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183;所有权#183;产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所有权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产权问题的研究热潮中,人们对所有制、所有权、产权等一系列基本范畴的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严重的混乱。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对这几个范畴的不同理解,以及经济范畴适应于经济关系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角度辨析了它们的异同,认为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是既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概念。它们都反映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所有制是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的硬化形式,产权则居于经济制度的运行层次,是所有权的发展了的形式。认真弄清这些范畴的基本含义,对于深化产权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西方声誉日隆的产权学派的经济理论被大量地译介到国内,由此带来了我国经济学界在所有制、所有权、产权等基本范畴的理解和运用上的混乱。个中原因部分地是因为对于产权范畴即使西方产权学派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而主要地则是由于国内许多学者按照我们过去惯常使用的所有制、所有权等概念去理解产权概念的结果。概念的统一性是理论研究和理论争鸣的基础,加之考虑到我国产权改革的特殊意义,就很有必要认真辨析这些范畴的异同,弄清其确切含义。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
所有制和所有权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一对范畴。所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生产资料归个人、某个阶级、社会集团或整个社会所有的不同形式。从形式上看,所有制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在占有物质资料方面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所有制是反映基本社会经济制度的概念。马克思依据人类历史上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把人类社会分为不同的历史时期,如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义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所有制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包括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的一切物质条件的占有关系,而不仅仅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广义的则是指使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得以连续进行的一切物质条件。有论者认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了生产、交换、分配等诸领域的生产关系。因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直接占有劳动产品,然后再把劳动产品投入流通过程,去实现并占有直接生产过程生产的剩余价值,而工人则得到了其必要生活资料的等价部分。通过这些过程,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关系得到了反映。但是这只适应于产业资本家拥有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情形,而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由商业资本家独自承担商品流通的职能,由借贷资本家供给职能资本家货币资本的情况下,仅凭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制关系是不能说明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的。它不仅不能说明流通过程中商业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也不能说明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共同榨取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否则,马克思就不会在《资本论》中花费大量笔墨去揭示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的本质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①]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与直接生产过程发生联系的”[②]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因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和盘托出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全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③]的说法,也是缺乏充分理由的。因为广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就是生产关系,而交换和分配领域的生产关系则必须通过它们各自领域的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才能得到说明。
所有权是指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范畴。马克思认为,财产首先表现为主体(一定经济关系中的个人或团体)对客体(外在的、客观的生产条件)排他的占有或归属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④]。可见,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意志反映或法律硬化形式。
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来看,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制的性质、内容及发展变化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但所有制处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所有权则可以在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中获得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一定与所有制亦步亦趋。比如,同是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企业所有权,依据生产的发展程度不同,而分别存在着单人业主所有、合伙所有和股份所有等不同的具体形式。
二、所有权与产权
在关于产权制度及其改革的各种文献中,对所有权和产权范畴的理解和运用是最为混乱的。如有的把产权直接等同于所有权,有的把经营权叫作产权,也有的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共同叫作产权,等等。为了更好地理解产权,需要先来看一下所有权及其范畴的演变过程。
在资本主义大工业之前的历史时期,财产所有权概念是与特定的实物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引起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这是对当时的经济现实的客观反映。因为那时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地主和小农的土地、手工业者的商店和工具以及手工作坊主的简单的生产工具等。人们凭借这些以实物体现的财产在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中谋取各自利益。一般而言,由于生产规模的相对狭小和生产工具的较为简单,财产主体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诸项权能是集于一身的。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分工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小私有经济发展成了机器大工业。这使得过去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已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由此引发了所有权的分解,即所有权的诸项权能被多个权利主体所承担。比如,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股份公司就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在股份公司内部,所有权被分解了,股东凭借其出资证书(股票)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具体体现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及监督公司事务,有权按股分取红利上;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产则由董事会支配,形成法人财产权;经理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此即所谓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当然,所有权的分解并不仅仅体现在股份公司上。在各种财产交易中,只要不是连同所有权在内的一次性永久地出售,就总会发生所有权的分解。这种分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所有权被分解为一组权利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却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
在所有权逐渐分解的同时,所有权的客体——能够被称为财产的东西——也扩大了。不仅像土地、各种生产资料这样的实物被称为财产,而且像公司中的股票、债券、商标、商誉、专利、版权、用于发射无线电波的电磁空间等这些无形的东西也成了所有权的客体,因为它们符合财产的一般性质,对其所有者具有经济价值。由此带来了确立财产客体时的非实物化倾向。它使人们逐步认识到,财产权利不仅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实物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且是指所有者所拥有的一切有经济价值的合法权利。正是由于所有权被分解以及其客体的非实物化,有的西方经济学家指出:传统的所有权消失了。[⑤]
产权概念正是传统所有权的历史演变在观念上的反映,所以,可以说产权范畴是所有权范畴的发展。然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产权范畴并没有一个众所公认的表述。综合其代表人物的不同论述可以使我们得到较为全面的产权概念。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⑥]德姆塞茨则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实现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⑦]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总结了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则给予了这样的概括:“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⑧]另一位产权学派大师张五常则强调了产权的可分解性。他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⑨]
以上几种产权定义,分别强调了产权内容的不同方面,对于揭示产权的本质有积极意义。它们都强调了产权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由物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阿尔钦强调这样的行为权利是由社会强制实施的,也就是这种权利是由法律或社会公认的准则所规定的;德姆塞茨则指出了产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但以此作为产权的概念界定是不够的,因为概念所反映的必须是事物的本质属性而不是事物的这一个或那一个功能;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突出了产权的更为本质的方面——产权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行为权利关系;张五常则从产权的内容方面揭示了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这是理解产权可分解性的基础。但从这几种定义中,我们仍不难看出他们普遍存在着的产权客体的实物化偏向。前已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已逐渐与实物相脱离,其客体不仅是指使用价值,而且在许多更为重要的场合是指价值。所以,概念本身所要求的高度抽象性使产权概念必须涵盖所有的这些方面,才能界定产权的特定含义而不致犯“抽象不足”的逻辑错误。
综合上述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产权的认识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产权可以大致表述为:产权是指由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一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有权与产权的若干区别。第一,产权是一束而不是一种权利。按照张五常的划分,完备的产权一般由以下权利组成:一是使用权,即权利主体对其所拥有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使;二是收益权,即直接从权利本身或经由协约关系从别人那里(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获取利益;三是转让权,即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出租或出售等合约关系把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我们惯常使用的所有权是指上述一组权利完全集中于一个权利主体时的情况。
第二,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意味着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不仅上述诸种互相独立的权利可以分解,而且每一具体权利还可以再分解。比如,在一定的合约形式下,某甲以得到一定收益的方式把使用权授与某乙,而当某乙也以同样的方式再把使用权授与某丙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转让权(经过了两次转让)的进一步分解。产权的可分解性可以使权利主体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具体的时空条件灵活地配置经济资源,从而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第三,由于产权概念的更高的抽象性,产权概念的外延就比所有权更大一些。正如前文所述,所有权概念的外延是产权概念外延的真子集。
第四,产权与所有权的另一区别之点在于产权是受到限制的,但这种限制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这是因为产权的可分解性意味着在同一产权结构中并存着多个权利主体及其不同权利,如果不通过各种形式的合约、社会习惯及传统乃至于法律的适当限制,就会发生权利的对抗与冲突,从而影响经济秩序。当然,这种情形也会发生在不同的产权结构之间,比如,不允许在自家的土地上或宅院里制造噪音影响别人的工作和休息即为一例。其它的像对某一特定区域里建筑物高度的限制,对工厂废物排放量的限制等都属于对产权的限制。但这些并没有影响特定主体对自己的土地或宅院、特定区域的地皮及工厂的所有权。
三、所有制与产权
通过对所有制与所有权,所有权与产权的概念辨析,所有制与产权的概念区别就容易理解了。所有制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层次,是生产关系范畴。就其主体而言,它强调的是一定社会制度中所有者的社会角色,特别是阶级角色,主体可以是非人格化的。比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就其客体而言,主要是指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它所反映的关系是通过一定物的占有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归结为阶级关系。由于它是从社会的经济基础中概括出来的范畴,因而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较强的稳定性。所有制分析主要是一种宏观分析,是从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形式出发,揭示特定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揭示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及被更高级的经济制度所代替的经济规律。
产权关系则处于社会经济的运行层次,是在既定的所有制形式之下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行为权利。就其主体而言是经济生活中的微观主体,强调的是权利主体的无差别的自然角色;就其客体而言,除了生产资料等实物以外,还包括像商誉、专利、版权、未被污染的环境、用于传播信息的电磁空间等,所反映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一定上升为阶级关系。由于它处于社会经济的运行层次,因而和所有制相比,就具有更具体、更复杂和易变性的特征。产权分析主要是一种微观分析,是在所有制既定的条件下,以微观经济运行的高效为导向,通过对产权界定和再界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力图揭示不同的产权制度对经济行为及经济绩效的影响,从而提出产权界定或产权变革的目标。
综上所述,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是三个既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概念,它们都反映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但所有制是反映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而产权则居于经济运行层次,是所有权的发展了的形式。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规律,把握历史进步的方向,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既定的所有制形式在经济运行层次上如何实现和具体操作的问题,马克思并没有为我们提供现成的答案。西方产权理论以私有制为既定前提,对产权理论进行了较多的探讨并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但由于经济制度的不同,使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产权理论。因此,如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西方产权理论中于我有用的东西,创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产权理论,正是我国致力于产权研究的理论工作者面临的迫切任务。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②陈建:《试析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有权、产权及其关系》,《理论学习月刊》1992年第2期。
③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⑤〔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⑥⑧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第166、204、6页。
⑦德姆塞茨:《产权论》,《经济学译丛》198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