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与人民政治利益的实现--江泽民选集中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研究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与人民政治利益的实现--江泽民选集中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研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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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8273(2006)08-0007-07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显著优势,这一论断是江泽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邓小平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政治利益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人民政治利益的本质内容,而依法治国则是实现人民政治利益的有效途径。只有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我国人民的政治利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始终在为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85年的历史就是不断为人民谋取政治利益的历史。近代以来的中国,人民的政治利益简言之就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统治,人民翻身做主人;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1] (p.553)中国共产党从她成立的第一天起直至今天,始终不渝地为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而奋斗。党的一大纲领明确指出:党要领导人民“推翻资本家政权”,“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2] (p.5)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党的二大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二大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2] (p.77)党领导人民进行了28年的浴血奋战,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人民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了人民政治利益的第一步。新中国建立后,党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 (p.553)表明党要继续为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而不懈努力。

(一)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主政治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阶级社会,在世界上两种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民主政治的阶级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同阶级政党主导的民主政治必然打上各自深深的烙印。江泽民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3] (p.257)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正千方百计借经济全球化之机试图对中国实施西化和分化,使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全球化。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认同和拥护,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这个社会实现巨大变革的历史进程以及由于这一进程而获得人民的拥护,这是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政治资源;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合法程序形成党在国家关键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核心地位,这是执政党的宪法资源;三是党在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政治选择,核心是解决重大现实社会政治问题的政治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形象,这是党成为社会政治核心,获得全社会政治认同的决定性现实政治资源。上述三个基本方面之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三方面,即党在解决国家重大现实社会政治问题中的政治取向。

(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民主的保证

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但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提供保障,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3] (p.28)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一旦失去执政地位,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就会蜕变,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前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在改革过程中,屈服于政治反对派的压力,取消了苏联宪法中规定的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地位,使共产党执政失去了宪法和法律的依据,从而丧失了执政地位,苏联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1] (p.555)这一论断揭示了自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是江泽民多年来对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思维的重大突破,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兴废关键在党。这一论断指出了只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才能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2001年5月23日,江泽民在安徽视察时提出了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问题;在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他提出了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改进到改革,一字之差,体现了江泽民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民主政治建设关系认识的深化。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江泽民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必须由民主制度、民主体制、民主程序作保障,同时,实行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结合。

(一)民主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江泽民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 (p.29)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再次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在多种场合、多次讲话中,一贯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实现人民政治利益的根本保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体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理论的直接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巴黎公社以前,马克思就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是虚假的、形式主义的,它发挥不了民意机关的作用,甚至是“不断践踏人民意志”的。在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理论法宝,在继承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于1954年在我国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系统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当然,这个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人大的工作也需要改进和加强。”[4] (pp.111-112)

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罢免权、质询权、监督权等,人们通常把它们概括为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四项职权。这四项职权相辅相成,而立法权是前提和基础。人民掌握了立法权,人民民主才能得到保障。近十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成绩斐然,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使我国立法制度逐步健全,并不断创新。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110部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人民民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并使人大的监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是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人民真正掌握了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管理,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毛泽东也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支持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到“逐步完善监督机制”,进而提出“完善监督法制”,并积极推进《监督法》的制定,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使人大的监督有法可依,逐步法制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历史和现实所决定的。当今世界,政党是各国政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制约着国家的政治发展方向,政党制度服务与服从于各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主的人民性和广泛性,其实质,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在我国,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我们不仅充分保证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参政愿望和权利,同时也满足其他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利益和要求。我国的政党制度在满足和保证社会各阶层人民有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重大理论创新。

把我国的民主党派定位为参政党,这是对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质的规定,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这一理论创新理顺了党和民主党派各自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调动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对此,江泽民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1] (p.144)民主党派参政党的角色定位,为它们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有序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自身的政治利益提供了保障。江泽民还深刻论述了我国民主党派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为各民主党派既积极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和中国共产党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又充分反映和照顾各党派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民主的真实性和多样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实行自治的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50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合乎国情,顺乎民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江泽民一贯的思想,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卓越的贡献。他指出:“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4] (pp.178-179)同时,他强调指出了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并指导付诸实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日臻完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江泽民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又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并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二)人民政治利益的实现必须有民主体制作为途径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高千百倍的民主,因为资本主义民主强调和注重形式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强调实质民主,但实质民主必须通过适当的政治体制和完善的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十月革命以来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都只重视了国体和政体的制度民主,而未能探索出实现民主的适当途径和方式,即与基本政治制度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因而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成就不大。因此,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治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主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政治体系、政治结构、政治机制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以便调整政治关系,优化政治制度,巩固政治统治。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是层次不同的两个概念。政治体制改革对自身来说,是一场革命,对政治制度来说,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其目的是理顺党政关系,优化权力结构;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民主法制,焕发政治活力;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简言之,就是通过改革兴利除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发展,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从而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推动整个国家稳定、合理、高效、有序地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作了深刻的阐述,并把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到全党的面前。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不仅具有鲜明的政治特性,受着特定政治目标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同时又具有鲜明的科学特性,受着领导和管理的客观规律的约束。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党的领导方式决定政治、经济体制,决定党和国家、社会的相互关系及运作模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体制层面规范党和国家、党和社会生活的关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体制层面得以实现。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坚持两条原则,即既要坚持党对国家、社会的政治领导,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不断巩固和加强;又要让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能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从体制上加以保证。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各项政治体制。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简政放权、健全法制、保持稳定的原则从制度层面规范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党委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要进一步制定出比较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制度来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切实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三)人民政治利益的实现要通过一系列民主程序来操作

民主的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民主与程序相互依存,离开了程序的民主必然是空中楼阁,而没有民主的程序则是空洞的。因此,民主与程序的结合是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程序民主问题提到突出地位,这是我们党的一个理论创新。

就学理层面而言,民主政治包含着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两部分内容,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内在结合的有机体。实体意义上的民主,表示的是民主政治的内在方面,即指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规定着国家权力的依据、运行过程和归宿;而程序意义上的民主,也称民主程序,是指在实现民主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及其有关的制度性规定。程序民主是与实体民主相对而言的,实体民主关心民主的目标,程序民主关心的则是实现民主的步骤与进程。

从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来看,人类对民主政治的追求经历了一个从追求政治制度的公正到政治公正的可操作性的过程,即从追求实体民主到程序民主的过程,也就是说,使现实的个人能够如实地参与民主政治正在成为一个趋势,并成为推动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趋势就是民主的程序化。

程序化是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但不可能完全按照人民中的每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所以,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为一切民主制度的灵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才能运行,这些规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就是程序化。

近年来,党中央审时度势,在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思路上,不仅重视实体民主即民主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把建设程序民主即在制度和法制的规范下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境界。

发展我国程序民主,关键要加强和完善民主政治程序的立法建设,主要是加快和完善国家民主政治的程序立法。国家形态的民主是公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渠道。只有完善的程序法规,人民的民主权利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民主。

发展我国的程序民主还要重视和规范政治参与渠道。参与政治的民主权利与参与渠道密不可分,参与形式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具体表现,而仅有参与形式,没有参与渠道或渠道太狭窄,不可能形成规范的程序化的政治参与。所以,必须规范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渠道、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参政渠道、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参政渠道和咨询、智囊组织的参政渠道等。只有完善和规范这些参与渠道,才能为不同文化层次的公民以及不同参政资源的社会群体提供进入政治过程、行使民主权利的通道。

(四)实现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结合,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还必须把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江泽民对此有深刻论述,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群众在基层还要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这种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一个重要创造。它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得到全国各族人民拥护的最民主的制度,它有利于反映与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5]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显著,成绩斐然。

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人民政治利益的逐步实现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列宁指出:“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6] (p.306)中国人口众多,政治主体政治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尚不具备在全国实行直接民主的条件,因此通过在基层实行民主,培育他们的民主文化精神,树立民主政治信仰,培育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提高政治主体的民主政治文化素质,从而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民主,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创造条件。

实行依法治国,党首先要完成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转变,这是依法治国方略能否真正践行的关键。

(一)党要完成执政理念的转变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靠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未能解决好的历史课题。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但因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他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7] (p.353)列宁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他指出,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创制、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保证法律全面准确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但是列宁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斯大林时期未能真正实施。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基本上都是走的以党治国的人治道路,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严重背离,民主没有法制做保障,民主就流于形式。

因此,共产党依法治国,在执政理念上必须要完成三个转变:

第一,在执政方式上必须从主要以党直接执政向国家执政转变。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法律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二,在执政的价值取向上必须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依法治国的方略决定了党执政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执政党的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是正确的,便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依据,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是执政党正确政策的法律化。但是,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二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来说,它们有重大的区别。党的政策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约束力,而对社会各组织成员只有号召力和指导性,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则对全社会及其成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在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全社会都必须遵照执行的。

第三,在治国方式上必须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实现执政党的治国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种转变表明,执政党治理国家,主要不是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意志和言论,而是依靠国家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的新条件下,我们党通过改革,在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上有了比较好的法制基础,而真正走上法制的轨道,还需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政党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是执政党走向成熟的标志。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锦涛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8] (pp.71-72)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两点,一是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二是推荐重要干部,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依法执政要求党既要依法实施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

依法治国,党还要不断创新执政方式。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新党章,特别加强了党组这一章,提出“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新论断,并对党组的任务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是党为适应依法执政和改革执政方式的需要而新增的内容。因此,建立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十分必要。“一个核心”即各级党委在同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三个党组”,即在人大、政府、政协中分别建立、健全党组,作为实现党委“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的发挥与人民政治利益的实现程度成正比。党的领导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动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三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我国民主政治的显著优势。因此,充分发挥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使人民的政治利益得到充分实现,是党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途径,也是江泽民民主理论的本质所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江泽民的民主理论。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深刻阐述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实现的途径。2005年以来,中央连续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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