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用法律调解医疗纠纷论文_蒲莉媛

浅谈用法律调解医疗纠纷论文_蒲莉媛

蒲莉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医院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是医疗界和学术 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且已成为整个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并亟待解决的课题。快速、公正、科学、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用法律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认知,加强内容审查,正确认识法律效力,扩大适用范围。以法律的方式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制度和谐医患关系,为中国梦的谐社会奠定部分基础。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效力;调解协议

医患调解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最直接的方式。规范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仅体现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重视程度,还可以有效避免再次纠纷或累诉。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和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能够在相对融洽的气氛中解决争议问题此外,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非终局性也能够给患者和院方在后续的法律途径中留下进一步维权的余地。以我国传统上的调解制度为论述的切入点,分析探讨我国应该如何利用传统的调解制度,适用于医疗纠纷解决领域,构建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定义、内容

(一)定义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主要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为了解决对医疗护理行为的争议而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一致达成的一种合同。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

本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内容主要是:甲方(医疗机构)、乙方(患者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患者在院基本情况、治疗过程、患者现状、后续治疗情况;如患者死亡,乙方是否同意做尸检;甲方告知患者解决的方式、乙方自愿选择调解方式;给付金额与方式;

违约责任;生效办法;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列有患者本人、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委托代理人),后附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

(三)分析方法

本文采用分析评价的方法,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医疗纠纷调解现状

(一)相关法制建设不健全或者滞后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法两家难成共识,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医患冲突不断升级,有许多社会环境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法制环境建设滞后,从我国法律体制上看,目前我国尚缺乏一部令各方信服的权威性机构。对医疗行为中经常面对的知情同意权的法定主体序位,履行告知范围、标准、要求、界定、医疗特权的范围、免责等,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至于医疗主体在医疗行为与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时常遭遇困惑或尴尬。

(二)民事诉讼解决不明确

医疗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公力救济方法,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秉承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审理各种案件,因此医疗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是一个重要的解决方式。但是这种解决机制对于诉讼时效、诉讼主体、事故鉴定、适用法律等问题存在较大模糊区域。

(三)非诉讼机制不成熟

调查显示,医疗纠纷的 9 5% 以上是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的。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应包括自行和解、行政调解和医事仲裁三种解决。有些医疗纠纷调解成功后,并没有填写正式的协议书,仅有补偿金额的欠条,缺少基本的医疗纠纷原始资料,纠纷过程书写过于简单,没有附上诊疗经过、争议焦点,无法反映纠纷内容,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三、法律在医疗纠纷中的实施与作用

(一)健全行政机构

1.1医疗纠纷不仅是医患之间的事,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必然矛盾,需要社会各界相互合作,共同完善、处理。

1.2医院应该制订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医学伦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的培训,教育员工要学法、知法、懂法,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并恪守医疗职业服务道德,这样才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3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共同配合,分工合作:①由公安机关牵头,在纠纷发生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维护稳定;②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退休医生、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③由相关医学专家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鉴定;④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医护人员及参与、教唆医闹事件的国家公职人员追究责任。

1.4建立司法、公安、法院、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动设立医调委,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医疗单位须及时报告医调委,医调委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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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2.1调解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根据《关于审理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为(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即为有效协议,应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后果就是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受协议书的约束,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享有请求权的一方根据协议可向另一方主张其请求权。

2.2医事仲裁

医疗纠纷经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每一个 医事仲裁员都具有医学专业知识 和多年临床经验,一般都是医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法学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医疗纠纷的仲裁 制度具有经济、快捷的特点。我国仲裁法施行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同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 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医疗纠纷案件一 直备受社会各界关 注,一些新闻媒体也很热衷于报道、曝光,且过分同情方,以至部分报道有时难免片面,不能实事求是,在误导公众的同时也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而仲裁制度 显著区别 于法院诉讼的特征在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医疗纠纷仲裁毫 不例外的以不公开审理 为基本原则,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解决。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2.3依法执行

由于我国目前将人民调解协议书认定为合同性质,而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所以调解协议没有绝对法律效力,也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医患双方不能直接依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况,即 <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4听证监督

法律是需要监督的,行政听证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及行政司法权时能够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防行政专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为达到公正与效率兼顾,一般只对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才需经过听证。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对医患双方的人身权、财产权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理应纳入听证范围。故此,在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领域引入听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现实意义在于行政听证制度将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能够防止卫生行政机关专权或武断行政,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贪污腐败,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

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对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更高,只有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检验科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只有懂法、依法才能用法律的手段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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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蒲莉媛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5年1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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