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与我国商品出口预警机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警机制论文,措施论文,我国论文,商品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作用日益弱化,而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却大大提高,许多WTO成员都想以此来阻拦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所以,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已经超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避免产业遭受严重损害的范围。
与此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立案调查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上升趋势。据WTO统计,2004年前9个月,中国出口产品遭受来自国外12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案调查46起,比去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约11亿美元,同比增长1.5%。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94起,反补贴案件2起,保障措施案件58起,特保案件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中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广泛承认,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中的相关承诺又超出了其他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出口产品将面临其他国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危险。因此,对我国各类产品在主要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力状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明确需要重点进行出口预警的产品,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遭受较大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1 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相关承诺与出口产品面临的国外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危险
反倾销的法律基础源自《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当“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投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国内工业的新建生产产生严重阻碍”,缔约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这里,如何确定是否“低于它的正常价值”、倾销的幅度和损害因果关系是反倾销立案能否成立以及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关键。同时,根据GATT1994附件中关于第6条第1款第2项的补充规定,若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倾销调查)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未得到主要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承认,我国的一些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在这些国家遭受反倾销的危险很高。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规定,中国出口产品在接受反倾销调查中,不能适用WTO规则中确定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这样,将给外国在认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式选择上提供了不公平对待的机会。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采取一系列的歧视性政策,在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拒绝给予中国产业市场导向产业后,采用所谓的“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售价或实际生产成本作为正常价值,而采用一个调查机关自行认定的、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由于各国产业情况差异极大,可比性非常小,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裁定存在的倾销幅度被人为提高许多。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还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滥用反倾销手段以限制中国产品,从而导致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特保条款)承诺,允许进口成员方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门槛。
一般保障措施规则包含在GATT1994第19条以及作为WTO协议一部分的《保障措施协议》之中。其内容是:遇有某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以致对该进口国国内的相同行业(生产相同产品或可替代产品)造成严重损害,该进口国可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伤的范围与时间内”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措施。不过,在采取行动之前,力求先行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与该产品的各出口国进行磋商,找出解决办法。但遇到情况紧急,或者协商达不成协议时,该进口国仍可“先斩后奏”,自行采取提高该产品关税或限量进口措施,但该进口国有义务在非该产品的关税或进口方面采取大体相当的补偿措施。
所以,《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1994第19条规定,只有在进口国国内产业出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WTO成员才可以对相关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我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是“市场扰乱”,此处的“市场扰乱”是指“进口大量增长”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显然,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是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代替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产业损害判别标准,这显然对我国大力发展出口是不利的。相对于其他成员,我国出口产品在过渡期内更容易受到保障措施的限制,尤其是那些我国具有很大比较优势的产品,很容易遭到其他成员的保障调查和保障措施的限制。
此外,当我国的某一产品受到保障措施限制而被“驱出”原有市场、使流入第三方市场的该产品数量增加时,第三方采取特保措施的条件也低于《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因为这两个文件规定,第三方实施保障措施与初始发起保障措施的条件相同,即必须证明贸易转移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在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第三方实施保障措施时,不需要证明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只需要证明“进口增长”或“进口增长威胁”达到显著程度即可。“进口增长”或“进口增长威胁”的条件显然比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更容易满足,只不过此时第三方必须证明“进口增长”或“进口增长威胁”是由“贸易转移效应”引起的。因此,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下第三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比在WTO一般保障条款下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要低。
同时,由于国外普遍认为我国的经济政策缺乏透明度,往往夸大我国对国有企业补贴的范围和幅度,也易引发针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和征收较高的反补贴税。例如,在2004年加拿大诉我国对其出口紧固件的反补贴案件中,加方未到中国进行实地调查,而是按照其掌握的信息来裁定中国出口加拿大紧固件的补贴幅度。
总之,随着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和部分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我国的出口产品面临频繁遭受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将越来越严峻。为了避免在遭受一国贸易救济措施后,其他国家的效仿行为使我国产品同时丧失多个国际市场,我们有必要结合对各类产品在各国市场上竞争力的认识,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2 我国产品在主要出口国市场竞争力变动趋势及遭受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产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案例的大量增加,主要反映了中国国际竞争力的相对上升及其对发达国家产业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这一事实。为了更好地把握将来我国哪些行业的出口可能会受到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我们根据我国产品出口增长情况以及在几个主要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变动趋势,来推断将来可能遭受这些国家和区域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分布情况。
从经济学上看,进口数量的增加会受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比如,由于收入水平提高,导致市场规模扩大,可能对所有产品(包括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需求增加。因此,单纯进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竞争加剧,从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行业内企业造成冲击。只有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同时快速增加,才有可能对进口国企业产生冲击。进口相对变化或市场份额的变动反映了产品竞争力的变化。因此,我们将根据我国出口产品在不同国家进口市场份额的变动趋势,并结合该国的中国产品进口增长趋势,筛选出将来有可能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产业或产品。
实证分析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v3)3分位基础上进行,共涉及232种产品。这里使用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和地区从2000年至2003年来自中国和世界的分类商品进口数量和金额。数据采用WTO的COMTRADE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
(一)美国市场 我国对美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44种。其中,属于SITC1—4类(农产品、食品、矿产品和动植物油脂制品)的产品有20种,属于SITC5—9类(化学品、材料、机械即运输设备、杂项制成品)的产品有24种。制成品竞争力上升的比例要高于初级产品。
如表1所示,在我国占美国进口份额最大的前20种产品中,值得关注的机械和运输设备(SITC7)有:751(办公设备)、752(自动数据处理设备)、762(无线广播接收设备)、763(音像设备)、775(家用设备)、786(拖车、货柜);需要关注的杂类制成品(SITC8)有:813(未分类照明设备)、821(家具)、831(旅行箱包)、851(鞋类)、848(服装配件)、893(未分类塑料制品)、894(玩具、体育用品)、895(文具)、899(杂类制品)等。这些占美国总进口比重较大的产品,在对美出口量稍有增大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引发反倾销或保障措施,如美国对我国家具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表1 我国在美国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894 831 851 813 666 593 848 751 775 763 291 325 762 821 893 899 895 261 752 786
份额
%
77 70 68 65 58 53 52 47 45 42 40 39 38 38 36 34 33 32 30 29
市场份 SITC 322 042 411 212 289 781 245 811 591 761 247 722 211 882 572 597 726 222 266 721
额增长
% 340 228 218 183 138 79 64 61 59 57 52 52 51 51 50 49 46 44 44 43
进口
SITC 322 042 411 212 289 245 781 761 223 591 811 722 597 721 269 572 247 046 266 812
增长
% 331 250 235 178 124 102 83 79 77 68 68 68 59 57 55 54 53 49 49 47
说明:市场份额为2003年数字;进口增长和市场份额增长均为2001—2003年平均增长率(后表同)。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COMTRADE Database计算整理(后表同)。
从竞争力增长角度看,有20种产品2001—2003年的市场份额增长均超过了40%。其中,煤球(322)、米(042)、动物油脂(411)、未处理毛皮(212)、贵金属矿砂或废料(289)等产品的年均进口份额增长超过1倍。在机械和运输设备中,农业机械及配件(721)、拖拉机(722)、印刷设备及零配件(726)、电视机(761)、客车(781)、建筑预制材料(811)、摄影用品(882)等属于将来出口预警应当关注的产品。
(二)日本市场 我国对日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29种。其中,属于SITC1—4类产品的有8种,属于SITC5—9类产品的有21种。竞争力上升的产品主要是制成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制成品中,SITC7类产品有10种,占将近一半,这与日本在华投资完成制成品的组装环节后再进口有关,如752、781、782等。
表2列出了我国在日本进口市场上份额最大以及竞争力上升最快的前20种产品。从2003年的市场份额来看,服装及配件和鞋类(841—846,851)、农产品(037,054,056,058,074)占一半以上。从市场份额的增长情况看,竞争力上升的产品包括巧克力和可可制品(071,072)、纸浆和废纸(251)、纺织纤维(266,267)、钢铁及钢铁型材(672,676,677)、造纸和印刷设备(725,726)、自动数据处理设备(752)、汽车及配件(782—783)、光学仪器(871)和计量计数器(873)等,其市场份额增长均超过40%。
表2 我国在日本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843 845 842 841 844 261 851 894 846 245 751 771 848 037 775 056 813 074 054 058
份额
%
84 84 82 80 80 76 68 68 67 66 64 56 54 52 52 51 51 49 48 48
市场份 SITC 676 071 782 072 672 677 267 251 726 266 783 597 752 725 873 871 044 781 682 811
额增长
% 151 125 122 80 72 59 58 56 55 52 50 50 49 47 42 41 39 39 39 38
进口
SITC 676 072 071 782 677 267 873 792 672 871 726 266 597 752 251 044 781 073 783 811
增长
% 163 130 125 119 103 88 82 75 73 61 60 60 53 52 52 49 44 41 41 41
(三)欧盟市场 我国对欧盟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31种。其中,属于SITC1—4类产品的有12种(其中农产品和食品有8种,原料4种),属于SITC5—9类产品的有19种,其中机械制造和杂项制成品类(SITC7-8)有10种产品的年均市场份额超过25%(724,733,752,759,761,763,776,781,873,898)。
从表3可看出,我国在欧盟市场份额较高的产品主要集中在SITC7—8类产品中,而在市场份额超过25%的8种产品中,制成品占了5种:831(旅行用品)、894(玩具及体育用品)、762(收音机)、813(照明设备)、848(服装及衣服配件)。竞争力上升最快的前20种产品包括:金工机械(733)、电视机(761)、电子元器件(776)、客车(781)、乐器和录音介质(898)、铁轨(677)、铜(682)、化肥和初级化学聚合物(562,572,574)、植物油(421)以及农产品和食品(024,035,044,071,091,122)和贱金属矿产品(287)等。
表3 我国在欧盟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261 831 894 325 593 762 813 848 763 751 666 885 775 842 844 843 899 851 846 771
份额
%
76 43 39 33 31 29 28 28 24 23 20 18 14 14 13 13 13 12 12 12
市场份 SITC 024 044 272 574 562 572 091 267 677 421 761 035 287 071 733 122 781 776 682 898
额增长
% 376 220 180 161 138 129 88 87 76 65 57 48 45 42 42 42 42 39 38 37
进口
SITC 024 044 272 574 562 572 091 677 267 421 761 931 763 781 122 287 035 581 071 898
增长
% 417 265 190 180 160 141 122 102 93 91 69 62 59 56 56 52 48 46 46 45
(四)加拿大市场 在我国对加拿大的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57种。其中,属于农产品和食品类(SITC0—1)的产品有15种、未加工材料类(SITC2)产品8种、化学品类(SITC5)产品10种(511,522,571—574,51,582,593,598)、机械制造和杂项制成品类(SITC7-8)产品21种、加工材料类3种(675,677,678)。其中,SITC7类产品17种(711,713,721,722,725,726,741,743,749,752,759,761,764,774,776,778,791),SITC8类产品4种(874,892,894,897)。
表4 我国在加拿大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894 666 763 885 831 751 851 848 813 899 775 881 762 223 895 842 035 771 325 897
份额
%
51 50 38 37 36 35 28 27 24 23 22 20 20 18 18 17 17 17 16 16
市场份 SITC 122 711 268 675 572 246 677 574 211 266 111 248 791 121 761 571 073 511 721 573
额增长
% 303 271 237 229 143 137 136 127 114 113 97 97 84 78 63 63 59 59 56 53
进口
SITC 711 675 268 122 677 572 246 574 791 266 248 211 761 571 287 511 111 721 573 725
增长
% 302 269 267 266 165 153 138 126 124 117 113 95 75 72 71 69 66 66 62 59
市场份额较高的产品主要集中在SITC7-8类产品中,其中超过25%的有894、666、763、885、831、751、851、848。在加拿大竞争力上升最快的前20种产品的市场份额年均增长超过了50%。其中,烟草(122)、锅炉(711)、羊毛(268)、合金轧材(675)、苯乙烯(572)、木片和木废料(246)、钢铁轨(677)、化学树脂(574)、兽皮(211)和合成纤维(266)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超过100%。
(五)韩国市场 在我国对韩国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有25种。其中,农产品、食品类(SITC0—1)有5种(022,044,046,061,121),机械制造和杂项制成品类(SITC7-8)有13种(711,723,724,725,726,733,744,747,774,791,821,873,892),其他产品有287,288,333,422,553,676等。
从表5可看出,除农产品和食品外,服装(841—846)及衣服配件(848)占韩国总进口份额较高。机械和运输设备中较高份额的有762、773、785。值得注意的是,玉米(044)在韩国的进口市场份额以及年均份额增长都较高。其他制成品如家具(821)、计量和技术器具(873)、印刷品(892)以及锅炉(711)、土木工程设备(723)、造纸设备(725)、机械搬运设备(744)、阀门(747)、电子医疗诊断设备(774)、铁路车辆(791)等产品的年均市场份额增长都比较高。
表5 我国在韩国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261 044 845 841 843 325 272 042 035 842 054 851 844 075 846 785 773 762 848 812
份额
%
89 87 83 82 79 79 76 74 73 73 69 66 64 62 58 57 55 54 54 51
市场份 SITC 022 121 061 774 791 333 046 723 711 931 553 044 725 747 892 873 422 744 676 821
额增长
% 123 74 74 64 63 60 60 56 48 41 39 39 37 34 34 34 34 33 32 30
进口
SITC 046 121 022 723 774 676 711 061 821 333 422 744 553 842 812 747 873 737 044 778
增长
% 135 109 104 100 82 72 71 66 66 64 55 53 49 48 47 46 46 46 45 43
(六)印度市场 在我国对印度的出口产品中,2001—2003年年平均市场份额超过24%的有14种,市场份额增长超过25%的有15种。
表6 我国在印度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261 285 894 831 325 291 666 885 541 531 056 516 515 514 845 277 851 524 884 523
份额
% 83 56 56 53 47 41 40 38 36 35 34 30 28 28 23 22 21 21 21 20
市场份 SITC 679 268 744 892 882 723 582 898 884 713 671 574 741 287 724 665 282 575 522 542
额增长
%
82 73 70 55 55 51 51 47 45 45 43 41 34 31 25 23 23 19 19 19
进口
SITC 679 744 268 671 574 723 582 287 892 898 741 882 713 724 728 513 851 716 743 282
增长
% 124 106 95 81 76 74 72 70 69 65 63 60 56 51 42 40 39 37 33 33
2003年市场份额较高的产品包括:261、285、894、831、325、291、666、885、541、531、056、516、515、514;竞争力上升较快(份额增长超过25%)的产品包括:679、268、744、892、882、723、582、898、884、713、671、574、741、287、724。其中,未分类光学制品(884)的市场份额及市场份额增长都较高,已成为印度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对象。
(七)巴西市场 在巴西的进口市场上,我国有17种产品的市场份额年均增长(2001—2003年)超过25%。从巴西进口市场的竞争力上看,我国的制成品(SITC7-8)明显比其他产品要高(如表7所示),在市场份额最大的前20种产品中,制成品占了18种;在市场份额增长最快的前20种产品中,制成品和化学品(SITC5)占了17项。
表7 我国在巴西进口市场上份额及竞争力前20类产品
市场
SITC 325 831 841 894 851 844 762 843 845 871 775 763 842 751 813 846 764 895 771 285
份额
%
69 63 62 60 58 46 43 43 42 40 32 30 28 26 24 23 20 20 18 17
市场份 SITC 764 763 773 745 771 713 728 516 776 511 772 895 752 884 056 054 285 892 785 851
额增长
%
75 70 65 64 53 46 43 38 37 36 32 31 30 27 27 25 25 22 22 22
进口
SITC 763 745 713 871 511 533 764 575 325 776 516 524 771 671 762 278 081 285 321 728
增长
%
76 48 48 46 44 43 40 38 38 35 35 30 28 28 27 26 26 25 25 24
在巴西市场上,进口增长快、易遭受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主要是机械制品类,包括:电讯设备(764)、收音机(763)、配电设备(773)、非电动机械和工具(745)、电力机械(771)、专用机械(728)等。
3 结论和建议
中国作为WTO新成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面对主要贸易伙伴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应及早作好应对准备。我们认为在制定对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应对国外采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出口产品预警系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这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在主要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势和出口增长前景进行系统、连续性的研究,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随时监控、了解我国出口产品的动态趋势,从而提前对可能遭受保障措施的产品做好应对准备。二是要研究把握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国内产业发展动态、利益集团的组织结构与作用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机制。两方面的信息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第二,积极反击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维护我国出口利益 一是政府方面,要加大加快普及贸易救济措施的知识,贸易部门和相关产业部门应协调做好规则普及工作,并尽快培养一批熟悉保障规则的专门人才。二是鼓励和帮助企业积极应诉。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组织应切实帮助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解决一些经常遇到的问题:(1)提供信息,帮助企业做好应诉准备及应诉成本利益分析;(2)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会降低企业应诉或提出申请的积极性。如果在行业之中有一个结构完善的行业组织或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组织为企业提供服务,那么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行业利益保护中的“溢出效应”问题。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体制还不成熟,在许多方面有待改进。因此,政府应当在行业协会的建设上多加支持。同时,行业协会也要进一步认清自己的职责,作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依法开展保障措施工作,合理地维护产业经济安全。
第三,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立法工作,据此反击国外针对我国的保障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在推崇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其国内法中早就有应付因自由贸易可能对本国国内市场造成冲击而对外国进口进行限制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例如美国保障措施第201条款、针对中国的421条款等等。发达国家的这些法律制度已相当成熟,并建立起了完整的专业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等专业服务体系,国内生产商可以灵活地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和专业人员的服务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大量进口的冲击。与它们相比,我国这方面则显得相对薄弱。
第四,选择正确的报复方式 面对国外的贸易救济措施,我们应选择合适的报复措施,以补偿国外贸易保护对我国出口利益的影响。笔者认为应注意三点:(1)选择行业或产品时,不一定要选择对方对我国出口规模较大或增加较快的行业或产品,我们的目的是希望起到威慑作用,迫使对方最后放弃实施或中止保障措施,而不是两败俱伤。比较好的方法是选择那些在对方国家利益集团作用比较显著的行业或产品,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利用对方国家利益集团的影响改变对方国家的选择。(2)选择行业或产品时,还应考虑产业关联效应或“公共利益”,尽量选择那些对国内其他产业影响较小的行业,避免像在我国钢铁反倾销案件中出现的下游企业损失远大于钢铁企业利益所得的那种不合理现象。(3)选择保护措施时,建议可考虑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因为,从我国实际经验看,关税对进口的限制作用并不明显,另外关税作用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在与WTO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可尽量采用非关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