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金融体系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行机制论文,金融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创业金融体系及其作用
相对应于传统金融体系,创业金融体系是指服务于创业企业融资的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投资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和交易方式(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同时,由于创业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的管制框架也是创业金融体系中一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这个体系围绕创业企业融资,服务于创业企业,构成了其独特的内容。
创业金融体系有其重要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业金融体系有利于创业企业达到其融资绩效。
早在20世纪初,熊彼特(Schumpeter,J.)在其《经济发展的理论》(1912)中就指出,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和信用创造,对于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事业都需要并期待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创业企业在刚开始时面临很多困难,其中一个重大困难就是不能达到预定的融资目的,很多公司就是没能筹到足够的资金而中途夭折了。创业金融体系的首要作用是让那些有良好创意和技术的人,只要找到志同道合的共同创业合作伙伴且计划可行,就能找到一定的资金以支持他们创业。
第二,创业金融体系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创业企业的融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包括资金的使用成本和达成融资契约中的交易成本,其中,交易成本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资金的使用成本是不可能降低的(当然,不同的融资方式产生的资金使用成本不同),而交易费用却可以通过信息传递和声誉机制的建立而得到降低。创业金融体系的信用机制和大量的企业价值评估中介公司的存在使谈判变得容易,从而降低了融资的交易成本。
第三,创业金融体系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市场是一个由资金盈余部门向资金赤字部门流动产生的。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着资金的流动,从而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这是传统金融体系的理想状态。在创业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这一理想状态,而创业金融体系的构建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更有序,因为可以保证一些资金流入创业企业,确保了经济新生事物的有序成长。创业企业是一个高风险,同时蕴藏着高回报的企业组织,有一批有较高风险偏好的个人(天使投资者)和组织(风险投资机构)倾向投资于创业企业,而创业金融体系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我国创业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
笔者认为,我国创业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由政府、创业企业、创业者及其亲友、天使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等要素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系统。
1.政府。笔者认为,政府在创业金融体系中应扮演三个角色,分别是创业金融支持、创业金融信用保障、创业金融市场设立,其内涵分别为:
创业金融支持是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以基金和奖励的形式提供给创业者,用于支持其科技研发和发掘创意。在创业的萌芽时期,创业需要研发基金,由于创业者自己不可能有太多的储蓄投入,而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不一定能看到创业的前景,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创业企业。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科技部已经设立了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创业金融信用保障。创业企业由于没有太多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而在谈判中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需要建立一种信用体系,让谈判者迅速了解创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创业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由政府(可以在中小企业局设置相应机构)来完成,这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对创业者努力工作、为投资者负责有激励作用。
创业金融市场的设立。创业金融市场的设立是政府的专利,如在股市中设立创业板,设立有政府出资经营的创业企业银行的贷款担保机构等。只有政府设计出一个有效的创业金融市场框架并予以大力支持,我国创业金融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2.创业者及其亲友。创业者是创业金融体系的主体之一,在创业金融体系中表现为创业企业信用的维护者和勇于奉献自身储蓄的冒险者。这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创业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孜孜不倦的辛勤工作,创业企业信用才能得到维护,才能使后续的融资变得容易并激励后续投资者进行注资。同时,创业者必须勇于奉献自身储蓄并在公司中占有一定的股权,才能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创业者的亲友也应纳入到创业金融体系中,因为在创业企业不具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条件时是有效的债权融资提供者。
3.天使投资者。很多公司的初期资金都是由天使投资者提供的,他们在孵化创业企业中得到了“天使”的美誉。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随着我国上世纪80年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得到深入贯彻,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具有天使投资者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我国的创业金融体系要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用税收等手段刺激其投资,从而带动创业企业的发展。
4.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取得在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增长收益的资本运行机构。它是创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提供的创业管理附加服务可以促使创业企业有效成长。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创业基金师出面来组织,出资者主要有养老基金、人寿基金、保险公司、富裕的个人以及外国人。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主要表现为政府出资、委托经营的形式,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法人也参与其中。
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一般并不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但在创业后期,当创业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资产和收益后,商业银行贷款也是创业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同时,一些政策性银行,在信用担保机构配合下,也是可以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在现实中,国外也确实存在这类银行组织,如美国确实有一些银行有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经营业务,例如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
6.中介组织。创业金融体系中的中介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的中介组织有:(1)法律组织,为创业企业融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2)会计师组织,为融资企业提供会计核算服务;(3)企业价值评估机构,为创业企业价值提供创业者、投资者都能接受的价值评估,这是融资契约谈判的关键环节之一;(4)贷款担保机构,一般为政府出资,委托经营,为创业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当然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融资顾问公司等。
三、基于创业阶段的我国创业金融体系构建
不同的金融体系构成要素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体现出金融体系的连续性和动态性。按照一般的创业企业阶段,我们将创业分为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阶段,他们各自的特点是:1.种子期。产品的发明者与创业企业家为进行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和形成较为完备的企业发展方案筹措资金,以验证创意的可行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2.导入期。企业家需要资金创立企业、采购设备、建设厂房、招聘人员、建立营销网络及进一步的研究开发等。这一阶段的企业因无经营记录可循,没有有形资产作为担保抵押,从银行获得商业信贷极其困难。3.成长期。企业筹集资金以实施规模产量、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强研究开发。虽然企业已经营一段时间,但不少企业的经营尚未达到或刚到盈亏平衡点,采用上市、担保或抵押融资仍有很大难度。4.成熟期。成熟期是指技术成熟和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这一阶段的资金称作成熟资本(Mature Capital)。该阶段资金需要量很大,但风险投资已很少再增加投资了。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产品的销售本身已能产生相当的现金流入,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阶段的技术成熟、市场稳定,企业已有足够的资信能力去吸引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或发行股票。
在种子期,起主要作用的是自有资本及亲友借款、国家金融支持,天使投资有时候也介入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较大,创业者及其所创企业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很难大量融资。
在导入期,由于完成了企业可行性分析,为风险投资介入提供了可能,而获取银行贷款十分困难,这一阶段的资金一般为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者注入。
在成长期,起主要作用的是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但由于有了一定积累,这时也可以获取一部分银行贷款。一般认为成长期是企业利润的重要转折期,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者偏向于在该阶段介入企业经营。
在成熟期,由于失去高增值可能性,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已很少再进行注资,这时企业可以选择从银行获取贷款或上市募集资金。
这样,一套涵盖整个创业阶段的金融体系就构建出来了,其示意图为:
图1 基于创业阶段的我国创业金融体系构建
四、我国创业金融体系运作机制研究
我国创业金融体系需要相应的运行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行。笔者认为,我国创业金融体系要建立信用机制、动力机制和创新机制。
1.信用机制。创业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受到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双重约束,形成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博弈行为。为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信用机制,主要用来监管创业金融主体(主要是创业者和投资者)的信用遵守情况。我国可以建立创业企业信用档案、风险投资档案和天使投资档案,可将档案管理部门设在中小企业局,只要创业企业注册成立,档案管理部门就为其建立相应档案,并接受各方的档案记录申请并予以核实。在这种机制下,创业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者就会节省谈判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这也促使各方认真遵守承诺,保障创业企业的健康成长。
2.动力机制。创业金融产品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政府促动下的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的集合体。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想促使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金融市场,就需要建立一种动力机制。这种动力机制可以通过政府的财税政策予以实现。目前,很多国家都鼓励风险投资行为和天使投资行为,对他们进行税收上的减免。这些针对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通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安排,而是体现在激励创业风险投资的各种计划和制度中。如荷兰的“富叔叔计划”规定,凡是在8年期内投资于创立期公司,均可以免交所得税优惠,若在这8年期限内出现投资损失,可以抵扣所得税。新加坡的《创业风险投资激励计划》规定,创业风险投资的项目,其出售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以由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对于股权投资部分给予100%的抵扣。
3.创新机制。创业金融体系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完善和作用的发挥是一个不断变革的过程。在这个变革的过程中,需要我们不断转变传统观念,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推出多样的金融产品,不断探索支持创业企业成长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此,我们要营造一种宽松的金融氛围,建立一系列推动创业金融体系完善的创新机制,并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推进创业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