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好但重在落实——跨国公司关注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法论文,跨国公司论文,税收论文,征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北京正德大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举办了“跨国公司高层财税联席会”。来自惠普、IBM、爱立信、英特尔、摩托罗拉、爱芬、雀巢、通用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以及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北京兴隆置业和中国投资网等国内知名企业的税务经理、代表们讨论了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跨国公司税务战略的影响。
会上,受邀参加的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作了详细说明,指出新《税收征管法》在五个方面对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和条款对纳税人纳税行为将产生重大影响。与会人士认为,随着中国即将加入WTO,跨国公司在华业务的高速发展,投资政策的调整,税收环境将随之有所改变,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可以说是应时而生。
与会代表认为,《税收征管法》此次修订,既增加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内容,也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而且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审慎原则,广泛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讨论才获通过,体现了我国在重大税法立法方面已步入规范化轨道。
正德大成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范忠山说,此次修订在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例如,在要求税务机关改进服务与加强管理方面,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等。
同时,税务经理们认为,作为跨国公司,不会采取违法手段偷逃税,但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对税法、特别是涉外税法的理解往往同税务机关产生分歧,这也是税法规定不严密所致。因此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应尽量严密、规范。新《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的基本方面都作了规定,但因为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很多地方还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虽然说从今年5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但实际上很多条款还无法实施。实施细则制定得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的实效。因此,实施细则的制定应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并尽快出台。
与会人士反映,一些税法规定的执行日期不规范,如规定“文到之日起执行”,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接到转发的文件在时间上有很大差别,有的会长达半年,因此导致全国税法执行得不统一,不利于大型公司开展全国性业务;即使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日期,但现实中因为基层税务机关不接到上级转发的红头文件,就不执行,也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这一点在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得到解决,应该在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
雀巢公司的税务经理顾健提出:“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这很好。但实际上存在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地方政府规定的费用的情况,有时还要求企业代扣代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对不执行这种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处罚?这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否则会极大地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
香港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投资网总裁陆宏宇认为,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检查作了一些规定,但对可进行检查的次数没有明确。在国外,纳税大户一般是在税务机关有信誉的企业,受检查的次数较少。而在国内,纳税大户却往往成为重点检查对象,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实施细则中应对这种情况加以限制。此外,还应从立法上促进税务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对纳税人的涉税申请、请示,应规定答复时限,避免出现一个申请报到税务局后,很长时间没有反应的现象。
惠普公司税务顾问梁红星、爱芬公司的税务经理陈宁、通用中国公司的刘践等认为,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条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而只要提供担保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需要进一步明确。从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希望能提供担保的范围大一些。
税务经理们认为,新《税收征管法》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税务战略具有较大影响,跨国公司的财务与税务战略制定者应充分认识到中国税收执法环境将产生的变化,并应在对现行税务操作流程与策略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对各自公司的税务战略与操作规程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新的征管要求和充分利用好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