及其规律存在的信念(即认为、相信某陈述是 真的,认为相信某事物或其规律是存在的等)。显然,认识也是有真伪之分的,这是由 于我们虽然可以通过认识来把握真理,但是,并不是我们的所有认识都把握住了真理; 实际上,只有一部分认识把握住了真理。某认识由于把握住了真理故而具有真理性,而 没有把握住真理的认识则不具有真理性或只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真理性。把握住 真理的认识是正确的认识、具有真理性的认识,但它并不是真理本身。所谓把握住真理 的认识,就是把握住与事物及其规律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对应的陈述语句的认识(即承认 该陈述是真的)。承认了某语句、陈述是与某种事物或其规律在特定意义上构成对应的 语句、陈述,也就承认了与该语句在该意义上构成对应的事物及其规律的存在。

显然,与某陈述在特定意义上构成对应的对象是否客观存在,这一点并不依赖于我们 对此的信念、认识。与某陈述在特定意义上构成对应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并不 因为我们认为、相信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才成了客观存在的;也不因我们不认为、不相 信它是客观存在的,它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与某陈述在某种意 义上构成对应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且我们也认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时候,我们的认识才 把握住了真理,才具有了真理性;而当该对象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我们也认为它不是客 观存在的时候,我们的认识虽然也把握住了真理,但是,这个真理与上述真理却不属于 同一层次。例如,我认为“m时n处有一张桌子”是真的,也就是说,我认为“‘m时n处 有一张桌子’是真的”是真的,认为m时n处有一张桌子;而我认为“m时n处有一张桌子 ”是假的,则意味着我不认为m时n处有一张桌子,意味着我认为“‘m时n处有一张桌子 ’是假的”是真的。我认为陈述P是真的(或假的)时,也就是认为“P是真的”(或“P是 假的”)是真的。认为“P是真的”是真的与认为P是真的是一致的,而认为“P是假的” 是真的,与认为P是真的并不一致,后者的真是相对于“P是假的”而言的,而不是相对 于P而言的(前者既是相对于“P是真的”而言的,又是相对于P而言的),这表明否定式 认识比肯定式认识高出一个层次。由此可见,某人用某陈述表达他的认识、信念,也就 是肯定这个陈述是真的,如果他肯定这个陈述P是假的,那末,陈述P本身并没有表达他 的认识;此时,表达他的认识的陈述不是P,而是“P是假的”。这里有一个类似于正负 号运算的问题(肯定真为“+”号,肯定假为“-”号),像数学中一样,在此可以进行正 负号的运算。认为P是真的,可表示为“P+”,认为P是假的,可表示为“P-”;认为“ P是真的”是真的,可表示为“P+ +”,正正得正,故可只写一个正号;而认为“P是假 的”是真的,则可表示为“P- +”,正负得负,故为“P-”。一陈述未必一定表达了某 种认识,故其一般形式为P(右上角不带正负号或其它符号)。

认识可以把握真理、具有真理性,猜测也可能碰巧抓住真理,获得真理性;而它们之 所以能够具有真理性,正是由于它们把握住了为真的语句、为真的陈述(即肯定、认为 、相信或猜想某为真的语句、为真的陈述是为真的)。认识可以有两种载体,即意象和 言语陈述,而与意象相关的认识通常被认为是感性认识。我们通常认为,感性认识可以 把握住的只是为真的意象(包括映象、想象之象、忆象、表象等),这些为真的意象与客 观事物有一种自然的、物理的对应关系;而为真的陈述语句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间的 对应则是一种人为的象征式的对应。由于只有与陈述语句相关的认识才存在真理问题, 或者说只有那些以陈述语句为依托的认识才存在真理问题,故我们在此不讨论为真的意 象问题,而着重讨论为真的陈述及与之相关的为真的认识、信念。

认识、猜测的真伪,显然依赖于陈述的真伪;而离开了陈述语句,便无所谓真理。正 因为如此,我们说,真理首先是以为真的陈述的形式存在的;正确的认识就是以真理、 为真的陈述为其构成要素、内涵的认识。真理并不以我们是否认为它是真理为转移,某 陈述是否有其外在的对应项也不以我们是否认为、相信其有为转移。如果“存在有地球 之外的文明”这一陈述揭示了一个真理,那么,无论我们是否认为存在有地球之外的文 明、是否认为上述陈述揭示了一个真理,都不会改变其真理的性质。这一点表明,认识 并不是真理存在的必要条件,或者说,真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离开认识、信念、猜测而 相对独立存在;尽管真理时常可成为构成某种认识的要素、内涵,处于某种束缚态,但 是,它还可以处于某种自由态、游离态。真理是一种特殊的陈述系统,正因为如此,才 需要我们去发现真理,而不是创造、发明真理。如果说真理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正确的 认识的话,那么,认识就成了真理存在的前提了,没有认识就没有真理,没有对某种客 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与该种客观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对应的语句、陈述便不存在,真 语句便不存在,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一陈述可以处于某种约束态(在其右上角注上“+” “!?”号等),也可以处于某种自由态、游离态(其右上角不注任何符号),只有前者才 以认识等为其存在的前提。显然,不管我们在一陈述语句的右上角上注上什么符号,都 不能证明该陈述确实是真的;陈述的真与其右上角上的注符无关。此外,真理也并不直 接受其产生途径的影响,真理的问题是一个对应的问题,不管某东西的对应项是如何产 生的,对应的就是对应的,不对应的就是不对应的。对应是状态的函项,不是途径的函 项。

认识的真假问题与陈述的真假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识的真假问题,也就是被 我们认定为真的陈述是否为真的问题,及被我们认定为真的陈述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对应 的对象,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而陈述的真假则与这种主观的认定并不必然相关。陈述 的真假问题是与其处于约束态还是游离态无关的。当我们说某认识是错误的或正确的时 候,总是相对于认识者及其行为而言的,而当我们说某句话、某陈述是真的或假的时, 我们不一定要直接涉及到说话的人(一语句也未必非由人构建出不可)。A明明认为在m时 n处有一张桌子,但是他却可以出于某种原因而说“m时n处没有桌子”。显然,该陈述 虽没有表达他的认识,但却是假的;我们并不能因为该人所给出的该陈述是假的,而说 该人的认识是错误的、假的。同样,某人说的某句话是为真的,但他却可能说了一句违 心的话,他可能并不认为他说的是一句真话(确切地说,应是“为真”的话),或不认为 他说的话必定真(如猜测),因而即使他确实说了一句为真的话,也不能因此就说他的认 识是正确的、具有真理性。

认识、特别是理性认识,除了包含陈述在内,还包括人对该陈述的态度。这种态度主 要有两种,即肯定和否定;这种肯定和否定是对特定陈述的真伪的肯定或否定,及对该 陈述是否在特定的意义上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构成对应的肯定或否定(两者是一致的)。 这种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是一种心理事态,这种特殊的心理事态只能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 ,它不可能跑到人的头脑之外。能够跑到我们头脑之外的是言语、陈述,它们虽可以在 某种程度上表达我们的认识,但也可以不表达认识,且它本身并不等于认识。由于认识 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特别是作为其构成部分的态度),故若说真理是正确的认识,那也 就得承认真理也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承认头脑之外无真理,认识之外无真理。照此说 来,由于我们现今还无法断定在银河系中是否存在有比人类的智能更高的动物存在,于 是,“在银河系中有比人类的智能更高的动物存在”与“在银河系(不包括河外星系)中 没有比人类的智能更高的动物存在”这两个陈述都不能作为真理而存在了,都不存在真 假、真理问题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可见,真理并不能归结为正确的认识,它可以成 为正确认识的构成要素,但它还可以其它的方式存在。除了认识之外,还存在其它的真 假问题,而离开了陈述、语句(感性认识则是意象),便无所谓真伪问题、真理问题,故 真理首先以为真的陈述的形式存在,是为真的陈述(但这并不排除认识可以具有真理性 ,可以有具有真理性的认识)。

有关真理是正确的认识之说,还有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需要说明,即是否可用“正确 ”来替代“真”的问题。正确的认识、信念与为真的认识、信念两者确有一致之处,但 却是从不同的视角看问题的。正确与错误主要涉及的是行为及与特定的行为相关的规定 ,而真伪则涉及的是一信念、认识、陈述是否具有与之相关的对应项的问题。显然,我 们有一不成文的、但却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言语规定,即我们应该给出有与之相关的对 应项的陈述,或者说,应该给出与事实符合一致的陈述,应该相信事实而不是相信子虚 乌有的东西。相对于该不成文的规定而言,给出为真的陈述,相信事实显然是正确的, 反之则是错误的;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为真的信念、认识、陈述与正确的信念、认识 、陈述是一致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相应的。就此而言,用“正确”来说明“真”显 然是可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正确”来代替“真”。在此,我们既要看到两者 的一致、相应,又不能将两者混同。然而,上述的不成文的规定并不是普适的,比如对 于艺术语言及相关的认识、信念来说,上述规定便不能说是有效的,或至少其有效程度 是大打折扣的。当李白说“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时,其正误与真伪便呈分离状态,不 再是一致、相应的了。此时的正确与错误如果有的话,也显然不是对上述的不成文的规 定而言的。我们可以说李白给出了一个就当时条件而言为伪的陈述,但却不能说他给出 了一个错误的陈述,可见,真伪和对错并不总是一致、相应的。

二 真理的存在

真理的存在主要包括真理的存在方式及其本身的存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 ,但又有显著的区别;下面分述之。

1.真理的存在方式、类型或层次

从真理的存在方式上看,说真理是正确的或为真的认识也是不妥的。这是由于,认识 通常可以区分为以普通的意象为依托的认识及以言语为依托的认识。就前者而言,不仅 人有,动物特别是比较高级的动物也可以有,且可以是为真的认识。显然,这些认识基 本上都是以特定的心理意象为载体、依托的为真的认识。如果说真理就是为真的、正确 的认识,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其它动物(如马、狼、鸡等)也可以获得真理、掌握真理了 。显然,我们通常是不会接受这种说法的。我们否认其它动物也可以获得真理、把握真 理,实则也就是否定了以心理意象为依托的认识可以与真理相关。这样便将与认识相关 的真理只限定在特定的认识领域,即限定在以言语陈述为依托的认识的范围之内。由此 可见,虽不等于真理但却与真理密切相关的只是一部分正确的、为真的认识,而不是所 有的正确的、为真的认识。故笼统地将真理与正确的、为真的认识挂起钩来是不妥当的 。

我们将真理归结为为真的陈述,但为真的陈述看来并非都可以说是真理。这里还存在 一个“资格”的问题。比如,“M时N处有一棵柳树”,“A桌子上有一个苹果”等陈述 即使为真,一般也不会被人视之为真理。人们通常会认为,这些陈述所涉及的事实、事 件实在太平凡、太普通琐碎了,且多得不计其数,而“真理”一词通常会引发人们的向 往、追求、敬仰等。可见,真理并不仅仅是一个完全中性的词汇,它同时还是一个带有 一定程度的褒义、敬义的评价用语。因而,只有一部分为真的陈述才有资格被称之为真 理。

有资格被称之为真理的为真的陈述(即与事实相符的陈述)大致可分为三类,我们不妨 将其分别称之为真理1、真理2、真理3。真理1指某些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的单个的、特 殊的、具体的为真的陈述,即那些涉及重大的、重要的、个别的、具体的事件的为真的 陈述,如“地球是太阳系中的一颗行星”,“我们所生存于其上的大地是椭球形的”等 。这些陈述虽然是关于单个的、特殊的、具体的事件的,但这些陈述对人类而言是具有 重要意义的。所谓真理2,是指单个的、一般的、普遍的为真的陈述。这一类陈述所涉 及的不是某个个别的事物、现象,而是一类事物、现象的共性、规律、本质等。它通常 以“所有的A都是B”、“如果P则Q”等形式出现。这一类陈述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涉及的对象的面很广,属同类的对象甚至可以无限多,因而也具有普遍的意义;科学 中的某个公理、定理、原理皆属此类。真理3则主要指由众多的、一般的、普遍的为真 的陈述构成的,具有特定的结构的有机系统,即为真的理论体系。真理往往更多地指的 是一组相互关联的陈述,而不是指某个单个的普遍的陈述。也就是说,不仅要言之有理 (指某个陈述),而且要言之成理。

2.真理本身的存在

真理本身的存在包括其形式的存在和内容的存在。其形式是一些特定的音形等的组合 。真理的内容、为真的陈述的内容,首先便是该陈述的特定的意义、语义。如果我们不 了解一陈述的语义,那么也就不能说把握了该陈述。比如,一个不懂中文的人,看到了 或听到了某种特定的音形组合如“桌子上有一个苹果”,如果他不懂它的意思,那么, 便不能说他已经把握了该陈述。此时,他也不会有以该陈述为依托的认识、信念,而最 多只能有关于这种特定的音形组合的存在的认识、信念及“这种音形组合很可能是一些 汉字的有意义的排列”的认识、信念等。尽管如此,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对一真理的内 容的把握、对一为真的陈述的内容的把握,显然又是以对其形式的把握为前提的。我们 可以仅仅把握一陈述的形式,而没有把握该陈述的内容,但却不能把握了一陈述的内容 ,而没有把握其形式。这是由于我们正是通过陈述的特定的形式来把握陈述的内容的。

真理依赖于其特定的形式和内容而存在。特定的陈述之所以是真的或是伪的,主要取 决于其内容,或者说,取决于该陈述的语义。一般说来,一陈述的语义、意义确定了, 它是真是伪也就随之确定了,它是否为真的陈述、是否为真理也就确定了;当给出一意 义确定的陈述之时,其已作为为真的陈述或为伪的陈述而存在了。一陈述的真伪的确定 依赖于其意义的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我们给出某关于现存或以往的情况的陈述时, 其真伪在该陈述的特定意义确定之时便已经确定了。由于现存的或以往的状况、事件等 都是既定的、既成的事实,故当给出一意义确定的关于现存或以往的陈述时,该陈述是 否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也就随之确定了。然而,对于关于未来的状况的陈述而言,情况 却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只有那些揭示了历史的必然性的认识和陈述在给出的同时其真 伪也就随之确定了,而对那些带有或然性、偶然性的事件的认识和陈述,在给出时其真 伪并未确定,它在给出时还不是真理或谬误,但它却可以成真或成伪。一关于未来的陈 述的真伪通常在其所断定的事件的发生变成必然或不可能时,该陈述、认识便成为真理 或谬误,而该陈述、认识成为为真的或为伪的陈述的最后时限,便是该陈述所断定、认 为的某事件将产生的最后的那一时刻。

三 确信一陈述为真为伪的凭证与标准

就真理的存在而言,有一种有代表性的误解,这种误解将真理、为真的信念的存在与 对其真的现实的、实际的检验证明混为一谈了,在此有必要加以澄清。说到真理的检验 ,我们很快便会联想到实践标准问题,故上述混淆也直接影响到对实践标准的正确理解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早已成为我国哲学界、思想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共识, 然而,在许多人看来(许多哲学教科书中亦有此说),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那么,真理便只能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为正确的、为真的理论、认识等,没有被实践检 验便不存在真理;或者说,一种理论、认识、陈述能够作为真理而存在,必须以实践证 明为先决条件。这种将真理视之为被检验过且被证明为真的东西的看法,便是我们在此 所说的有代表性的误解。

真理作为与特定的对象(如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等)在特定意义上构成对应的理论、陈述 ,其本身的存在取决于是否与客观实际、事实相符合、对应。对应的便是真理,否则便 不是真理或只是具有一定的、部分的真度的理论、陈述。这一点表明,真理的存在本身 并不取决于对其实际的检验。任何实际的检验、验证都不会改变真理的性质;同样,一 认识、信念是否具有真理性,这一点也并不会因对其进行检验、验证而发生改变。一认 识、信念、陈述、理论具有真理性或者说是真理(严格地说,如前所述,不能说正确的 、为真的认识、信念便是真理,而只能说其具有真理性;既可说具有真理性亦可说是真 理的,是为真的陈述、理论),这一点通常在对其进行实际的检验、验证之前便已经确 定了(谬误也是一样)。一陈述、理论等并不因对其实际的检验证明而成为真理或谬误, 而是以其是否与客观实际,事实相符合、对应为据的。比如做一道数学题,其答案是对 是错,是做对了或做错了,这一点并不依赖于我们对其事后的检查、核对、检验,而“ 该题做得对(或错)”这一陈述的真伪也不依赖于我们对其事后的检验。一道题如果做对 了,并不是因为我检验、验证之后它才成为对的;若做错了,也不是由于我或别人对我 自己做过的验证之后,或证明我做错了之后,我才做错了。“该题做得对(或错)”这一 陈述的真伪在这一点上与对错是一致的,即其是真是伪也不是由实际的检验、验证所决 定的,不是依赖于实际的检验、验证的。故说一陈述、认识是否真理必须以实践证明为 先决条件,及将真理视为被实际检验过且被证明为真的东西,显然是不恰当的。

真理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任何实际的检验、验证。那么,实践标准又如何理解呢?显然, 实践标准不是一认识、信念、理论、陈述成为真理或谬误的标准,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 标准。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存在检验的问题呢?是什么依赖于我们的实际的检验、验证 呢?它并不是真理和谬误的存在本身,而是我们对一陈述、认识、信念为真理的主观的 肯定或否定,或者说,是我们关于某认识、陈述、信念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这一认识、信 念及其形成。我们凭什么认为某认识、陈述是真理或谬误呢?凭什么让我们相信它是真 理或谬误呢?我们通常都是有理性的,至少是有点理性的,我们不会毫无根据地凭空相 信某认识、陈述、信念是真理(或具有真理性)或谬误,总得有一定的凭证、根据吧!看 来,实践标准正是这种意义上的标准。

一陈述、信念的真伪与相信、承认其为真或为伪的凭证、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 相信、承认一陈述为真或为伪的凭证与标准,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般说来,凭 证包括标准在内,但并不等于标准。相信、确信一陈述、认识、信念为真或为伪的凭证 、根据可以有许多:一个人的自信或自负、权威的意见、众人的看法、根据某些被认为 是已被先前确信为真或为伪的论断推出的结论、实践的检验等,皆可被视之为相信某陈 述、信念为真或为伪的凭证、依据。但并非所有这些凭证、依据都是可靠的,它们之间 存在可靠程度上的差异。一般说来,只有被视之为最可靠的凭证、依据的东西,才有资 格作为确信一陈述、信念(主指别人的信念,因为,如果是自己的信念则对本人而言本 身就是相信其为真的)为真或为伪的标准。也就是说,凭证、依据、理由等虽可以有许 多不同的类型、种类,但标准只能有一个,即只能以最可靠的凭证、根据等作为标准。

真理、为真的信念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对其真伪的任何实际的检验、验证,但这并不 是说两者便是无关的。实际上,正是通过对一陈述、信念的真伪的实际的检验、验证, 我们才获得了一真理、为真的信念存在的凭证、根据、证据。如果我们相信一陈述、信 念为真或为伪(对其“伪”的相信主指别人的信念或我先前的信念,而不是我此时此刻 的信念),但却没有任何凭证、根据、理由,这是很难想象的。看来,问题主要不在于 有无根据等,而在于这是一些什么样的根据、凭证。一般说来,根据越具有公认性、直 接性便越值得信赖;反之,越具有间接性、私下性就越难以信赖(但并不尽然)。比如, 某人相信存在有某外在于他的特定的事物,他之所以相信这一点只是他相信自己的直觉 、相信自己不会有错,此外别无根据、理由,那么,这种信念的可靠性便是很成问题的 。如果他还以某些权威的意见作为凭证或引证众人的看法,其可靠程度通常便会有所提 高,但这仍旧不是十分可靠的,这是由于陈述、信念的真伪与这些意见、看法的关系仍 旧是间接的。相比较而言,只有实践才是最直接的,它不仅具有公认性、普遍性,且具 有直接现实性。正因为如此,实践才是检验陈述、认识、信念的真伪的标准(这一点是 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但这并不表明,陈述、信念、认识的真伪只有 在经过实践检验之后才有了真伪问题。

可见,实践作为检验认识、信念真伪的标准,实则是确信一陈述、认识、信念为真为 伪的标准,而不是一陈述、认识本身是真还是伪的标准,即不是一认识、信念作为为真 的或为伪的认识、信念存在的标准(因为,后者依据的主要是其语义)。承认实践是标准 ,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实践标准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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