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宏观调控若干问题的思考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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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一:调控方式是否正确?

从实际操作来看,中央、国务院采取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方案。比如对房地产的调控,国家便从多个层面提出不同的调控措施,首先要求地方政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利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真正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其次明确提出了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供地面积和开发面积不得低于当年计划面积的70%的量化指标,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保证了住房供给结构的改善。第三,出台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首次从房地产市场准入、外资企业管理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弥补了这方面的管理漏洞。第四,加大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调控力度,抑制投机炒作;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比例,引导合理消费等经济手段,调控和规范整个房地产市场。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且处于不成熟阶段,在经济快速发展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更加凸显,使得宏观调控的运作环境相对复杂化,可变性大,这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运用要进行综合考虑。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国家综合运用了多种调控手段和方法,除了必要的行政手段,特别加大了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协同配合的力度,在坚持消除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的同时,对一些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行业和领域则表现出了相应的灵活性。根据有效市场划分原理,一种经济问题只有在高度相关的政策工具作用下才能够解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在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是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的客观要求,不应对此有过多的担心。其中,行政手段属于弥补市场缺陷的辅助手段,具有阶段性调控的特征,随着宏观经济运行形势的变化和长效调控机制的逐步健全,行政手段运用的范围会进一步缩小,调控方式也会不断调整改进。可见,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制尚不完善和健全的背景下,综合运用包括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是符合中国国情、实事求是而又行之有效的选择。

思考之二:调控力度是否足够?

既然调控方式没有问题,那是调控力度不够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本轮宏观调控综合运用了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协同配合,仅经济手段就涉及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除了实施上述总量政策以外,国家还从“有保有压”的角度出发,重点对钢铁、煤矿、有色金属、房地产、银行、外经外贸等诸多方面进行结构调整。同时,政策出台的密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在金融政策方面,2006年4月以来,央行先后打出3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次上调贷款利率、3次发行定向央行票据、信贷窗口指导、严格房地产信贷门槛、上调存贷款利率等政策“组合拳”;在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方面,2006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以特急形式联合下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用一个月时间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于3月、8月还分别出台了关于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了淘汰和限制发展的领域,对该类行业的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也作了一系列调整,审批更加严格。此外,在纪检监察方面,中央加大了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对于2006年以来的宏观调控力度,有学者甚至提出上半年宏观调控力度已然“过猛”,应该用一个较长的时间使经济增长逐步放慢,而不是用最短的时间让它回到原位。由此可见,无论从广度抑或深度来看,此番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可谓不够。

思考之三:政策组合是否合理?

政策组合是一种操作方法,包括时间组合(即政策出台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隔组合)和政策匹配组合(政策效应和政策组合效应而形成的各种政策搭配的结构组合)。从时间组合看,各项政策出台都尽可能考虑了及时性、有效性,在时机把握上做到了恰到好处,而且一些政策如人民银行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还体现出了前瞻性。当然,最近也有观点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滞后影响了效果。但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行政、司法的调控方式,因此这个问题很难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另一方面,实证结果表明,调控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发展比较平稳,且看到了一些实际效果,特别是在5月末国家出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后,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发挥效力,房价涨势有趋缓迹象。因此,目前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政策调控的时间组合上有问题。而从政策匹配组合看,各项已出台的政策正在形成对经济过快增长抑制的合力,相互间的匹配效应表现为正向,预期效果逐渐显现。比如,为应对投资过快增长,在行政审批、执法监察、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其组合效应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同时,一些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匹配考虑也是匠心独具。

思考之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打了折扣吗?

这个问题要从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两个方面分析。从采取的行政手段看,无论行政审批,执法监察还是其他,调控对象都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但实际上,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政绩激励、地方利益激励、地方利益压力、国家政策引导、法律和组织纪律约束以及市场引导等。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是个人政绩激励和地方利益压力,这是由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和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机制决定的。假如政策措施没有触及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前途和本地方的局部利益,那它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就是有限的。我们常常看到,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表示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和支持,但另一方面则强调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当地的特殊性。因此许多中央政府明令不能做的事情,地方政府仍然在做,且乐此不疲,如政府牵头大搞成本极高的招商引资,给企业特别是进出口企业下任务指标等。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地方政府提出来的发展指标(特别是GDP指标)几乎都高于中央政府确定的目标。如果说西部地区由于发展相对滞后而强调加快发展还情有可原,那么东部发达地区这样提又如何解释呢?当然,地方政府的出发点和动机是好的,从体制和机制的角度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结果不免使地方目标和中央目标发生错位甚至冲突,不利于大局和整体。

我们再从经济手段的角度分析。主要的经济手段不外乎汇率、利率、准备金率、税收等。从汇率政策来看,2005年人民银行对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但由于汇率波动幅度被限制在0.3%的范围内,因此对企业成本以至涉外经济的影响不大。从利率和准备金率政策看,央行提高利率和准备率意在收缩过剩的流动性,抑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2006年9月末,全国贷款余额增幅较上月回落了0.9个百分点,加上窗口指导的作用,应该说金融调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外汇储备过快增加和投资高位运行导致基础货币大量投放,形成市场上充裕的流动性。据统计,2006年9月末,全国商业银行存贷比为0.67,存差10.67万亿,较去年同期增加1.78万亿。巨额存差客观上使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的信贷扩张压力和冲动。从税收政策来看,这一刚性较强的经济手段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明显的调节作用,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出现了买方观望的情况,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例如,最近成都市推出的许多新楼盘价格奇高,存钱排号热烈。开发商的解释是,税收和土地新政实际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成本,房价不可能不涨,这似乎预示着新一轮房价上涨将是成本推动型。照此推论,宏观调控岂不是出现负面效应了?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观察分析。可见,上述经济手段的调节效果应该说是积极的,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其在政策传导过程中显然存在来自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障碍。目前,我国尚处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尽管市场因素已深入到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交易行为、定价机制基本上都遵循市场规则进行,但经济运行中的非市场因素仍然很多,因此,经济手段在传递过程中其效应会漏损。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说利率调控对商业银行总行的覆盖是全部的,对其分支机构就不是了,因为分支机构还要考虑地方行政压力、客户信用状况、司法公正程度等等,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非市场因素影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总行的要求特别是与利率调控的目标往往会出现偏差。

综上,政策的执行力和传导效果是解释当前各项宏观调控效果的关键。具体而言,由于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如地方政府干预、约束和补偿机制欠缺等,宏观调控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被打了折扣。而亚洲开发银行驻华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近期也表示了类似观点,即中国投资过快的核心问题并不是货币政策,也不是利率和汇率,而是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投资冲动过强,这同时又是现行体制下必然形成的机制。对此,国务院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曾特别强调,要增强大局意识,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我们要看到,中央和国务院正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和深化改革。

结束语

实践表明,我国的宏观调控已经从“摸着石头过河”的不规范阶段向着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规范阶段转变,从过分倚重行政手段调控向着综合运用包括经济、法律以及行政等调控手段转变。本轮宏观调控的方法、手段、力度、时机的选择以及政策手段的组合匹配上,都是中央政府经过周密安排和部署而适时适度推出,宏观调控也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于一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而言,影响经济金融运行的因素是复杂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市场的,体制的、人为的,理性的、非理性的……,而且许多因素具有相当的偶然性。本次经济增长偏快与以往有较大差异,突出的一点就是,从地方的角度很难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总体判断是正确的,但如何让地方能够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是一个新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凭借对资源配置的控制掌握了主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主动权,同时基于政绩激励的考虑通过各种方式直接、间接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使得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在许多方面和许多环节上发生扭曲和偏差,从而使得政策效果打了折扣。从这一点来看,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已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障碍,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将是当前宏观调控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而站在央行的角度来看,下一阶段的货币政策取向仍应是“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和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毫无疑问,这是央行继续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巩固宏观调控成果的必然选择,也体现了央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进行货币政策抉择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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