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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4)04-0422-05
商会,是由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工商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代表该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及外界交往,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用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来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使市场活动正常运行和发展[1](第2页)。商会是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起中观调控作用,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研究商会,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会存在的经济学论证
(一)商会存在的经济理论基础
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商会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商会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这里我们从三部门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来加以论证。
1.三部门理论。在最新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整个社会经济可分为三个部门:第一部门是政府,即所有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机构,第二部门是企业,即存在于市场中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第三部门是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主要由商会、学会、联合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构成。中介组织和微观层次的企业与宏观层次的政府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整体。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经济运行的主体,属于微观层次,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由企业自行决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处于最上层的宏观层次,其经济职能是宏观调控,属于一种间接调控,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运行。在宏观和微观之间,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还存在着为市场交易正常进行所必须的服务性机构,这就是中介组织(包括盈利性的中介组织和商会、学会、联合会等非赢利性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观调控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以上三部分共同构成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整体框架。而商会的独特作用是其它中介组织无法替代的,也是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
2.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决定总生产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按照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划分,生产的总成本由转换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交易成本越高,生产的总成本就越高。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是企业的根本任务。
目前,我国的交易成本很高,导致产品缺乏竞争力,其主要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健全、规则不透明、诚信状况不好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介组织的不发育,不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也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包括商会在内的中介组织由于其独特的地位,能够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来降低交易成本。所以,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必须大力发展包括商会在内的中介组织。
3.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是以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主要任务是分析同一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市场、市场行为的分析,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包括多个企业在内组成的一体化的现代企业组织以及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协调关系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产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将企业之间较高市场费用的交易内化为企业内部的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由单个企业向一体化的合理的企业组织转变,除了可获得大量生产、原料购入、产品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模效益以外,还可以在设备利用、资金共享、品牌与销售网络的共同利用、研究与开发、分散风险等方面获得范围经济效益。
以商会为中介的组织,是可以把某一行业和某一地区的企业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它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共享、统一定价,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风险。所以,从产业组织理论上看,商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商会存在的现实意义
商会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但单个企业经常要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还面临着无序的竞争,这些都需要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
其次,能够弥补市场的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有效性经常遭到破坏,市场缺陷时有发生,而商会的出现可以弥补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法弥补的市场缺陷,具体包括:第一,商会可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企业在市场中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商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市场、科技、人才需求等信息服务,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信息交流。第二,商会可扶持经济实力弱小的会员企业,如提供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使其迅速成长。第三,通过制定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的有序化与规范化。第四,以会员总代表的身份,维护会员企业的整体权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能够防止政府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因信息不充分或公务员“经济人”的角色以及寻租现象的存在而导致政府决策失误、行政行为偏离目标等情况。作为独立于政府权力的自发组织,商会可参与政府的经济性决策,促进“经济民主化”;可通过自律、竞争等方式,抵制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过度干预和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恣意行为。
二、商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以及人均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近年来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经济力量。但是,由于在市场准入、融资、法律和政府服务等方面未受到公平对待,加上民营经济本身的多元性、分散性、复杂性、不成熟性,其应有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需要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我国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的特点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有以下的特点:
1.数量多、规模小,多为中小企业。据统计,全国已有3200多万户个体私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2001年末,我国私营企业平均拥有从业人员24人,比1996年增加6人;平均拥有资本金106万元,比1996年增加近38万元;平均年营业收入241万元,是1996年的2.6倍,但规模依然不大。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多万家,其中85%为民营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无法获得规模效益,因而生产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较弱。
2.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存在过度和不正当竞争。民营企业的设备科技含量低,技术改造相对滞后,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民营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这种生产模式制约了企业发展,使之不可能拥有高科技含量的生产设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由于其先天的原因,较低的员工素质也制约了企业技术更新的速度。
3.家族式管理严重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许多民营企业都选择了家长式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为“家族”和“亲缘化”特征,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经营者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资产经营者。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家长式管理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界限模糊,缺乏“纠偏”机制,民营企业家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容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
4.融资能力低。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偿债能力弱,加上少数民营企业信用差,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愿为它们提供贷款。而民营企业自身也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因而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很难得到解决。这极大地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5.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尚待解决。尽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在观念上、在税赋与法律方面、在银行贷款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国民待遇。此外,反映民营企业呼声的渠道不畅,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量不强。
6.企业生命周期过短。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北京中关村5000家民营企业,生存时间超过5年的只有430家,其余91.4%的企业已烟消云散;生存期超过8年的企业仅占总数的3%左右。
(二)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
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由于其中间性、自发性、服务性和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商会能办成许多单个民营企业想办而难以办成的事,能承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商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1.代言。由于其独特性和特殊地位,商会天然地成为民营经济的代言人。
2.协调。商会是处理企业内外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为民营企业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可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与国内企业的各种摩擦和纠纷,可以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对外交往。
3.自律。商会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提供认证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自我限制和相互限制、自我调整和纠正等手段组织和协调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服务。商会利用其健全的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为会员提供市场调查、信息、政策法规咨询、会计、融资(担保)、环保、技术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监督。商会监督非道德行为,积极倡导诚实信用之风,并通过成员企业的相互监督,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6.维权。商会以会员总代表人的身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单个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势单力薄,难以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也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而需要商会以民营企业总代表的身份,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整合。把分散的资源和单个民营企业组织起来,整合成为资源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促进行业和地区民营的发展。
8.引导。引导民营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树立民营企业自有品牌,从而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1.行政色彩浓厚,民间性弱。在转型期,由于受旧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会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行政色彩,并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目前的商会大多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并赋于一定的行政职权,民间自发成立的商会少。
2.职能不到位、不健全。商会为会员的服务面窄;自律、协调的作用表现不足;对民营企业的利益表达不够;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力度不强;引导民营企业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3.自我发展能力弱。商会自身建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因而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也不能很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4.缺乏法律支持。由于《商会法》迟迟没有出台,商会在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支持、保护和服务等方面没有“尚方宝剑”作后盾,因而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
(四)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作为中介组织的商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中观调控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商会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整体框架,其作用是政府和企业无法替代的。
2.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完善商会组织。着眼未来,从我国国情出发,党和政府还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继续推动商会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商会“搞得活、管得住、不失控”;引导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办会,靠制度管人,使商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会被少数人操纵、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才能防止商会成为“帮会”或行业垄断组织,才能使商会真正为最广大的会员服务。
3.加强商会立法,督促商会依法办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为民间商会,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现在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商会法》应该尽快出台。立法的探索可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由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再制定全国性的《商会法》。
4.借鉴国外商会先进做法,取长补短。当今世界,商会的发展有三大类型:一是英美型商会,依据私法成立,属于非官方的、完全独立的民间组织,会员自由入会;二是欧洲大陆型商会,依据公法成立,属于公立、公益型组织,具有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会员是强制入会的;三是日韩型商会,属于非盈利性、中介性、民间性组织,接受政府指导。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国外商会,它们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教育、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等方面都起到了政府、企业和其它中介组织不可替代的中间作用。
5.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商会的职能。政府要做好职能的转交,把本属于商会组织承当的社会职能归还给商会。从目前来看,组织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性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展销、招商等活动;协调会员关系、开展培训和咨询、组织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参与国内外的行业协作与交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行业性的荣誉评选等职能,可以尽早地赋予商会。这有利于商会的发展和商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收稿日期:200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