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的极化现象分析_两极分化论文

现阶段我国的极化现象分析_两极分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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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

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提出来的论断。他深刻地阐述到:“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因此,产业后备军的相对量和财富的力量一同增长。但是同现役劳动军相比,这种后备军越大,常备的过剩人口也就越多,他们的贫困是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反比。最后,工人阶级中贫苦阶层和产业后备军越大,官方认为需要救济的贫民也就越多。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绝对的、一般的规律。”[1]“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1]

从马克思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什么是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说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两极分化现象:一是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二是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而后者是更为本质的界定,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2]而前者关于财富的差距和贫富的对立,则是资本与劳动对立的表现形式,更准确地说,是对两极分化的量的界定。

二、我国现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量的标准和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质的标准。也就是说,要判断一个社会中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必须要看其是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那么,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悬殊现象是否是两极分化呢?我们就依据上述两个标准来作出判断。

(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两极分化量的标准

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状况无论从静态意义上还是从动态意义上看,都可以说两极分化已经出现。静态意义上的两极分化可以采用基尼系数来考察。目前对于衡量我国总体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计算和估计,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低估计:0.4左右;中估计:0.45左右;高估计:0.5左右,[3]而无论从哪种估计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都是相当高的,即使是最低的估计,也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可见,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相当严重了。而再从动态意义上来看,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所有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总体上,我国高低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是越拉越大,一些人越来越富有,而也有一些人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富者越富、穷者越穷,极富有人口和极贫穷人口同时生成。比如,自从1978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及1986年开始大规模扶贫开发以来,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即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6亿人减少到1999年的35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4%,[4]这充分说明我国在消除贫困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同时也可看出,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总量还是相当大的。截至2005年末,我国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贫困人口仍有2365万人,人均纯收入在684-944元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也有4067万人。[5]再来看一下城镇。由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镇长期实行的是高就业低工资政策,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很小,也不存在失业现象,所以除了少数传统的无工作能力、无储蓄或其它收入来源和无亲友抚养、赡养的“三无人员”以外,城镇中根本不存在贫困问题,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城镇中出现了一批以失业、下岗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人和内退、退休者为主体的“新穷人”群体,这些“新穷人”群体不仅相对收入愈益下降,而且出现了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这与城市中日渐形成的富有阶层和财富迅速向富有阶层集中的现象相对应,形成了两极分化的态势。

(二)一定程度的资本与劳动对立——两极分化质的标准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两极分化在量的规定性上表现为收入分配领域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但这种量的规定性并不是两极分化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不能只根据人们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来断定一个社会中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最本质的规定性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即一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一极是劳动力的占有者,二者形成雇佣关系。只有由这种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所决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才是两极分化。

那么,在此笔者就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两极分化的质的界定来进行分析,并得出我国现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的结论。

1.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两极分化”的原本涵义来看,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与劳动的分化。而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中,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是不会导致两极分化的。因为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不会出现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公有制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广大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资本与劳动已经在公有制内部实现了结合,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不会出现全面的两极分化。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目前我国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但同时也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大量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也就为两极分化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土壤。从当前我国私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可以说这些私有制经济已经具备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性质。在我国的私有制经济中:一方是资本的所有者,依靠所占有的资本大量积累财富;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二者形成了雇佣关系。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不是说这些劳动者一定就是一无所有、家穷四壁,他们也可能拥有一定量的存款和其它生活资料,但是这些却不能成为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他们必须靠不停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维持生存。这样,一方是资本的财富积累,一方是劳动的贫穷积累,必然形成两极的对立与分化。虽然私有制经济目前不是我国经济的主体,但这种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也就决定了我国的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两极分化的质的规定性,所以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可以说已经是一定程度上的两极分化。

2.剥削关系的出现

根据马克思关于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应该说两极分化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分化。而很多研究者之所以认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出现两极分化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作为资本化身的资产阶级,但私有制经济所决定的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已经具有了阶级分化的性质。一部分人通过雇佣劳动,榨取剩余价值,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而聚敛财富,这是一种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关系。这种以剥削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差距就体现着两极分化。所以虽然从整体上说,两极分化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全面发生,但是在局部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两极分化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在我国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且还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新的资产阶级,所以在全国整体上还没有出现两极分化,但我国多种私有制经济成分中所存在的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已经体现了两极分化的质的规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我国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

三、我国两极分化的表现形式

那么,现阶段我国的两极分化到底表现为哪些形式呢?当然在此所提出的我国两极分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从质的规定性上来说的,也就是说在我国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是如何形成的,说到底就是我国的雇佣劳动大军是如何形成的。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条件下,雇佣劳动者的出现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农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相分离;二是工人与公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与这两种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劳动者大部分就形成了必须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大军,他们与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也就形成了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资本与劳动对立。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现象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与土地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雇佣劳动者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土地一直都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自由得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就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充满暴力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小生产者被迫与土地相分离,从而受雇于资本,这样也就形成了资本与劳动对立的两极。而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虽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仍然是以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的性质存在的,农民只要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相结合,就不会成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而我国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雇佣劳动大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大量的农民已与土地相分离,这种与土地相分离的劳动者主要形成三部分:一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群体;二是出卖劳动力给土地租用者的打工农民;三是失去土地生产资料的无收入农民。这三部分人已经成为我国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现象中的劳动一极。

1.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群体

与资本主义通过资本原始积累的暴力强制使农民与土地分离不同,在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之所以会产生大量离开土地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

据有关专家分析,目前中国有9亿农民,其中约有1.5亿剩余劳动力闲置浪费,[6]而正是因为土地有限而人口众多,才导致目前中国农民人均所得很难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正是由于有限的土地资源已经不能承载众多的农村劳动人口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才驱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而进入城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进城农民工约有94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有13300万人。[7]另据国家统计局预计,从2001年到2010年,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人口年均可保持1760万人,10年总计可转移人口1.76亿人。从2011年至2020年,年均转移可维持1520万人,后10年转移人口总量可为1.52亿人。今后20年,转移总量约有3.3亿人。[8]而这些大量与土地分离而转入城镇的农村劳动人口虽然有些人成为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他人的业主、有些人成为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业者,但是大多数正成为我国现阶段雇佣劳动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出卖劳动力给土地租用者的打工农民

农民离开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有多种,除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外,入股、拍卖等新的形式也开始出现。目前,我国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而且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

而大量把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的农村人口除了一部分靠土地流转的承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生活,一部分外出打工以外,很多人直接就选择在自己流转出去的土地上打工,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3.失去土地生产资料的无收入农民

与土地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最彻底的一部分农民就是失地农民,他们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而相应的耕地却不断减少。而正是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才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我国大量农民失去或减少土地。据权威部门的典型调查,现阶段每征用一亩耕地大约就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1987年至2001年,全国有多达3400万农民失去或减少土地,而且在未来十年中还将至少形成2600万失地农民。[9]

那么,目前我国大量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状况如何呢?可以说,现阶段这些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耕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农村人口是已经被彻底城镇化了的农民,他们最基本的获取收入的来源就应该是参加城镇就业,转化为雇佣劳动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再加上失地农民本身文化素质偏低,没有其它劳动技能,适应性较差等不利条件,所以在竞争日渐激烈的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他们始终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很多失地农民即使上了岗,也容易下岗,成为就业无着落、生活无来源的失业者。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采取的是货币安置,而且在实践中其货币补偿标准也是非常低的,安置补偿费远低于人口安置的实际社会成本,因此目前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甚至出现返贫现象,成为既无任何生产资料,又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城镇新贫困群体。更严重的是,很多失地农民已经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可以说,这一既失地又失业的低收入群体目前也正成为我国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现象中的贫困一极。

(二)与公有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雇佣劳动者

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广大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与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在本质上实现了结合,因此在公有制内部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两极对立。但是,由我国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当前国情是不能实行完全单一的公有制,而必须是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就产生了大量的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受雇于私有制经济,成为雇佣劳动者。在私有制经济内部,劳动与私人资本相结合,形成了雇佣关系,产生了剥削,也就具有了两极分化的实质。

当然,现阶段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劳动与私人资本的结合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说它具有两极分化的实质也不是说对它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只是笔者在此所要论证的观点就是与公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与私人资本相结合的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关系已经具有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两极分化的性质,它是我国现阶段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

四、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的对策思路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差距或者说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也必然会对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

(一)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传统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逐步转变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分配原则。

但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确实推动了我国经济高效率增长的同时,由于对“兼顾公平”认识的不是很清楚,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地为一切聚敛财富的过程辩护,并且在实践中对“兼顾公平”也缺乏必要的制度、体制和政策的保障手段,因此在“效率优先”的增长过程中就产生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所以,当前我们更应该加强对公平的重视,重新寻求个人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佳结合点。一些发展中国家曾为了赶超而无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对经济持续增长的破坏性最终导致的“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经验教训我们一定要认真吸取。

(二)保障市场调节下的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由于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拉大、社会分配问题丛生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体制上的弊端、法治上的漏洞和政策本身的不尽完善等,都是重要原因。其中也有很多人把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联系在一起,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导致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原因,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对此,我们一定要给以正确的分析,认清哪些差距是合理的,哪些差距是不合理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下的合理收入分配差距我们一定要继续提倡,决不能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开全盘否定,否则必将回到旧体制下的“平均主义”。

其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这一步,市场经济的理念和运行规则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高收入,对由工薪、技术专利和资本收益引起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已经基本能够理解、认同和接受。人们所不满的只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收入。人们所希望调整和纠正的也是这些不公平现象,以及对过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适当调剂,而对于那些合理合法的高收入人们决不否认也不想触动。

(三)强化我国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职能

虽然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市场只是配置资源的第一个环节也就是初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包括一种难以抑制的自发倾向,即自发地使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收入趋向于不平衡和分化,因此市场经济本身不但不能消除贫富悬殊,相反有可能扩大这种差距。正因如此,我们就要在市场完成初次分配以后,再通过多次再分配对整个收入分配的过程进行调节,这样才能使社会分配最终实现公正和平衡发展。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要对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都必须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

而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经相当悬殊的情况下,政府到底应该履行哪些主要职能来解决问题呢?笔者认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主要应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二是不断完善城镇低收入者和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

(四)健全法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我们一定要给以严厉打击,这就要求必须健全法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秩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具体做好两方面,即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

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保护合法收入、惩处经济犯罪等有法可依。比如,当前我们主要应该加强《劳动法》、《最低工资法》、《公务员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依靠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

但是,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我们还要特别注重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这就是对收入分配的司法调节。针对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调节的重点就是提高执法效率,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为了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而以权谋私、寻租投机、贪赃枉法、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的行为,以及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黄贩黄等犯罪行为。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获利者,才能彻底消灭各种“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另外,还要逐步强化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对个人收入分配活动实行监督,形成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层层监督、上下联动的收入分配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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