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流民成因与唐代国家对策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中论文,流民论文,成因论文,唐代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16)03-0024-08 流民,作为中国千年维度的农业文明时代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大唐帝国虽一度号称盛世,但流民问题同样存在,即便在帝国统治核心区域的关中亦不例外。通常现代意义上的“流民”,古代典籍一般称之为“冗者”“流者”“流人”“流庸”“浮食”等;唐代则多称“逃户”“客户”“浮户”“浮客”“浮浪者”等不一而足。那么何谓“流民”?《汉书》颜注曰:“冗者,散失其事业者。”[1]《后汉书》李贤注云:“流者,谓流离以就食也。”[2]589《资治通鉴》胡注曰:“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阙居,若浮泛于水上然。”[3]9187清人王夫之则解释为“不务耕桑、无有定业而为流民。”[4]315当代学者曹文柱先生称:“流民,其成分复杂,可能包括相当广泛的社会阶层,但始终以农民为主体,由于天灾人祸而无奈地被迫背井离乡到处迁徙。”[5]池子华先生则认为:“流民,一般来说,指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或因天灾人祸而流亡他乡的农民。”[6]综上所论,无论古代的典籍,抑或当今学者所论,它们均从不同的视角对“流民”进行诠释。事实上,“流民”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离开长期生活的家园,流落他乡,既没有固定的“生业”,也不在当地落户的失业人口。本文以此为依据,试图对唐史学界长期缺乏关注,研究成果付诸阙如的关中流民问题为研究对象,拟对唐代关中流民的成因、政府控制流民的相关对策略作论述,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唐代关中流民的成因 纵观有唐一代,政府对流民问题虽然一直非常重视,但是关中地区的流民问题依然存在。关于其形成之具体原因,个人认为这主要与该地区的灾荒饥馑、战乱兵灾、苛政暴敛、土地兼并以及地主庄园的恶性膨胀存在着极大的关系。 (一)灾荒饥馑 历代由于灾荒、饥馑而导致百姓流亡颇为常见,史籍屡有记载,唐代亦复如此。贞观年间,关内发生饥荒,致使百姓“多卖子以接食”[3]6049,百姓纷纷逃离故土,以谋求活命。灾荒在唐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暴发频率很高。根据邓云特先生的研究,“唐受隋禅,享国二百八十九年,而受灾竟达四百九十三次;计所患者,有旱灾一百二十五次;水灾一百十五次;风灾六十三次;地震五十二次;雹灾三十七次;蝗灾三十四次;霜雪二十七次;歉饥二十四次;役灾十六次”[7]18,其频繁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灾荒通常会引起饥馑,百姓为了不被饿死,流亡往往成为必然的选择。贞观二年(628),“京师旱,蝗虫大起”[8]424。《册府元龟》也称当时“关辅饥馑,流亡既甚,人怨上闻,天灾下降,连岁蝗旱,荡无农收,惟兹近郊,遭害尤甚。今谷价腾踊,人情震惊,乡闾不居,骨肉相弃,流离殒毙,所不忍闻”[9]1753。武后长安三年(703),“宁州大霖雨,山水暴涨,漂流二千余家,溺死者千余人,流尸东下”。其后“京师大雨雹,人有冻死者”。开元十五年(727),“同州大雨,损郭邑及市,毁冯翊县,溺死者不知其数”[10]1353-1354。二十二年五月,“京畿、渭南等六县大风雹,伤稼”[11]944。天宝十三载(754)秋,“霖雨积六十余日,京城垣屋颓毁殆尽,物价暴贵,人多乏食”[10]9229。广德二年(764),“蝗食田殆尽,关辅尤甚,米斗千钱”[10]276。次年,即永泰元年(765),“春,大旱,京师米贵,斛至万钱。秋,旱,京师米斗一千四百,他谷食称是”[10]279。贞元元年(790)春,“旱,无麦苗,至于八月,旱甚,灞、浐将竭,井皆无水。六年春,关辅大旱,无麦苗”[11]917。元和八年(813)十一月,“京畿水、旱、霜,损田三万八千顷”[10]448。十一年五月,“京畿大雨,害田四万顷,昭应尤甚,漂溺居人”。十二年六月,“京师大雨,街市水深三尺,坏庐舍二千家”。十五年九月,京师“大雨兼雪,街衢禁苑树无风而摧折,连根而拔者不知其数”。开成元年(836)夏六月,“凤翔、麟游县暴风雨,飘害九成宫及滋善寺佛舍,坏百姓属三百间,死者百余人,牛马不知其数”[10]1360-1363。根据史籍的不完全记载,仅在唐代中期以前,关中就发生比较严重的雨、雪、旱、蝗等灾荒20余次。尽管唐代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灾荒救济制度,并屡屡发布蠲免民赋的诏制,但因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加上吏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百姓流离失所的问题屡有发生。 (二)战乱兵灾 战争是人类文明史上特有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沉重的话题,它往往导致国破家亡,生灵涂炭,尤其对底层民众而言更是如此。唐代史籍称“百姓凋残,弊于兵革。田亩荒废,饥馑荐臻”[12]576,因而关中百姓背井离乡、横死沟壑的现象无法避免。 隋末唐初,战争烽烟四起,致使“士民惊骇,散奔山谷”[3]709。天宝之末,发生安史之乱,叛军占据关中,“两京陷没,民物耗弊,天下萧然”[11]1341,关内“弄桑井邑,靡获安居,骨肉室家,不能相保”[10]3838,故“衣冠士庶”,四处流散”,以致“山南、剑南,道路相望”[10]3330。国家户口数量骤减,在乾元三年(760),全国仅存编户1931145,这其中除了战争的死亡,更多则是脱籍流亡的人口。 唐代诗人杜甫在他的诗中也反映了这种“寂寞天宝后”的凄惨景象,“我里百余家,世乱各西东”[13]2284。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战乱频发,“流庸不返,邦畿千里,编户大残”[14]4243。广德元年(763),吐蕃侵入京师,长安“衣冠皆南荆、襄,或逋栖山谷”[11]6088,“百姓逃散,至于户口,来不半存”[15]1565,可见战乱造成的人口流亡问题非常严重。此后,藩镇割据,群雄并起,“连岁治戎,天下凋瘵,京师近甸,烦苦尤重,比屋流散”,以致关中地区出现了“京畿户口,减耗大半”[10]292的严峻局面。 唐末发生黄巢之乱黄巢率军入据京师,民户由于逃避战乱,而纷纷逃往外地。乾宁二年(895),昭宗避乱“出幸”,“京师士庶从幸者数十万”,因途中“为盗寇掠,恸哭之声,毁动山谷”。天复二年(902),朱温争霸关中,“引四镇之师七万赴河中,京师闻之大恐,豪民皆亡窜山谷”。天祐元年(904),他迫使昭宗迁都洛阳,“令长安人按籍迁居,彻屋自渭浮河而下,连薨号哭,月余不息”[10]854-778。总之,通过上述史籍的零散记载,不难看出因战乱而导致民户逃亡的严重程度。 (三)苛政暴敛 在封建时代,农民一向是统治集团剥削与压迫的阶层,他们通常承担沉重的赋税与徭役负担,这也造成了农民为了逃避赋役而大量流亡他乡。 天宝十三载(754),当时虽“天下未乱”,然“租、调之入为盛”,次年“安禄山反,租调始有违负逋逃”。其后,“大难未平,战兵不止,违负逋逃,年甚一年”[3]7119。至德二年(757),肃宗在诏书中称关内百姓的逃亡,因“官吏侵渔,或盗贼驱迫,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代宗宝应年间,“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有遗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贞元十二年(796),朝臣在谈到百姓流亡时,认为这些人“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15]1565-1566。尤其政府采取“摊逃”之策,造成关中“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可,摊逃之弊,苛虐如斯”!唐人李渤因奉诏“路次陕西”,以渭南县长源乡为例,称该县“本有四百余户,今才一百余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寻访积弊,始自均摊逃户”[10]4438。懿宗咸通之际,流民问题更加突出,皮日休曾描述流民的悲惨境况:“夫妇相顾亡,弃却抱中儿,兄弟各自散,出门如大痴”[13]7016。唐代后期,“法令不一,赋敛迭兴,名目滋彰”[14]3306,造成贫苦的农民“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剔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10]2892。诚如李翱在《平赋书》中所言:“重敛则人贫,人贫则流者不归;而天下之人不来,由是土地虽大,有荒而不耕者,虽耕之,而地方有所遗,人日益困,财日益匮。”[14]6438上述史料无不反映出苛政暴敛与流民问题的内在关联。 (四)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作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必须面对,也是朝廷最难解决的问题。土地兼并者大都为“权要之家”,他们兼并土地的对象无疑是广大的农民。农民的土地一旦遭到兼并,在他们无以为生之时,必然会流离失所,四海为家。 唐代关中,水利发达,当时郑、白两渠,灌溉四万余顷,成为“亿兆人衣食之源”,权豪之家,“竞相占夺”[14]918,逼迫农民放弃土地。继武则天之后,关中土地兼并更加严重,当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9]5928。特别是“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愈于汉成、哀之间”[16]122,使得“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11]1357。在这种悲惨的境遇下,不少人不堪忍受,被迫“转徙他乡”,流浪求生。然而土地兼并非都由官僚地主所致,当时还包括寺观地主,由于享受免税的特权,他们广有资产,依然兼并不息,史称“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14]223。其势力最极端的时候,甚至达到“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其七八”[17]。针对土地兼并引起的流民问题,唐代统治者也并非熟视无睹,不少皇帝对此也有清新的认识。代宗皇帝在《禁富户吞并敕》中就曾清醒地指出:关中“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法,当倍科责”。强调“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卒摊邻亲高户”[9]5929。唐朝皇帝虽多次下诏严厉禁止摊逃,地方政府因面临巨大的纳税压力,往往不得已而为之。其实,封建社会特有的矛盾属性,也决定了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因为流民出现的根源在于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如果封建土地私有制无法解决,那么促使流民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就不可能完全得到遏制。 二、唐代国家关中流民的对策 为了遏制王朝统治的核心区域——关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流民问题,唐代国家积极应对,力图从防范流民的产生、控制流民的移动、遏制流民的影响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防范流民的产生 1.积谷备荒 中国作为历史上灾荒频发的国家,饥荒成为历代政府无法回避的问题,它是促使社会产生流民的自然因素,唐代也不例外。为了预防自然灾害,减轻灾荒对民生的影响,就需要政府进行“积谷备荒”,这对于遏制社会产生流民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达到“积谷备荒”的目的,就需要建立比较完备的仓储制度。为此,唐政府专门设置国家的正仓、中央太仓以及地方义仓、常平诸仓,以满足平时的仓储以及赈济灾荒之需。 中唐以前,政府对国家仓储非常重视,如贞观之初,尚书左丞戴胄建言国家以税收的形式设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太宗同意设仓,“以备凶年”,并接受户部尚书韩仲良的建议,要求“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从此,“天下州县始置义仓”。高宗永徽二年(651)九月,颁布新格,认为“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六年,京东西市亦置常平仓。高宗、武后数十年间,严格规定“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开元二十五年(737)正式确定“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天宝八载(749),国家储粮达到历史新高,仅关内道就通过和籴获粮509347石、正仓1821516石、义仓5946212石、常平仓375570石[16]290-294。即国家共“存粮食数以千万石计”,大体上可满足全国1/3的人口一年所需,因此国家仓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加上当时社会比较稳定,国家开支相对较少,“经费之外,常积羡余”,即使在灾荒之年,关中亦“人无菜色”[18]。 然自天宝以来,玄宗追逐边功,“给用殊广”,国家财政屡有亏空。其后“甲兵未息,经费尚繁,重则人不堪,轻则用不足”[16]294,政府遂将仓储之物挪作他用,尤其作为军费的开支,使得仓储的备荒功能开始下降。中唐后,如贞元年间,德宗以“岁凶谷贵,出太仓粟三十万石,开场粜以惠民”[10]389。元和元年(806),宪宗一再强调常平、义仓,若“岁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要求“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丁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和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粜籴,务在救乏赈贷,所宜速须闻奏”[15]1614。同年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诸州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请所在收贮,以备水旱赈贷”[10]437。长庆初年,穆宗依然不忘强调“天下所置常平义仓,准元和元年正月敕文处置”[14]704。由于文宗令“转运使设法搬运江淮糙米于河阴积贮,以备节级赈济”[14]766-767;同时还在京师“东渭桥每年北仓收贮漕运粮食一十万石,以备水旱”[14]6220。他随后在《雨雪赈济百姓敕》中,责令京兆府诸县,“宜令以常平义仓斛斗量事赈恤,仍先从贫下户起给。其京城内鳏寡孤独不能自济,瘖聋跛躃穷无告者,亦委京兆尹两县令量加赈恤讫,具数闻奏,躬自省阅,务令均赡”[14]775。会昌之际,武宗在诏中指出“救患备灾,为政之本,言念黎庶,弥切忧勤。应今年诸道水灾蝗虫州县,或有存恤未及处,并委所在长吏,与盐铁度支巡院同访问闻奏。劝课百姓种植五豆,以备灾患。其常平、义仓先有收贮米足处,切令校料,不得信任所由欺隐”[14]808。懿宗咸通年间,亦要求“天下州郡,于所公用之余,收籴年谷,自备水旱”[14]893。 中唐以后,由于边患日益严重,加上一些地方藩镇跋扈,国家军费居高不下,这样必然对国家的仓储造成很大的影响,但由于朝廷的重视,其“积谷备荒”的国策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些举措对饥荒到来之前做了非常充分的物质准备,从而能够降低灾区民众的受害程度,不至于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流离失所。需要指出的是,唐代国家仓储最为集中之地多地处京畿周边,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家控制关中流民的产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成为国家赈贷、赈谷的主要来源,这足以说明仓储在唐代救荒、减少流民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抑制兼并 土地与农民关系紧密,如果失去土地,便可能直接面临饥饿;同样,对唐代的普通农民来说,离开土地,很容易堕入流民之列,且可能面对死亡的威胁,故土地兼并实为唐代流民产生的罪恶渊薮。 在唐代,由于“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15]1565的社会现实,唐代各个时期都很重视。政府不时颁布诏书、法令,积极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如睿宗景云年间,鉴于“诸州百姓多有逃亡良由州县长官,抚字失所。或住居侧近,虚作逃在他州,横征邻保,逃人田宅,因被贼卖。州县招携复业,其逃人田宅,不得辄容买卖,其地依乡原例租,纳州县仓,不得令租地人代出租课”[14]223。如前所述,代宗皇帝在《禁富户吞并敕》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关中百姓的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责令“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法,当倍科责”,对于“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卒摊邻亲高户”。从上述两则史料的记载中,不难看出,朝廷企图通过颁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诏敕,设法保护被迫背井离乡流民的土地与财产,劝诱他们返乡复业,这样对遏制土地兼并,尽管能或多或少地起到一些作用,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民与土地问的尖锐矛盾,要想根除封建土地兼并的痼疾,仅仅这些有限行动是远远不够的。 (二)控制流民的移动 1.减赋蠲免 造成唐代流民的原因之一就是赋役过重,在灾荒之际,政府常根据百姓受灾的程度进行减免赋税、杂徭,以减少流民的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流民的流动。 武德七年(624),唐政府规定“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11]1343。开元十二年(724),诏准“逃户自首”,其“辟所在闲田,随宜收税,勿得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免”;同时还规定“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10]3218。 大历元年(766),朝廷许诺“流民还者,给复二年,田园尽,则授以逃田”[11]1348。此外,代宗还在制书中强调“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15]1565。贞元十九年(803),因“颇衍时雨,京畿诸县,稼穑不登”,德宗明令“其逋租、宿贷六十五万贯宜蠲除之”[9]5871。元和六年(811),“稼穑不稔”,且京畿“重以经夏炎旱,自秋霖澍,南亩亏播植之功,西成失丰登之望”,宪宗诏准“京兆关中府每年所配折粜粟二十五万石宜放。于百姓有粟情愿折纳者,时估外特加优饶。今春所贷义仓粟,方属岁饥,容至丰熟岁送纳。元和五年已前诸色逋租并放”[10]438。长庆时期关中水旱肆虐,穆宗诏建中三年至元和十三年以前“应欠在州贫困并遭水旱逃亡百姓腹内……诸县逋租,一切蠲免”[9]5874。会昌三年九月,秋雨经旬,连日不开,武宗“恐阴沴为灾,虑生人之疾苦未蠲”,颁布《雨灾减放税钱德音》称长安周边“秋雨经旬,有妨收积,虽云苗稼未害,亦恐阴沴为灾”,要求“京兆府秋税及青苗钱,共放八百万,便委张贾与诸县令同商量,各据所损多少,作等减放”[14]808-809。大中年间,宣宗鉴于京畿之内,“或遭罹歉沴,须免租赋,以慰疲人。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钱,及元和十五年已后至会昌三年终已前应有诸县欠日掌闲,并宜放免”[14]857。随后,敕流民“逃移后阙额钱物”,尤其对“频年灾荒,无可征纳,宣特放三年”[14]852。晚唐时期,诏书更加频繁,唐懿宗下诏:“京畿之内,蝗旱为灾,稼穑不收,凋残可悯。其京兆府今年青苗地头及秋税钱,悉从放免”。其“同、华、陕、虢等州,遭蝗虫食损田苗,奏报最甚,除合放免本色苗子外,仍于本户税钱上,每贯量放三百文,如今年秋税已纳,即放来年夏税”。由于“京畿之内,供亿事繁,色役差科,曾无虚日,黎人困苦,深可悯伤。更有逋悬,日久徵迫,无由收敛,徒系簿书。应京兆府诸县从大中八年后至咸通六年应欠诸司税草斛斗、糖棘番匠知食使玉苏,及府司欠延资,并度支户部钱物,及赈贷折籴粟,并诸县欠填省修堰埭等钱匹庄宅,监察使拆寺并佛堂材木树等价,及欠左右神策军捉贼赏钱,及诸县应欠咸通三年至六年合送府夏秋税钱物斛斗”,以及“诸县咸通三年至五年赈贷粟,并长安县大中八年先借太仓粟充赈贷,除已纳外,余欠斛斗等,并从放免,兼簿书一时毁废”[14]897-898。 据张学锋先生的不完全统计,唐朝屡次因水旱而颁行蠲免诏书,太宗1次、中宗1次、玄宗9次;安史之乱后下的诏书更多,如肃宗2次,德宗6次,宪宗10次,穆宗3次,文宗9次[9]。唐代由始至终,对关内、河南、河北三道减赋蠲免的次数相对较多,关内屡次的减赋与蠲免中,几乎全部集中于同、岐、华、雍等州。毋庸讳言,唐代大部分涉及减赋与蠲免的诏书中,虽多系难征之物,如咸通时懿宗在诏书中坦承与其“有司积久,追呼固多,虚系簿书,颇为烦弊”[14]898。唐代历朝颁行减赋蠲免诏书的次数增多,一方面,表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令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不者蠲需免之,但另一方面,这些诏书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下层农民的经济与社会负担,对减缓流民的产生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赈灾纾困 唐代灾荒频发,这往往导致流民的产生。为了防止灾后流民的出现,政府做了大量的努力,而赈灾纾困就是其中重要工作的一部分,其赈恤的措施主要包括开仓赈济、减价售卖、完全放免三个方面。如果关中当地粮食储备不足,常常还要从外地运粮调剂,以解决灾民的燃眉之急。 武德初年,关中饥馑,高祖“开仓以赈贫乏”[9]1149。二年(619),复下诏对因“饥寒困弊不能自存者”,令“所在官司随事赈给”[9]982。贞观二年(628),“关内旱饥,民多卖子以接衣食”,太宗乃“诏出御府金帛为赎之”[3]6049。三年(629)六月,关中又发生旱灾,李世民派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往关内诸州慰抚”[10]26,并给“妇人正月以来生男者粟一石,鳏寡孤独不能自存,逃户处还交无粮贮,州县长官量加赈恤”[14]59。咸亨元年(670)十月,高宗“诏雍同、华等州百姓,有单贫孤苦,不能得食,及于京城内流冗街衢乞丐廛肆者,宜令所司检括,具录名姓、本贯属于故城内屯监安置,量赐皮裘、衣装及粮食,县官与屯监官相知检校”。十一月“令运剑南义仓米万石浮江西下,以救饥人”[9]1258。天宝十二载(753)八月,“京城霖雨,米贵,令出太仓米十万石,减价粜与贫人”[10]227。有时帝王出于“恤民”之意,往往“以岁饥罢元会”,甚至作出一些与民共休戚的姿态,如兴元二年(785),德宗承诺自己“御膳之费减半,宫人月共粮米都一千五百石,飞龙马减半料”[10]351。元和六年(811)春,宪宗下诏“赈贷百姓粟二十四万石,并宜放免”。次年,“诏以去秋旱歉,赈京畿粟三十万石”[10]441。九年五月“旱,谷贵,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以惠饥民”,并“以常平仓斛斗三十万石委京兆府条疏,赈给及贫人,如常平、义仓不足,即宜以元和七年诸县所贮折籴斛斗添给”[9]1266;与此同时,还诏“免京畿夏税十三万石、青苗钱五万贯”[10]449。为了诏敕的落实,还命京兆府“差择请干官于每县界逐处给付,使无所弊,各得其资”[9]1266。唐代关中的赈灾纾困相对其他地区的力度更大,这虽不能完全解决灾民的生计问题,但有助于解决他们的临时困难,使其尽快重新回到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不使流民规模进一步扩大,这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3.禁迁止流 禁迁止流,作为历代王朝稳定地方的重要举措,通常会颁行法律文书以禁止流民的随意迁徙,如汉武帝制定《流民法》、隋代颁行禁迁诏等,唐代也不例外。唐初,对逃户的迁徙规定得非常严格,要求“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11]1343。由于关中府兵密集驻防,尤其对所谓的“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15]1561,从法律上禁止流民的流动。同时还采取非常强硬严厉的措施厉行禁止,如责令官方捕捉流民,诚如诗人蒋兰畲《山村》所描述的那样“荒村日暮少行人,烟火寥人白屋贫。小队官兵骑马过,黄马白雪捉流民”。针对日益壮大的流民队伍,唐政府不时采取限制、遣返,甚至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唐代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上疏武则天,指出流民“因缘逐粮”,“偷避徭役”,他们“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成为国家的负担。对流民而言,官方若打击过甚,他们“即转入他境”,政府“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加上人数太多,国家“庸可尽科”?如果依照旧例,可能毫无益处。于是要求朝廷在责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的同时,国家还需采取安抚之法,对自愿返乡者,“助其修营”,并赦免其罪。对于那些“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而对“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15]1561。在流民返乡,或就地附籍的问题上,听任其附籍,故李峤的宽严相济之法,曾一度被女皇采纳,朝廷对待逃户政策开始出现松动。至玄宗开元之际,流民一度问题非常严重,于是令宇文融括户,并对“某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10]3218,以防止他们进一步流动。中唐以后,则改为以招抚为主的政策,甚至到晚唐出现了对逃户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保护政策,鼓励流民就地附籍,就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三)遏制流民的影响 1.社会救助 为了缓解唐代出现的流民问题,避免他们给社会造成危害,政府积极主动地出台相关措施予以解决。当然,来自民间社会的协助,也可以协助流民临时性疏解困难,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遏制流民的消极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并成为官方的重要补充。 通常而言,唐代民间社会对流民的救助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其一,包括佛寺在内慈善机构的救助,如悲田坊、病坊、养病坊等。悲田坊,原本系佛教寺院,具有从事社会救济的功能。中唐宰相李德裕在奏状中指出“国朝立悲田养病(坊)”,有“置使专知”的传统,开元初宰相宋璟、苏珽提出由政府接管,但被玄宗拒绝。开元二十二年(734),诏“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以给之”。因会昌武宗灭佛,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领”,造成佛教寺院的救助功能逐渐丧失。李德裕于是再次提出由政府接手,“并望更为养病坊”,在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耆寿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由政府划拨土地,“以充粥饭”之资,由州镇以“羡余官钱”供给的建议[14]7225。元和元年(806),关内饥馑,有高僧智颓,“粝食充腹,蔽衣御寒,余有寸帛,未尝不济之贫病也”,后遇饥馑,寺宇萧条,华严寺因“巡游者颇众”,以致“供施稀疏”[20]。其二,宗族、亲戚互助。永淳初年,“关中旱,大饥,乾封尉裴守真尽以禄俸供姊及诸生男,身及妻子粗粝不充,被无倦色”[10]4924。其三,个人义举。咸亨元年(670),关中旱饥,雍州人梁全柱于次年二月助官赈济,“请出钱三千贯赈济贫人”[10]95。武周时李邕也“拯孤恤穷,救乏赈惠,积而便散,家无私聚”[10]5041。上述史实体现了唐代不乏民间义士救济贫民的优良风气,这虽不能完全解决下层民众的疾苦,但却有利于遏制流民产生的不良影响。 2.移民调剂 关中作为唐代的“天府之国”,农业经济一向发达,然而人多地狭,人地矛盾一直非常突出。为了解决人多地少的问题,政府鼓励移民迁徙,以调剂人口的压力。贞观后期,关中人口压力巨大,且屡屡发生灾荒,太宗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于宽乡”[9]1257。武则天称帝后,以关内“雍州旧管及同、太等州,土狭人稠,营种辛苦,有情愿向神都编贯者,宜听仍给复三年。百姓无田业者,任其所欲。即各差清强官押领,并许将家口自随,便于水次量给船乘,作般次进发至都,分付洛州受领”[14]982,积极鼓励关中移民洛阳。天授二年(691)七月,又“徙关内雍、同、秦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15]1553。贞元元年(785),德宗基于不少地区土地荒芜,地方营种不尽,于是下诏“天下应荒闲田,有肥沃堪置屯田处……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14]4708。有唐一代,关中始终人多地少,既然朝廷下诏准予民众迁徙,自然关中应诏前往外地者,应该不在少数。当然,国家鼓励移民调剂的政策并不是仅限于一般“良人”的范畴,对于特殊阶层的民众也不例外,如唐代一度准予“浮民、部曲、客女、女婢从为良者都附宽乡”[12]1343。 移民,作为具有很大自觉意识的迁徙行为,也并非都由政府组织,如开元时期,京兆人蒋化明,“附籍于庭州金满县”。唐代前期,其实还有一种特殊的短期移民行为,当时关中发生灾荒,当地民众因食不果腹,而出现国家引导移民就食的现象,政府有条不紊地组织灾民迁到有粮之地,等饥荒过后,又把他们遣返乡里,这种措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流民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冲击。 总之,纵观有唐一代关中地区的流民问题,其引起的因素很多,主要是灾荒饥馑、战乱兵灾、苛政暴敛、土地兼并以及地主庄园的恶性膨胀的结果。唐代政府为了消弭流民问题对地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及可能给封建国家造成潜在的威胁,采取种种手段予以防范、控制。其具体措施包括李唐王朝以国家政权的力量,有针对性地进行积谷备荒、抑制兼并、减赋蠲免、赈灾纾困、禁迁止流、社会救助以及移民调剂等。上述政策措施的推出,往往由国家统治精英策划,政府出面主导。同时还引进民间社会力量的参与,多方襄举,交互使用,以防范流民的产生,控制流民的移动,遏制流民的影响。这些防范与控制举措虽不能完全杜绝唐代流民问题的产生,但是毕竟在一定意义上缓解民众在灾荒来临之时所面临的困境,给底层百姓提供起码的生活条件,最大限度地缓和社会矛盾,其措施基本上与帝国在其他地区相比无疑是有效的,与此前历朝相比也更加有力,至少在整个王朝有效统治时期,在关中地区没有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对后世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收稿日期:2016-02-16唐代关中流民的成因及国家对策_关中论文
唐代关中流民的成因及国家对策_关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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