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研究_重商主义论文

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研究_重商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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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系统。在欧洲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占社会主流地位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是被亚当·斯密称之为“重商主义”的体系。那么,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包含哪些内容?它对于世纪之交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那些启示?这将是本文要着力探讨的问题。

所谓重商主义,是指一些较松散地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它们约从1500年也许直到1800年流行于西欧国家及其海外附属国。英国的重商主义通常都从1485年英王享利七世即位之日算起,而远在该日之前,就有重商主义味道的声明和措施。英国重商主义的高潮要算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时代,历经17世纪和18世纪,一直到19世纪上半期,若干主要的重商主义立法才从英国法典中撤销。在西班牙,16和17世纪是重商主义表现得最完整的时期。在法国17世纪后半期执政的柯尔贝尔内阁显现了推崇重商主义的高峰。

一般认为,重商主义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一国的财富必不可少的是金、银等贵金属。一国如果没有贵重金属矿场,就应通过贸易来取得金银。

第二,对外贸易必须保持顺差,即出口必须超过进口。早期重商主义主张用行政手段禁止货币输出,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或不买来积累货币;晚期重商主义则主张利用贸易顺差来达到积累货币的目的。

第三,殖民地和母国之间的商业应由母国所垄断。殖民地不得发展制造业,只可作为母国出口商品的市场和原料的供应地。

重商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内容之一是推崇最大限度地攫取和占有金银。1231年德皇腓特烈二世铸造了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第一批金币。从1335年到1663年,英国多次制定法律,规定不许任何人“把金镑带出英吉利王国”。英国早期重商主义代表约翰·黑尔斯早在1581年写的《略论英国政策》一书中就指出:“金钱是你想得到的任何商品的货栈,……因为它可以保存的时间最长而不致腐蚀或损坏,在往来携带进行一切交易时最为简单便捷,而且如果它是金币或银币,那就可以到处流通。”〔1 〕法国最著名的重商主义实践家柯尔贝尔更是坚定地认为:“国家的强大完全要由它所拥有的白银来衡量”。〔2 〕他制定和实施了一套完整的重商主义政策,尤其是大力发展官办手工工场,认为这是防止金银外流,以免邻国富有的唯一办法。德国最著名的重商主义者霍尼克在1684年提出富国裕民的九大通则,其一就是要不遗余力地发掘黄金和白银;其次是“无论是从本国的矿里开采的,还是由于工作上的努力而取自国外的黄金和白银,一旦既已存在于这个国家,那就应当尽可能地在任何情况下或为了任何目的也不让它们流出去。”〔3 〕“买一件东西,与其付出1元钱而使这1元钱流出国境,倒不如付出两元钱而让这两元钱留在国内。”〔4〕

重商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内容之二是在消费道德观念上,推崇使用国货,反对输入各种奢侈品和其他外国商品。 沃尔特·明钦顿在《1500—1750年需求的类型与结构》一文中指出:“1500— 1750年这一时期是一个商业革命的时期,是欧洲的贵族讲排场、摆阔气的时期。”〔 5〕“在这 250年中,铺张浪费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假发之昂贵令人瞠目结舌,穿戴之奢华使人望尘莫及。”〔6〕而从16世纪至18 世纪,奢侈行为一直受到重商主义者的口诛笔伐。1581年,约翰·黑尔斯就指出:“我感到惊奇,居然谁也不注意从海外运来了多少不值钱的东西,而那些东西我们是完全可以省掉的,或者是可以在国内自己制造的;为了那些东西我们每年花了无数钱财,或者给外国人换走了他们所必需的大批货物,而这些货物我们本来是可以卖大价钱的。”〔7 〕他坚决反对进口的商品包括:镜子、酒杯、窗用玻璃、罗盘、桌子、纸牌、网球、玩偶、角制墨水瓶、牙签、手套、小刀、钱袋、饰针、服饰用的金线和银线、钮扣、针编花边、陶罐、鹰脚铃以及白纸等成千种商品。他指责经营上述奢侈品进口业务的商人“确实只是使国内的钱财陷于枯竭”〔8〕。 曾任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的著名重商主义者托马斯·孟也指出:“如果我们认真节约,在饮食和服饰方面不要过多地消费外国货,同样地也可以减少我们的进口货。在这一方面,因为风尚屡变,经常更改,所以大大增多了浪费和开支;这类恶习现在在我们之间确是骇人听闻,较先前的时代尤甚了。”〔 9〕他严厉批评当时的奢侈之风是一种自毁国力的行为。他说:“因要装点门面和其他种种奢侈浪费的缘故,使我们浪费的进口货的价值,超过了我国财富所能胜任的程度,而且也不能用出口我们自己的商品来抵付——这就是一种滥花滥用不自量力的人的品质。”〔10〕为此,他呼吁要严格执行反浪费的法律。

重商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内容之三是在社会公共品的生产与消费方面,提出了原始的经济公平思想。从中世纪末开始,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公共权力者阶层的开支也急剧上升。由于是国家的首脑、部长、官员和议员,那么,他们的住宅都必须合乎他们的身份。政府一旦有什么典礼或仪式要举行,那种豪华场面充满了贵族气派。 例如, 法国国王在1542年所挥霍的费用达327.5万利弗尔,在路易十四时代, 被挥霍掉的费用达到2880利弗尔。此外,政府的公共开支也急剧膨胀。如从16世纪后半叶至18世纪的头10年这段时期,英国王室在战争期间的开支从每年五六十万镑上升到 600多万镑,其中有2/3用于军费。在另一方面,原先统治欧洲的教会势力不甘心在与国家权力上升的竟争中败北,也拼命扩大开支以捍卫自身的影响力。“尽管由于国家的权力不断增强,使教会的权力受到了威胁,但仍未丧失其重要性。大大小小的教堂与各式基督教建筑物相继耸立起来,通过人们的施舍与捐赠,欧洲的一部分购买力被转而用于扩大教会的财源。”〔11〕重商主义者们对上述公共品生产与消费中的不合理现状提出了批评,并由此表达了他们比较原始的经济公平思想。

重商主义者攻击的矛头首先指向教会为扩大财源而推行的什一税。约翰·黑尔斯指出:“当人们要从他们汗流浃背地花费艰苦的劳动得来的收入中交出十分之一,而又换取不到任何精神上的安慰或身体上的舒适时,他们怎么会愿意呢?当俗人看到我们在其交纳教区什一税之后所给予的利益不如他们自己用来谋取的利益时,他们还会有什么顾虑,不把那笔钱留在自己的手里呢?”〔12〕他进而指出,人民为社会公共品开支所作出的奉献,应当与他们从公共品消费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即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者不能假借为大众谋利而中饱私囊。他明确说道,教会收取了会众的捐款就应当切实为会众服务,只“拿取更多的钱财而不去履行一个牧师的职责是根本有悖情理的。”〔13〕如果教会“所关心的不过是他们自己私人的利益,即由教堂献给主教的巡视费和会众的捐款。另一方面,当初为此而负的责任已被忘得一干二净;会众的负担依然如故,教会的义务却已无踪可寻,”〔14〕那么,不如将两者都取消反而对社会更加公平。

重商主义者还对国家如何公平地筹集和开支公共品的费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托马斯·孟在《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专门有一章论述“如何公正地筹得国王的收入和进款”。首先,他认为国王的收入对于保卫国家免受外敌侵略和作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储起来的那一部分的财富”是人民完全应当承担的。但是,“因为最好的事情也是可以变成坏事的,所以这些赋税也是可以任意滥用而且国家社会是可以受害非浅的,倘使它们被一个国王毫无意义在乱用或消耗掉,不管是用在他自己的毫无节制的享乐方面也罢,或者是花在根本就不配接受国王陛下的赏赐或帮助的那种毫无价值的人们身上也罢。”〔15〕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孟还特别强调:“我还要说的仅仅是加添一条应该遵守的必不可缺的规则:就是当我们必须筹集较多于从经常的赋税而来的款项时,我们就应该按平等的原则办事,方可免遭人民憎恨”。〔16〕为达到这一目标,他还建议政府建立议会制度,这样可以使得国王不会偏袒某一方面,同时又可保证决定社会公共品生产和消费的权力属于多数人。

关于重商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性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研究课题。历史上,对此曾有过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亚当·斯密的看法。他认为,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是商人的利己主义,尤其是工商业者的利己主义。斯密指出:“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作一切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把生产看作工商业的终极目的。”“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输入时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17〕另一种观点源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这位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认为,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是个人主义。他指出:“重商主义经济根本不是指令经济;它并不是‘计划好的’经济。与我们考察过的那些经济相比,它是高度个人主义的;但这并不是说它是无政府主义的。”〔18〕这两种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

在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中,确有很重要的肯定个人追求私利会带来社会公共利益增长的思想。他们甚至认为,国家不仅应当以法律手段强迫人民应该做什么,更应该以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关心为杠杆,使私利沿着有助于公益的方向发展。早期的重商主义者约翰·黑尔斯就说过:“我们还必须懂得,法律的直接惩罚不应在一个国家里强迫或限制人们去做一切必须做的事情;但是固然有些人慑于法律的威力,另外一些人却毋宁说是受了事业和报酬的吸引,才去做他们必须做的事情的。这是因为,什么样的法律能迫使人们辛勤工作,努力劳动,或者孜孜不倦在学习智能方面的任何专门技巧和知识呢?他们可能会受到激发、鼓励和吸引去做那些事情,如果勤劳的他们在殚心竭虑之余得到很好的报酬,能够以其劳力得到收益和财富作为补偿的话。”〔19〕他认为,要消除英国当时存在的圈占耕地为牧场的社会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要让农民从耕种土地上获得比已往更多的利益。这是因为,每个人都自然会趋向他认为可以从中得到最大利益的行业。”〔20〕显而易见,约翰·黑尔斯的这一观点就是亚当·斯密在170 多年后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概念的雏形。

但是,在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中,强调民族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始终居主流地位。托马斯·孟曾正确地区分出当时存在有三种利益,“第一是国家的利益,那是可以在商人丧失利益的时候获得的。第二是商人的利益……。第三是国王的利益”〔 21〕。那么, 在这三种利益中,哪一种最为重要呢?他指出;“我们必须将国家的利益与商人的利润分别清楚。虽然我们的国家对于胡椒所付之价,并不多于上面所说之价;……但是商人所付出的,不但是货价一项,而且还有运费、保险费、关税以及其他在这些遥远的航程之中的极大花费。可是在王国的总帐里边,这些都只不过是我们自己内部的彼此调款,对于王国的财物来说并无损失,同时与此应一块考虑到的,有助于我们其他方面的贸易,……这很可以使我们鼓起勇气,竭尽全力来维持和扩大这一与公共财富、实力和幸福有重大关系的伟大而高贵的事业。”〔22〕孟身为大商人,却告诫商人们在经营时不仅要计算自己的得失,更要考虑到增进公共财富和国家实力的需要,这反映出他注重民族国家利益的思想。在孟之前,约翰·黑尔斯更直截了当地说,如果说限制外国货进口至少要影响到国王陛下和一些外国君主之间订立的盟约,那么,“如果有何对我们不利的盟约,我就宁愿它被破坏而不是被保存下去;因为破坏这种盟约将对我们有利,把它保存下去只会对我们有害。……所以,凡是可能妨害我们公共财富的盟约,都不值得尊重。”〔23〕意大利著名的重商主义者、被后人封为17世纪后期新重商主义的先驱的安东尼奥·塞拉也指出:“作为一位主政者,他应认识到对应采用的章则一经决定以后,即应贯彻执行,不得以私人感情为重而影响到正确的推理,以致考虑到他个人的愿望,不复以公众利益为重。在任何国家,……这将是促使金银丰足的最有力的成因,我们把它叫作一切成因中最重要的、最有效的成因。”〔24〕德国的霍尼克被认为是晚期重商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生长于德国并随他的父亲移居奥地利的维也纳,后来成为一个南德王子的幕僚。在他所处的时代,奥地利帝国的重要性降低了,丧失了一部分领土给法国;到1683年,土耳其人又占领了它的大部分领土,包围了维也纳城。霍尼克建议用经济振兴来强国。包含有富国的九大通则的著名重商主义著作的书名就是《奥地利高于一切,只要她愿意》。

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之所以注重维护民族国家利益,乃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英国经济史的先驱研究者威廉·肯宁汉(1849—1919)指出,欧洲的宗教改革使得接受改革的那些国家由于摆脱了原先受罗马天主教会道德支配的影响而趋于混乱,重商主义的出现是国家恢复秩序的必然要求。“当社会结构正在重新改组,而公认的经济道德准则受到嘲弄时,似乎出现了道德上的全盘混乱;但有一因素,其力量足以使无政府状态重新恢复秩序;人们在其处理买卖事务中被迫必须遵从国家权力;这是宗教改革时期和改革后一个时期重商主义的中心思想。”〔25〕约在肯宁汉研究英国重商主义的同时,德国经济学家古斯泰夫·施穆勒研究了德国的重商主义,他也认为国家的统一是重商主义的主要目标〔26〕。由此可见,民族国家的政府兴起所需要的整合功能,正是由重商主义来完成的。所以,准确地说,重商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性质应该是民族国家利己主义。斯密的观点,忽视了当时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地主阶级,即使在重商主义高潮时,工商业者的利益也并不占完全支配的地位。而希克斯的观点,则是将市场经济发展到中、高级阶段的主流意识形态——个人主义——提前放到欧洲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

对于重商主义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们总是斥之为幼稚。如凯恩斯在其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就承认,自己曾经追随先辈、服膺旧说,相信重商主义只是一派胡说。这是很可笑的。其实,重商主义学说里面也含有科学真理成分〔27〕。对于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我国以往一概贬之为邪恶的“拜金主义”。这显然是片面的。笔者以为,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中崇尚金钱的价值取向,是反对封建主义、催生市场经济的有力武器。现代西方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在其代表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17世纪这个伟大宗教时代遗留给其后的功利主义时代的,首先是一种惊人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伪善的获取金钱之心,只要采取的行动是合法的。于是,‘总非上帝所悦’的思想便踪影全无了。”“一种独特的资产阶段经济伦理已经形成。……只要道德品行白壁无瑕而且在财富的使用上无可指摘,资产阶级实业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金钱利益,同时感到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义务。”〔28〕这也就是说,崇拜金银的重商主义思想突破了中世纪宗教思想统治的樊篱,是培育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摇篮。它对于推进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主义社会具有以下主要作用:首先是以“金钱本位”取代封建特权本位的价值观念。法国著名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在《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指出,当时的欧洲,社会明显地分为两大范畴,一方面是城邦共和国,另一方面是范围广阔的领土国家。因而“存在着两种生活方式,两种作风:不是阔气,便是节俭,二者必居其一。凡是在金钱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统治阶级势必照旧讲奢侈,摆排场,因为它不能过分指望金钱的暗中支持。”而在受商人控制的城邦共和国,却形成了崇尚俭朴的风尚。他们并非不知道奢侈,但并非需要奢侈来显露自己的特权,因为“金钱的特权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与此相反,出身和身份的特权只是在别人承认时才有价值。”〔29〕重商主义以防止国内钱财外流为由,反对奢侈消费,实质上就是反对当时靠奢侈炫耀来维持的封建特权。其次,追逐金钱实质上是对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渴求,而这也是对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最有力的挑战。意大利经济史学家卡洛·M ·奇波拉在《欧洲经济史》中指出:“如果工业革命在三个世代中无可挽回地破坏了历史进程,那么它的根子深深地扎在过去若干世纪中。要发现工业革命的起源,就必须追溯到11至13世纪间意大利北部、法国北部和低地国家南部,与城市兴起同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它是一个旧社会结束的开端,在这个社会里权力和经济资源全部以土地产业为基础,而且被一些以打仗、狩猎和祈祷为理想的社会集团所垄断。代替这个社会的,开始出现一个以商业、制造业和各种行业为基础的社会,激励人们的是追求便利、利润和一定程度上理智的理想。军阀和僧侣被商人和各种专业人员所取代。”〔30〕1550—1700年在西欧爆发的商业革命播下了最终导致工业革命的火种,而崇尚赚钱的价值观取代崇尚打仗和祈祷的价值观正是烧毁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经济秩序的火种之一。一个有卓越管理能力、经济力量和社会与政治影响力的商人阶级由此而产生,他们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推进自身的壮大与发展,最终导演出工业革命的伟大剧幕。

第二,重商主义推崇使用本国产品,反对进口外国奢侈品和其它商品的思想,对于仍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1500年左右,欧洲的先进地区包括低地国家的南部各省、意大利北方以及德国南方的部分地区。“在这条狭长地带中,工业企业的集中程度是其他地区所望尘莫及的;欧洲的其他地区一方面依靠这个早期的‘世界作坊’提供大量的制造品,另一方面也向它供应农产品、原料与半成品。”〔31〕英国当时与这些地区相比,工业制造品的款式与质量都有一定的差距。即使如此,当时许多英国重商主义者都反对大量进口质优价廉的外国产品,其理由是“洋货每年进口,充塞英国市场,不仅引起货币稀少,而且破坏了手工业,于是有许多平民,无从谋生,不得不闲散,从事乞食、偷窃”〔32〕。重商主义的这种主张,有“一箭双雕”之妙:一方面可以出清本国过剩物质,解除失业;另一方面又可增加货币数量,降低利率。自亚当·斯密起,西方主流经济学主张自由贸易,重商主义的这一政策主张也被斥之为“怕货”(fear of goods)。然而, 笔者以为,从本质上看,西方发达国家并未放弃这种民族国家利己主义的传统。例如,正是这些拚命鼓吹“全球贸易一体化”的西方发达国家,只关心商品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却从未停止限制劳动力从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流动。即使是贸易自由化也是有条件的。如欧盟现在仍然是对中国不公平地使用反倾销最多的区域集团,截至1997年 2月,欧盟对中国67种商品立案调查,涉及数十亿美元的商品出口金额,致使许多中国产品无力与欧盟市场上同类商品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美国也不断提出限制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种种法案,迫使中国产品不得不削减在美的市场份额。由此可见,西方经济学的自由贸易学说与西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是有一定差异的。凯恩斯所说的“实行重商主义所能取得的好处,只限于一国,不会泽及全世界”〔33〕,仍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至关重要的真正好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底子薄是长期难以改变的基本国情。如果我们在对外开放中不把有选择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放在重要地位,中国的民族工业势必会遭受到沉重打击,人民的就业势必越来越困难。所以,不发达的中国既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又要谨慎地看待外国商品的大量涌入,决不能任其自由泛滥。这应该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项基本国策。

注释:

〔1〕〔7〕〔8〕〔12〕〔13〕〔14〕〔19〕〔20〕〔23 〕[英]伊丽莎白·拉蒙德编:《论英国本土的公共福利》,中文1版,119、73、131、138、141、140、69、71、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29〕[法]布罗代尔著:《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 经济和资本主义》,中文1版,第2卷,603、540页,北京,三联书店, 1993。

〔3〕〔4〕〔24〕转引自:[美]A·E·门罗编:《早期经济思想》,中文1版,195、196、1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6〕〔11〕〔31〕[意]卡洛·M ·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中文1版,第2卷,152、92、98、357~3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9〕〔10〕〔15〕〔16〕〔21〕〔22 〕[英]托马斯·孟:《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中文1版,6、26、63、67、25、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下卷,2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18〕[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中文1版,32页,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5〕[英]威廉·肯宁汉:《古代与中世纪英国工商业的增长》,467页,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896。

〔26〕[英]埃德蒙·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中文1版, 4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

〔27〕〔32〕〔33〕[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文1版,284~285、294、28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8〕[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文1版,166~167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

〔30〕[意]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中文1版,第3卷,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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