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改革与发展氛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氛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5年以来,以百户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为先导,有计划分步骤的多项改革措施为标志,将国有企业改革转入重点推进、着力突破阶段,涉及面之广,难度之大,前所未有。1997年,中央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力求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精心部署和有关方面的协同努力下,终将迎来理想的预期。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直面这样的现实,国有企业的整体状况相当严峻,突出的问题是近年来盈利水平下降,亏损增大,特别是1996年一季度国有工业企业首次出现净亏损,大中型亏损企业户数增加,亏损行业增加。全国范围内亏损面积增大。据统计,199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417.5亿元,比上年下降42.5 %; 亏损726.7亿元,增亏37.5%;亏损面为37.7%,涉及职工1550万人, 1997年 1—5月略有好转,但亏损企业亏损额仍高达409.59亿元,同比增长4.32%。全国大约有5—7 %的国有企业目前已困难到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地步,严重制约着国有经济的发展。
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一中心环节,政府在做好相关的配套改革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了国有企业本身。然而,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配套性很强的改革,需要方方面面高度协调一致,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目的。本文笔者就几个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转变、协调政府职能,规范政企关系
10多年改革的艰苦探索和逐步推进,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同职能,改变“政企不分”,构筑新型政企关系。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是计划把企业管得过死,窒息自主发展的生机;二是形成了一个古今中外最庞大的政府管理机构(包括党、政、群班子,改革开放以后发展更快)。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的力度迫在眉睫。政府职能转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配套改革能否切实到位,对进入制度创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休戚与共的决定性影响。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大体以改革的主体(即提出者和组织者)发挥作用。前期改革凭借放权让利等政策性推进,一些较浅层次问题容易解决,靠政府的组织推动可凑效。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难分问题越来越成为改革推进的制约因素,它触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调整和重组。由于直接牵涉政府的部门利益,牵涉机构精简和人员安置等,政府在仍为改革一如既往的动力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地成了改革的对象。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必然造成若干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配套改革也相对滞后,从而严重制约企业改革的步伐。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指出,政府部门过度干预企业经营,是阻碍国企改革的症结。政企不分是国企改革最深层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往往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国有企业虽然实行经理责任制,但董事会仍由多个政府部门官员掌权:企业的发展计划操纵于计委,人事变动由政府负责,出口由外贸部负责。政府部门成了企业的董事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独立的法人(《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11月28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分解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职能。
(一)明确职能,规范政企关系。在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政府管理者、经济调控者、所有者职能于一身,政府与企业变成了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生产经营活动均听命于政府,结果产生一系列不规范、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弊端,企业无生机和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将以市场为中心,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重大决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决定,这样对原来的政企关系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体制下政企关系调整的目标、方向等作了科学的论述,总的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政企关系将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间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主要通过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制订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培育市场体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法向政府纳税。这种新型关系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新型政企关系的建立,其中心环节是政企分开,即政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分明,目的是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改革方面,在政府职能的转换。因为政府既是改革的推动者,改革的动力源,也是改革的对象。正是由于政府改革滞后,导致政企关系不顺,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约束,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改革的进程,成了改革的阻力。鉴此,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体系,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首先,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解,不能局限在企业有限的固定资产上,而应树立国有资本的概念。应根据历史上投资情况,明确界定政府在企业中的资本权益,并放弃对有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只享有国有资本的增值与收益,要特别防止行政性分权放权时流失国有资本权益,鉴此,必须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要通过制定国有经济长期发展目标,制定并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手段,搞好国有经济的总量平衡,引导生产力和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节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积极培育和促进各种市场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其次,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种专门的、特殊的行政职能,应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的实际运营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另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的履行是通过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协调解决有关资产产权纠纷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要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来实行,要大力发展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市场服务监督机构,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能一种经济职能,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形成对企业的参股、控股,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合理使用和分配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职能应由经济组织来行使。
再次,规范政府社会经济管理的手段与方式。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由管理微观经济活动转为管理宏观经济活动,由直接控制转为间接调控,由部门管理转为行业管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主要是利用规范化的手段保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与布局的调整,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微观经济活动,不能插手企业内部具体事务。
(二)调整政府机构,科学界定机构职能。在明确、分解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行政府机构精简,协调机构职能,但不能把重点放在简单的机构撤并上。因为在政府职能没有明确、分解、转换之前,机构撤并后又会重新恢复。这已被前段改革实践所证明。同时,政府改革,与企业改革不同,不能强调利益驱动,而应强调中央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服从命令听指挥。否则,任政府各个机构借着改革的名义去维护、争取本部门利益,不仅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解决不了,政府本身也有崩溃的危险。我们过去有一种提法,叫做“把企业推向市场”,笔者认为此提法有欠妥当,应为“让企业走向市场”。因为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机构紧抓企业不放,如果政府机构不调整,机构职能不协调,各唱各的调,政府职能就难以转换,让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只是一句空话。
转变政府机构经济职能是一个层次有序的职能分解和转变过程,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调整职能和规范机构设置。理顺计划、财政、金融之间的关系,把经济综合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高度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理顺经济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关系,强化经济执法和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分步调整和合并专业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此外,要将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自我服务性的事务从行政机关中划出来,并由相应的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承担。
在调整政府机构,协调机构职能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机构精简,必须建立在职能分工最优的基础上,并力求整体联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行政管理体制、决策体制、监督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从而形成综合力量,取得政府职能转变的整体效应,而不能搞孤军突破,如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配套措施缺乏的情况下,撤销了国家经委,后不得不成立生产办、生产委。1993年宣布组建国家经贸委,其初衷是要组建成类似日本通产省那样的机构,而不是简单的恢复国家经委,但由于的孤军突破,其工作很难开展,而只能成为国家计委的协助性机构。
(三)提高中央政府权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所谓权威,是指作为共同体的人、事、组织、理论等,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或威望,它是以其客体的服从为前提的。这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强制力为依托,把某种意志强加于人;二是以感召力为基础,以某种理论学说、道德人格获得人们的敬服,这两种形式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是相互渗透的。在国家政权中,强制力权威起主导作用。历史证明,权威是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60年代初,为克服“大跃进”、自然灾害和苏联撤专家、毁合同造成的严重困难,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全国上下令行禁止。1961年精减城镇人口1000多万人,其中精减职工873万人;1962年又精减城镇人口1000多万人, 其中精减职工850万人。这一迫不得已的做法, 不仅直接涉及到数以千万人的利益,最容易出乱子,也直接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关系到八字方针的贯彻。之所以能工作进展顺利,与当时中央高度权威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则大不相同。传统体制开始向市场体制过渡。以放权让利为思路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权利分割和重置。但中央政府在放权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替代手段,经济调控能力下降,宏观调控力度弱化。在利益动机的驱动下,各级政府都把放下来的权力紧紧抓在手里,反过来作为向上级政府计价还价的筹码,以至于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除了银行的信贷额度外,中央几乎失去了一切调节宏观经济的手段。税制改革也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一场艰苦谈判,以中央过多的妥协达成新税制的出台。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各机构之间,由于工作协调不充分,各表各的态,在许多问题上几个声音对下,使地方无所适从,动摇了地方对中央的信任。此外,由于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政策难免缺乏连续性,甚至相互矛盾,也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体制转轨变型中,分权、放权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要讲统一,讲中央的权威,讲服从命令听指挥。邓小平同志指出:“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讲话能算数”,“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就统一不起来,“特别是有困难的时候,没有中央、国务院这个权威,不可能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权威,困难时也能做大事。不能否定权威,该集中的要集中”(《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8、319页)。 美国前国务卿黑格将军也说:“象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又经历着这样的急剧的发展和变化,无论如何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否则就会出现大的混乱,就不会有稳定。从根本上说,权力要下放,地方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一个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以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为代价。”
要维护中央政府权威,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于中央政府本身。首先,中央必须一个声音对下,高度注意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其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通过改革,促进政府权力结构合理,运转自如,信息通道畅达,运作法制化,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再次,政府官员要提高素质,克已奉公,勤政廉政;政府部门要健全立法,完善制度,因事生权,因位置权,以责束权,以法控权,以权制权,以德行权,严明奖惩,堵塞漏洞,防止权力人格化、部门化、神秘化,使政府官员成为真正的人民公仆,从而改善政府形象,提高办事能力。其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国家是一个整体,各个地方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是整体中的一个方面,任何部门或任何单位都应服从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干部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增强整体观念,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当然,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时应因地制宜,维护中央权威与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
二、加强经济伦理建设,约束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也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建设,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在于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淡化或者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行为导向与约束作用,一些搞意识形态的人过分重视反和平演变,反自由化等,而忽视了伦理道德的建设与发展,反的多,树的少,从而使反的内容显得苍白无力,无益于社会秩序的好转。正是由于缺乏正确的伦理道德机制的导向与约束,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势执法等,导致道德理想淡漠,道德准则失范,道德心态畸型,利已主义抬头,拜金主义蔓延,享乐主义滋长。这是国有企业效益日趋低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不是正确看待改革赋予企业的各项自主权,而是私欲膨胀,凭借权力安插亲信,把企业变成少数人颐指气使,鲸吞国家资财的场所;有的企业领导把国有资产视为私有财产,吃喝嫖赌,奢侈纵欲,肆意挥霍;有的唯利是图,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脏枉法、巧取豪夺;有的企业领导作风霸道,胆大包天,抽走巨额国有资金在海外注册私人企业,逃之夭夭;有的政府官员随意干预企业,官德败坏。据1996年9月10日《光明日报》报道, 内蒙古伊克昭盟一个“外商”在当地政府最高官员的支持下,竟用中国的钱在中国的国土上建起了一家“独资”企业。这个“外商”仅仅投入90万元人民币,却在国内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借国内企业1000多万元,还糟蹋掉同其联营的一个企业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在3000多万元以上。而且借款不签合同,在形成逾期货款后“外商”未作任何还款承诺的情况下,银行又累计发放218万元人民币的货款。糟蹋了这么多钱后, “外商”跑了,中方却没人承担责任,当事人过得安逸,谁也不追究谁失职或谁渎职,连个教训也没人总结。发生这样的事件,不仅与我们的管理体制与法制不健全有关,更与当事人的伦理道德素质低下,缺乏约束有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属于德治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经济人主体的个性化和经济行为规范化为市场信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补充。一方面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伦理道德规范是借助社会舆论实施的,除一些纯属技术、程序性质的行为外,人们的行为一般均受其评判和调整。法律不能惩罚思想方面的罪过,但道德可以“灵魂深处闹革命”;法律制裁有时效和责任年龄等限制,而道德法庭的审判是任何人都逃避不了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一个连起码的伦理道德观念都没有的人决不可能有法制观念;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一定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伦理道建设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也是改造罪犯的精神“良药”。鉴此,在加速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同时,既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又要求社会主义德制。
(一)加强思想建设。思想建设的关键在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这一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伦理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也是我们鉴别和抵制各种形形色色错误观点和思潮的有力武器。在经济伦理建设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和灌输,用这一理论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命运和前途,澄清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真正在全民族树立起强大的伦理道德精神支柱。
(二)加强经济伦理道德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方面,长期的封建主义道德关系仍然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作用,重利轻义、封建的裙带关系、等级观念,以及宗族观念等等,都还笼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之间,不断扭曲着我国政治关系和伦理关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西方的政治、文化和伦理道德,不断地冲击着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的转型发生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以及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观念,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滋长蔓延,且有增无减。面对这两方面的压力,要加强经济伦理建设,使之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必须重视经济伦理道德教育,建立一个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伦理价值体系。
首先,要端正伦理道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伦理道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们必须运用这一当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为经济建设服务。其次,改进教育渠道和教育方式。经济伦理道德教育工作的格局,要从过去单纯的政治教育,扩展为政治、思想、品德、心理的教育,力求疏通心理障碍,理顺思想情绪。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工作要尽快形成物质手段,管理手段向多载体、多渠道发展,既要有文化知识教育方式,诸如职业道德教育等,还要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生活实际的方式。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伦理道德教育要迅速实现三个转变,既由围绕型转向参与型,由执行型转向自主型,由灌输型转向疏导型。再次,要注重社会理想道德的舆论倡导。社会主义的理想道德始终是改革开放中道德建设中的根本出发点和促进道德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要努力构建健康高尚的道德环境,使社会主义的理想道德在现实的土壤中重新培育起来。复次,要加强道德形象的示范引导。在舆论导向的同时,重视道德形象的示范效应。使理想道德向道德实践转化。其五,要建立一支稳定、可靠、高效的经济伦理道德教育工作队伍。这是搞好道德教育的基本保证。
(三)提高主体道德素质。市场经济的效益观和等价交换原则,仅限于人们的经济行为中,而不能把这种观念推及全社会各个角落,以至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等价交换。但也要承认,市场经济的“重利”原则也潜藏着诱发人们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因而,改善和提高主体道德素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规范主体道德行为的基础。
首先,加强政德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是经济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人们往往重视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各行各业特别是“窗口”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而忽视了党政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党和政府各级领导机关的干部,处在为政者地位,其政德(行政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各级党政机关的运转效率、工作质量以及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进而对社会道德建设起着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加强经济伦理建设,加强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是要加强党政干部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马克思说:“不可收买是最崇高的政治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4页)。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是人们追求的政治理想。一个人,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能做到“不可收买”,清正廉洁是高尚的道德境界。不贪不沾谓之“清”,不邪不恶谓之“正”。清正就是不能贪脏枉法,不以权谋私。只有清正,才能廉洁,襟怀坦白,办事公道,为人正派,才能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创业绩。这是政德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党政干部从政道德培训,要教育干部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模范体现者,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崇高精神,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促使他们能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各自的岗位上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应加强对于干部道德的考评工作,制订详细具体的考评标准,把干部的道德状况列入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评的内容,公开考评监督,作为干部晋升、任免的依据之一。还要把党政干部道德监督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搞好道德奖励和道德惩罚,使“正当”和“应当”行为得到支持和表彰,“不当”和“失当”行为受到贬斥。
其次,培养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厂长、经理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企业改革和发展成功与否,与企业厂长、经理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少有着极大的关系。据《中国青年报》1997年4月22日载,某国企换12 任厂长没救,一农民交抵押金担保盈利,这就是王义堂现象。王义堂受托经营河南泌阳水泥厂,并未改变有原规章制度,也未开除一个人,只是真正照章办事,减少了原占1/4强的管理人员,并以身作则,敬业爱业。某经济学家评论说,这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个案——厂长经理个人的道德境界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整个企业的生死兴衰。这不是纯经济学所能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但在目前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关注并研究王义堂现象有着特殊的意义。
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与碰撞时期,在市场规则与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面对市场经济纷繁复杂的“义”和“利”的选择,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立德为先”的思想,只有解决了做什么人,怎样做人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端正经营方向,促进企业发展。
再次,培养爱岗敬业的职工队伍。爱岗敬业,是一种基于挚爱基础上的对工作、对事业的全身心忘我投入。其可贵之处在于,具有敬业精神的人,他所关注的不是自己事业的成功能得到多少物质报酬,而是这一成功对社会对人民的意义。因此,敬业精神也就是奉献精神,它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重要内容。无论是重大经济决策、尖端科技发明,还是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与交换,都离不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技术熟练的普通劳动者。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尤其如此。据《经济日报》1997年6月2日载,长期亏损、濒临倒闭的数家“老大”被微山湖畔的一家“老乡”——山东菱花集团或兼并或控股或租赁,一一再现生机,都成为当地的利税大户。盘活了2.6 亿元的国有资产,使3000多名下岗职工重生就业。菱花集团也迅速扩张,坐稳了全国味精行业的第二把交椅。总裁江保安分析了国有企业亏损的症结所在:眼界狭窄,缺乏进取精神:吃“大锅饭”,丧失“活力”;做官当“老爷”,用人机制僵化;分配机制欠妥,导向有误;养尊处优,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崽卖爷田心不痛”,无有主人翁责任感。归根到底,是缺乏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他指出,“资产重组既要完成对市场、资源的优化组合,更要完成人们观念更新改造——扭转国企经济亏损,首先要扭转干部职工的‘精神亏损’,重塑艰苦奋斗精神!”
(四)强化经济行为约束机制。当前,由于体制的转轨变型,存在着政策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政企不分等因素,在资源财产和利益的分配上因无严格的程序而带来某种随意性,导致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之风盛行。鉴此,首先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确立新首先赖以生存、发展的客观基础,尽快结束转轨变型的混乱时期。二是在过渡时期内加紧建立行之有效的戒律性的道德规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监督作用,同时使之上升到法律规范,划清经济行为中“当”、“不当”与“应当”的界限,强化惩治性力量,增强其威慑力。三是要开放舆论,发挥传媒监督的评判制裁作用。开放舆论,可以加强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大众传播媒介是提倡宣传道德规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要对败德行为进行揭露、鞭挞,使败德者在社会组织外承担后果。
(五)净化文化环境。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日期,加强经济伦理建设,必须有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舆论和文化环境,在这方面社会的宣传、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要求,立足于培养“四有”新人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职责。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在大力丰富发展社会文化生活的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影视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制度和审评制度,努力净化我们的银幕、荧屏、书刊、音像等等。坚持不懈地弘扬正气,切实为社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六)加强法制建设。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由于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巨大调整和变化,以及空前开放的社会环境,人们的道德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单元化的道德思维转向多元化的道德思维。由绝对的道德观趋于相对的道德观。道德主体的这种变化使以往主要通过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力量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效能大大下降。因此,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引入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奖赏和惩罚等强化措施,作为社会首先的支撑力量,可以有效地约束种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解决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问题。在经济生活领域,应把一些行业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具体化,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守则,违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通过建立明确的制度、明确的责任、明确的考核标准、明确的奖惩措施等,开展规范化服务,以强化这些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老职工退养、企业破产、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以及社会的稳定都迫切要求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国家对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伤残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但仍缺少有效的管理办法,多家管理,政出多门,政事不分,法制不健全等,妨碍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速度和质量。鉴此,应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政事分开、决策、管理、营运、监督分离的原则,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现制度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法制化、政事分开、监督有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法定基本保险制度;改变社会保障筹资形式,拓宽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硬化筹资手段;做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抓紧人才培养,提高干部素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良性发展。
四、加强法制建设,培育全民法文化素质
经济法制环境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潮的推动下,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和专门法。据统计, 1979 年至1995 年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250多种,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000 多种,时间之短,立法数量之多,频率之快,在世界法制史上实属罕见。由此表明,我国正由一个传统的人治国向法治国转变。众所周知,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是前提,但也仅仅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核心和关键。法律的意义和生命在于其实施。虽有法律,但得不到很好的实施,甚至根本得不到实施,那么过样的法律再多也只是一纸空文,非但发挥不了应有的导向、示范和制约作用,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恶化了法治的环境。勿庸讳言,从我国法治现状来看,尽管相关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但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势执法甚至明知故犯等现象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且在局部范围内旦蔓延扩张之势,如制假售假、制黄贩黄、索贿受贿行贿、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一些违法犯罪现象还同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增大了执法难度,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民族法文化素质严重滞后的矛盾。
法制建设包含完善立法、坚持普法教育、强化行政执法、改进司法、健全监督机制等。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普法是基础。当立法达到一定规模时,执法、普法、执法监督就成为完善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职能减少,但并非政府对经济活动可以撒手不管;相反,在不少方面的管理职能还要加强,尤其是在执法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活动。但这三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的关系,因为依据法治原则,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也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对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还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的范围广泛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先例都离不开相应的执法行为。因此,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能否良性运行。虽然这里的关键是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但建立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正当公正,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强化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并充分注意整个监督体系的有机统一与个体要素的相对独立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既有不同侧重点,又能密切配合的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使之形成一种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二)培育良好的全民法文化素质。一国民族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情感等构成一国民族的法文化素质,它是立法和执法得以生长和实现的基本保障,是法制建设成败的重要制约因素。鉴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化和更新民族法文化素质。首先,要把法文化建设贯穿到物质生产过程中去,使法文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建设、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交织渗透、互相促进。即将法文化建设置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基础之上,着眼于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民情国情,贯彻到社会物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中去,通过日常生活生活规程的制定、操行、监督与奖惩,诱发人们对新秩序的认同与接纳,使外在的秩序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觉行为规范,实现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转化过程。当前国有企业应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加强劳动纪律建设,照章办事,民主考评,依法治理,使人们在每天重复进行的生产生活活动中都能感受到现代法文化的影响与熏陶,养成一种关心秩序、尊重秩序、遵守秩序、维护秩序的良好习惯。其次,要把法文化建设列为精神文化建设的一项主体性工程,动员的关键是要增强决策者的法文化意识,充分发挥政府文化建设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法学理论界、教育界、出版界、文艺界、传播界等)的力量积极参与,卓有成效的推动社会法文化风尚的形成。再次,建立法文化教育学科,培养高质量法学人才,提高全民法文化素质。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其他各项改革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两个根本转变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1996年5月4日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时所指出的,搞好国有企业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基础,只有认真解决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才能使两上根本性转变落到实处。这一指示是我们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指导思想。搞好国有企业除了自身的努力外,良好的外部氛围是其必不可少的因素。笔者认为,上述四个方面,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其中规范政企关系是根本、伦理道德建设是基础,社会保障是前提,加强法制建设是关键。政府职能转变了,政企关系理顺了,市场体系完善了,人们的伦理道德素质提高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人依法办事,相信有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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