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大姓:生产性投资还是收入分配_姓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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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分类号:D71,D72,018,R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14)11-0191-16

      以乡土社会和工业社会并存的现代农村,农民聚族而居的典型特征依然存在并有着广泛的影响,并在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政治活动中表现尤为明显。在村民自治的既定法制框架下,研究姓氏宗族与民主选举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对了解农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农村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以及乡村治理乃至基层经济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非正式的传统宗族组织和正式的现代选举制度相结合为切入点,考察宗族与村庄选举的互动影响及其村集体投资和分配行为。

      从现有研究看,虽然理论上对姓氏宗族对村庄选举的影响褒贬不一(肖唐镖,2006a),但大多数研究仅仅局限于个案研究,缺少大面积抽样调查的经验证据。关于当代农村乡村治理或资源配置的研究,多数局限于宗族或选举的单纯视角,而将二者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比较缺乏,研究结论也存在较大分歧。一类观点认为村庄选举极易被宗族势力所“俘获”,特别是大姓宗族更容易当选,掌握村委会的领导权,并控制其他姓氏宗族,从而恶化村庄内部姓氏宗族之间的资源分配差距(刘金海,2006);另一方面,村庄选举赋予了所有村民表达意愿和独立自主的权利,即便是宗族内部,选举竞争也异常激烈,增强了对村干部的问责,相比于被任命的领导者,当选的领导者并非完全采取亲宗族的导向政策,而是更关注村庄的公共品投资和经济建设(Xu and Yao,2009;Chen and Huhe,2010)。以上看似矛盾的事实,就村庄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问题,究竟是民间宗族组织在起作用,还是村庄选举更为重要?二者之间相互补充还是替代的关系探讨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使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6年和2011年两次回溯性的“村庄选举调查”以及结合1986-2008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对两个问题进行细致探讨:第一,在姓氏宗族与村庄选举的互动中,宗族规模对民主选举有怎样的影响?第二,大姓当选对村庄的资源配置又有怎样的特征?相比小姓的村主任,当选的大姓村主任更关注村庄的生产性投资还是收入分配?我们发现,在选举被引入后,姓氏人口比例高的候选人更具有竞争优势。相比小姓宗族,大姓宗族当选为村主任的可能性会更高。进一步地,如果当选的村主任来自最大姓,则村庄伴随着更多的生产性投资,而对村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影响不大。值得指出的是,大姓当选对投资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姓氏多样化的村庄中。这意味着,姓氏宗族大小会影响其候选人是否当选,同时大姓宗族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使得村委会更关注长期的经济建设,而非短期的再分配要求。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自1982年新宪法颁布起,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逐步推向全国,重点是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村委会候选人由村民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提名、村党支部提名、上级政府指定等方式产生。1998年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关于民主选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绩效方面的研究比较丰富。国际上研究发现,相比于被任命的领导者,民主选举增强了选举的竞争程度,使得政府更加积极地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Besley and Burgess,2002)、关注穷人而非利益相关者的利益(Besley and Coate,2003)、增加公共品投资及重视长期经济增长(Besley et al.,2010)。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大量以中国村庄选举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陆续出现。研究显示,村民选举赋予了村民表达意愿和独立自主的权利,提高村庄自治能力并增加对村干部的问责(Martinez-Bravo et al.,2012),增加公共品等长期投资而非收入再分配等短期行为(Luo et al.,2010)、增强农民抵抗收入或疾病冲击的能力(Gan et al.,2012)。这些研究总体上支持村庄选举改善了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的结论。

      尽管村庄自治制度赋予了村民表达独立意愿的权利,但传统乡土背景下的农民往往表现为以姓氏宗族为标准的利益群体(贺雪峰,2009;郭云南等,2012;2013),宗族因此成为村庄选举过程中的重要动员机制(周雪光和艾云,2010)。从理论上或田野的个案调查,众多文献进行了姓氏宗族对农村选举的利弊分析。一方面传统的姓氏宗族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选举的引入容易引发宗族势力或派系的争斗,特别是村庄中的大姓宗族,试图通过选举而掌握村委会领导权,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家族专制统治,从而剥夺小姓宗族的民主权利,进而弱化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赵麟斌和洪建设,2005;贺雪峰,2009)。但另一方面姓氏宗族对选举的积极作用也十分明显。王培暄和毛维准(2004)认为大姓宗族在选举中的相互制衡会刺激选举的竞争程度,减少损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农村政治的稳定。孟凡胜和徐伟(2005)以及刘金海(2006)等指出姓氏宗族形成基础的利益化、选举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宗族精英领袖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得宗族本身就可能成为农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虽然宗族对村庄选举的影响争论不休,但大多数研究者仅仅局限于田野的个案研究,尚未延展为多个案例之间的比较研究,更未提供包括较大面积抽样调查的经验证据,因此难以全面揭示出二者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宗族与选举互动关系的复杂性,对单纯着眼姓氏宗族或单纯着眼民主选举对乡村治理影响方面的研究也提出了挑战。

      近年来,考虑到宗族这种民间组织对民主选举的持续影响,少数观察者开始从民间组织与正式选举制度相结合的视角,探究他们在村庄治理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尚未形成一致结论。一方面,民间组织有助于增强民主选举对资源配置的效果。Tsai(2007)运用中国农村调查数据发现,当选的村干部极易受到村庄内非正式组织的监督和约束,有寺庙、教堂、宗族等民间组织的村庄,其公共品投资的水平明显高于没有这些组织的村庄。Chen and Huhe(2010)在Tsai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现,宗族组织对村庄的公共品提供并没有发挥作用,只有当宗族首领成为村委会的领导者时,村庄公共品投资水平才会明显增加。与此类似,郭云南等(2012)从家庭个体的角度研究发现,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如果选出的村主任来自村庄中的最大姓,则村庄更容易从村民那里收费,且没有明显增加对村民的转移支付。换言之,当宗族领袖与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领导者耦合时,村委会更容易凝聚人心,也更容易受到非正规群体的监督和惩罚,从而提高他们对村民的问责。另一方面,既有文献发现,民间组织可能会扭曲民主选举对资源配置的影响。Padro et al.(2012)运用中国农村调查数据研究村庄的宗教组织对选举对公共品投资的影响,宗教多样化的村庄相比其它村庄,会降低村庄选举对公共品投资的促进作用。Besley et al.(2004)指出当选村干部引发的公共品投资依赖于村庄中的姓氏结构。他们发现,比较均等的姓氏结构倾向于扩大外溢性公共品,但当选村主任的姓氏比例占据较大份额时,将会伴随着更多私人品的提供。类似的,Banerjee and Pande(2007)基于印度的选举数据发现选民往往会投票给同一种姓的候选人,于是居于优势地位的种姓更具有竞争优势,却会导致大姓领导者的腐败倾向。这种情形或多或少与Madison(1787)在美国联邦政府51号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大多数人的暴政”类似,即在位领导者不仅具有法律认可的诸项权力,而且由于获得了其背后强大组织(如种姓、宗族、宗教等)的支持,而采用亲利益相关者的政策,使得剩下少部分人的权力受到威胁。

      以上看似矛盾的事实,就村庄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问题,究竟是民间宗族组织在起作用,还是村庄选举更为重要?二者之间相互补充还是相互替代?以传统乡土社会的姓氏宗族为切入点,结合现代选举的正式制度,有利于从特定视角对乡村治理及民主政治建设的微观基础做深入的剖析。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分析

      (一)数据

      本文数据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固定观察点调查”,二是在此基础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于2006年和2011年进行的两次回溯性的“村庄选举调查”。前者为我们提供了1986-2008年全国29个省320个村的入户定点调查信息,包括村集体的收入与支出、2003-2008年的生产性投资以及本文使用的其它村庄特征变量(村年末常住人口、人均净收入、人均土地面积、村集体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劳动力的平均教育年限等)。其中,我们还获准使用11个省77个村约8400户家庭的详细信息,包括收入及消费结构、生产活动等。后者涉及了1982-2011年全国29个省244个村庄的乡村选举、姓氏宗族以及村庄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包括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的姓氏及其人口特征,村庄前四大姓氏及相应的人口比例,以及1986-2005年村集体的重大投资支出等详细信息。我们将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村庄数据与选举调查数据进行合并,从而得到1986-2008年全国29个省244个村庄的面板数据作为本文实证分析的基础①。其中,大部分村庄特征信息均来源于固定观察点数据,选举和宗族的相关信息来源于选举调查。

      (二)村庄选举与姓氏宗族

      虽然中国农村大部分的村庄会有多个姓氏宗族②,然而村庄的姓氏结构,如姓氏数目以及各姓氏人口比例分布往往会有较大的地区差异。我们借用文献中所采用的三个指标来反映村庄内部姓氏结构的特征:(1)姓氏数目。(2)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如果村庄姓氏数目越少以及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越大,则大姓出现的可能性越高,村庄姓氏结构会更加单一(郭云南等,2012)。(3)姓氏多样化指数。借用Miguel and Gugerty(2005)研究中的种族多样化指数,我们以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简化为HHI)为基础,在此定义姓氏多样化指数为

为村庄中第i个姓氏宗族的人口比例。由于村庄选举调查仅获取了前四大姓氏人口比例的信息,这里我们仅采用前四大姓氏的人口比例作为计算基础,因此姓氏多样化指数位于0到75之间③。姓氏多样化指数值越高意味着村庄内部的姓氏结构越多样化或姓氏人口比例越均等。图1简单刻画了这三个姓氏结构指标的关系及其分布情况。我们发现,姓氏数与姓氏多样化指数之间是正相关的,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与姓氏多样化指数之间是负相关的,即村庄姓氏越多或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越小,姓氏多样化指数值也越大。从总体分布看,在244个样本村庄中,181个村庄有10个以上的姓氏,占总数的74%;167个村庄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低于均值20%,占总数的68%,且66%的村庄姓氏多样化指数值高于均值59。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村庄内部的姓氏结构比较多样化,没有数量占绝对优势的大姓,最大姓的人口比例平均为36%。从各省的分布来看,在江西、福建、广东等东南部省份中,前两大姓氏人口比例之差平均接近40%,存在数量占绝对优势的大姓,姓氏结构比较单一;而在中西北部省份,如湖北、甘肃、四川、黑龙江等省份的村庄中,姓氏更加多样化。

      

      图1 村庄姓氏结构

      

      图2 村庄姓氏结构与大姓当选

      在村庄选举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进行若干轮初选,投票产生两名村委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再经过最后一轮投票,产生当选村主任。在“村庄选举调查”的1436次最后轮选举中,记录了911次选举两名候选人的姓氏,其中异姓竞争的选举次数为671次,占最后轮选举总数的73.6%。不难发现,村庄姓氏结构与村庄选举结果密切相关。图2将样本中的村庄按照姓氏多样化指数的大小分成8组,在每组中分别统计选举阶段内“选举村主任来自最大姓”、“选举村主任来自第二大姓”以及“选举村主任来自其他姓”的村庄数,发现村庄中的大姓更容易当选。结果还显示,即便大姓宗族在选举中具有竞争优势,但并不能完全操纵选举结果。姓氏多样化指数与最后轮选举两位候选人的得票率之差呈现U型关系,即选举缺乏竞争性(两名候选人得票率相差较大)既可出现在姓氏结构完全单一化的村庄中,也可出现在比较多样化的村庄中。这意味着,缺乏竞争性反映了村庄中大姓宗族的人口优势,但在另外结构多样化的村庄中,这可能恰恰反映出当选者的威望,与宗族大小无关(周雪光和艾云,2010)。

      (三)生产性投资和收入分配

      生产性投资数据来自“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村集体生产性投资支出和“村庄选举调查”的村级重大投资支出(以2008年不变价格计算),且主要划分为六类:村办企业投资、农村道路、村办小学、水利和饮水工程、电网、植树造林等修建和改造。我们发现2003-2008年平均的生产性投资主要用于对村办企业的投资、农村道路的修建以及村办小学的支出,分别占投资总额的50.17%、20.36%和13.19%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委会对村庄工业经济、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教育的重视。本文采用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作为村庄内部收入分配的度量。固定观察点调查记录了家庭人均净收入⑤,且每个村庄每年平均有100户家庭被调查,于是可以方便计算出基尼系数。本文使用的各变量的描述统计详见表1。

      

      图3 大姓当选与生产性投资、收入分配

      图3按照村主任是否来自最大姓将村庄分为两组,分别描述了选举前后村庄的生产性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动态差异。横轴表示以选举引入时间记录的村委会选举届数,0表示村庄进行第一届差额选举,1表示第二届差额选举,依此类推;-1表示选举开始前一届村委会,-2表示选举开始倒数第二届村委会,依此类推⑥。我们发现,在选举引入后,村主任来自最大姓的村庄,其内部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略微低于来自小姓的村庄。不同的是,村集体的生产性投资额却在选举开始后明显超过小姓村主任的村庄,且差额保持着增长态势。这些发现意味着相比被上级任命的村委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有助于实施生产投资或收入再分配等政策,并且相比当选的小姓村主任,来自于最大姓的村主任可能更加关注于促进村庄发展的投资政策,而非补贴或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政策。

      

      四、实证结果

      (一)姓氏宗族对民主选举的影响

      村级差额选举的制度性框架是村民自治,即由农民确定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并经过最后轮选举出自己的当家人,农民的意愿会反映在候选人的得票率上。这里我们检验最后轮选举候选人的姓氏人口规模对其得票率的影响来反映姓氏宗族在选举中的作用,方程如下:

      

      其中,i代表候选人,v代表村庄,t代表选举届数;vote为最终一轮选举候选人的得票率(%);sur为候选人的姓氏在村庄中所占人口比例(%);X为一系列可能影响得票率的控制变量,包括候选人的年龄、受教育年限、家庭背景等个人特征变量以及村庄人口、土地规模、人均净收入、村集体资产等村庄特征变量;

代表村庄的固定效应,

表示选举届数的固定效应。文献中已经指出,村庄资源较多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庄,村民参与选举的能力、参与积极性等都会有很大的提高(贺雪峰,2011)。此外,候选人的知识水平、实践能力以及具备选举经验等个人特征也会影响其是否参选以及受村民的欢迎程度(刘金海,2006;肖唐镖,2006b)。与同姓竞争不同,异姓竞争候选人的得票率高低不仅取决于候选人的能力差异,而且更大程度上会依赖于候选人背后的姓氏人口规模的差异。于是我们分别采用全样本和只包含异姓竞争选举的子样本对方程(1)进行固定效应估计。

      

      表2报告了方程(1)的参数估计值。其中,前三列为使用全样本的估计结果,第1列报告候选人姓氏人口比例对得票率影响的基本结果,第2、3列分别额外控制了候选人的个人特征以及村庄特征变量;后三列为使用异姓竞争子样本的类似结果。我们一致发现,姓氏人口比例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候选人的姓氏人口比例越高,其得票率也就越高。除去其他影响因素外,姓氏人口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候选人的得票率将提高1.64~1.95个百分点,或得票率平均值的3.4%~4.1%。其他解释变量的系数,也与直觉相符合。得票率会随着候选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而增加,教育水平高的候选人会更受选民的欢迎。村民也比较青睐共产党员,相应地得票率会更高。前任村干部或具有选举经验的候选人,往往更容易在选举中胜出,得票率自然会高些。

      在选举被引入后,村庄中姓氏人口比例高的候选人在民主选举中更具备竞争优势。这一点也不难理解。村民自治选举赋予了村民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但当今中国农村的农民群众并不是同质的,依然表现为以传统血缘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费孝通,1998),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恰好通过这种社会纽带来表达,形成类似于“朝廷有人好做官”的局面(刘金海,2006;周雪光和艾云,2010)。这一结果也意味着,在选举被引入后,村庄中的大姓宗族更容易在选举中获胜,村级行政体系的政策导向于是也可能受到大姓宗族的影响。

      (二)大姓当选对生产性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影响

      前一节的实证结果表明,在人口数量上具有优势的大姓当选为村主任的可能性将更高。进一步地,当选的大姓村主任对村庄的资源配置会有怎样的影响?我们采用如下方程:

      

      其中,被解释变量

表示村庄v在t年集体的生产性投资或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

刻画大姓当选变量,即选举产生的村主任来自最大姓时为1的虚拟变量;

为一系列可能影响被解释变量的控制变量,包括村庄人口规模、土地规模、人均净收入、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等村庄资源及其发展水平变量;

代表村庄的固定效应,

表示年份的固定效应。由于控制了村庄的固定效应,这里不需要考虑村庄地理特征、文化因素、历史背景以及省份虚拟变量等不随时间变化的村庄变量。

      

      表3前两列给出了方程(2)中被解释变量为村级生产性投资的固定效应估计结果。其中,第1列仅控制了村庄和年份的固定效应,第2列额外控制了村庄特征变量。结果一致发现,大姓当选变量的系数均为正且显著。以小姓当选的村庄为对照组,村集体的生产性投资额在当选的村主任来自最大姓的村庄中将增加1.26万元,或增加平均投资额的32.6%(表3第2列)。这表明,如果村庄中的最大姓当选为村主任,村级的生产性投资支出将会更高⑦。

      上述回归结果中,“选举村主任来自最大姓”可能存在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一种可能是村庄内部姓氏结构的差异会同时影响大姓是否当选以及村级生产性投资(遗漏变量问题)。村庄内部姓氏结构比较多样化的村子,选举的村主任来自最大姓的可能性将更低。众多文献也发现社会结构(如种姓)的多样性对集体公共投资的负面影响。多样化的村庄难以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缺乏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最终导致集体投资行动失败(Miguel and Gugerty,2005)。那么这种遗漏变量问题会导致表3中前两列大姓当选的效应被高估。为此,我们尝试在方程(2)中额外控制村庄内部姓氏结构变量,由于村庄姓氏结构随时间相对稳定⑧,在此还控制了省份虚拟变量,对方程(2)进行OLS估计,结果如表3后三列所示。

      另一种可能是“选举村主任来自最大姓”与村集体的生产性投资可以互为因果。村级投资额往往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从村级投资供给(来源)看,除上级政府拨款外,村民也许认为最大姓的村主任对内游说或动员能力强、对外关系网广等特征,可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或资源(孟凡胜和徐伟,2005);从投资需求看,大姓村主任更容易受到背后宗族内部乃至村民的监督以及宗族固有规范的制约,因此更有动力去实施对村民的问责(Chen and Huhe,2010;郭云南等,2012)。这两方面决定了村民将可能认为来自大姓的村主任更具有威望或胜任力以及能够实施代表民众偏好的政策,进而投票支持大姓当选(Munshi and Rosenzweig,2008)。Besley和Case(1995)也说明在竞选中选民的决策与在位者绩效往往是同时决定的。那么表3前两列大姓当选的系数又可能被低估⑨。为此,我们尝试用类似Xu and Yao(2009)提出的一种可行方法是在方程(2)中控制村民对当选村主任的预期,即“最后轮两位候选人的得票率之差”。如果最后轮竞选中当选者与落选者的得票率之差越大(选举越缺乏竞争性),则村民对选出的村主任的预期就越高。该假设可能会失效,因为选举缺乏竞争性并非是村民对当选者威望或预期的反映,而是由于宗族规模的大小(如图2),因此我们还额外按照姓氏结构变量分样本考虑大姓当选对村集体生产性投资的影响。此外,在方程(2)中还额外控制了候选人的个人特征并重复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在控制了姓氏结构多样性对村级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后(表3后三列),“选举村主任来自最大姓”变量仍然是显著的,使得村集体的生产性投资额提高了0.7~0.8万元,或投资额均值的18.4%~21.3%,这略微低于没有控制姓氏结构时大姓当选的系数估计值(如表3第1、2列)。考察控制选举竞争性的结果看(表4第1、2列),我们发现,“大姓当选”系数比没有控制竞争性时的估计值要高,且依然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些结果在适当考虑了大姓当选变量的遗漏变量问题和双向因果问题后,略微修正了表3前两列中的基本估计结果,仍然是稳健的。值得说明的是,当我们以“姓氏多样化指数”的均值为分割线,将样本村庄分为大小两组,“选举村主任来自最大姓”的系数在前组子样本中仍然显著为正,而在后组子样本中不再显著(如表4第3、4列)。当姓氏结构变量采用“前两大姓人口比例之差”作为划分标准时,也有类似的发现(表4第5、6列)。这些结果意味着,选举产生的大姓村主任对村级生产性投资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姓氏结构多样化或姓氏比较均等的村庄中⑩。这一点也不奇怪。虽然具有人口数量优势的大姓更容易获胜,但在竞选中还会受到其他对等的姓氏宗族的制衡与监督,从而增强当选领导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后续的经济绩效。关于印度种姓选举的部分文献也支持了我们的结论,村庄种姓结构的多样性恰好通过正式的选举制度而增强村民的集体行动(Banerjee and Pande,2007;Besley et al.,2004)(11)。

      表5给出了方程(2)中被解释变量为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的估计结果。第1~3列给出了包含村庄姓氏结构变量以及省份虚拟变量的OLS估计结果,第4列额外控制了村庄的固定效应的结果,第5列在第4列的基础上控制了“最后轮两位候选人得票率之差”,第6列进而增添了当选村主任的个人特征变量。结果发现,在没有控制村庄的固定效应的情况下,在当选村主任来自最大姓的村庄,其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比其他姓氏的村庄低0.9个百分点或基尼系数平均值的3.4%,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然而在控制村庄的固定效应后,“大姓当选”变量的系数为负但不再显著,额外考虑了选举的竞争性后,该估计值略有下降也仍然不显著。这些结果意味着,大姓当选对降低村庄内部农户可支配收入差距的作用不明显,相比其他姓氏当选,大姓村主任可以抵制对村民的再分配要求。

      

      五、结论与政策意义

      运用包含宗族和村庄选举的中国农村独特的调查数据,本文研究了姓氏宗族与村委会选举的互动关系,以及大姓宗族当选对村级生产性投资和村庄收入分配的影响。我们发现,在村庄民主选举被引入后,姓氏人口比例高的候选人在村委会主任竞选中更容易获胜,在人口数量上具有优势的大姓于是当选为村主任的可能性会更高。我们还发现,这种选举产生的大姓村主任,会将社会资源更多地用于村级的生产性投资,而非完全着重于改善村庄内部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分配差距。进一步地大姓当选对投资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姓氏结构多样化或姓氏人口比较均等的村庄中。这些结果从侧面反映了姓氏宗族不仅为其姓氏当选提供了支持,而且进一步对村级行政体系的政策导向也起到了相互制衡与监督的作用。郭云南等(2012)利用类似本文的村庄选举数据研究大姓当选对村级财政收支的影响,发现选举产生的来自最大姓的村主任,可以向村民收费更多,却未明显增加对村民的救济补贴。这一发现为本文的结论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理解传统民间宗族组织对现代村庄选举制度的持续性影响,进而在村庄治理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第一,本文强调了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姓氏宗族与村庄民主选举的不可分割性。村民自治选举赋予了村民表达意愿的权利,但当今中国农村的农民依然表现为以传统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费孝通,1998),以姓氏宗族为单位的群体仍然是农民进行政治活动的潜在力量,这就决定了姓氏宗族在民主选举及后续村庄治理中会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刘金海,2006)。第二,虽然本文无法否认大姓宗族利用选举把持乡村政权,发展成为家族专制统治,侵犯小姓宗族的利益,进而阻碍乡村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但宗族对乡村治理及民主政治的良性影响是值得肯定的。本文发现,如果村委会主任来自于村庄中的最大姓,他(她)会积极进行村庄生产性投资建设,而非仅仅实施亲利益宗族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众多研究也表明,姓氏宗族形成基础的利益化、选举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宗族精英能力提升使得宗族本身就可能成为农民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基础(孟凡胜和徐伟,2005;周雪光和艾云,2010)。第三,本文还发现大姓当选对村级生产性建设的促进作用更多体现在姓氏多样化或姓氏比较均等的村庄中,这进一步强调了民主政治实现的先决条件。姓氏宗族在农村政治中的相互制衡与监督,有利于规范竞争性选举及实现农村政局的稳定,更有利于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的持续性发展。

       本文数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合作项目“中国农村民主和农民福利”(项目负责人Nancy Qian、Gerard Padro-i-Miquel、Yang Yao),以及感谢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在数据收集方面给予的支持。感谢审稿专家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任何错误全在于作者。

      ①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村庄数据与选举数据的交集为217个村,跨度为1986-2008年。其中,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没有1992年和1994年的信息,我们用邻近数据的均值进行弥补,并在回归中加入一个虚拟变量对此进行控制。

      ②审稿专家指出,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同一个姓氏内部会区分为不同的宗族或拥有不同的家谱;即使属于同一姓氏,但不同宗族的村民之间的交往也可能并不密切。根据以往Freedman(2004)等对中国村庄宗族的研究,村庄中同姓家庭往往是从同一个宗族中分离出来的。不过,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问卷设计主要关注前四大姓氏在村庄中所占人口比例、姓氏是否有祠堂(或家谱)等,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最大姓拥有祠堂或家谱。本文将“同姓”简单理解为“同族”,这可能存在着偏差,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出于语言习惯,本文“姓氏”、“宗族”及“姓氏宗族”均表示同一个概念。

      ③当村庄中前四大姓人口比例均等时,姓氏多样化指数为75;相反,当村庄中完全只有一个姓氏的极端情况下,则姓氏多样化指数为0。有关多样化指数(fractionalization index)的定义及解释还可参见Padro et al.(2012)。

      ④经作者统计本文样本数据而得。

      ⑤这里所指的收入都是人均净收入,且按照2008年的不变价格进行调整。以农户可支配收入为例,净收入为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及上交给上级政府的税收。值得说明的是,除前文介绍的数据来源外,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还额外提供了200多个村庄的农户全年净收入这一变量。

      ⑥需要指出的是,选举样本有倒数第六届(3次)、倒数第五届(8次)和倒数第四届(15次)村委会,以及第八届差额选举产生的村委会(18次),即横轴还可以取-6、-5、-4以及8。由于次数少而缺乏统计意义,我们将村委会届数-6、-5和-4记为-3,将8记为7。此外,舍掉这些观测值也不会改变图形的形态。

      ⑦根据审稿专家的建议,在行政村层次的决策体系中,村支书的话语权应该更大,而且往往起决策的主导作用。我们尝试控制了“村支书是否来自最大姓”的虚拟变量,对模型的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这个变量的引入并不改变基本结论。

      ⑧这一结果由对比2006年和2011年两次回溯性的村庄选举调查中前四大姓人口比例的差异得出。

      ⑨可参考联立方程模型参数估计的不一致问题,详见格林:《计量经济分析》(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⑩从技术上来说,相比姓氏结构单一的子样本,我们在多样化的村庄子样本中控制选举的竞争性更有效缓解双向因果问题。此时,缺乏竞争性的选举(村主任高票当选)更多反映了村民对当选村主任的预期,于是当选的大姓村主任更有威望或能力实现村民的公共利益;相反,在姓氏结构单一化的村庄中,民主选举难免会受到宗族大小的影响,我们无法区分大姓村主任高票当选是来自村民的预期还是大姓宗族的影响。

      (11)关于社会结构与选举的交互影响对经济绩效的作用一直争论不休,也有实证文献发现与本文相反的结论。社会结构(如种姓、宗教)的多样化,会导致公共信任的缺失、投资偏好差异、种姓之间的冲突等,反而淡化了当选领导者的责任意识,最终削弱了选举对集体行为的促进作用(Miguel and Gugerty,2005;Padro et al.,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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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大姓:生产性投资还是收入分配_姓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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