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劳务核算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务论文,非营利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营利性劳务是指非营利性服务部门所提供的劳务。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科研、卫生、政府机构、军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劳务。由于总供给是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非营利性劳务既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自然也算作总供给的一部分。然而非营利性劳务到底应不应该算作总供给的一部分?这里提出个人的一点认识。
一、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口径
改革开放以来,在统计工作中我们吸收了世界上先进的统计方法,大面积推广抽样调查,计算了国民生产总值,初步建立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工作的水平大有提高。为了反映经济运行的状况,我们又对总供给与总需求进行了核算。国民生产总值是反映全社会劳动总成果的总量指标,而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目的与国民生产总值不同,不是要反映经济总量,而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反映运行中的经济总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反映经济运行中的供给与需求,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平衡关系。经济的运行可以是非市场产出,如农民自给自足的交换和林木的自然增长等,也可以是市场产出,即经过买卖而实现的交换,但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实际需要出发,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应该是市场产出。通俗地讲,核算的是“物”与“钱”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从“物”与“钱”的结合上,研究总供给与总需求这一对矛盾对立统一的规律的。这就是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基本思路。
关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范围,有的同志从理论到实践分为:潜在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意愿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实际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有效总供给与总需求等四个层次(见曾五一著《总供需平衡统计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7月)。 我们研究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目的是研究“物”与“钱”的平衡问题。货币的活动范围,包括已经购买和尚未购买两部分,即可支付的购买力。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口径应该与货币的活动范围相一致,既包括已经交换的部分,也包含准备交换但尚未交换的部分。所以在上述划分的理论到实践的结合点上,应设立一个可以提供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层次,既包括已经实现交换的部分,又包含准备实现而尚未实现交换的部分,与货币的活动范围相对应。这就是我们要进行核算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范围。这样,前两个层次是理论的层次,是可能实现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是能力。中间层次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是可以实现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是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后两个层次是实践的层次,是已经实现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核算的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结构。关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这里提出了五种口径。在具体计算时应根据核算的目的,确定核算的范围。
现阶段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是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基础计算的。但这是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国内生产总值是反映全社会劳动总成果的总量指标,既计算产品的产值,也计算劳务的价值,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全社会的劳动成果。在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中,怎样计算非营利性劳务创造的价值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难题。目前都是采用支出法,即以经常性业务性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来计算非营利性劳务创造的价值。用支出法计算非营利性生产单位创造的价值,尚有一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有待研究,不过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若不考虑核算口径和范围,完全照搬,直接用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总供给,就可能产生矛盾。
二、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计算中非营利性劳务的地位
这里,我们以政府机构提供的劳务为例。第一,国家财政对政府机构的支出形成的是需求,不是供给。国家财政对政府机构的支出首先形成的是需求,这是很明确的。另一方面,总供给是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在计算非营利性劳务创造的价值时,是采用以支出为基础的支出法计算其创造的价值。支出本身就是需求。这样,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计算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同一个东西即把它计作需求,又把它计作供给,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而只是一种概念上的假借。用这种方法计算的供给是空的,因而不能提供任何有效供给。而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支出确是实实在在的需求,要求提供有效的供给来与之交换。如果将需求计算成供给,就使总供给虚增一块,帐面上减小了供求差距,也就不能如实地反映供求之间的变化。在1994年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计算中,按现行计算方案计算,涉及到的非营利性劳务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差率6.5%。
第二,非营利性劳务不是市场产出,不是我们定义的总供给。确定总需求与总供给核算范围的标准是市场产出。尽管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提供的供给可以满足社会某一方面的实质需求,但它不是市场产出,不是我们所定义的总供给。如果我们采用支出法,计算出一个非营利性劳务的产出,把它算作总供给,就等于人为地给总供给加上了一块,这是不符合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的。所以,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总供给,否则就要使总供给虚增一块,反而造成总供给与总需求价值量核算上的失误。
第三,非经营性劳务作为总供给,在总需求中没有交换的对象。这里的交换对象不是指名义的,而是指实际的。名义上非经营性劳务的交换对象是社会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而实际上社会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要求与之交换的总供给并不是非营利性劳务。举例说,国家对政府机构的支出主要有三个去向,一是投资搞了固定资产建设,二是发工资,三是业务性支出。这三种支出最终都形成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而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要求与之交换的对象并不是政府机构本身所提供的劳务,而主要是物质产品和营利性劳务(商业、饮食业服务以及运输、邮电业之类的服务)。这样,政府提供的劳务便因没有交换对象而被搁置在一边。矛盾就发生在这里。
第四,有的同志提出,国家财政支出就是一种“购买”。由国家“购买”了政府机构提供的劳务。依据这一提法,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构成中,总需求部分应该再加上一项“国家财政支出”。这样,作为总供给的政府机构提供的劳务在总需求方面就有了交换的对象。但对总需求构成做了如此修正之后,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同一个国家财政支出,已经形成了与物质产品和营利性劳务交换的社会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这里又形成了一个与政府机构提供的劳务相交换的国家财政支出需求,这显然是不成立的。那么如何看待财政支出呢?财政支出象贷款一样,只是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我们并没有将贷款列为总需求中的一项,因而财政支出也不能列为总需求中的一个项目。
非营利性劳务不是市场产出,不能提供我们定义的总供给。但是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劳动的结果提供的是非市场产出。我们不能将非市场产出的供给和市场产出的总供给混为一谈。因为,如前所述,总供给与总需求研究的前提是市场产出,这是由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提出国家财政“购买”了政府机构提供劳务的观点,是指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象工人一样,也付出了劳动,获得了工资,因而也是一种交换,也可以说是一种“购买”。诚然,政府机构提供的非营利性劳务可以同营利性劳务相类比,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能买卖,后者则可以买卖、交换。而只有在买卖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和总需求的交换过程中,方能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交换比率及其平衡,因此,经过市场与总需求进行交换的产品和劳务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总供给。而非营利性劳务不能经过市场进行交换,它的多与少的变化并不对总供给产生什么影响。因而我们不必把它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第五,政府机构提供的劳务是生产劳动,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但不应计入总供给的一部分。这是问题的本质。但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生产单位提供的劳务可分两种情况。一种主要是政府机构等部门提供的劳务,是不能进入市场的,这是上面分析的那种情况。另一种原本是可以进入市场,仅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没有进入市场。如文教、体育、科研等部门的业务活动,绝大部分是可以变为营利性活动的。在日本从上高中到大学毕业,每个学生的全部费用大约需要83万日元。这种通过市场交换的供给与需求就使教育部门提供的劳务得到具体的体现,实现了从总供给到总需求的转换。而在我国主要是靠国家财政支出办教育的。财政对教育事业支出形成的是需求。但是有支出而没有收益,在总需求与总供给的运作中没有表现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交换。这一部分非营利性劳务只是非市场产出的供给,满足社会某一个方面的实际需求,但是没有参加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交换之中去,并不影响总需求与总供给运行,因而不属于总供给的计算范围。所以,非营利性生产单位提供的劳务,政府机构也好,教育部门也好,虽然是社会所需要的,但是不能将支出计算成总供给。
三、几点必要的说明
第一,提到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有的同志就讲这是MPS 的观点,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这里提出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并没有讲非经营性劳务不是生产劳动。反过来讲,也不能因为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就一定是总供给。这里提出的认识是,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是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但是因为非营利性劳务不是市场产出,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中,就不能将其计算为总供给。这怎么能说是MPS观点呢?我们认识的基点是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这是SNA体系的观点。这里强调的是非营利性劳务不是市场产出口径的总供给,强调的是问题的特殊性,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内生产总值和总供给与总需求计算的区别,否则是不能正确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有的同志从整体分析问题的角度提出,在经济运行的各个阶段的总量应该是平衡的。如果把非营利性劳务计作国内生产总值,却又讲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这不是说生产大于分配,不是矛盾吗?在经济运行的四个环节中,生产领域多一块,到了流通、分配领域却少一块,经济总量还平衡吗?应当明确,将非营利性劳务计算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却不计算成总供给,其结果是承认国内生产总值与总供给之间存在着差距的。这是因为我们确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口径是市场产出的口径,而经济的运行除了市场产出的一块以外,还有非市场产出的一块。国内生产总值是包括这样两部分的,而市场产出口径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核算只是计算了其中市场产出的那一部分。在我们所确定的核算口径的范围内,总供给自然要小于国内生产总值。这并不能讲造成了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经济总量之间的不平衡,只不过我们核算的仅仅是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产出口径的那一部分而已。第三,有的同志提出,总供给与总需求在结构上是对等的。既然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那么相应的,在总需求中也应扣除相应的项目,否则就造成总供给与总需求结构上的不平衡。这样提出问题的同志,是否还是站在非营利性劳务是总供给的角度来看问题。总供给与总需求在结构上要对应,这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我们所说的非营利性劳务不是市场产出口径的总供给,其费用支出是总需求,因而这里不存在结构上的对等问题。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注意:财政支出形成社会消费和投资需求,但是财政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应该扣除,因为工资已经形成了居民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如果不扣除就要发生重复计算了。
四、研究的意义
理论的研究,目的在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研究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从实践上讲,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核算问题。经济的运行可以反映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如果经济运行正常,“物”与“钱”的关系应该是平衡的。如果运行不正常,“物”与“钱”的关系也是背离的。所以,用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差率可以计算通货膨胀。第二,从方法上讲,完善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计算方法。我们按过去的方法,用支出计算一个非营利性劳务提供的总供给,是不符合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的。现在我们按实际情况,提出非营利性劳务不是总供给,这就从方法上完善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计算方法。第三,从理论上讲,明确了国内生产总值与总供给的区别。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社会劳动总成果的总量指标,非营利性劳务是生产劳动,完全应该计算在内。但是非营利性劳务是非市场产出,在计算以市场产出为口径的总供给时,就不应将其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在计算总供给时,要注意国内生产总值与总供给的区别。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回事,计算总供给是另外一回事。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用支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中非营利性劳务创造的价值是可行的,但是不能简单的用国内生产总值直接去计算总供给。要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非营利性生产单位所提供的劳务的价值之后,才能用来计算总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