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探讨_偿付能力论文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探讨_偿付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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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尤其是指在发生超过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补偿能力。简单地讲,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的财务支付能力,其表示的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财务关系。

一、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条件

从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还得要有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中与财务有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1.科学全面的报表体系和及时有效的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一套统一、科学、全面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现场监管还是非现场监管,无论是财务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必须依赖于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和及时有效的报表报告制度。从报表体系的构成来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偿付能力监管报表、财务监管报表和业务监管报表,三类报表紧密联系,互为补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

2.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制度。保险监管会计制度是保险监管部门根据谨慎原则,在保险公司停止经营新业务的前提下,仍然有足够的资产偿付其债务,其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定价和认可。它与我国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即一般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一是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资产估价原则比一般会计准则更谨慎,采用各种定价方法将保险公司的资产估值最小化,对负债估值最大化;而一般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估值则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它包括了监管会计制度对资产的认可部分和非认可部分。二是保险监管会计制度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停止经营业务时,仍然有足够的而且容易变现的资产偿付其债务的基础上的假设,而一般会计准则则是建立在保险持续经营原则基础上的假设。三是对成本费用的核算原则不同,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对保险产品规定销售期间以及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次记入损益,而一般会计准则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核算期内收入和成本须相互匹配。

建立符合保险业务特点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就是要建立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谨慎认可制度,它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制度之一。

二、现行的保险监管报表体系的局限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出台后,我国的保险监管报表形成涵盖偿付能力监管、财务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报表体系。保险监管报表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数据信息来源和基础,报表质量关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与否。从实践中看,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报表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性。

1.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频率低,监管粗化。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报表仅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一年填报一次,风险预警不及时,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无法及时管控。如基层保险机构在降息之后替代产品出台之前突击开展老险种业务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就未能得到及时体现。

2.报表编制方法不科学。日常业务和财务监管报表使用一般会计准则编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计量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不能谨慎估价资产和确定负债,风险得不到及时体现。如当应收保费金额过大时,实际资产被夸大,按照一般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保费收入以及利润不能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3.报表设计有较大缺陷。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将可能产生,保险产品将更加丰富,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经营形式将发生变化,而现行监管报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不能适应新型业务的出现。如对电子商务和衍生金融工具难以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4.报表指标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所报业务和财务监管报表来测算,只能被动地由保险公司填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不强,项目内涵模糊,指标口径不一致,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粉饰报表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在新增的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报表上体现尤其明显。此外,由于缺乏真实性制约机制,受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经营指导思想影响,基于外部市场竞争环境和内部考核等压力,保险公司人为粉饰报表,主观上造成监管报表数据失真。

5.信息传递滞后,统计方式不科学。现行保险统计采用的是单一的统计报表方式,各个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提供数据,相关统计人员统串、填制报表,再层层汇总上报,最后以报表形式报予监管部门。这个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分工方式、统计人员的素质、收集与上报数据的时间差等因素,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对监管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较大影响。

三、现行保险监管报表的局限性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影响

要保证建立在保险报表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时、有效,就必须保证其赖以计算的原始数据是及时、科学和准确的。而上述的种种局限性,最终必定影响监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由此将带来一系列后果。

1.偿付能力监管结论失真。由报表分析所得出的偿付能力结论,在不科学数据的干扰下,其结论肯定是偏离实际情形的。错误的偿付能力分析结论,必然引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错误的评判和估计。

2.导致保险监管措施失误。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失真的偿付能力结论采取的保险监管措施,必然使监管措施缺乏针对性、及时性和正确性,失去救助保险公司的最佳时机,其结果是损害被保险人的整体利益。

3.错误的偿付能力结论必然误导社会公众的购买导向。来自保险监管部门的偿付能力信息是社会公众选择购买保险产品的最可信赖的依据,如果偿付能力结论不真实,就难以反映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实际水平,那么必然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最终导致保险偿付能力结论不被社会公众、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相信,直接危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确立和存续。

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对策

1.完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以此为基础编制供保险监管部门使用的财务报告,以便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谨慎估价保险公司的资产和确定其负债,及时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加强监管手段。针对现行保险监管报表体系的不足,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报表信息系统,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订,使其真正具有前瞻性、预警性。

3.明确职责。在当前信息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可通过建立数据报送责任制的方法,明确数据报送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人的职责及违规应负的责任,并严格执行违责处罚条款,从制度上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借助于中介机构的力量。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报送的实时性、真实性。实时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发达的电子手段,目前,可采用保险公司全科目报送方法,由监管部门依据科目数据生成所需要的指标和报表。在解决网络和数据安全的问题之后,监管信息系统直接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对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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