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困境与人格特征_劳资关系论文

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困境与人格特征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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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4]07-0107-05

       在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过程中,市场机制冲击、政策机制有待成熟的环境使得中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尤其是经济结构多元化发展、社会结构迅速变迁、利益群体不断分解重整,劳动关系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大的基础性关系。伴随着收入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等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发展“高成本、高风险期”的来临,将使“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下劳资关系矛盾增多、冲突升级,并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和风险源头之一。①深入探讨转型期中国劳资关系面临的现实问题、理论困境与个性特征,对于有效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基于市场化全球化的中国的劳动关系现实问题分析

       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资关系面临诸多的现实问题,尤其是经济市场化背景下劳动关系市场化与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转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劳资关系格局产生重大变化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重资本、轻劳动”与“地方政府执政为民”的矛盾。

       (一)经济市场化背景下劳资关系市场化与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转型

       伴随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资关系市场化与劳工问题解决成为我国劳动关系的两大核心任务。市场转型期,劳资关系政策的侧重点主要是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规则,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化高效运行,并通过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及工会与雇主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资关系规范体系,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市场化。但是,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往往带来劳工的不满和反抗,国家必须高度重视通过劳动法律和调解仲裁机制实现劳动冲突个体化和制度化的解决。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劳资关系政策虽一直在寻求劳资关系市场化改革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平衡,但资本与劳工、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这与对劳动问题缺乏前瞻性和整体性回应,将劳动政策等同于就业政策、劳工问题简化为经济或人力资源问题不无相关。《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高度重视劳动个体权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虽然自2004年始,国家通过颁布《集体合同规定》加强了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劳动政策体系化程度较低,仍然缺乏对劳动者团结权、罢工权和谈判权等基本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基础上实现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是各国劳动关系调整的通常做法。中国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正处于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的阶段,如何形成法制化的集体劳动关系,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方向。②劳动者自我权利保护的诉求是推动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内在力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普遍提升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理念,提升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成为劳动关系集体转型的最主要推动力。劳动关系由个体向集体化转型,需要政府与劳动者共同推进,即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建构与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促进。2010年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外企工人自发组织、劳资双方理性协商、由权利争议转变为利益争议的“停工潮”成为中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标志性事件,政府部门“理智对待,法治解决”,有效推动了集体协商谈判的进行,促进了工会改革,加强了工会与工人之间的联系。由此,我国劳工政策也面临着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向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和调整为主体的时代转型。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格局变化及其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自由贸易、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推动是以资本全球化的扩张为手段和目的,资本不断突破地域界限,特别是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以牟利。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劳动被限制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域中,并没有获得同等或同步的全球化,资本全球化由此强化了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对传统劳动关系格局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首先,经济全球化打破了劳资关系的均衡状态,“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更加明显。由于资本跨国流动能力越来越强,在与国家和地区谈判中具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其次,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工会实力和生存力。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第三产业的扩大带来劳工队伍的分化,使劳工很难形成大规模组织,第二产业的缩小弱化了以蓝领制造业工人为主体的工会实力和工会运动的传统基础,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化使劳动关系跨越国际界限,对局限于本国范围内的工会组织形式、活动机制及生存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再次,经济全球化使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失去公正立场。为了吸引资本、提高竞争力,发达国家争相降低关税、削减福利,发展中国家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出台优惠政策,牺牲劳动者利益,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劳务派遣、劳务转包及非全日制等降低工作报酬的岗位大量增加。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规范已不再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能力任意处置的事情,以国际劳工标准建立劳动关系调整的规范体系日益为劳工组织所期待。在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过程中我国属于相对落后的国家,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共批准了23项国际劳工公约,而各成员国批准公约的平均数目大约是41项,我国共批准3项核心劳工公约,而各成员国批准8项核心公约的平均数目大约是7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

       (三)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重资本、轻劳动”与“地方政府执政为民”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赶超战略成为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目标,追求GDP快速增长成为各级政府的中心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在增长竞赛、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重资本、轻劳动”的行为特征。为了招商引资和GDP增长,地方政府往往不计成本地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人力资本投资和公共服务建设。为了吸引投资、增加项目,地方政府在劳资纠纷中更在意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生产环境、劳动保护。相对于资本的强势,劳动者的地位持续下降;相对于GDP的增长,劳动者的收入份额持续下降。即使是近几年,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但劳动者劳动报酬相对于GDP增长依然缓慢,我国全部雇员1985年年均工资为1120元,到2012年增长到34905元,共增长了25.85倍。而同一时期人均GDP则从857元增加到29991元,增加了31.1倍。③不可否认,GDP增长竞赛成就了我国经济30多年的高速发展。但是,GDP增长也呈现出以资本、能源、原材料及劳动力推动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呈现出以国富和民生关系失衡为本质特征的增长失衡。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重资本、轻劳动”与“地方政府执政为民”的矛盾将成为转型期我国劳资关系良性协调发展的现实问题。

       二、基于资本与中国社会本质特征的劳动关系理论困境

       转型期基于资本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特征,我国劳动关系面临诸多有待探讨的理论困境,尤其应强化基于剩余利润与体面劳动的“资本逻辑”与“生活逻辑”的理论探讨,基于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的“劳资冲突”与“劳资合作”的理论探讨,基于马克思执政党本质与市场经济规则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资本控制社会经济权利”的理论探讨。

       (一)基于剩余利润与体面劳动的“资本逻辑”与“生活逻辑”的理论探讨

       社会发展进步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提出的战略目标,也是中国社会发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力的现实追求。但是,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本性是追求剩余价值,资本逻辑与生产逻辑、技术逻辑共同吞噬生活逻辑,使体面劳动难以实现并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富士康、南海本田等事件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逻辑的利润最大化追求并没有终止其有效性,在全球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资本天然的趋利性,几乎没有任何一种事件能逃脱资本逻辑之手。马克思指出资本有一个奇怪的逻辑:“凡是人类所能提供的一切剩余都属于它。”④资本逻辑是资本作为占支配地位的现代生产关系,在其追求剩余价值的自我增值的运动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以追逐利润为终极目标、以技术理性为其手段的运动轨迹和发展规律。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工人变成资本增值的直接手段”,⑤于是呈现出劳动异化。生活逻辑是指生活自身追求本真化的生存之维,即“人诗意地栖居”的本性,每个人都有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通过劳动人才能够获得自我实现,也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能感受到“人之为人”的存在。“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给当今世界指明的发展道路,也是“资本逻辑”向“生活逻辑”转化的根本途径。邓小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资本、发展资本最后消灭资本的最直接探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30多年充分利用资本由“资本逻辑”转向“生活逻辑”取得世人瞩目成就的具体展现。

       (二)基于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的“劳资冲突”与“劳资合作”的理论探讨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劳资关系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其实质是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相互结合进行生产并获得收益的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冲突与合作的关系。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的实现必须重视“劳资冲突”与“劳资合作”的理论探讨。亚当·斯密在社会分工与合作中最早看到了劳资双方既存在利害冲突、也存在合作相依。他认为,“这两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结合。”“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⑥马克思通过对“货币与资本”、“劳动与劳动力”,尤其是“劳动从属于资本”、“价值形成与增殖”等概念范畴的阐释,在揭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存在实质不平等的同时,对劳资之间存在相互需要的“合作”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工人若不受雇于资本家就会灭亡。资本若不剥削劳动(力)就会灭亡,而要剥削劳动(力),资本就得购买劳动(力)。产业愈繁荣,资产阶级愈发财,生意愈兴隆,资本家需要的工人也就愈多,工人出卖自己的价格也就愈高。”⑦随着西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变迁,新古典学派马歇尔、弗里德曼等承袭“市场自发调节”的古典学派观点,认为决定劳资关系的关键因素是市场,工会影响着劳动力的自然供给,使劳动力市场失衡,作为劳资关系“守夜人”的政府,应维护劳资之间的自由选择。新制度学派代表科斯、威廉姆森等认为,现实中的产品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存在诸多缺陷,通过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确保“公平与效率”和谐发展,是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有效途径。以上经典性的“劳资冲突”与“劳资合作”理论,对于转型期中国劳资关系的协调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三)基于马克思执政党本质与市场经济规则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资本控制社会经济权利”的理论探讨

       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马克思执政党先进性的集中体现,是无产阶级运动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所主张和代表的,首先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但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则是“资本控制社会经济权利”,同时也控制社会的话语权。⑧由于资本具有独占性和稀缺性,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中占有绝对优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本质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不得不依附从属于资本。虽然从权利意义角度分析,劳动和资本都拥有各自的权利,劳动的上位权利是生存权,资本的上位权利是财富权,从法律的人本角度看生存权较财富权优先,但从竞争关系的角度看财富权较生存权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将是永恒的主题。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利益协调与社会凝聚,从而坚持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和谐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是客观存在,如何正确处理、妥善解决这些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劳动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找到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平衡,而两者之间平衡的原则与出发点应是生存权的优位选择。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尽管“资本控制社会经济权利”、资本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通过社会法、劳动法的制定与实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保护劳工,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防止两极分化,走社会和谐、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基于中国劳动关系中政府更具“主导性”特征的思考

       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无论是国企改革、民企壮大,还是外资引入,政府均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中国政府较其他任何国家政府对劳动关系都更具“主导性”特征。基于中国劳动关系的特征,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将成为发展和稳定我国劳资关系的基础。

       (一)中国政府在市场化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更具“主导性”特征

       回顾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政府在其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较之其他任何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政府在市场化劳动关系形成中更具“主导性”特征。在政府主导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先后围绕“市场竞争主体”和“企业独立法人”等核心目标,通过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破产试点、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股份制改造、抓大放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职工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人”、“主人翁”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和“员工”。在政府的引导扶持下,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规模持续扩大,实力日益增强,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发展既是劳动政策变化发展、中国工会变革、政府干预导向变化的历史自延,同时也蕴含着经济体制转型后劳动与资本关系由“正和效应”向“马太效应”发展的渐进轨迹。⑨在政府的开放促进下,外资企业快速发展,弥补了国内发展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的提高,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国际竞争力。全球化的发展进程、文化的差异与管理方式的不同在影响外资企业劳动关系模式选择的同时,地方政府重引资、轻管理,为外资创造宽松社会环境,放松企业社会责任,姑息资方侵权行为,成为了影响外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在持“自由主义经济”理念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和雇主都是反对政府或法律对劳动关系干涉的;在持“宏观经济学派”的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重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但从其劳动关系的形成角度看,都不及我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更具“主导性”特征。因此,在转型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性”的特征优势,强化“政府推进式”的劳动政策制定,建立完善以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失业救济为主体的现代劳动力市场,积极构建以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协商机制为途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远不到位

       “规制者”、“监督者”、“损害控制者”、“调解与仲裁者”是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必须履行的角色职能。我国政府在市场化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虽然更具“主导性”特征,但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职能履行却远不到位,甚至出现“政府转型后的失控”、“政府与资本的合谋”、“劳动监察不到位”、“劳动争议处理滞后”等现象。⑩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统包统配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间接管理,虽然扩大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主协商空间,但由于对政府劳动关系角色职能认识不清、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经验缺乏,使劳动力市场处于失控无序状态。部分地方政府在推动发展过程中,更多地关注资本、土地等稀缺资源,对供大于求的劳动力资源缺少足够重视和爱护,甚至经受不住市场诱惑,将行政权力作为资源与资本进行交换,出现“政府与资本合谋”的极端行为。在“强资本、弱劳工”的环境中,少数地方政府缺少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察监管,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来维护资本的利益,使劳动者处境更加艰难。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当劳动与资本的力量失衡时,政府必须通过行政权力扶助弱势劳动者。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府基本上对劳动关系采取不干预的放任自流态度,随着劳资矛盾的凸显和工会力量的壮大,许多国家转而采取凯恩斯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开始重视对劳资关系的干预协调,推动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和合作。英国、美国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日本、法国和德国的劳动关系强调劳资关系集体谈判,澳大利亚则重视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平。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经验与各国劳动关系发展史表明,政府通过法制和宏观调控促使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是推动劳资关系规范协调和谐发展的关键。转型期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角色职能以及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借鉴,都在呼唤政府更加重视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劳资关系调整与规范。

       (三)“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将成为发展稳定我国劳资关系的基础

       虽然干预程度和干预方式视具体国情有所不同,但重视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整干预已成为各国共识。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劳动法规有待完善,劳动者集体力量较弱,如果政府放松对劳资关系的调整干预,劳资力量不平衡、劳资关系不规范的现象将更加严重,“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调整模式是我国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十二五规划”将“民生问题和劳资关系问题”列入此阶段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任务,可见劳资关系问题已进入政府最高战略决策层面。基于中国政府在市场化劳资关系形成中更具“主导性”的特征,蔡昉(2008)认为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以劳动力无限供给性质逐渐改变为表征”的转折点,政府应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和各种规制,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11)杨瑞龙(2004)认为政府作为劳资关系“第三方主体”,由于保护劳方合法权益不力导致劳方选择“契约”等其他执行方式,使契约实施由“公共强制”重回“私人秩序”。(12)夏小林(2004)认为治理劳资关系要先“治吏”,对日益凸显的劳资矛盾,政府应该发挥行政优势,形成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后,再逐步向非政府组织的劳资关系调整转移,政府实行适当监管和裁判。(13)上述三种观点均体现出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基础地位。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调整模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只有在政府主导下才能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土壤的培育;二是只有在政府更有力的主导推动下才能减轻经济体制转型所导致的社会动荡,促进经济、权力、文化和信息资源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三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高度,但政治制度改革的滞后使社会团体无法快速发展,劳资关系和劳动者权益唯有依靠政府政策法律协调才能得到保障。在劳资关系调整中政府起着关键性作用,在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力市场、发挥工会职能、培育劳动者集体力量等方面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加强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模式应当成为我国劳资关系调整的主导方向。对此,政府应强化以下工作:首先重视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手段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取向。其次通过严格执行公共政策和法规,创造和谐有利的环境,超越劳资双方主体各自利益之上,推动劳资双方加强沟通协调、谈判,使劳动政策、法规确定的内容转变为实践。再次政府直接或间接介入劳动纠纷和争议,控制损害劳动者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使劳资冲突、社会损失降至最低。

       注释:

       ①罗宁、李萍:《劳资关系研究的理论脉络与进展》,《当代财经》2011年第4期。

       ②常凯主编:《中国劳动关系报告——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经济前景分析(2014年春季报告)》,2014年4月29日。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47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2页。

       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08页、第60-6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51页。

       ⑧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⑨韩喜平:《和谐社会视域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中国博士论文数据库,2013年8月

       ⑩丁胜如:《论劳动关系主体的角色与作为》,《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9期。

       (11)蔡昉:《刘易斯转折点——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2)杨瑞龙:《正式契约的第三方实施与权力最优化》,《经济研究》,2004年第5期。

       (13)夏小林:《私营部门: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管理世界》,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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