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_市场经济论文

罗国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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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6)03-0029-06

      罗国杰先生是我国伦理学的奠基人与开拓者,其将毕生精力都投入到了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持续转型状态,内生出对于伦理道德新的需求。在新的历史社会环境中,伦理道德如何定位?以何种道德体系引领、规制社会的发展?通过怎样的方式达到理想的道德秩序?罗老凭借深厚的学术功力和敏锐的现实洞察力回答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我们提供了全景式的建设蓝图。他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功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调伦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

      进入现代政治文明以来,法治被认为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法治权威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重视。但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却出现了对于道德治理的偏见和误解。人们通常把德治错误地等同于人治而加以否定,认为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的冲突,导致伦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弱势,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伦理道德的忽视无论对于社会秩序还是国家稳定都隐含着巨大危险。国家治理除了需要法律体系的强力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软性规导。

      罗国杰先生正本清源,正确分析了伦理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为伦理道德正名。首先,德治不等于人治。正如法律也不代表法治,道德与人治属于不同的范畴。伦理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与人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模式。人治模式是将统治者的意志置于最高地位,统治权威是国家权威的唯一来源。在人治模式下,法律和道德都沦为表达统治者意志、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与之相反,法治意味着社会的规制体系具有独立权威,是民主政治的结果,表达着人民的意志和权利诉求。罗国杰先生指出,第一,“古代儒家的德治,是人治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儒家的德治导向‘人治’的原因,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现代德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1]。第二,古代德治虽然也有丰富的道德元素,比如“民本”思想,但都是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是他们稳固自己统治的权宜之计;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一切从维护和促进人民利益出发,表达了人民的切实需求,是服务于人民的治理途径。第三,古代德治宣扬对于圣主、明君的道德期待,目的在于让社会生活符合君主自身的伦理理想;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则立足于社会生活现实,强调领导者、干部的道德素养要符合为人民服务的伦理要求。通过比较古代德治与社会主义德治的区别,罗国杰先生得出结论——“我国实施的以德治国方略与中国古代‘德治’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但不会导向‘人治’,而且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1]。

      其次,德治是对法治的肯定与支持。德治不但不会削弱法治,反而是法治的推动力量。德治不是把伦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充分发挥道德在价值引领、教育内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自律能力、培育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德治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依良法而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具有价值维度。而且法律通常表现为底线道德,传递出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通过伦理道德建设,可以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2]。

      再次,德法结合是治国方略的完整表述。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分担着各自的职能。在所凭借的力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显现出强制性的特征。道德则主要借助“说服力”和“劝导力”。前者通过启迪道德觉悟、激发道德情感、强化道德意志使人们产生道德的内在动力,后者通过道德舆论和道德环境促使大家恪守道德准则。罗先生认为,我们不应贬低道德舆论的力量,道德舆论往往能对重大问题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规制方式上,法律是一种外部的约束,侧重于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伦理道德是内在的制约,侧重于引导人们自觉选择道德的生活方式。在制约对象上,法律虽然也有震慑作用,但更多的是惩罚那些已经犯罪的人;而道德重在教育那些尚未犯罪的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3]。自古以来,德法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分割。两者相得益彰,不可互相取代。罗老指出,应该“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互联系起来:在立法中,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并且应当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同时,在道德建设中,特别是在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3],使两者有机结合。

      在罗国杰先生看来,伦理道德建设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它为社会提供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标准,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水平、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为国家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所以,伦理道德建设应该与“法治”一道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支撑——“我们强调要‘以德治国’和‘德治’,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3]罗国杰先生对伦理道德建设在治国理政中作用的深刻认识和理解,在“以德治国”理念的形成和实践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以德治国”也上升为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的道德规范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就是要改变以往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产生了新的道德诉求,也带来了新的道德挑战。其一,经济生活方式的改变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作为国家的顶层设计,它必然带来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变化。在单一计划经济时代,关键词是秩序,国家通过全面的计划安排社会生活,强调人们服从国家计划的安排,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一模式下,个人自由的空间被极大限制,由此所产生的单一公有制分配机制显现出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削弱和主体性的消解,社会活力下降、创新能力匮乏,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停滞、人们物质生活的贫乏。市场经济体制则期待赋予人们更大的自由权力,通过激发人们的主体意识释放社会潜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经济格局,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体自由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价值之一。由此产生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试图通过人们自觉的经济生活、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社会的秩序不是由单一主体所构建的,而是多元主体自为的结果。这就意味着,我们的道德生活要予以个人权利更多的关注,为人们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创造宽松的道德环境。在计划经济时代,道德生活呈现出统合性的态势,在单一的道德话语之外排斥和压制其他的声音。市场经济则孤立人们表达合理的差异性,允许人们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这就需要道德体系的调整,并且让自由与秩序的矛盾更为紧张,即如何在自由的前提下依然维持社会秩序的健康。

      其二,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经济价值逐渐从价值生活的边缘走向中心。改革开放之前,经济价值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甚至一度表现出否定的态度。就我国道德文化传统而言,“重义轻利”数千年来是人们倡导的道德准则。但是市场是由经济利益所驱动的,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解决低层次生产力水平与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之间的矛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也一度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谋划。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价值迅速成为主导性的价值目标,并开始显露其平整化的倾向。经济价值开始影响经济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成为社会行为的重要标准。与之相伴的是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度关切,有些社会成员把经济价值的实现作为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这对于道德生活带来了极大挑战。在经济利益的强势面前,曾经占据社会文化中心位置的道德反而逐渐式微,排斥高尚、重视现实利益成为不可忽视的道德现象。义利之间的张力日益突出,部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背弃道德,金钱至上论甚嚣尘上。如何为义利之间划分道德的界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迫切需要解答的道德难题。

      其三,市场经济对于个体利益的关切一方面提升了人们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漠视。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曾经过分强调利他而忽略了自利,那么改革开放之后则出现了极端自利的现象。根据西方自由经济理论,市场有其自身的规律,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在此理论之上,自由主义诉诸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压缩,并提出最小政府的概念。这种思想理论也随着市场的拓展而传播,对道德生活造成了影响。在道德层面,社会出现了拒斥权威的倾向,质疑主流道德,由此产生对于善恶是非标准的混淆。毫无疑问,在任何社会体系中,都必然存在主流道德的引导和规范。如果个人完全以消极的态度对待主流价值,只站在个人的角度进行善恶评判,就会倒向道德相对主义。

      究竟以何种道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在市场经济中调节个人与社会、利益与道德的关系,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所面对的重大课题。罗国杰先生深刻洞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诉求。他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利益格局的调整使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和取向发生多元化的变化,这是历史发展的现实”。所以,“我们在道德控制时,需要充分考虑道德体系的多元性和层次性”[4](P120)。显然,罗先生以积极的道德姿态面对社会的演进,不是简单地从负面的视角看待新的社会形势所出现的问题,而是从客观和现实的角度分析社会道德格局,努力寻找回答问题的方法,这也体现了先生历史唯物主义的治学风格。

      首先,罗国杰先生把握了问题的关键,提纲挈领地指出“多元性和层次性必须是统一在社会本位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之下”[4](P120)。以何种道德体系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是关系到政治道路选择的根本问题。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与资本主义市场的根本区别。罗国杰先生批驳了关于市场经济不能再以一元的集体主义为价值导向和个人主义价值导向是最能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观点。他指出,不是任何一种价值观都能上升为主导价值观念,因为“归根结底它必须基于现实又出于社会理性。一定的社会价值导向体现着该社会理想的社会模式和追求目标”[4](P121)。先生的这一结论一是出自他对自由主义内在缺陷的深刻认识,二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准确把握。集体主义之所以能够占据主导社会价值的地位,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历史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我国经历百年的曲折历程,不断进行理论的实践与试错,最终发现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引导我们实现民族的独立、自强,才能让国家摆脱被欺辱和奴役的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确保我国走向繁荣昌盛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建设的手段,最终还是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价值服务。因此,只有牢固集体主义道德导向,才能与社会主义方向相适,保证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集体主义道德。因为市场经济模式下出现了个人与社会、利益与道德的紧张矛盾,而只有超越个人主义的道德才能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社会不公现象,本质上是自由主义道德无法有效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如上文所述,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不能为解答这一问题提供答案。唯有基于社会主义理论的集体主义道德具有超越西方自由主义话语的优越性,从而避免重蹈资本主义市场危机的覆辙。恰如罗老所言“集体主义之所以成为我们今天市场经济社会的价值导向,一方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社会本位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所要求的”[4](P121)。显然,罗老纠正了当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认识偏差,既要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待道德建设,更要将市场模式置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宏达背景中进行道德解读。集体主义主导价值的确立,有力回击了当时个人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拜金主义等错误的观念,解决了道德生活中多元取向与一元主导的根本问题,澄清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基本架构。

      其次,罗国杰先生通过阐释集体主义道德内涵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挑战。在上世纪80年代,保守主义、教条主义的思潮依旧存在,一些人在旧有思维惯性的作用下对市场经济、以致对改革开放都持保留态度。他们沿袭着片面反对个人权利的观念,认为只要是西方的机制和模式就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容。罗老以睿智的眼光指出,集体主义道德与市场经济非但没有冲突,反而与之相适。他论证了人民群众期待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合理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集体主义反对‘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狭隘功利主义,以及损人利己的利己主义,但必须把它们同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的欲望,以及合法合理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他指出集体主义道德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契合在于两者都“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个人利益,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多劳多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主义道德在经济政策上的生动体现”[4](P123)。

      再次,罗国杰先生在集体主义价值体系内指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经济活动的道德边界。在他看来,作为社会合作的过程,市场存在于人的彼此之间,离开社会生活、遑论市场竞争。市场虽然有自身规律,但市场主体在行为之中必须顾及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以实现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为旨归。罗老对于市场的认识是非常精准的,洞悉了市场的社会意义——通过市场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也是市场机制的初衷。所以市场主体的自由不是毫无约束的自我放纵,人们需要从社会宏观角度规制经济行为,而不能郁于狭隘的个人视野和短期利益之中。只有在集体主义价值取向指引下“强调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共同利益的至上性”[4](P128),在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发挥效率意识、自我意识、创新意识的积极作用,才能达成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三、坚持和发展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集体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充分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内涵。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质疑和否定集体主义的声音。这种观点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集体主义失去了存在的现实经济基础,提出要构建新的道德原则取而代之。

      对此,罗国杰先生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伦理基石,是人类社会本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所决定的。对人与社会的理解构成了我们道德选择的前提。罗国杰先生在深入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指出,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叠加,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既是由个人所组成的,个人也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发展。他援引英国作家迪福撰写的《鲁滨逊漂流记》论证,即便在荒岛之上,人也受到社会的影响,无法改变社会人的属性。因此“个体一旦结合成社会共同体,就产生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构整体。这个整体也就获得了一种包涵每一个体又高于每一个体的有机新质”。这就决定了我们的道德认知必须坚持社会本位的向度。资本主义道德是对社会本位的扭曲。资本主义以原子式的视角看待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认为个人是真实实体而社会是虚构体,从而产生了个人本位的价值体系。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践之中,基于个人本位的道德激发了资产阶级价值体系的矛盾。如罗国杰先生所言“个人主义价值原则已越来越失去信仰的基础。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这种诉诸人的内心力量的个人本位价值原则与其他社会外在力量(法的、宗教的)之间的冲突,使社会不能协调运转,使人的内心信念和外在社会要求经常处在痛苦的矛盾与困惑之中,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4](P74)。个人本位相悖于社会本质,唯有社会本位的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自组织功能的必然选择,是社会历史要求的理性凝结”[4](P75)。

      站在社会现实的角度,以集体主义原则为道德指向是顺应社会发展的结果。如果说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了社会阶级的划分与对立,引发了社会的内部矛盾与紧张,那么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则让社会的和谐统一成为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为集体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主义道德的培育为践行集体主义提供了思想基础。在个人本位道德中,人们缺乏自主关照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社会合作都是通过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而实现。只有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自觉遵守社会本位的理性才得以形成。所以集体主义原则不是脱离实际的道德理想,而是植根于社会主义文明的深厚土壤之中。因此,无论在任何历史条件下,我们都必须以集体主义指导道德生活。

      集体主义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伦理机体,是动态和开放的体系。罗国杰先生秉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主义的学术态度进一步发展、完善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首先,他纠正了以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单向权力结构,证明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在他看来,否定个人利益、脱离个人利益的集体是虚假的集体。真实的集体是由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利益中必定包含着所有人的利益。集体主义非但不回避个人利益的诉求,而且以促进个人利益为目标——“集体主义就是要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4](P88)。他明确指出把集体主义简单理解为只要求“个人服从集体”的观点是“对社会本位原则的一种误解”[4](P88)。从消极否定个人利益到积极肯定个人利益,罗国杰先生补充了过去被遗漏的集体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呈现出其真实、完整的伦理镜像,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趋势。

      其次,他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内容。一段时间内对于集体主义原则的曲解使这一原则显得单薄而片面。围绕集体主义内核搭建起立体的理论体系是学界必须承担的使命。罗国杰先生从三个方面论述了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的内容:第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两者辩证发展;第二,集体主义主张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在特殊条件下为了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第三,在强调集体利益优先的前提下,集体必须保障个人利益的满足、促进个人利益发展。这一理论体系不但揭示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本质关系,还充分论证了促进两者实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重要性,同时为个人与集体的价值排序提供了依据。

      再次,罗国杰先生提出了集体主义在实现社会公正中的具体原则。“集体主义的公正概念,包涵着丰富的内涵,归纳起来,有三个互联互补的原则。”[4](P96)一是平等原则,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二是付出获得对等原则,指人们有依据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社会回报的权利;三是补差原则,意味着公正的社会既要承认公民之间的合理差异,又要承担缩小利益分配差距的伦理责任。他所提出的集体主义社会公正原则既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解放生产力、尊重个人劳动、允许个体差异的道德诉求,又凸显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展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

      四、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整体思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加深,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流动性极大增强,公共领域不断扩展,社会群体差异日趋显著,社会主体利益诉求更为多元。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罗国杰先生提出了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核心、以“五爱”为基本要求、涵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市场道德的整体建设思路。

      社会道德建设最根本的问题是确立道德核心。“道德建设的核心,也就是道德建设的灵魂,它决定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是一种社会道德区别于另一种社会道德的主要标志。”[4](P37)罗国杰先生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核心在于“为人民服务”。首先,他多方面论证了以“为人民服务”为道德建设核心是我国在当前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为人民服务”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的客观要求”[4](P40)、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内涵、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各项工作都必须紧紧把握“为人民服务”这条主线,要将之“贯穿于集体主义之中”[4](P49)、贯彻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五个基本要求中,贯穿于“三德”建设之中。再次,要围绕“为人民服务”树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罗国杰先生认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应当奉行的唯一正确的人生观,这一人生观的形成离不开科学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育。罗国杰先生由此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社会生活和个人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中心地位。

      道德核心是道德建设的第一层次,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道德建设的第二层次就是道德基本要求,“它是围绕核心、原则而展开的,是核心、原则的直接具体体现”[4](P132)。在罗先生所提出的道德建设构架中,基本要求的地位介于核心和具体行为规范之间。道德基本要求以“五爱”为主要内容,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要义在于建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勇于承担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爱人民则需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思想,关心人民疾苦;爱劳动要求人们讲诚信、勤俭敬业;爱科学意指人们要坚持正确社会生活导向、秉持客观公正、追求真理的态度;爱社会主义意味着人们必须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并“实事求是地对待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4](P188)。

      “五爱”为人们确定了对于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道德义务,厘清了人们对于其他公民的道德责任,澄明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承担社会工作的应该具备的道德素质。

      在“为人民服务”核心和“五爱”基本要求的统领下,罗国杰先生构筑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市场道德领域的规范体系。社会公德的主要规范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在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的主要规范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市场道德的主要规范包括以义趋利、公平竞争、共同富裕。

      道德实践讲求知行合一,有了道德核心与规范,还要有贯彻和实现的路径。罗国杰先生全面论述了营造社会道德风尚的方式,提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社会机制。他认为,在社会道德风尚方面,要“建立层次分明、切实可行的社会道德体系”[4](P414);“抓好重点人群的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加强舆论导向”[4](P415);“建立道德行为的社会奖惩机制”[4](P416)。执政党和政府是风尚建设的领导主体,扮演着主导性角色。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其关键在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4](P424)。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我党的政治任务,更是党领导下各级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对于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基本道德要求在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政府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职责是:1、“为社会提供一整套核心的社会道德价值导向”;2、“加强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在政治和立法、执法中作用”;3、“加强各项制度建设”[4](P430-433)。罗国杰先生还详细论及了树立窗口行业新风、强化志愿者服务、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的途径。在社会机制方面,他构建了包含教育培育机制、舆论引导机制、风习熏陶机制、行政奖惩机制和法律强制机制的机制系统。

      罗国杰先生提出的社会道德建设思路涉及社会生活各方各面,厘清了社会主体在建设中的道德责任,明确了主要领域的伦理规范,铺筑了实施道德引导、道德教育、道德熏陶、道德激励、道德约束的现实路径,体现出从原则走向制度、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逻辑理路。他所提炼的道德原则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炼概括,表达了当代社会本质伦理诉求,其中所涵的平等、诚信、爱岗、敬业、和谐等观念已被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罗国杰先生设计的整体思路至今仍然是我国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框架。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无论在理论维度还是实践维度,罗国杰先生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有力回答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牢固确立了集体主义的核心地位,在发展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社会特质构建了全面系统的伦理道德理论体系、提出了实施方略。他的学术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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