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国企经营者激励的新方式——上海市国企经营者期股激励方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论文,经营者论文,方式论文,期股论文,上海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承包制、风险抵押、年薪制之后,期股成为目前各大城市,如上海、天津、南京、济南等在国企经营者激励方式上的最新尝试。本文以最早实行的上海期股激励模式为例,探讨期股激励方式的重要作用及需完善的问题。
一、期股激励方式及其激励作用
期股(股票期权),或称购股权计划(Stock Option),即对经营者给予在特定的时期内(一般为3-5年),以预定施权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力。目前上海的具体做法是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经营者以优惠价格(预定价格)购得或通过获奖的方式取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在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
由于期股的预定价格通常高于期股发放时的股票现价,经营者只有在规定时间内使企业股价达到预定的施权价格或某一更高的规定价格之上,才能通过执行期股而获利。因此,期股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可选择的“权力”。期股的拥有者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这一权力。如果企业的股价在有效期限内超过了预定施权价或某一更高的规定价,经营者当然可以选择执行而获利。但当企业的股价低于这一价格时,经营者也可以放弃执行而避免损失。因此,期股所产生的激励作用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股价或业绩达到预定目标时,执行期股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当企业的股份或业绩未达到预定目标时,经营者可以选择不执行期股,其损失是以机会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使得期股方式较直接授予股权并可随时兑现方式的风险要小一点,因而激励作用也不如后者大,但较之等价的激励性的现金支付方式有更大的刺激性。不过目前实行期股激励的企业一般不允许经营者放弃期股,从而表现出了更强的制约作用。
二、上海市国企经营者期股激励方式的运行框架
(一)期股的实施前提。(1)实施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主要经营者。(2)经营者竞争上岗。通过竞争上岗,从中选拔出德才兼备优秀经营者,从而为实施期股激励创造有利的条件。(3)风险抵押制度。抵押资产数额根据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目标,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其中一部分可补充、抵充抵押金或转为经营者持有的股份。(4)严格的考核与审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经营者获得期股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经营者以虚假利润骗取收入现象的发生,对经营者的奖励必须在其经营业绩经考核被确认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后方可兑现,即必须规定和执行严格的考核与审计后兑付制度。(5)完善的内控制度。财务监督规范化是期股激励方式运行的关键。在期股激励方式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企业运作中的财务监督,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
(二)期股的获取与偿付。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是在一定期限(一般以任期为限)内,经营者以约定价格购买或者是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前一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在企业先确定经营者期股的总份额,报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并与经营者签定“期股转让协议”后,控股公司从企业存量资产(即国家股)中,以赊帐、贴息或低息贷款方式按比例配给经营者。但经营者必须在其任期内平均偿付,偿付价格为经营者上任时的每股净资产值,一般为1元。无论今后企业净资产增减,经营者均以锁定的基期股价偿付,且一般不允许经营者放弃期股。后一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在经营者达到经营业绩目标后,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以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奖励主要经营者。这种方式则不需要经营者偿付。
(三)期股红利兑现与期股变现。经营者期股每年所获红利,一部分兑现现金后归经营者本人;一部分用于归还购买期股、赊帐、贴息和低息贷款;一部分应按契约规定,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投入的股本金。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中,按年度正常分红。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企业经营者期股红利列入企业红利分配,经营者期股变现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变现在股票市场上实现。经营者以股权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四)期股的约束机制。经营者经营该企业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规定扣减。当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时,其拥有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买价变现,如果原购买价高于当时的净资产值,则按当时的净资产值变现;用赊帐、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获得的股份,要按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扣减。
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契约规定的业绩指标水平,不能兑现股权收益,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期股及股权收益的,激励主体可行使追索权,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采取禁入经营者队伍的措施。
三、对国企经营者期股激励方式的思考
(一)期股激励方式的重要作用。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1999)的调查,63.62%的国企经营者认为目前影响企业经营者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激励不足,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又有82.64%的国有经营者认为目前影响我国经营者队伍建设的主要因素是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可见,激励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整体搞活的重大障碍。而期股激励方式,将经营者的部分收益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用未来收益激励经营者,有助于国企走出长期以来对经营者激励乏力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1)赋予国企经营者企业剩余索取权,从而体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趋势下,经营者人力资本在企业经济增长与财富创造中的主导作用。
(2)加大了激励力度,避免了决策短期化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如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近日对几位经营者首次进行期股兑现工作。其中最高的可以兑现近百万元,明显增加了经营者的收入。加上经营者的收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联系,从而摧毁了决策短期化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现实基础。
(3)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困扰国企的“59岁现象”。因为经营者离开企业后的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57岁的青岛双星集团总裁汪海说:“既然进入了市场经济,国家就要按市场规律制定相关的政策,就要承认有一批能够带动市场发展的能人存在,就要考虑他们的需求,在给予他们足够的发展空间之外,要给予他们相应的价值体现。如果国家制定一个政策,让这些人合理合法地得到他们的劳动果实,59岁现象就不会发生了。”
(4)有效地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了经营者的合理流动,为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期股激励方式,使国企经营者可以通过行权获得企业股权,从而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就再也不会发生类似北大方正王选被“逼宫”的事件了。联想集团的倪光南也就不必害怕自己被逐了,离开联想非但不意味着他的失败。相反,只要拥有联想的股票,联想的发展就意味着他收益的增长。
(二)对进一步完善期股激励方式的探讨。期股激励方式的推行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是:
(1)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我国国企的历史延续性与特殊性,因此在实行期股激励时,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如对刚刚上任的经营者实行期股,在定利润考核指标时,应该考虑计划经营时期遗留的债务及银行利息因素的影响;一旦企业的债务人在期股的约定时间内破产,应收帐款由此变为坏帐,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确定及年终考核就应该兼顾公平因素。
(2)融资问题。长期以来,国企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劳动极不相称。如1996年我国企业经营者的人均月收入是全国城镇职工人均月收入的2.2倍,而日本的差距为20到50倍,美国为50倍以上。他们没钱购买相应的股份。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多是采用赊帐、贴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从企业净资产中贷给经营者。但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即经营者利用国有资产为自己谋利。因此,解决融资问题应借助于金融中介。在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系统尚未发达的情况下,可以由商业银行出面贷款,以认购股份日后的收益作抵押。在今后投资银行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可由投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完成这一操作。
(3)评估问题。由于经营者人力资本的难以估量性,对经营者人力资本的定价存在较大难度。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本测算方法,对经营者人力资本进行准确评估,从而合理定价。既要防止对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低估;又必须防止经营者利用人力资本的设置为幌子,将国有资产转化为自己的股权。另外,由于人力资本的变化性,还应注意定价结果的时效性,隔一定时间应重新组织评估。
(4)比例问题。设置人力资本股份时,应注意与物质资本保持恰当的比例,以防对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产生侵害。目前期股数目的确定都是依据经营者现金入股数目的一定比例,缺乏科学性。如上海服装集团依据经营者现金投入股本的1-3倍确定期股数目;上海关勒铭有限公司确定经营者期股与现金入股的比例为7:3等。从而很容易产生侵害物质资本所有者(特别是作为国有资产实际所有者的国家)利益的现象。
(5)搭配问题。期股激励方式的实施应与其他国企经营者激励方式搭配使用,主要是年薪制、限制性股票所有权计划、延期支付计划(如上海目前已开始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借用期权概念试行的特别现金奖励)、特定目标激励计划等,从而构建起完整的人力资本主导下国企经营者的激励体系。
(6)期股放弃权问题。完整的期股激励,为实现其两方面的激励作用,应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是否行权,特别是放弃执行期股的行为。但目前大多数企业为体现更强的制约作用,都不允许经营者放弃期股。因此现在的期股激励带有更多的强制性。从长期来看,会对经营者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为完整实现期股的激励作用,从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看,应逐渐赋予经营者这一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